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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衛工處設計科. 報告人:. 李光軒.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及簽 署 作業分析.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10 日. 1. 大綱. Profile 自治條例分析 簽「署」作業 意見交流. 2. Profile. 李光軒 55 年 7 月 17 日 衛工處設計科長 ( 營管科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股長、秘書 ) 光宇、昭淩、欣霖等工程 顧問公司 中央大學 環工所、 淡江大學 水資源暨 環境工程 研究所、 土木工程 學系. 3.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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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衛工處設計科 報告人: 李光軒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及簽署作業分析 中華民國101年3月10日 1
大綱 Profile 自治條例分析 簽「署」作業 意見交流 2
Profile 李光軒 55年7月17日 衛工處設計科長(營管科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股長、秘書) 光宇、昭淩、欣霖等工程顧問公司 中央大學環工所、淡江大學水資源暨環境工程研究所、土木工程學系 3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臺北市政府101年2月16日府法三字第10130363600號令公布 行政院101年2月2日院臺建字第1010000576號函核定 臺北市議會100年6月29日三讀審議通過 第11 屆第1 次臨時大會第4 次會議 100年7月8日議法委字第10010000480號函 4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1)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 79年8月15日(79)府法三字第79046891號令發布 87年8月27日(87)府法三字第8706148000號令修正發布 臺北市衛生下水道興建管理規則 67年2月10日號令發布 80年4月12日 (80)府法三字第80021042號令廢止 5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2) 修法原因 機關組織修編更名(產業發展局、水利工程處) 援引法規更名或廢止 革新方案(97.5.27)入法 簡化 標準化 行政技術分立 其他 地方自治法 體例 重複訂定 施工維護管理空間 6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3) 自治條例>管理規則>興建管理規則 立法體例 共6章26條>不分章22條>共6章24條 總則 雨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 罰則 附則 • 興建管理規則 • (67年2月10日發布) • 總則 • 工程 • 衛生排水設備 • 使用費 • 使用管理 • 附則 7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4) 第一章 第二條(委任)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雨水下水道之管理事項委任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以下簡稱水利處)執行,污水下水道之管理事項委任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衛工處)執行 下水道之建設、改善維護權責,由市政府定之 委任:委由上級對下級 行政程序法15-1 委託:委由無隸屬關係(行政委託) 行政程序法15-2 委辦:委由自治團體 地方制度法2-3 8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5) 管理規則 第2條(權責分工) 保護區之產業道路雨水下水道為建設局(產業發展局) 寬度8公尺以下道路之側溝為區公所 前二款以外之雨水下水道為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水利工程處) 污水下水道為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雨水下水道之清疏為環境保護局 市政府其他機關或指定之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下水道為該機關或該管公營事業機構 9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6) 第一章 第三條(用詞定義) 雨水下水道:指專供處理雨水之下水道。 公共污水下水道:指供公共使用之污水下水道 專用污水下水道:指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而設置而尚未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之污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用戶:指接用污水下水道以排洩污水或廢水者 10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7) 第一章 第三條(用詞定義)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施工及維護管理空間:指因設置或維護用戶排水設備所需之空間 事業:指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或其他經水污染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污水:指事業以外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廢水:指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11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8) 管理規則 第3條 預先處理設施 水質標準 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 事業用戶 投肥用戶 一般用戶 下水道戶排水設備標準 臺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 12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9) 第三章 第十二條(專用污水下水道納管) 專用污水下水道及事業之污水或廢水,水質非經衛工處檢驗合格,不得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 • 管理規則 第10條 • 事業用戶之廢水,其水質須經管理機關(構)檢驗合格,始得排入污水下水道 • 管理規則 第11條 • 專用污水下水道,應先向管理機關(構)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經核准始得聯接公共污水下水道 13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10) 第三章 第十三條(專用設置) 申請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應檢附下列文件及圖說: 申請書 現況位置圖 各樓層平面圖 工程設施計畫書 計畫概要 質量平衡計算 水理計算 處理設施功能計算 管理系統及處理設施配置 • 管理規則 第11條 • 工程設施計畫書 • 計畫概要書 • 質量平衡計算書 • 水理計算書 • 處理廠功能計算書 • 處理廠位置及配置 • 現況位置圖 • 配管立圖或昇位圖 • 地下室各樓層及屋頂平面圖 • 處理廠設備詳圖 14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11) 第三章 第十三條 (圖說簽署及設計監造) 前項各類圖說應經下水道法第十七條及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以下統稱下水道法規)規定之專業技師簽署 專用下水道設置申請案之設計及監造,應由下水道法規規定之專業技師辦理 •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 管理規則 第11條 • 前項各類圖說應經專業技師簽署,並開立簽署證明 15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12) 第三章 第十四條(專用之管理維護) 專用污水下水道在未接用公共污水下水道前,其設施由專用污水下水道用戶自行操作、管理、維護;其放流水之水質應符合水污染防治相關法令規定 16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13) 第三章 第十四條(專用納管與點交) 專用污水下水道用戶應向市政府申請核准後,接用公共污水下水道,並依本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繳納使用費 前項接用公共污水下水道之專用污水下水道,得經所有人或管理人會同衛工處查驗合格並勘定範圍後,點交衛工處管理及維護 17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14) 管理規則 第11條 專用污水下水道,應先向管理機關(構)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經核准始得聯接公共污水下水道,並依規定繳納使用費,聯接前其設施由下水道用戶自 行維護管理,其水質標準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管制,聯接後公共巷道管線由管理機關(構)維護管理 18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15) 第三章 第十五條(納管標準)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之水質,不得超過市政府公告之標準 任何人不得對公共污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投入非溶解性之固體物 投入公共污水下水道附設水肥投入站之水肥或高濃度污水,水質標準及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定之 臺北市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 19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16) 管理規則 第19條 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水溫:攝氏45度 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5-9 硫化物:90毫克╱公升 生化需氧量:600毫克╱公升 化學需氧量:1200毫克╱公升 懸浮固體:600毫克╱公升 油脂: 礦物:10毫克╱公升 動植物:30毫克╱公升 酚類:5毫克╱公升 氰化物:2毫克╱公升 總汞:0.05毫克╱公升 總磷:20毫克╱公升 鎘:1毫克╱公升 鉛:1毫克╱公升 總鉻:2毫克╱公升 鉻(六價):0.6毫克╱公升 • 砷:0.6毫克╱公升 • 銅:13毫克╱公升 • 鋅:65毫克╱公升 • 鐵(溶解性):10毫克╱公升 • 錳(溶解性):10毫克╱公升 • 鎳:10毫克╱公升 • 銀:2毫克╱公升 • 陰離子界面活性劑:80毫克╱公升 • 硼:10毫克╱公升 • 硒:5毫克╱公升 • 氟鹽:150毫克╱公升 • 下水排入污水下水道超過前項標準者,應於管理機關(構)規定期限內改善 完成。情節重大者,得通知停止使用 20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17) 納管水質標準公告 臺北市政府101年3月2日府工衛字第10131561601號公告 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之水質 共28水質項目 礦物:10毫克╱公升 動植物:30毫克╱公升 氨氮:30毫克╱公升 21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18) 第四章 第十六條(設置者) 既有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由建築物所有人設置;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之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由起造人設置 22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19) 第四章 第十六條(申請者)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案,應由建築物之所有人或起造人辦理。但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新建建築物,得由該建築物之建築師併同設計 • 管理規則 第7條 • 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既有建築物用戶排水設備之設置,應由所有人、 使用人、管理人或委由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專業技師向管理機關(構)申請核准之 • 管理規則 第8條 • 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之用戶排水設備,應依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向管理機關(構)申請核准之 23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20) 第四章 第十六條(設計監造簽署者) 除前項但書情形外,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之設計、監造及簽署,應由下水道法規規定之專業技師辦理 • 下水道法師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 •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專業技師,指依技師法規定取得環境(衛生)工程、土木或水利科之工業技師 • 下水道法第十七條 • 下水道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得委託登記開業之有關專業技師辦理。 24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21) 第四章 第十七條(前置程序與書表)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之設計及變更設計申請案,於掛號審查前,應辦理本市污水管渠查詢、污水管線圖套繪及現場會勘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之設計(變更設計)及竣工申請案相關書表、查驗程序、申請作業須知及收費標準,由市政府定之 臺北市污水管渠查詢及套繪圖暨現場會勘案件申請作業須知 25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22) 第四章 第十七條(審查抽查與竣工) 前項申請案圖説圖審簽署之相關行政審查規定項目、技術簽署規定項目、技術簽署抽查項目、接入許可審查項目及竣工查驗項目,由市政府定之 26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23) 第四章 第十八條(時機) 新建、增建、修建或改建建築物設置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時,應於建築工程放樣勘驗前,檢附下列文件及圖說向衛工處申請辦理污水排水之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圖說審查 27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24) 第四章 第十八條 (圖資) 申請書 建築基地位置附近街廓圖並標示基地位置 建築基地至公共污水下水道接入點用戶排水設備配置圖(含連接管) 各樓層平面圖 配管立圖或昇位圖 • 管理規則 第9條 • 依第7條設置用戶排水設備,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圖說(比例尺百分之 一) • 現況位置圖(建築基地至污水下水道聯接口) • 地下室平面圖 • 一樓平面圖 • 二樓至頂樓平面圖 • 屋頂平面圖 • 配管立圖或昇位圖 • 圖例(如附件)及說明 28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25) 第四章 第十九條(圖說) 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既有建築物所有人,向衛工處申請核准設置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與公共污水下水道聯接使用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及圖說 29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26) 第四章 第十九條 (圖說) 申請書 建築基地至公共污水下水道接入點用戶排水設備配置圖(含連接管) 一樓排水口平面圖,其比例尺為百分之一。但案件特殊或樓地板面積廣大者,其比例尺得與建築執照圖說比例一致,不受此限 配管立圖或昇位圖 • 管理規則 第9條 • 依第7條設置用戶排水設備,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圖說(比例尺百分之 一) • 現況位置圖(建築基地至污水下水道聯接口) • 地下室平面圖 • 一樓平面圖 • 二樓至頂樓平面圖 • 屋頂平面圖 • 配管立圖或昇位圖 • 圖例(如附件)及說明 30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27) 第四章 第十九條(簽署) 前項各類圖說應經下水道法規規定之專業技師簽署 • 下水道法師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 •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專業技師,指依技師法規定取得環境(衛生)工程、土木或水利科之工業技師 31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28) 第四章 第二十條(前處理) 污水下水道用戶不得將未經過濾、攔污及油脂截留等處理之廚餘排入污水下水道 32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29) 第四章 第二十一條(獎勵施作及更新) 市政府得編列預算,辦理公共污水下水道完成地區內既有建築物之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施作及更新 用戶於前項排水設備施作及更新前,應依下列規定提供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施工及維護管理空間。但情形特殊,經衛工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33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30) 第四章 第二十一條(維護與遷移) 單側排水者:其施作空間留設寬度至少七十五公分,且自原有地面線以下深度至少一百五十公分範圍 雙側排水者:其施作空間留設寬度至少一百五十公分,且自原有地面線以下深度至少一百五十公分範圍 污水下水道用戶依前項規定提供施工及維護管理空間內,管渠直徑二百公釐以上之污水排水系統,得由市政府維護 依第一項施作之排水設備,經衛工處核准後,始得遷移 34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31) 第五章 第二十二條(穿越之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違反第四條規定,未經機關核准而將設施穿越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之施作行為人或該設施所有人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處理違反下水道法污水下水道部分執行要點 35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32) 第五章 第二十四條(水質之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水質未經衛工處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未依限改善仍排入污水或廢水之專用污水下水道使用人、所有人或事業負責人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排入水質超過公告標準之污水下水道用戶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處理違反下水道法污水下水道部分執行要點 36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33) 第五章 第二十四條(廚餘之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投入非溶解性固體物之行為人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排入未經處理廚餘之污水下水道用戶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處理違反下水道法污水下水道部分執行要點 37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34) 第六章 第二十五條 本自治條例所定書表格式,由市政府定之 第六章 第二十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38
簽署作業(1) 法規修訂 自行檢查表第3點第5項『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簽署 『用戶排水設備簽證範圍』>『用戶排水設備簽屬範圍』 39
簽署作業(2) 預審之配合 101年3月1日起實施(1月起宣導) 下水道法規規定專業技師 簽署技師本人 簽署技師事務所(公司)之專業技術人員 常見電機技師事務所或個人工作室送審 專業不足 審圖耗時 業主誤解 專業技師權益受損 40
簽署作業(3) 大面積既有建築物接管工程查驗原則 先自辦驗收再申請竣工查驗 TV檢視、屬性資料及光碟片(查驗計畫書) 第1階段 分管系統 基地內系統最下游接入本處既有管渠>TV檢視 集污系統>部分抽試 未抽試之集污系統>申請單位提送之屬性資料 第2階段 既有建築物銜接管系統 既有建築物雨污水分流>部分抽試 小於10公頃者如有特殊情形者專案簽報 41
簽署作業(4) 設施下地(101.2.9) 路平>個案認定 查驗>通案規定 設施完成尚未下地鋪設鋪面之前>簽屬專業技師(建築師)負責查驗>確定合格>申請竣工派驗 下地之設施深度、框蓋厚度及樣式、內部跌落或消能……等>屬性座標(X、Y及深度)…未來>依新工處規定下地 攝影檔(含背景) >專業技師查驗檢視過程、設施內部及下地施工過程全程>簽署之專業技師或建築師應入鏡 請記得加列入鏡費 42
簽署作業(5) 設施下地(101.2.9) 路平>個案認定 查驗>通案規定 照片(簽署之專業技師需簽章)>下地設施施工相片(施工前、中、後) >自行查驗尺寸相片(框蓋厚度、鍊條長度、設施深度、接入點深度) >框蓋正反面>內部跌落、消能設施及框蓋正反面、設施相對位置>簽署之專業技師或建築師應入鏡 無法查驗視為隱蔽部分 圖面加註>設施下地施作(設施下地20公分施工法示意圖)>竣工查驗程序>應備相關資料 43
簽署作業(6) 落實簽署 簽署應檢視書圖文件 注意申請書之地址 務必可連絡案件之簽署技師(○) 事務所登記地址(?) 電機(×) 送件人(×) 查驗前應自行檢驗 查驗請務必準時到場(遲到?) 私地或路平應事前確認 請記得加列相關費用 44
簽署作業(6) 其他 接入點不可為設計或施工中 覆土深度不足(依規定於向新工處申請道路挖掘時提出並獲核可) OT應設置通氣管 角色混淆(丙方) 調查未落實(變更設計) 45
意見交流 滿腹苦水>請說 建議事項>轉達 附帶一提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結構委託審查實施原則(草案) 委託審查之公共工程(一)……(三)橋梁、隧道、堤防、涵渠及地下結構物等工程,且總工程金額達1億元(含)以上者。(四)…… 得受理委託審查之機構:台北市環境工程技師公會 遴聘相關實際工程10年以上經驗之審查委員至少3人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之人數至少5名 46
報告完畢 謝謝聆聽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