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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矛盾促和谐 管理创新谱新篇 —— 在全省行政调解业务骨干培训会上的发言 四川省司法厅 刘朝宽. 主要内容. 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的背景与发展历程 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 人民调解的主要内容及作用. 调解制度. 调解 — 调和矛盾、解决问题、定纷止争 人民调解 — 人民群众社会管理自治 调解的种类 —— 人民调解 —— 行政调解 —— 司法调解 —— 社会调解 调解的范围. 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背景. 1 、传统文化。 “ 息诉 ” 、 “ 和为贵 ” 2 、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纠纷增多 3 、民主法治建设、司法资源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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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矛盾促和谐 管理创新谱新篇 ——在全省行政调解业务骨干培训会上的发言 四川省司法厅 刘朝宽
主要内容 • 人民调解制度 • 人民调解的背景与发展历程 • 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 • 人民调解的主要内容及作用
调解制度 • 调解—调和矛盾、解决问题、定纷止争 • 人民调解—人民群众社会管理自治 • 调解的种类 ——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 ——社会调解 • 调解的范围
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背景 • 1、传统文化。“息诉”、“和为贵” • 2、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纠纷增多 • 3、民主法治建设、司法资源有限 • 4、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 5、社会发展规律:法律与调解,社会化分工协作的统一。
调解的发展历程 • 原始阶段:古代民间调解 • 第一阶段:产生和形成阶段。 ——土地革命初型 ——抗战解战成型 • 第二阶段:发展和完善阶段。 ——1954年《调委暂行通则》。 ——1980年《调委组织通则》。 ——1982年确定宪法地位。 ——1989年《人调组织条例》。
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 • 共同之处: ——目的相同: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稳 ——优势相同:便民、利民、快捷、不收费 • 人民调解 ——基层民主政治制度 ——法律制度组成部分 ——群众性自治组织
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 • 不同之处: • 人民调解: ——集组织性、制度性、群众性 ——规范性、程序性、方法多样性。 ——“人调协议”受法律保护。 ——法、理、德、情融合。 • 民间调解: ——依据可法非法,公序良俗。 ——操作无章无序,自由散打。 ——口头协议,履行靠自觉。 ——重情、重理﹑重传统结合。
人民调解的主要内容 • 一、人调组织 ——群众自治。 ——企事人调组织。 ——区域性人调组织。 ——行业人调组织。 ——其他人调组织。 • 二、人调组织任务 ——调解矛盾纠纷。 ——宣传法律﹑政策。 ——理清法律事实,梳理法律关系。 ——教育守法守德,促成矛盾化解。
人民调解的主要内容 • 三、工作原则: ——依法原则 ——自愿原则 ——尊重诉权原则
人民调解的主要内容 • 四、工作方针 ——调防结合 ——以防为主 • 五、特点和优势 ——便民、灵活、高效、不收费
人民调解的重要作用 ——推动基层民主建设 ——宣传法律法政策 ——提高公民素质 ——改善党群干群关系 ——维稳促和
人调立法情况 •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 • 国家立法 ——人民调解法有望今年出台
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主要内容 ——拓展调解领域 ——强化“人调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促进“三调”衔接 ——明确经费保障 (纳入地方预算、保障工作经费、调解以奖代补)
整合调解资源,推动调解创新 整合资源 ——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 ——社会调解
整合调解资源,推动调解创新 • 整合资源,“三联两进” ——人调与司法调解衔接 ——省司法厅与省高院联合通知 ——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 ——明确委托调解原则 ——明确程序、时限 ——明确协议确认 ——明确调解员培训、旁听
整合调解资源,推动调解创新 • 建立刑事和解指导机制 ——省司法厅与省检察院联合通知 —刑事和解委托人调 明确委托原则 明确委托条件 明确调解程序 明确调解时限 明确调解备案
整合调解资源,推动调解创新 • 整合资源 ——人调与行政调解衔接 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的原则 —自愿原则 —中立原则 —法制原则 —有效沟通原则 —尊重诉权原则
整合调解资源,推动调解创新 •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要做的工作 ——授权委托 ——弄清法律事实 ——梳理法律关系 ——辨清是非对错 ——宣传法律政策 ——帮助理性回归 ——促成协议达成
整合调解资源,推动调解创新 • 已开展的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衔接 ——人调与公安行政调解的衔接 两家联合发出《关于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所与派出所建立调解联系制度 -人民调解与公安调解实行对接制度 -人民调解与公安调解实行协作制度
整合调解资源,推动调解创新 • 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衔接 ——三级指导调解 ——推行专职调解 ——调解制度规范 ——加强经费保障
整合调解资源,推动调解创新 •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 农业、国土、电力、工商 卫生、规划、城管等部门 对重大矛盾和群体性纠纷实行联调 形成人调与行政调解无缝衔接机制
整合调解资源,推动调解创新 • 与群众团体的衔接 与工会、共青团、妇联 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商定 在系统内引入人调机制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存在的问题 一是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都属于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各自职责不同,行政部门比如国土、环保、工商、城建等行政单位受理的纠纷法律性、政策性、知识性、专业性太强,且这些行政部门调解的权威、作用、影响要远大于人民调解。因此,在行政机关中,除公安派出所的轻微治安案件和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部分外,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的空间和作用有限,人民调解介入行政调解的衔接工作难度较大。 二是行政部门数量多,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工作性质、职责范围了解不多,人民调解难以有效的进行一一对接。
人调与行政调解衔接问题的思考 • ——认真贯彻落实地方法规和两办通知精神,融入“大调解”体系,推进有效化解矛盾。 • ——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对各类矛盾纠纷,包括治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等做到能调则调,尽量减少走行政程序,尽量减少走诉讼程序。
人调与行政调解衔接问题的思考 • ——建立与行政调解的联席制度 • ——建立与行政调解的引导制度 • ——建立与行政调解的委托制度 • ——建立与人民调解的督办制度
人调与行政调解衔接问题的思考 • ——建立与人民调解的反馈制度 • ——建立理论与实务的研讨制度 • ——完善行政调解人员培训制度 • ——完善行政调解工作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