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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第三节 抵销 第四节 提存 第五节 免除和混同.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一、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二、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三、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又称为 合同的消灭 ,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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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 第三节 抵销 • 第四节 提存 • 第五节 免除和混同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一、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二、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三、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 《合同法》第91条将合同终止的原因归纳为以下7项:(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 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合同终止的原因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基于合同目的达到而终止 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 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终止
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 合同终止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 第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担债务。 • 第二,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及义务消灭。 • 第三,负债字据的返还。 • 第四,合同终止的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一、 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 二、 合同解除的种类 三、 合同解除的条件 四、 合同解除的程序 五、 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 • 合同的解除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 狭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 广义的合同解除包括狭义的合同解除和协议解除。大陆法系民法采取狭义的合同解除。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采取了广义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合同的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 第二,合同的解除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三,合同的解除是一种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 (一)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通过协商解除合同。参见《合同法》第93条第1款 • (二)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参见《合同法》第 93条第2款 • (三)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 • 合同解除的条件又称为合同解除的原因,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 法定解除条件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之分。 • 解除合同的条件可分为两类: 一是因客观原因而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 二是因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如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等。见《合同法》第94条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包括: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预期违约。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 (一)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 协议解除合同是当事人通过订立一个新合同的办法,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 (二)通知解除合同的程序 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都属于单方解除。具备了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就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简称解除权。《合同法》第 96条 第一,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 第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在确定期间内或合理期限内进行。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见《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二)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 •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节 抵销 一、 抵销的概念和种类 二、 法定抵销 三、 合意抵销
一、抵销的概念和种类 •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 抵消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
二、法定抵销 (一)法定抵销的概念和性质 法定抵销是指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通说认为,抵销为单方的法律行为,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具有与清偿同样的消灭债的效力,也为债的消灭原因。见《合同法》第99条第1款
(二)法定抵销的条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三)法定抵销的方法和效力《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可见,抵销应当采取通知的方法。(三)法定抵销的方法和效力《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可见,抵销应当采取通知的方法。
抵销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2.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三、合意抵销 • 合意抵销又可称为约定抵销、意定抵销,是当事人基于协议而实行的抵销。见《合同法》第100条 • 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 第一,抵销的根据不同。 第二,债务的性质要求不同。 第三,债务的履行期限要求不同。 第四,抵销的程序不同。 第五,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抵销的意思表示亦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但抵销合同则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第四节 提存 一、 提存的概念和性质 二、 提存的条件 三、 提存的效力
一、提存的概念和性质 •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二、提存的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提存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提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存主体合格 (二)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 (三)提存原因合法 《合同法》第101条 (四)提存的标的物符合要求
三、提存的效力 (一)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我国将提存作为债权当然消灭的原因。《提存公证规则》第17条 (二)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 我国也是以禁止取回为原则的。见《提存公证规则》第26条 (三)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债权人与提存机关的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见《合同法》第104条
第五节 债务免除和混同 一、 债务免除 二、 混同
一、债务免除 (一)债务免除的概念和性质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第105条,债务免除可以解释为单方行为。
(二)债务免除的成立条件1.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2.债权人须具有处分能力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三)债务免除的效力 免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二、混同 • (一)混同的概念与性质 •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 见《合同法》第106条
(二)混同的原因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 一是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指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方的权利与义务。二是特定承受。特定承受是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与义务。
(三)混同的效力 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如保证债务因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混同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