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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之認識. 報告單位:衛生局政風室 報 告 人:主任徐偉峻. 腦 力 激 盪. 去餐廳聚餐? 送水果禮盒行不行? 廠商送月曆、行事曆? 幫長官餞行、送紀念品? 擔任公務員一切行為都必須禁止?. 大綱. 請託關說篇 受贈財物篇 飲宴應酬篇. 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篇 非法圖利兼職 演講研習評審 借貸合會保證. 1. 前言. 消極目的 拒絕關説積習、送禮陋規、飯局文化 積極目的 引導 拿的安心、吃的放心、做的順心 終極目的 保護機關同仁 、 依法行政 、 積極任事. 2. 2. 請託關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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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之認識 報告單位:衛生局政風室 報 告 人:主任徐偉峻
腦 力 激 盪 • 去餐廳聚餐? • 送水果禮盒行不行? • 廠商送月曆、行事曆? • 幫長官餞行、送紀念品? • 擔任公務員一切行為都必須禁止?
大綱 請託關說篇 受贈財物篇 飲宴應酬篇 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篇 非法圖利兼職 演講研習評審 借貸合會保證
1 前言 消極目的 拒絕關説積習、送禮陋規、飯局文化 積極目的 引導拿的安心、吃的放心、做的順心 終極目的 保護機關同仁、依法行政、積極任事 2 2
請託關說篇 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提出有利於本人、第三人或不利於第三人之與具體個案有關之要求,而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第2點第8款) 定義 定義
請託關說 ●常見可能關說的對象: 民代、長官、同事、親朋好友等等 ◎民代或長官要求廠商對業者為較有利之行政決定或優惠? ◎民代要求機關增加特定對象之補助經費、或關說某裁罰案件。 ◎部屬為升遷或考績找民代施壓長官。
請託關說處置程序 非以書面為之 者,應以書面 載明請託關說 者姓名、身分 、時間、地點、 方式及內容 請託關說 事件(有 違法或不 當影響特 定權利義 務之虞) 三日內簽 報長官 並知會政 風機構 (第10點)
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各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請託關說登錄查察 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為。 排除 依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行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101.9.7實施) 定義 範圍 9
被請託 關說者 受理機關 法務部 廉政署 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 ,每月彙整轉陳廉政署查考。 按季將登錄之統計類型 、數量及違反人員姓名 、事由公開於資訊網路 三日內將請託關說者基本資料、具體請求內容及與事件當事人之關係等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辦理抽查,並得請相關機關配合查察有無貪瀆不法之情形 未予登錄經查證屬實者應嚴予懲處 如有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應予懲處;政務人員移送監察院 處理程序
請託關說處置建議 簽 報 長 官 (3日內) 知 會 政 風 依 法 行 政,秉 公 處 理 1 1
長官命令之服從 •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 (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 • 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或認違法者,得隨時陳述報告。 (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但書)
對長官命令之服從及因應 行 政 責 任 部屬陳述不同意見,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 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 ;其因此所生之行政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員得請求 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 回其命令。(公務員保障法第17條) 刑 事 責 任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 員無服從之義務。(刑法第21條第2項)
2 受贈財物篇 定義 指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利益。(第2點第6款) 定義 指具有經濟價值之享受或優待,包括安排工作機會、優惠交易或便利貸款等利益 1 2
職務上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或其所屬機關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務上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或其所屬機關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 或其他契約關係。 其他因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業務之 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 不利之影響。(第2點第2款) 第一步:區分有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受贈財物狀況處置1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第4點、第5點)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簽 報 首 長 拒絕 不得要求 、期約、 接受餽贈 退還 無法 退還 3日內 送 交
例 外 規 定 屬公務禮儀。 本府員工相互間有隸屬關係而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 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 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 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 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 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
以偶發而無影響 特定權利義務之 虞者為限
推定為員工本人接受餽贈 小心喔 以下情形推定為員工受贈財物:(第6點) 1.由本府員工之配偶、直系血親、 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2.藉由其他第三人名義收受而轉交本府員工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可舉反證推翻
親 等 概 念 直系血親(民法968) 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 旁系血親(民法968) 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姻親(民法970) • 血親(A)的配偶(B) • 配偶(B)的血親(A) • 配偶(B)的血親(A)的配偶(B) • 血親(A)的配偶(B)的血親(A) Q:自己V.S伯父 Q:自己V.S姪兒 Q:自己V.S老婆之弟 Q:親家公V.S親家公 曾祖 祖 父 父 伯 自己 兄弟 配偶 配偶 兄弟 配偶 配偶 子 子 孫 孫
公務禮儀之定義 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第2點第4款)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定義 在受贈財物事件方面: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3,000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10,000元為限。(第2點第3款) 在飲宴應酬事件方面:指個人費用未超過市價新台幣1,500元者。(第2點第3款)
特殊受贈財務實例 Q:年底甲公司至機關課室贈送月曆及筆記等公司宣導品如何處理? A:可以收受。 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或業者等, 受贈印有名稱(如公司、事務所、機構全銜)、聯 絡方式、營業項目之月曆、行事曆或辦公日誌,該 等物品屬於企業公開宣傳及形象行銷性質,且價值 輕微,應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致贈對象亦不 限於公務員,尚無本規範之適用。(法務部97年11月10日法 政決字第0971115873號函) 24
無法退還之處置 退回有困難,怎麼辦? ◎贈送的禮物易腐 ◎贈送的東西礙於人情無法退回 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作出「以市價全額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奉首長或其授權者核定後執行。(第5點第2項)
與職務無利害關係者 (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第5點第1項第2款) 受贈財物狀況處置 2 價值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無禁 止收 受之 規定 3日內
飲宴應酬篇 定義 指本府員工參加他人邀請之飲宴招待或其他應酬活動。 (如餐飲、球敘、歌唱、旅遊…等)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飲宴應酬狀況處置 1 不得為不當接觸 原則 不得參加飲宴應酬 長官之獎勵、慰勞。 例外 本府員工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 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 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 標準。
例 外 規 定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不得參與現場摸彩 不得受贈市價超過500元之紀念品
1 不得參加 (第7點第2項) 飲宴應酬狀況處置 2 與職務無利害關係者 無禁止規定 原則 參加之活動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 參加之活動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 不得參加 例外 1 1
飲宴應酬狀況處置 3 視察、調查、執行監督工作、出差、參加會議等活動(第8點) 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之飲宴應酬活動 不得 接受 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不妥當之場所之範圍 注意喔
正 廉 專 案 政風處 警察局 人事處 就妨害風化風俗及賭博性電玩業等由本府警察局列管有案之甲、乙類「不正當場所」臨檢紀錄,進行員工身分資料比對。
正廉專案後續處置 行政責任 涉足行為經查屬實確有違失 責任檢討追究 刑事責任 職務調整 勸令退職 即時防弊處置 告誡導正 其他處置
3 瞭解 報備 攜伴 少談 閃人 參與飲宴應 酬應變五要 2 2
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36
叮嚀提醒 請託關說 貪腐之源 飲宴應酬 贈受財物
●本府某2級機關主管,事逢評定年度考績期間,不懂避嫌,收受某工友致贈之2個高級皮夾及名酒(價值約6000元),該機關主管雖當場回贈茶葉一盒,然因該工友之考績案未獲妥適處理,工友之妻隨即向政風單位提出檢舉。●本府某2級機關主管,事逢評定年度考績期間,不懂避嫌,收受某工友致贈之2個高級皮夾及名酒(價值約6000元),該機關主管雖當場回贈茶葉一盒,然因該工友之考績案未獲妥適處理,工友之妻隨即向政風單位提出檢舉。 案例分享 38
簽報登錄之必要性 • 確保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 保障自身廉潔清白(公關、仲介、不當場合人、地)。
獎 勵 懲 處 • 本府員工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本府員工拒收餽贈、拒絕不當飲宴應酬、拒受請託關說或其他嚴守廉政倫理規範行為,經查證屬實,且足堪廉能表率者,視其情節研議敘獎或公開表揚。
叮嚀提醒 • 若您對簽報、知會或其他政風業務有所疑義時,可循下列管道聯繫: • 新北市政府主計處政風室 電話:(02)29603456-8827 • 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電話:(02)29603456-8242
結語 謹慎行事 自律防貪 若逢疑義 請教政風 絕對安心 拿的放心 不吃不拿 吃的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