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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度教育部學海系列說明會. 教育部「學海飛颺、學海惜珠、學海築夢」. 研發處國際交流組. 學海系列計畫 一、 學海飛颺 - 選送 優秀 學生出國研修 二、 學海惜珠 - 選送 清寒優秀 學生出國研修 三、 學海築夢 - 國外 專業 實習計畫. 一、學海飛颺 - 校內申請程序 ( 一 ) 申請資格 1. 本校日間部四技部二、三年級或 二技部一年級在籍學生。 2. 在校學業成績優異,品格優良者。 3. 留學目的與計畫明確。. 一、學海飛颺 - 校內申請程序 ( 一 ) 申請資格 4. 具相當程度之外國語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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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教育部學海系列說明會 教育部「學海飛颺、學海惜珠、學海築夢」 研發處國際交流組
學海系列計畫 一、學海飛颺-選送優秀學生出國研修 二、學海惜珠-選送清寒優秀學生出國研修 三、學海築夢-國外專業實習計畫
一、學海飛颺-校內申請程序 (一)申請資格 1.本校日間部四技部二、三年級或 二技部一年級在籍學生。 2.在校學業成績優異,品格優良者。 3.留學目的與計畫明確。
一、學海飛颺-校內申請程序 (一)申請資格 4.具相當程度之外國語言能力: (1)如出國研修學校訂有標準,以該校標準為主。 (2)如出國研修學校無標準,需提出以下任一語 言能力證明文件: 通過(同等)全民英檢測驗中級以上或托福 TOEFL(iBT)60分以上者。
一、學海飛颺-校內申請程序 (一)申請資格 4.具相當程度之外國語言能力: 通過日語能力測驗JLPT二級以上者;民國99年7月 起之新制測驗為N2級以上者。 其它語言:若擬前往之研修國家非使用前項所列語 文,則申請人得繳交申請截止日之前二年內習修研 究機構國家語文之結業證書或修課成績等具體資料 做為語文能力證明。
一、學海飛颺-校內申請程序 (一)申請資格 5.研修期程不得低於一學期或學季, 最高以一年為原則。 6.未曾或未同時領取政府預算所提供 累計逾一年以上留學獎助金者。 7.已通過各系自訂甄選標準者。
一、學海飛颺-校內申請程序 (一)申請資格 8.留學期間結束後,回本校原屬科系 繼續學業者。 9.能自行承擔因交換留學所產生可能 延畢風險者。
一、學海飛颺-校內申請程序 (二)繳交報名資料: 1.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派赴國外交換留學生 出國申請書。 2.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3.歷年成績單及含有修業總平均成績及學 年百分比成績單。(二技新生繳交單學期 之成績單即可)
一、學海飛颺-校內申請程序 (二)繳交報名資料: 4.中文或外文履歷表(包含自傳) 5.修讀計畫書: (1)擬赴歐美修讀者:以英文撰寫,電腦列 印。內容為留歐美動機、在歐美的學 習計畫、修讀完畢後對人生計畫的意 義。
一、學海飛颺-校內申請程序 5.修讀計畫書: (2)擬赴日本修讀者:以日文撰寫,電腦列 印。內容為留日動機、在日本的學習 計畫、修讀完畢後對人生計畫的意義。 6.申請人參加競賽、測驗、社團及其他優 異表現等相關資料。
一、學海飛颺-校內申請程序 7.申請人參與本校及所屬科系活動之相關 證明或資料。 8.交4張照片(2吋大頭照)。 9.交換留學生出國切結書。
一、學海飛颺-校內申請程序 (三)申請程序: 下載申請表及申請要點-→準備好報名 資料夾成一份(請用透明L夾夾妥) --> 經系上甄選通過者-->將資料送研發處 國際交流組
一、學海飛颺-校內申請程序 (四)申請截止日:每年3月16日截止收件 (五)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將以書面通知發送各申請同學 之系所。通過者請填妥教育部「學海飛 颺」學生個人資料表送至研發處國際交 流組。
一、學海飛颺-校內申請程序 (六)教育部核定公告日: 教育部核定公告日為每年5月31日, 核定結果待教育部來函後,敬會通過 申請學生之系所。
二、學海惜珠-申請程序 (一)申請資格: 1.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含軍警校院), 在薦送學校就讀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 2.持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補助 證明(須為各縣市政府行政主管機構開立) 之清寒優秀學生。
二、學海惜珠-申請程序 (二)研修機構: 以薦送學校締結之姐妹校為優先。 (三)獎助額度: 1.學校配合經費不得少於本部核定補助金額 之20%。 2.獲本部全額補助者,薦送學校毋須提供配 合經費。
二、學海惜珠-申請程序 (四)繳交報名資料: 1.戶籍謄本正本 2.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補助證明 3.申請報告 4.學生成績單 5.外國語言能力證明 6.若有其他特殊表現者,提具相關證明文件 註明申請原因、預期出國研修課程及與目前學習之相關性等
二、學海惜珠-申請程序 (五)教育部審查標準: 1.薦送學校整體配套措施與執行成果(40%) 2.選送生申請資料(60%) (1)申請學生之學業成績、外語能力、訓練 背景、個人傑出表現及發展潛力。 (2)申請學生赴國外研修之需要性及學校安 排國外研修課程之適切性。
「學海飛颺」及「學海惜珠」注意事項 (一)選送生: 1.獲本計畫補助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 取其他我國政府之提供獎助學金。但得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申 貸國外研修費。 2.在校甄選時所提出之研修領域不得變更; 若能提出具體說明,即可變更研修國別、 研修學校一次,逕由薦送學校核定。
「學海飛颺」及「學海惜珠」注意事項 (一)選送生: 3.入出境許可、護照與留學國簽證之申請 由選送生自行辦理。 4.於預定啟程出國日1個月前備齊下列文件 至研發處國際交流組申請: (1)護照影本 (2)簽證影本
「學海飛颺」及「學海惜珠」注意事項 (一)選送生: (3)入學通知書影本 (4)學分抵免對照表 (5)行政契約書(乙式4份,均需本人及 家長核章) (6)郵局帳戶封頁影本 (7)預借申請單
「學海飛颺」及「學海惜珠」注意事項 (一)選送生: 5.選送生最遲於102年10月31日辦理出國手續, 並至少研修1學期(季)。另需於研修期滿1 個月內上傳心得報告至本計畫資訊網。 6.心得佳作經本部評選為佳作者,備有獎金 鼓勵並公開表揚。往年的心得佳作可至系 統平台之「精選心得」處瀏覽。
「學海飛颺」及「學海惜珠」注意事項 (二)薦送學校: 1.於出國前1個月於本計畫資訊網登錄選送生 個人資料,以確實掌握選送生國外動向及 安全,並給予適當協助。 2.由薦送學校審核學生國外研修學分是否符 合所訂研修學分規定,並在本計畫資訊網 登錄。
「學海飛颺」及「學海惜珠」注意事項 (二)薦送學校: 3.選送生因出國研修所涉之權利義務及其他 未盡事宜,依薦送學校與選送生簽訂之行 政契約書辦理。
三、學海築夢-國外專業實習計畫 (一)申請資格: 1.薦送學校所提國外專業實習計畫案之計畫 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資格,須為薦送學校 之專任教師。 2.每校最多薦送10個計畫案,每一計畫案參 與人數(含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以15 人為上限。
三、學海築夢-國外專業實習計畫 (一)申請資格: 3.實習當學期須為薦送學校之在學學生 (不含境外碩士專班)。 (二)實習機構: 1.以赴國外先進或具發展潛力之企業和機構 為限(不包括大陸及港、澳地區)
三、學海築夢-國外專業實習計畫 (二)實習機構: 2.每1個計畫案得擇定數個國家專業實習機構, 以5個為上限,於申請本計畫案時,一併報 由本部評審委員進行審查。
三、學海築夢-國外專業實習計畫 (三)教育部獎助名額及項目: 1.名額:預定獎助200名學生。 2.獎助項目: (1)國外專業實習團員(含計畫主持人) 之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及每月生活費。 (2)國際組織媒合學生國外專業實習行政費。
三、學海築夢-國外專業實習計畫 (三)教育部獎助名額及項目: 3.獎助額度: 教育部獎助額度係以每一個專業實習計畫 案為單位,實際獎助金額依本部當年度經 費預算調整。 4.獎助年限: 不得低於30天,最高以1年為限。
三、學海築夢-國外專業實習計畫 (四)申請程序: 1.各計畫主持人向研發處國際交流組取得該 計畫專屬帳號後,設定密碼。 –應先完成註冊程序,並填寫「實習計畫 書」。 2.實習計畫書第一及第二大項由計畫主持人 填寫;第三大項由薦送學校填寫。
三、學海築夢-國外專業實習計畫 (四)申請程序: 3.計畫主持人完成填寫上述計畫書後,請將 電子檔e-mail至國際交流組,本組將依申 請各案分別列印裝訂成冊,於101年3月30 日前備函至計畫專案信箱。
三、學海築夢-國外專業實習計畫 (五)教育部審查標準: 1.實習計畫內容(30%) 2.國外實習機構介紹(30%) 3.實習計畫整體配套措施(40%)(含薦送學校 執行本計畫近3年情形) 由計畫主持人填寫 由學校填寫
學海築夢-注意事項 (一)計畫主持人: 1.校內截止收件日: 2012年3月16日截止收件,逾期不受理。 2.計畫主持人須停留國外14天以上者,請加 註必要性及理由說明)。得視情況增加共 同主持人,並說明擔任之角色及工作內容。 注意
學海築夢-注意事項 (一)計畫主持人: 3.凡於審查核可之專業實習機構範疇內,得 由薦送學校自行安排選送學生出國實習, 免再報部備查。惟需新增實習機構時,應 由各計畫主持人敍明理由,報經薦送學校 自行審查,經校內審查通過後,同時應備 文函報教育部備查。
學海築夢-注意事項 (一)計畫主持人: 4.所提之預定實習人數,計畫主持人於出國 實習前,如能提出具體說明,逕向薦送學 校申請變更1次,惟下修比率不得低於教育 部補助金額之比率。
學海築夢-注意事項 (二)選送生: 1.選送生最遲於102年10月31日前辦妥出國手 續,並啟程出國實習,屆期未出國者,視 為放棄。 2.選送生於國外專業實習期間應保有薦送學 校學籍(未休學),實習結束後,須返國接 續完成薦送學校學業,並取得學位。
學海築夢-注意事項 預告事項: 自102年起,本計畫至多補助2個月生活費,且薦送學校應提出本計畫配合款,其經費不得少於教育部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