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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主要作法. 具体操作有六个方面: 1 、清产核资 2 、资产量化 3 、股权设置 4 、股权界定 5 、股份分配 6 、成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社),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清产核资. 一般经过三个方面的程序: ( 1 )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村民主理财小组联合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搞实资产家底; ( 2 )在登记造册的基础上,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 ( 3 )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公示清产核资工作,对清核资产及评估后的资产予以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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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操作有六个方面: 1、清产核资 2、资产量化 3、股权设置 4、股权界定 5、股份分配 6、成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社),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清产核资 • 一般经过三个方面的程序: • (1)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村民主理财小组联合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搞实资产家底; • (2)在登记造册的基础上,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 • (3)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公示清产核资工作,对清核资产及评估后的资产予以审核确认。
资产量化 •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可以折股量化的资产。一般来说,各地主要是对经营性资产进行量化折股,非经营性资产(如公益性设施等)原则上不进行量化折股。 • 在部分地区,土地也纳入了产权界定。有两种形式,一是将土地与集体经营性资产一同进行清产核资和造册登记后折股量化。二是单独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一般是在留足口粮田后,对其余土地量化为股权,在此基础实行土地的规模经营,开发收益按股分红。
股权设置 • 在股权设置上,一般设置集体股、个人股和募集股(又称现金股)三种: • (1)集体股是按集体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全体村民共同所有的资产,一般集体股占总股本的20%—30%。 • (2)个人股(也称合作股或分配股)是按集体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无偿或部分有偿地由符合条件的本社全体社员按份享有。 • (3)募集股是符合条件的社员(一般是改制后入社的新社员)以现金投入的新增加的增量股金。
股权界定 • 即对社员股东资格及其权利的确定。主要涉及三个内容: • 一是多数采取了固化股权的办法,即配股实行 “生不增,死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 • 二是依据具体情况划分股东类型,不同股东享有不同的权利。 • 三是对股权的流转也都做出较先前宽松的规定。一般允许个人股、募集股股权经过一定程序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他人,但不得抽回。
股份分配 • 一般以盈利共享,风险共担,效益决定分配为原则。税后盈利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 (1)弥补亏损; • (2)提取公积金; • (3)提留公益金; • (4)集体股、合作股(个人股)、募集股分红。
成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社),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成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社),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 改革后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均要制定本经济组织章程,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确立起法人治理的框架;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经营管理体制;完善分配制度、财务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确定净收益分配的程序和办法;健全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改革中,由于各村的条件、人文环境、发展潜力各有差别,因此选择的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织模式也不划一。除了上面论及的股份合作制外,以股份制为取向的资产重组也成了一些地区,如广州市、浙江温州的选择。“城中村”改制出现了把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向股份制企业转化的趋势。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改革中,由于各村的条件、人文环境、发展潜力各有差别,因此选择的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织模式也不划一。除了上面论及的股份合作制外,以股份制为取向的资产重组也成了一些地区,如广州市、浙江温州的选择。“城中村”改制出现了把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向股份制企业转化的趋势。
关于集体土地资产的处置问题 • 有两种情况: • 一种是对集体土地资产特别是农户承包地,要不要搞土地股份合作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土地股份合作本身也存在如何规避经营风险,如何体现承包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等问题。 • 另一种是在“城中村”改造中对集体土地的处置。目前,一些地方在“城中村”改造中,为降低城镇化、工业化成本,地方政府借改变农民身份与集体经济组织性质的方式改变土地所有权属性,将原农村集体土地无偿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这种做法引起较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