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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政風處科長李金松

實驗室外的法律風險. 及法律防身術. 教育部政風處科長李金松. 台大教授研究室輕生 詳細原因待查. 中國時報 【 張睿纖、朱芳瑤╱台北報導 】 昨天疑似輕生的台大生化所助理教授林育誼,今年與跨國研究團隊解開細胞能量平衡之謎,並登上 《 Nature 》 期刊,堪稱醫學界台灣之光。不料在師長、同事眼中如此優秀學者,研究成果已能揭開人類老化謎團,他卻突然結束卅八歲寶貴生命,留下難解謎團! 林育誼致力於功能性基因體學和蛋白質體學相關研究,二月台灣大學與美國約翰霍普金斯醫學院合作,舉辦「解開細胞能量平衡之謎」記者會,發表為期三年的研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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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實驗室外的法律風險 及法律防身術 教育部政風處科長李金松

  2. 台大教授研究室輕生 詳細原因待查 中國時報【張睿纖、朱芳瑤╱台北報導】 昨天疑似輕生的台大生化所助理教授林育誼,今年與跨國研究團隊解開細胞能量平衡之謎,並登上《Nature》期刊,堪稱醫學界台灣之光。不料在師長、同事眼中如此優秀學者,研究成果已能揭開人類老化謎團,他卻突然結束卅八歲寶貴生命,留下難解謎團! 林育誼致力於功能性基因體學和蛋白質體學相關研究,二月台灣大學與美國約翰霍普金斯醫學院合作,舉辦「解開細胞能量平衡之謎」記者會,發表為期三年的研究結果。 身為第一作者的林育誼當時指出,全球首次發現有兩種蛋白質可調控長壽基因,揭開人類老化謎團,並為治療代謝症候群及癌症等老化相關疾病帶來新契機。此研究更刊登於國際頂尖生醫期刊《Nature》。 林育誼與研究團隊之一、四十歲台大醫院檢驗醫學部主治醫師呂金盈是夫妻,同為台大醫學院出身,林育誼畢業後赴美深造,二○○八年在美國約翰霍普金斯醫學院拿到博士學位,二○○九年進入台灣大學醫學院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研究所擔任助理教授。 據指出,林育誼與呂金盈育有三個孩子,他曾說,離家赴美進修,妻子的支持是一大關鍵。 據了解,林育誼被送至台大醫院急診室時已無生命徵象,且急救人員在辦公室發現遺留鎮靜劑、肌肉鬆弛劑的藥瓶;台大創傷醫學部主任柯文哲指出,林育誼送至急診時,曾考慮裝葉克膜,但經他評估林到院時已死亡,所以並沒有裝葉克膜需要。 台大醫院昨天僅低調表示,已交由警方處理中,校方會盡全力協助家屬處理後續相關事宜,會提供一切必要協助。

  3. 您看到了什麼

  4. 實驗室人的宿命?

  5. 實驗室外的法律風險 • 民事責任 • 專利、營業秘密、契約糾紛… • 刑事責任 • 偽造文書、詐欺取財、… • 行政責任 • 懲戒、懲處、丟工作…

  6. 紅燈違規右轉 • 大家都這麼做 • 沒那麼嚴重吧 • 我不會那麼倒楣

  7. 刑事責任反應式 偽造、變造公私文書罪 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1偽造公私文書罪 2變造公私文書罪 1公文書 2私文書 1偽造 2變造 故意

  8. 刑事責任反應式 登載不實罪 1公務員 2從事業務之人 明知 不實事項 1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2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1公文書登載不實罪 2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9. 刑事責任反應式 行使偽變造或不實文書罪 故意 行使 偽變造或不實之文書 行使偽變造或不實文書罪

  10. 刑事責任反應式 詐欺取財罪 他人受有財產損害 詐欺取財罪 故意及意圖 行使詐術 陷於錯誤 交付財物

  11. 研究計畫人員是否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 公務員 • 身分公務員 • 授權公務員—有對外採購權限 • 委託公務員 • 重要法條 •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 侵占公有財物罪… • 適用上之重要差異 • 刑度、緩起訴、易科罰金

  12. 簽同意書時就已經切結

  13. 國科會對研究計畫經費虛報浮報之處理規定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4點 • 計畫主持人真實義務與責任: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應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條:「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14. 國科會對研究計畫經費虛報浮報之處理規定 • 申請機構審核義務 • 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核研究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憑證,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不得報銷,並責成計畫主持人改進 • 支出款之追繳 • 申請機構執行研究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本會查核,如發現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者,應追繳該項支出款

  15. 國科會對研究計畫經費虛報浮報之處理規定 • 虛報浮報之處置 • 申請機構執行研究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本會查核,如發現疑有虛報、浮報者,應通知申請機構為適當之處置,並由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提出書面說明,由本會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議之

  16. 執行機構之內部控制責任 •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係與執行機構簽約執行,執行機構對計畫執行負有管理責任,相關內部控制之實施,亦由執行機構落實執行,至計畫主持人支用經費則依各執行機構建立之內部控制制度辦理

  17. 研究計畫結餘款之繳回與運用 • 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八、(三)點規定,各研究計畫經費如有結餘者,應如數繳回。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除本會另有規定應予繳回者外,得免予繳回。校務基金學校結餘款得轉為推動校(館)務發展之財源,依校務基金相關規定辦理 • 研究計畫執行結餘款存入校務基金,校方控留行政費用比例

  18. 國科會經費審核常見重要問題 • 發票上註記之品名與實際購置內容不符,有不實報支之情事 • 未依規定建立各類助理人員之出勤管控機制 • 進用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之內血親、姻親為助理人員

  19. 國科會經費審核常見重要問題 • 行政人員具領臨時工資 • 變更助理人員類別、級別,未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 未依國科會規定約用各類助理人員、 或溢支工作酬金

  20. 國科會經費審核常見重要問題 • 辦理物品採購,部分統一發票未按時序開立,核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之規定不符 • 業務費項下大量採購組裝電腦之配件,有規避財產管理之虞 • 購置非計畫核定之研究設備、或變更採購研究設備項目未循行政程序核准

  21. 國科會經費審核常見重要問題 • 列支非計畫相關人員之差旅費、未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報支差旅費 • 列支項目與廠商營業項目不符 • 列支非屬計畫補助項目範圍之支出、或執行期限外之開支

  22. 補助經費核銷疑問之處理流程(資料來源: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審核常見問題與處理流程說明)補助經費核銷疑問之處理流程(資料來源: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審核常見問題與處理流程說明) • 若執行機構會計單位表示該經費「不能核銷」→請提出書面法令依 • 若確與法令不符→不能核銷 • 若法令有解釋之模糊空間→請執行機構首長依權責解釋 • 若執行機構首長無法解釋→來函本會 • 若法令與「推動研究」之實務有扞格,本會檢討修正,或向相關主管機關反映。

  23. 錯誤的觀念 —大家都這麼做 • 只要沒有把錢放進自己口袋,借用人頭虛報研究助理費用!可以嗎? • 只要沒有把錢放進自己口袋,不同研究計畫間的經費挪用也沒關係!真的嗎? • 只要沒有把錢放進自己口袋,虛報採購物品所得款項拿來買實驗室的其他物品!也沒關係? • 只要沒有把錢放進自己口袋,虛報採購物品,款項存放在廠商那邊,以利日後採購其他物品!也沒關係?

  24. 研究計畫經費易虛報項目 • 國科會研究計畫經費核銷項目 • 業務費 • 研究助理薪資、採購耗材…等? • 研究設備費 • 設備採購價格、列入財產管理 • 國外差旅費 • 實報實銷 • 管理費 • 固定比例

  25. 研究計畫經費核銷不法類型 • 冒用或借用他人名義擔任研究人員或研究助理詐領費用,所得款項據為己有或供作他用 • 實際上以兼任助理聘用,卻以專用助理核銷經費,差額據為己有或供作他用 • 無採購事實,卻以不實發票核銷請款,款項據為己有或存放於廠商處 • 採購金額以少報多,以不實發票核銷請款,差額據為己有或存放於廠商處 • 採購無法核銷之物品,偽以採購可核銷之物品發票核銷 • 無出差之事實,詐領研究計畫差旅費

  26. 案例1 人頭助理 甲係○○大學教授,擔任國科會委託中研院主持之○ ○研究計畫的共同主持人,明知研究助理的工作酬金應核實支付,竟要求10名研究生提供身分證、銀行帳戶等,作為人頭向會計人員請款,詐領研究人員經費16萬餘元,並把經費作為研究室公費、雜項及研究生獎學金支出。案經法院依詐欺取財罪判刑。

  27. 案例2 人頭助理 甲係○○大學教授,承接國科會及教育部之研究計畫,要求研究助理蒐集親友帳戶作為人頭,虛報為工讀生或臨時工,並以靈活運用經費為由,要求助理領出薪資交還給她,若助理中途 離職,仍繼續申報薪資,另請學生當保母及家教,再以研究助理薪資支付私人之保母及家教費用,總計詐領研究計畫經費1百餘萬元。案經法院依詐欺取財罪及偽造文書罪判刑。

  28. 案例3 人頭助理 甲係○○大學教授,承接民航局研究計畫時,未徵求研究生的同意,以專案研究助理名義,偽造私章,支領每個月新台幣2萬7000多元研究費用,前後達27萬元。案經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判刑。

  29. 案例4 詐領出差旅費 甲係○○大學教授,執行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所申報之國內差旅費,其中有7次實際上未到出差地點出差,卻請不知情研究生填寫到出差地點蒐集研究相關資料及訪談等內容,向學校請領出差旅費,案經法院依詐欺取財罪判刑。

  30. 案例5 以耗材虛報採購 甲係○○大學教授,並為建教合作、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主持人,於辦理其自身所負責之教學、研究 計畫事項,就10萬元以下之採購及驗收業務、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驗收業務時,係受○○大學依法委託辦理採購、驗收,為委託公務員,利用擔任採購、驗收之機會,向廠商訂購30萬元針筒式高壓泵,要求廠商開立10萬元以下的控制器、變焦鏡頭等耗材名目的發票核銷;另以相同手法購買氣相層析儀、…,請廠商提供各種耗材名義發票,未列入公有財產。該教授實際購買儀器設備,卻以耗材名目報帳,據為己用,甚至意圖轉賣氣相層析儀,詐領公款總計261萬7514元,經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

  31. 案例6 詐領出差旅費及虛報採購 甲為○○大學教授,承接國科會及教育部之三項研究計畫,虛報妻子搭高鐵至○○大學上課、自己休假返回臺北搭高鐵及火車及其他私事之交通費用140多次,金額計28萬8千元,以及使用○○出版社提供的空白收據,自行填寫近9萬元收據,總計詐領研究計畫經費達39萬元。因甲犯後態度良好,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32. 案例7 人頭助理 丁係○○大學教授兼任副校長,向經濟部水資源局申請補助○○研究計畫,自任研究計畫之協同主持人,另覓同校副教授癸擔任主持人,惟關於系爭研究計畫研究人員(包括研究助理)之選任及人事、經費之請領及運用等行政事項,仍由丁全權負責。丁為獲取水資局補助之研究助理人事經費,與癸及其配偶戊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戊並未實際參與系爭研究計畫之執行,仍徵得癸及戊同意,將戊列為專任研究助理,並虛報其人事經費,向水資局詐得專任研究助理人事經費40萬8千元。案經法院依詐欺取財罪判刑。

  33. 案例8 以耗材虛報採購 甲等多位○○大學教授,承接國科會及衛生署等機關之研究計畫補助,以假藉採購耗材名義,透過廠商提供之不實發票核銷,實際卻是購買洗衣機、 冰箱、液晶電視、電腦、腳踏車、禮券、萬寶龍名筆…,而且放置家中使用,涉嫌詐領研究計畫經費4百餘萬元。 案經檢調機關偵查中。

  34. 刑事偵查-調卷 • 調卷 • 調卷係指檢調機關於刑事偵查程序中,以出具公函之方式,向承辦機關調借特定案件之卷宗資料原本或影本,以瞭解公務機關就特定個案之辦理流程;調卷雖不具強制性,惟如調卷未果,檢調機關仍可透過搜索、扣押等方式取得所需檔卷資料。 • 備註:本頁及以下刑事偵查簡報係取自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政風室製作之「公務員對刑事偵查之認識與權益」簡報。

  35. 刑事偵查-調卷 • 業務經辦同仁如接獲檢調機關之調卷公文,應儘速簽報機關首長並提供所需卷宗資料,如為提供影本時宜加蓋「與原本相符」及經辦人印章,並掌握調卷時效,如有疑問或困難,可聯繫調卷機關協調處理。

  36. 刑事偵查-搜索、扣押 • 搜索 • 搜索係檢調機關為發現被告、犯罪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品,而對於被告或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住宅或其他處所,所實施搜查檢索之強制處分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

  37. 刑事偵查-搜索、扣押 • 有搜索票的搜索 搜索原則上應使用搜索票,搜索票上應記載之事項,如案由、人、物、處所、有效期間、法官簽名等記載事項為法定要件,如有欠缺,受搜索單位得拒絕之。 •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核發。 •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

  38. 刑事偵查-搜索、扣押 • 無搜索票的搜索 • 附帶搜索 檢調機關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對於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之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0條)

  39. 刑事偵查-搜索、扣押 • 逕行搜索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1條) • 同意搜索 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 • 上述三種搜索皆可免用搜索票進行搜索。

  40. 刑事偵查-搜索、扣押 • 扣押 • 檢調機關因保全證物或得沒收之物,命令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交出該物之強制處分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

  41. 刑事偵查-搜索、扣押 • 限制 • 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經檢調機關 請求交付時,應予配合,檢調機關於必要時得搜索之;如為公務員職務上應守秘密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惟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134條)

  42. 刑事偵查-搜索、扣押 • 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原則上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若有急迫的情形、或是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 (刑事訴訟法第146條)

  43. 刑事偵查-通訊監察 • 通訊監察 • 定義 檢調機關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涉有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所列之重大罪嫌 (如貪污罪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等)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 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 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 證據時,得報經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後 實施。

  44. 刑事偵查-通訊監察 • 實施範圍 • 所謂「通訊」包括: (1)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通信。 (2)郵件及書信。 (3)言論及談話。

  45. 刑事偵查-通訊監察 • 實施方式 對於電信設備、郵件、書信、言論、 談話等施以截收、監聽、錄音、攝影、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之必要方法所為之行動。 • 實施效力 通訊監察所得之內容得作為刑事偵查犯罪嫌疑有無之佐證。

  46. 刑事偵查-約談調查 • 約談調查 • 定義 • 「約談調查」主要包含司法警察(官)所為協助偵查之「詢問」及檢察官執行刑事偵查所為之「訊問」;故本簡報所稱之「約談調查」係包含檢察機關及調查機關之約談詢問偵查程序。

  47. 刑事偵查-約談調查 • 被約談者之身分屬性 • 證人 • 檢調機關因犯罪偵查之需要,傳喚或邀請對於特定個案曾親身經歷觀察的公務員到場作證,該證人應到場、具結,並就訊問事項據實陳述;惟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 (刑事訴訟法第178、179條)

  48. 刑事偵查-約談調查 • 關係人 • 檢調機關因犯罪偵查之需要,傳喚或邀請與特定個案有關之公務員到場接受約談訊問調查,該關係人尚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其性質屬類似鑑定人、證人、被害人等之第三人;惟實務上若該關係人之犯罪嫌疑轉趨明確時,檢調機關亦有可能在後續偵查程序中,將其改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49. 刑事偵查-約談調查 • 犯罪嫌疑人 • 調查機關於初步明瞭犯罪行為之概況後,為後續犯罪偵查及蒐集證據之需要,使用「約談通知書」通知「有犯罪嫌疑之特定人」到場詢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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