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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 傅德麟

主講人 傅德麟. 銀行徵授信實務.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 法令規章. 壹 、 授信之意義. 銀行對於客戶授予信用,並 負擔風險 之業務。 所稱 授信 ,係指會員 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之業務 銀行授與信用之型態主要有兩種: 一、 銀行以其所有之資金貸與需要者,以賺取利息收入,如放款、透支、 貼現之直接授信。 二、銀行利用其特有之信用創造功能,為客戶辦理保證、匯票承兌、簽發信用狀等, 以賺取保證費、承兌費、簽證費等收入而非直接貸與資金之間接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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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 傅德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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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主講人 傅德麟 銀行徵授信實務

  2.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 •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 • 法令規章

  3. 壹、授信之意義 銀行對於客戶授予信用,並負擔風險之業務。 所稱授信,係指會員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之業務 銀行授與信用之型態主要有兩種: 一、銀行以其所有之資金貸與需要者,以賺取利息收入,如放款、透支、 貼現之直接授信。 二、銀行利用其特有之信用創造功能,為客戶辦理保證、匯票承兌、簽發信用狀等, 以賺取保證費、承兌費、簽證費等收入而非直接貸與資金之間接授信。 (本質上無論辦理直接授信或間接授信風險之承擔而言,並無差異,因此銀行 從業人員,除須對相關之業務法規有嫻熟之了解外,並應不斷吸收專業知識, 方能為服務銀行賺取收益並確保債權之安全。 )

  4. 辦理授信業務,除遵循銀行法等有關法令規定及各會員授信政策外,悉依本準則辦理

  5. 按融通資金區分的授信型態: 一、直接授信: • 銀行以其所有資金貸放予需要者,以賺取利息 之授信業務,也就是以銀行資金融通予企業或個人為主要內容之融資業務。 二、間接授信:直接授信之外,另有票據承兌、保證、簽發信用狀等非直接以資金授予需要者,賺取手續費之授信業務。

  6. (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授信準則」分類 ) 一、直接授信,謂銀行以直接撥貸資金之方式,貸放予借款人之融資業務

  7. 銀行辦理授信業務類別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以下簡稱授信準則) 之規範

  8. 會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下列授信業務: • (一)直接授信 • 1.企業貸款 • (1)週轉資金貸款 • (2)資本支出貸款 • 2.消費者貸款 • 3.其他:如政府機關、團體之貸款或其他新種授信商品。

  9. (二)間接授信 • 1.保證 • (1)商業本票及公司債保證 • (2)工程相關保證 • (3)其他保證 • 2.承兌 • (1)買方委託承兌 • (2)賣方委託承兌 • 3.開發國、內外信用狀 • 4.其他間接授信商品 • (三)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10. 1.週轉資金貸款種類 (1)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 銀行提供借款人於正常營運週期內 所需週轉資金之融通方式。 銀行必須明瞭借款人之業務性質、產銷程序、業務財務狀況 等。 (2)墊付國內、外應收款項: • 銀行就借款人因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所取得之債權先予墊付,俟借款人收回該項債權時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 • 銀行必須明瞭借款人之產銷近況、賒銷金額、賒欠天數、賒欠之買方暨其信用情況等

  11. (一)企業貸款: (一)企業貸款: 1.週轉資金貸款: 係銀行以協助企業在其經常營業活動中,維持商品及勞務之流程運轉所需之週轉資金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 • 短期係以企業之營業收入或流動資產變現,作為其償還來源 。 • 中長期係以企業之盈餘、營運收入或其他適當資金,作為其償還來源。

  12. (3)貼現:借款人以其因交易而持有之未到期承兌匯票或 本票讓與銀行,由銀行以預收利息方式先予墊付,俟本票或匯票到期時收回票款並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 。 辦理貼現,銀行必須明瞭借款人之產銷近況、賒銷金額、賒欠天數、賒欠之買方暨其信用情況等,俾對票據是否依交易產生者,以及票據到期能否順利兌付,作適當之判斷 。

  13. (4)透支:銀行准許借款人於其支票存款戶無存款餘額或餘額不足支付時,由銀行先予墊付之融通方式。(4)透支:銀行准許借款人於其支票存款戶無存款餘額或餘額不足支付時,由銀行先予墊付之融通方式。 透支係專為業務財務優良且具商業自律精神之借款人,能在資金調度方面得到便利而設。 • 辦理透支,銀行必須明瞭借款人業務及財務近況、銀行往來情形、財務管理能力等,俾對其能否自律,作適當之判斷。

  14. (5)出口押匯:謂出口商因出口貨品或輸出勞務,而得向國外收取之信用狀款項,由銀行先予墊付,同時將該信用狀項下之押匯單據讓與銀行供作擔保,委託銀行向國外開狀銀行收取款項並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 • 辦理出口押匯,銀行必須明瞭借款人之外銷業務近況、外銷地區情報、信用狀開狀銀行或保兌銀行之信用地位等,俾對墊付款項能否從國外順利收回,作適當判斷。

  15. (外匯授信圖)

  16. (6)進口押匯:銀行接受借款人委託,對其國外賣方先行墊付信用狀項下單據之款項,再通知借款人在約定期限內備款贖領進口單據之融通方式。 • 辦理進口押匯,銀行必須明瞭借款人之業務性質、業務及財務近況、進貨或存貨之內容等,俾對其能否備款贖單,作適當判斷。 (7)其他週轉資金貸款。

  17. 2.資本支出貸款: • 係以協助企業購置、更新、擴充或改良其營運所需之土地、廠房、機器等,或協助企業從事重大之投資開發計劃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 • 資本支出貸款以企業經營所產生之現金流量,含所獲之利潤、提列之折舊、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或其他適當資金等,作為其償還來源。

  18. (二)消費者貸款: • 銀行以協助個人置產、投資、理財週轉、消費及其他支出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 • 消費者貸款係以借款人之薪資、利息、租賃、投資或其他所得扣除生活支出後所餘之資金,作為其還款來源。 (三)其他 • 如政府機關、團體之貸款或其他新種授信商品等。

  19. 二、間接授信: • 所謂間接授信,謂銀行以受託擔任客戶之債務保證人、匯票承兌人、開發國內外信用狀或其他方式,授予信用,承擔風險,而不直接撥貸資金之授信行為

  20. (一)保證 1.商業本票及公司債保證: • 銀行接受授信戶委託,對其發行之商業本票、公司債,由銀行予以保證,以增強該商業本票及公司債之流通性,俾利授信戶獲得融資之授信方式。 2.工程相關保證: • 銀行接受授信戶委託,對其參與工程招標所需之押標金、承攬工程所需之預付款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保留款保證金等工程相關保證金,由銀行簽發保證書予以保證之授信方式。 3.其他保證: • 如關稅記帳稅款、分期付款信用等,得委託銀行予以保證。

  21. (二)承兌 • 1.買方委託承兌: • 銀行接受買方之委託,為買、賣方所簽發之匯票擔任付款人而予承兌。 • 辦理買方委託承兌,對買方(委託人)言,係助其獲得賣方之信用,對賣方言,係助其獲得可在貨幣市場流通之銀行承兌匯票

  22. 2.賣方委託承兌: • 賣方憑交易憑證供銀行核驗,在交易憑證之金額內簽發定期付款匯票,由銀行為付款人而予承兌。(國際貿易) • 辦理賣方委託承兌,係協助賣方(委託人)取得銀行承兌匯票,以便向貨幣市場獲得融資。辦理賣方委託承兌,銀行必須明瞭之事項與辦理貼現同。

  23. (三)開發國內、外信用狀 • 銀行接受借款人(買方)委託簽發信用文書,通知並授權指定受益人(賣方),在其履行約定條件後,依照一定條件,開發一定金額以內之匯票或其他憑證,由銀行或其指定銀行負責承兌或付款之授信方式 • 銀行得視借款人之資金需要,於受益人押匯墊付款項後,續貸予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以償付墊付之款項。

  24. (三)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謂銀行承購客戶(以下稱賣方)因買賣契約、勞務契約或其他債權契約得對應收帳款債務人(以下稱買方)請求於一定清償期間給付一定金額之應收帳款債權,並承擔買方之信用風險。

  25. 銀行評估信用之五項原則(5P) 一、借款戶(PEOPLE): (一)評估借款戶之責任感與經營成效所需瞭解事項包括: • 1.營業歷史(創立時間、企業生命週期及營業項目)。 • 2.經營能力(營業金額增減趨勢、獲利能力)。 • 3.誠實信用(過去對承諾之履行、財務報表之可靠性)。 • 4.關係企業情況。 (二)評估與銀行之往來情形則需瞭解其存款、外匯之往來佔有率與放款是否相稱,及是否主動提供徵信資料等。

  26. 二、資金用途(PURPOSE) 借款資金的運用計畫,是作為決定授信案件的基本因素 一,健全的授信業務,應該在事前重視其資金的運用計畫是否合法、合理、合情以及是否與銀行放款政策一致。 • 貸款後確實追蹤查核是否依照原訂計畫運用。 (一)購買資產: • 包括購買流動資產(週轉資金貸款)、固定資產(中長期性之設備資金貸款)。 • 週轉資金貸款又分旺季需增加之臨時性週轉金及創業或淡季時需要之經常性週轉資金。

  27. (二)償還既存債務: • 指融通借款戶,以償還其對其他銀行或民間所負之債務,即「以債還債」的意思,債權銀行需負較大之風險。 (三)替代股權:以銀行的融資,替代原本應由股東提供之股款,無疑要承擔最高之風險。 • 上述三項用途中,以「購買資產」為最佳用途,「償還既存債務」次之,至於「替代股權」之用途則屬最差。

  28. 三、還款來源(PAYMENT) • 還款來源是確保授信債權,收回本利的要件。因此分析借款人償還授信的資金來源,是銀行評估信用的核心 。

  29. 四、債權保障(PROTECTION) (一)內部保障-專指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直接關係 1.借款人的財務結構 2.擔保品 應注意非為法令所禁止,並具有整體性、 可靠性及變現性,估價時並應注意其運用狀況,重置價值及市場價值 。 3.放款契約的限制條件: 銀行為確保授信債權,可於契約中訂明若干限制條件要求借款戶確實履行。 如,維持最低限度的流動比率,禁止分配盈餘或發放現金股息,以及其他各種承諾或切結。

  30. (二)外部保障 指由第三者對銀行承擔借款人的信用責任而言。 • 銀行債權的外部保障通常以連帶保證、票據背書等方式為之。其關鍵,仍在於保證人,背書人之信用、資力等條件。

  31. 五、授信展望(PERSPECTIVE) • 預估授信的基本風險資金的凍結(逾期)及本金的損失(呆帳) • 預期利益:授信成本後的利息、手續費收入,以及因而衍生的存款、外匯等業務的成長 • 借款人事業的展望,亦即就借款人的行業別前景以及借款人本身將來的展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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