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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法人的概念、沿革 法人的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的特征 1 、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2 、法人具有独立的组织。 3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4 、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本质 1 、法人拟制说。该说认为:人并且只有人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团体作为事实上的权利主体进行活动,但最终还要还原为个人,即使承认团体有人格,也是个人人格向团体的扩张,所以,法人人格是法律拟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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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法人的概念、沿革 法人的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具有独立的组织。 3、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4、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本质 1、法人拟制说。该说认为:人并且只有人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团体作为事实上的权利主体进行活动,但最终还要还原为个人,即使承认团体有人格,也是个人人格向团体的扩张,所以,法人人格是法律拟制的。
2、法人实在说。该说认为,法人团体的人格是独立的,是与个人不同的法律人格,它们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都是法律抽象和拟制的结果。法人团体是一种拥有意思和欲望,能够通过由个人组成的机关自主从事行为的活的组织体。2、法人实在说。该说认为,法人团体的人格是独立的,是与个人不同的法律人格,它们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都是法律抽象和拟制的结果。法人团体是一种拥有意思和欲望,能够通过由个人组成的机关自主从事行为的活的组织体。
3、法人否定说。该说认为,法人是虚拟的产物,根本不存在,在社会生活中,除个人的财产外,不存在所谓法人。3、法人否定说。该说认为,法人是虚拟的产物,根本不存在,在社会生活中,除个人的财产外,不存在所谓法人。
四、法人的分类 (一)外国立法和学理上的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3、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二)我国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2、机关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注意其与社团法人的区别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一)法人设立的原则概述 1、放任主义:缺陷在于缺乏国家对设立行为的必要干预和限制。 2、特许设立主义:缺陷在于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符合商品经济流转的需求。
3、许可设立主义,又称核准主义:法律的事先规定加上有关部门的批准。3、许可设立主义,又称核准主义:法律的事先规定加上有关部门的批准。 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法律是先规定设立的条件。该主义为较多国家采用。 5、强制设立主义:仅适用特殊产业。
(二)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 1、企业法人: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 2、机关法人: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直接成立,属于特许设立主义。 3、事业单位法人:特许设立主义和许可设立主义。 4、社会团体法人:特许设立主义和许可设立主义。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赋予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便具有。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相比较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相比较 1)起止时间不同 2)范围不同 3)内容的不同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是指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2、特点(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相比较): 1)法人的民事能力具有同步性。 2)各法人的行为能力范围不同。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来实现。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四、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1、法人人格否认的理解 • 2、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情况 • 1)财产混同 • 2)人格混同 • 3)利用公司逃避约定义务 • 4)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2、法人机关的特点 1)可以由个人或集体组成; 2)与法人同时产生; 3)其是法人决策的制定者和法人意志的形成者; 4)其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 5)其是法人对内进行管理和指挥的机构; 6)其活动具有连续性。 3、法人机关的种类
二、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界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并以法人的名义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负责人。
三、法人分支机构 • 法人分支机构:指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 • 法人分支机构应视为法人机关 的委托代理机构和受雇佣机构。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 1、法人变更的概念:指在法人存续期间内, 法人的组织形式和其他重要事项发生变化。 2、法人变更的类型 1)法人的合并:两个以上法人合为一个法 人,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情况。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法人产生。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法人产生。 A法人 + B法人 → C法人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归于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参加合并的两个法人,只消灭一个,另一个继续存在并吸收一消灭的法人。 A法人 + B法人 → A或B法人
2)法人的分立:指一个法人分成两 个以上的法人,由创设分立和存续 式分立两种情况。 创设分立是指解散原法人,而成 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 A法人 → B法人 + C法人
存续式分立是指原法人继续存 在,但从中分出新的法人。 A法人 → A法人 + B法人 问题:法人的分立是否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3)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是指法人的活动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变化,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资本额的变动等。3)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是指法人的活动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变化,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资本额的变动等。 3、法人变更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告, 同时到相关的行政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二、法人的终止 1、法人终止的概念: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 格,导致其民事能力的终止。 2、法人终止的原因 1)依法被撤销:一是依照主管部门或法律 的决定而撤销;一是严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 共利益而被登记机关撤销。
2)解散:法人自己使自己归于消灭。 3)破产:法人不能偿付已到期债务而 由法院消灭其法律人格。 4)其他原因:主要是国家经济政策调 整、发生战争。 三、法人清算 问题:处于清算期的法人之民事能力是否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