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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成績考查辦法說明. 主 講:教務處 時 間: 2010.3.12. 學年制. 1. 規定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 則,最多五年。 2. 五年仍未修足應修科目及學 分數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分制. 分為必修及選修,畢業需修滿 規定 160 學分。. 畢 業 條 件. 1. 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2. 累計學分數達 160 學分 以上 3. 中六: 每學年德行成績及格 中四、中五:德行評量之 獎懲等第相抵後 未滿三大過. 畢 業 條 件. 4. 必修 學分: 至少 120 學分 ,應含後期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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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成績考查辦法說明 主 講:教務處 時 間:2010.3.12
學年制 1.規定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 則,最多五年。 2.五年仍未修足應修科目及學 分數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分制 分為必修及選修,畢業需修滿 規定160學分。
畢 業 條 件 1.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2.累計學分數達160學分以上 3.中六:每學年德行成績及格 中四、中五:德行評量之 獎懲等第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畢 業 條 件 4.必修學分: 至少120學分,應含後期中等 教育共同核心課程48學分。 5.選修學分:至少40學分。
學期成績計算 • 學期成績以100分為滿分; • 60分為及格,特殊情況另有 • 規定。 • 學生無故缺課時數達該科總 • 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成績 • 以零分計算。
學期補考 • 成績不及格科目但達40分者 • ,可於該學期參加補考。 1. 補考及格者,該科成績以60 分計。 2. 補考不及格者,該科成績就 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重讀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 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 二分之一者,應重讀。
重補修 1.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得申請重補修。 2.申請重補修時,得免修已及 格之學期,只重修不及格之 學期課程。
重補修 3.學生某科目原始成績若為 上下學期皆不及格,申請 重補修時,需重修整學年 之課程,不得只重修其中 一學期之課程。
重補修 4.重補修成績為「學年成績」 ,若是通過者就給予及格學 分,不通過者則與原學年成 績「擇優」登錄。
重補修學分費 重補修學分費以學生自行付費 為原則。已享學雜費優待補助 者,重修學分不再補助。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