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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案例討論 課程:醫療與法律. 指導教授:周天 所長 報 告 人: 9520707 陳文洲. 案號 : Hoover v. Agency for Health Care Admin . 676 So.2d 1380. Court of Appeals. Board. Hearing officer. Dr. Hoover. Dr. Hoover. Board ( Agency ). (行政訴訟) J for Dr. ( plaintiff ). Application of law. 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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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案例討論課程:醫療與法律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案例討論課程:醫療與法律 指導教授:周天 所長 報 告 人:9520707 陳文洲 案號:Hoover v. Agency for Health Care Admin. 676 So.2d 1380
Court of Appeals Board Hearing officer Dr. Hoover Dr. Hoover Board (Agency) (行政訴訟) J for Dr.(plaintiff) Application of law vs Finding of facts exception vs (專家證人) ? (專家證人)
事實(1) • 1994年3月,Department of Business and Professional Regulation(DBPR)對 Dr. Hoover 提出二項指控: (1)不適當使用多種 Schedule II 管制藥品來治療七個頑固 性疼痛的病人。 (2)提供的醫療照護水準比不上其他審慎的醫師在相同情 況下所能提供的。 之後這個案件轉到 Agency for Health Care Administration(AHCA)。
事實(2) • Hearing officer 對於事實的認定(finding of facts),根據 Dr. Hoover 及她的專家證人提出的詳細證詞,認為 Dr. Hoover 並未違反上述二項指控。 • Board of Medicine 不願意採用 Hearing officer 對於事實的認定(finding of facts),而採用Agency for Health Care Administration 單方面的證詞,對Dr. Hoover 做出行政處罰。 • Dr. Hoover 不服 Board of Medicine 的行政處罰,因而提出 上訴。
程序 目前是第二審,審理法院是 District Court of Appeal of Florida, Third District.
爭點 此案兩造的爭點在於: (1)Dr. Hoover是否不適當使用多種 Schedule II 管制藥品來治療病人。 (2)Dr. Hoover使用的藥物劑量是否達到致死性。
抗辯—Appellant • Key West 的居民因為貧窮而不方便轉診到疼痛控制中心。 • Dr. Hoover 詳細且頻繁的監測病人的健康狀況及藥物的療效。 • 專家證人認同Dr. Hoover 使用的藥物種類及劑量。 • Dr. Hoover 提出癌症病人疼痛控制的federal guidelines,證實所使用的藥物種類及劑量為合理的, 並未達到致死性。
抗辯—Appellee • Dr. Hoover 應該將病人轉診到疼痛控制中心。 • 專家證人認為Dr. Hoover使用的藥物種類太多且劑量達到致死性。 • Dr. Hoover 提出的是癌症病人疼痛控制的federal guidelines,並不適用於頑固性疼痛的病人。
判決 推翻原判,判決 Dr. Hoover 勝訴。
判決理由(1) • Hearing officer 的職責是做事實認定(finding of facts)。 Hearing officer 根據雙方及其專家證人的證詞,認為 Dr. Hoover 的證詞較有說服力,認為 Dr. Hoover 並未違反該二項指控。 • Agency 對於它所控告的事實,並沒有提出有力的證據來負擔起它的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
判決理由(2) • Board of Medicine 並沒有提出有力的證據來反駁Hearing officer 的事實認定,卻無理的認為 Dr. Hoover 違反該二項指控。 • Board of Medicine 並沒有權利擅自更改 Hearing officer 的事實認定。 Board of Medicine的職責是 認定法律的適用(application of law)。 • 基於上述理由,判決 Dr. Hoover 勝訴。
討論(1) • Hearing officer 的職責是做事實認定(finding of facts); Board of Medicine的職責是認定法律的 適用(application of law)。 • Board of Medicine 並沒有權利擅自更改 Hearing officer 的事實認定。
討論(2) • Agency 的專家證人為內科醫師,並非疼痛科醫師; 而且他們並沒有看過病人的病歷, 也沒有實地診療或訪查過病人。因此他們做為專家證人的可信度就大打折扣了! • Dr. Hoover 證實她詳細且頻繁的監測病人的健康狀況及藥物的療效。且她的用藥合乎癌症病人疼痛控制的federal guidelines , 甚至合乎後來新制訂的非癌症病人疼痛控制的federal guidelin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