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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与 无线电管理法规.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 朱 黎 联系电话 办公室 63345211 手 机 13901323476. 无线电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管资源 管环境 管秩序. 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职责. 市无线电管理局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在本市的执法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拟制本市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规章。 对本市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维护和改善电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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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与无线电管理法规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 朱 黎 联系电话办公室 63345211 手 机 13901323476
无线电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 管资源 • 管环境 • 管秩序
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职责 市无线电管理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在本市的执法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 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 拟制本市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规章。 • 对本市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维护和改善电磁环境。 • 对本市无线电台(站)进行审批和监管,保障运行秩序。
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原则 • 少设严管 • 科学管理、促进发展
什么是合法使用 抓住三个要点: • 使用频率需要申请 •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需要申报 • 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一.与无线电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一般法律、法规一.与无线电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一般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0年制订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修改) 《宪法》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正常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2.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 • 行政许可法(2003.7.1) • 行政处罚法(1996.10.1) • 行政诉讼法(1990.10.13) • 行政复议法(1999.10.1) • 行政赔偿法(1995.1.1) • 立法法 (2000.3.15)
(二)特殊法律、法规 1.《宪法》对国家自然资源的保护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 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 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宪法》第九条是对国家自然资源的属性和保护原则的规 定,无线电频率资源是国有自然资源,属国家自然资源的范畴 之内,当然在其保护范围之内,《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 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 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刑法》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设定 《刑法》第28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 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 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 规定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设定3.《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无线电管理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93年9月11日发布) 2.国务院、国家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无线 电管理机构规范性文件 3.国家发布的技术法规 4.地方法规及规章 如本市执行的: 《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第4号令); 《北京市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2002年2月21日市政府92号令修改)
二.无线电管理条例涉及的内容 • 责任 • 分工 • 频率 • 台站 • 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进口 • 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 涉外管理 • 监测和监督检查 • 罚则
三.修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三.修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修改 (二)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 1.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1)法规滞后,难以适应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 (2)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的监管需要给以足 够的重视 。 (3)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指标规 范的管理。 (4)需要加强对已建无线电台(站)的监管力度。
(5)提出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第三者的管理要求确有必 要。 (6)需要对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中的个别强制性措施设定 依据。 (7)需要对首都地区重大活动期间实施无线电管制的具体 要求加以明确。 (8)根据首都地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在重点 区县设置无线电管理机构,配合市无线电管理局承担 相应的监督检查任务。
2.北京市地方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的监管权限 2.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的法律依据 3.无线电频率指配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4.设台第三人备案管理的法律依据 5.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的法律依据 6.无线电管制的具体实施办法 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8.区县政府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责任。
四.无线电管理的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处罚
(二)无线电管理的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 2.《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便民原则; 救济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监督原则。
3.无线电管理的行政许可(1)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无线电频率分配* 无线电台(站) 设置审批*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 外国组织或人员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审批* 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的认定* 设置空间电台的审批*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无线电管制的批准* 三高地点产权单位的前置备案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无线电台(站)频率、呼号审批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许可 建立卫星通讯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 (2)北京市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事项:
4.市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工作介绍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五章第二十九条。 • 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条件: •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原件1份(需注明进口用途)、《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公函》原件1份,附进口有效合同(协议)或运单或海关监管单复印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 (2)申请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在国内使用的设备需提交信息产业部就拟进口设备所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4)在国内使用的设备需提交向国家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申报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复印件1份。(5)在国内使用的设备需提交用户与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签订的《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方案》原件1份(须注明被检设备数量、时间、检测地点等)(依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原国家无委、原经贸委、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1995年7月24日发布)。(6)不在国内使用的设备办理临时进口(如型号核准检测、展览、生产样机、设备研究、进口加工后出口、CKD、SKD等散件进口组装后出口、出口飞机船舶等需要安装的设备等),需提交注明设备用途、使用地点以及保证不开机使用的公函原件1份(依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原国家无委、原经贸委、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1995年7月24日发布)。(3)在国内使用的设备需提交信息产业部就拟进口设备所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4)在国内使用的设备需提交向国家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申报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复印件1份。(5)在国内使用的设备需提交用户与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签订的《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方案》原件1份(须注明被检设备数量、时间、检测地点等)(依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原国家无委、原经贸委、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1995年7月24日发布)。(6)不在国内使用的设备办理临时进口(如型号核准检测、展览、生产样机、设备研究、进口加工后出口、CKD、SKD等散件进口组装后出口、出口飞机船舶等需要安装的设备等),需提交注明设备用途、使用地点以及保证不开机使用的公函原件1份(依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原国家无委、原经贸委、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1995年7月24日发布)。
(7)登山、比赛、旅游、技术试验、室外架设天线并开机的展示等在国内短期使用的设备办理临时进口,需要另外提交《频率使用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依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原国家无委、原经贸委、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1995年7月24日发布)。受理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业务一处受理人员。 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7)登山、比赛、旅游、技术试验、室外架设天线并开机的展示等在国内短期使用的设备办理临时进口,需要另外提交《频率使用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依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原国家无委、原经贸委、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1995年7月24日发布)。受理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业务一处受理人员。 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无线电台(站)频率、呼号审批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项目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一章第四条。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条件:(一)申请使用频率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使用频率申请表》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2)申请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无线电台(站)频率、呼号审批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项目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一章第四条。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条件:(一)申请使用频率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使用频率申请表》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2)申请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覆盖本市城区的频率申请需要提供《频率使用方案》原件1份(包括数量及市场调研分析、投资计划、网络规模描述、拟采用的系统设备和主要功能、频率优化方案和利用率、处理可能产生和受到的频率干扰的技术措施及对电磁环境的考虑等);(4)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电磁环境分析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5)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技术审查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四章第二十五条)。(3)覆盖本市城区的频率申请需要提供《频率使用方案》原件1份(包括数量及市场调研分析、投资计划、网络规模描述、拟采用的系统设备和主要功能、频率优化方案和利用率、处理可能产生和受到的频率干扰的技术措施及对电磁环境的考虑等);(4)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电磁环境分析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5)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技术审查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二)申请延期使用频率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延期使用频率申请表》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2)申请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注:如果延期使用复用频率,在原《使用频率通知书》或原《延期使用频率通知书》有效期内未设置无线电台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电磁环境分析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2)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技术审查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二)申请延期使用频率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延期使用频率申请表》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2)申请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注:如果延期使用复用频率,在原《使用频率通知书》或原《延期使用频率通知书》有效期内未设置无线电台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电磁环境分析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2)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技术审查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三)申请微波使用波道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微波使用波道申请表》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2)申请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3)在本市城区使用的频率申请需要提供《频率使用方案》原件1份(包括数量及市场调研分析、拟采用的系统设备和主要功能、频率优化方案和利用率、处理可能产生和受到的频率干扰的技术措施及对电磁环境的考虑等);(4)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电磁环境分析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三)申请微波使用波道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微波使用波道申请表》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2)申请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3)在本市城区使用的频率申请需要提供《频率使用方案》原件1份(包括数量及市场调研分析、拟采用的系统设备和主要功能、频率优化方案和利用率、处理可能产生和受到的频率干扰的技术措施及对电磁环境的考虑等);(4)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电磁环境分析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5)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技术审查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四章第二十五条);(6)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协调回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协调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内;(7)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回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协调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内。(四)申请电台呼号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电台呼号申请表》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2)申请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5)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技术审查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四章第二十五条);(6)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协调回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协调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内;(7)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回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协调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内。(四)申请电台呼号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电台呼号申请表》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2)申请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网络建设方案》原件1份(包括市场调研和分析、技术考察、经营目标、拟采用的系统设备和主要功能、投资计划、网络规模描述、呼号分配计划、处理可能产生和受到的频率干扰的技术措施及对电磁环境的考虑等)。(五)申请增加电台呼号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增加电台呼号申请表》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2)申请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注:上述条件中受理时批文和备案材料均要检查原件,存档可用复印件。)受理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本岗位责任人:业务三处受理人员。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3)《网络建设方案》原件1份(包括市场调研和分析、技术考察、经营目标、拟采用的系统设备和主要功能、投资计划、网络规模描述、呼号分配计划、处理可能产生和受到的频率干扰的技术措施及对电磁环境的考虑等)。(五)申请增加电台呼号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增加电台呼号申请表》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2)申请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注:上述条件中受理时批文和备案材料均要检查原件,存档可用复印件。)受理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本岗位责任人:业务三处受理人员。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三章第十一条。行政许可项目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一章第四条。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一)设置电台设置非组网电台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原件1份、《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公函》原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2)申请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相关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设置一般组网电台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原件1份、《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2)申请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3)相关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4)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无线电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3)相关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设置一般组网电台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原件1份、《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2)申请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3)相关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4)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无线电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5)《使用频率通知书》或《延期使用频率通知书》或《使用呼号通知书》或《延期使用呼号通知书》复印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6)凡使用室外天线并需新建铁塔的,须提供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二)设置微波通信站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原件1份、《设置微波通信站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2)申请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5)《使用频率通知书》或《延期使用频率通知书》或《使用呼号通知书》或《延期使用呼号通知书》复印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6)凡使用室外天线并需新建铁塔的,须提供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二)设置微波通信站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原件1份、《设置微波通信站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2)申请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微波站技术资料申报表》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4)《使用频率通知书》或《延期使用频率通知书》复印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5)非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批准使用的频率:提交频率使用地域《微波站址电磁环境分析报告》或《微波站干扰分析报告》或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微波站址电磁环境分析报告意见书》或《微波站干扰分析报告意见书》原件各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四章第二十五条);(6)凡使用室外天线并需新建铁塔的,须提供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受理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本岗位责任人:业务二处受理人员。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3)《微波站技术资料申报表》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4)《使用频率通知书》或《延期使用频率通知书》复印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5)非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批准使用的频率:提交频率使用地域《微波站址电磁环境分析报告》或《微波站干扰分析报告》或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微波站址电磁环境分析报告意见书》或《微波站干扰分析报告意见书》原件各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四章第二十五条);(6)凡使用室外天线并需新建铁塔的,须提供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受理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本岗位责任人:业务二处受理人员。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许可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行政许可项目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一章第四条。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条件:一、受理(一)申请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申请表》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2)申请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许可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行政许可项目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一章第四条。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条件:一、受理(一)申请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申请表》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2)申请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准予研制的核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留存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4)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电磁环境分析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5)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6)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技术审查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及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二)申请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申请表》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3)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准予研制的核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留存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4)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电磁环境分析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5)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6)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技术审查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及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二)申请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申请表》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2)申请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3)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已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备案并已取得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复印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4)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电磁环境分析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5)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6)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技术审查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及第四章第二十五条)。(2)申请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3)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已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备案并已取得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复印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4)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电磁环境分析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5)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6)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技术审查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及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三)申请延期使用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频率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延期使用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频率申请表》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2)申请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注:上述条件中受理时批文和备案材料均要检查原件,存档可用复印件。)受理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本岗位责任人:业务三处受理人员。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三)申请延期使用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频率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延期使用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频率申请表》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2)申请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注:上述条件中受理时批文和备案材料均要检查原件,存档可用复印件。)受理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本岗位责任人:业务三处受理人员。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建立卫星通讯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三章第十三条。行政许可项目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一章第四条。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条件:受理条件:(一)建立卫星通讯网按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规定的许可权限办理。(二)设置卫星地球站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原件1份、《设置卫星地球站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
(2)申请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3)信息产业部核准的网络编号或相关单位批准入网的文件原件1份;主站无线电台执照和所属单位允许加入其通信网的证明;申请设置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地球站,应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4)《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5)使用频率地域《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或《干扰分析报告》(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它同频段发射电台的可以不提交该报告)和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地球站对微波接力站干扰分析报告》原件各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信息产业部2002年第21号令《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条;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有关技术报告内容格式等要求的通知”国无办频中[1998]94号)。(2)申请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3)信息产业部核准的网络编号或相关单位批准入网的文件原件1份;主站无线电台执照和所属单位允许加入其通信网的证明;申请设置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地球站,应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4)《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5)使用频率地域《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或《干扰分析报告》(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它同频段发射电台的可以不提交该报告)和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地球站对微波接力站干扰分析报告》原件各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信息产业部2002年第21号令《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条;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有关技术报告内容格式等要求的通知”国无办频中[1998]94号)。
(三)设置网外地球站还需要增加以下材料:(1)卫星传输链路计算;(2)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材料(依据信息产业部2002年第21号令《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四)一般不对单收地球站提供电磁环境保护。受理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审批权限。本岗位责任人:业务二处受理人员。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三)设置网外地球站还需要增加以下材料:(1)卫星传输链路计算;(2)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材料(依据信息产业部2002年第21号令《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四)一般不对单收地球站提供电磁环境保护。受理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审批权限。本岗位责任人:业务二处受理人员。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三)无线电管理的行政处罚 1.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概念: 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是无线电管理部门在管理无线电事务活 动中,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无线电电波秩序,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惩戒和 制裁。 2.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具体步骤: (1)立案前的审查 (2)立案 (3)现场勘察和检查 (4)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告之、送达 (5)整理案卷文书,结案归档
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 依法实施无线电管理 认真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