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 likes | 310 Views
“悬赏广告”纠纷. 小组成员:徐朕 金秀珍 廖琴玲. 什么是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一般情况下多用来寻找失物和寻找失踪人。 每当有人遗失了贵重物品或者自己家人走失,常用广告的形式进行宣传,表示对提供线索和帮助找到失物或走失人者给予一定的报酬。其表示常为“必有酬谢”或“必有重谢”,或者承诺给付酬金若干元。. 案例一. 位于 XX 小区的陈女士报警称被人抢走心爱的哈士奇雪橇犬,随即大量散发“寻狗启事”,上写明:“……如有哪位爱心人士看到或帮助我找回爱犬, 定有重金酬谢 。”
E N D
“悬赏广告”纠纷 小组成员:徐朕 金秀珍 廖琴玲
什么是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一般情况下多用来寻找失物和寻找失踪人。 每当有人遗失了贵重物品或者自己家人走失,常用广告的形式进行宣传,表示对提供线索和帮助找到失物或走失人者给予一定的报酬。其表示常为“必有酬谢”或“必有重谢”,或者承诺给付酬金若干元。
案例一 位于XX小区的陈女士报警称被人抢走心爱的哈士奇雪橇犬,随即大量散发“寻狗启事”,上写明:“……如有哪位爱心人士看到或帮助我找回爱犬,定有重金酬谢。” 汪先生在路边捡到了狗,当时看到狗被淋湿了,就牵回了自己小区做生意的门面房,晚上给它洗澡,买了狗粮。之后偶然发现了陈女士的“寻狗启事”,知是同一条狗,就联系她打算归还,但要求酬金2880元,且必须在某日11点前送到。 这一行为被陈女士认为是敲诈勒索。她说自己确实会酬谢捡狗者,但酬谢多少是自己的事。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案例二 2006年,陈某在市内一家影院看电影。散场时,走在人群最后的他捡到一个小皮包,包里约有价值20万元的现金、存折和一些重要证件。 几天后,陈某的亲戚告诉他,报纸上登出了一则“悬赏启事”:花2万元寻找这个皮包。可当陈某找到失主杨某还包时,杨某却变卦了,不肯付给他2万元酬金。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一方认为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应主动返还遗失物;另一方则认为为了保管此物付出了劳动,应获得一定报酬,失主应履行其承诺。
问题 1、捡拾者是否有权主动索取报酬? 2、索取报酬是否构成敲诈罪? 3、捡拾者在未得到酬金前是否有权不归还失物? 如果不归还,是否构成侵占罪? 4、失主是否有义务履行“重金”承诺(即使捡拾者没有主动索要)? 5、如果失主必须偿付酬金,数目究竟该为多少(尤其是事先未说明的情况)?
悬赏广告的性质 1、(双方)契约说 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合同”。 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发出要约,表示给予不特定的人一定的报酬,条件是后者完成某一特定的行为。 行为人以完成广告中所规定的特定行为进行承诺,完成后该承诺变为有效,继而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获得报酬请求权。
《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单方要约说 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的单方许诺”。 即行为人方面无须有承诺,即使在事先不知道悬赏广告的情况下完成了特定行为,也享有报酬请求权。 广告人方面,广告一经发出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管行为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是多少,都应该向其支付约定的报酬。
关于酬金 • 根据前面的“单方要约说”,若悬赏广告中有明确数目,失主应按约定如数偿付。 • 根据前面的《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若悬赏广告未明确数目,失主有义务偿付捡拾者在保管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 • 若有明确数目,却不足以弥补必要费用的,捡拾者可以要求失主支付不足的部分。 多于“不足部分”的酬金,捡拾者是无权索取的,是否给予取决于失主自愿。
简要解释 承诺的费用 更多的 看管失物期间的费用 看管失物期间的费用 承诺的费用 承诺>看管:偿付承诺 若事先未明确具体数额,偿付看管 承诺<看管:偿付看管 若想偿付更多也行,取决于双方自愿
关于敲诈 • 《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构成本罪以勒索财物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未达此数额标准的敲诈勒索行为,只能予以治安处罚。
关于侵占 • 《刑法》第270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至此,案例一的处理方式如下 1、汪先生有权索要报酬。2、若不能证明2880元是照顾狗期间的实际支出,则确有敲诈嫌疑,但数额较少,不构成犯罪。3、汪先生应当归还失狗。但即使不归还,也不算是侵占,因为失物不是失主事先自愿授权寄放在捡拾者处的,不符合该罪定义。4、陈女士必须履行付酬金的承诺。5、由于事先未明确数额,陈女士须偿付汪先生照顾狗期间的支出费用(不管这笔费用比汪先生要求的多,还是少,还是正好)。当然,如果陈女士愿意偿付更多,也可以。
案例二的处理方式类似案例一,除了:酬金的具体数额事先已明确,那么杨某就必须如数偿付。 案例二的处理方式类似案例一,除了:酬金的具体数额事先已明确,那么杨某就必须如数偿付。
其他国家的情况 • 韩国失物法第4行规定:物主应当给失物价值的5~20%的报酬金。 • 日本《遗失物法》第4条规定:“(一)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五,不多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二十的酬劳金给付于拾得人。但是,国库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二)有第10条第2款的占有时,受物件返还人应分别将前款规定的酬劳金的二分之一,给付于拾得人及占有人。”
英国规定:付酬是该项遗失物的百分之十。 • 德国民法典第971条规定:“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的报酬。拾得物的价值在一千德国马克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百分之五,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三计算,动物,为价值的百分之三。”
其他衍生问题 1、广告人明确的酬金是否是真实意愿。 比如:寻找过程中反复提高许诺的酬金。 处理:按最终数额。 2、法律上有特殊身份的捡拾者,是否仍具有报酬请求权。 比如:警察。(捡物归还,本来就是其义务) 处理:尚有争议。
总结 悬赏广告类纠纷在我国现阶段仍属于较为复杂的问题,法律上对它的规定仍不完善。 应借鉴其他国家比较完善的立法,去除模糊不清、易造成争议的规定,增加精确的规定,以便于结案。前者主要是对“悬赏广告”的定性,后者主要是对酬金给与不给、给多少的界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