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k likes | 1.14k Views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培训. 201 4 年 3 月. 一、生育 政策 二、各类奖励补助政策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 五、计划生育各类假期. 一、生育政策. 关于修改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的有关情况. 2014 年 2 月 25 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 (以下简称 《 修正案 》 ),该修正案于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一)修改的必要性.
E N D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培训 2014年3月
一、生育政策 二、各类奖励补助政策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 五、计划生育各类假期
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情况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情况 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修改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本市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和修改《条例》明确了方向。 当前,上海在转型发展中面临着户籍人口生育水平过低、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人口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题。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调整完善本市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这将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有利于家庭结构稳定,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5
(二)修改《条例》的过程 修改完善 制定实施方案 前期调研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本市实施方案; 与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沟通;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未来人口趋势预测、生育意愿抽样调查等工作; 开展了修改《条例》立法调研; 市政府法制办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最终形成目前的《修正案(草案)》; 6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部门名称 再生育条件 鉴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中一些部门名称已发生变化,《修正案》对已发生变化的部门名称作了相应修改。 将单独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规定从农村居民扩大到全市户籍人口; 对《条例》第二十五条进行了修改,明确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有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7
(四)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 • 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 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8
(五)再生育办理程序 Step3-审查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Step2-受理 Step1-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办理再生育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5、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9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基本生育政策 缺一不可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 (所谓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可以是初婚夫妻,也可以是再婚夫妻。) 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第一孩为非遗传性残疾的,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一方为非遗传性残疾的,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 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再生育条件(一)
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
婚前一方或双方生育过子女 一方婚前未生,一方婚前生两个以下的 双方婚前各生一个,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一个,一孩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再生育条件(二)
患有不孕症的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 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再生育条件(三)
涉港澳台、涉外、涉侨 《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 《关于华侨、归侨及华侨、归侨子女计划生育问题的若干意见》(沪人口委〔2003〕42号) 再生育条件(四)
少数民族 外省迁入本市前取得原户籍地再生育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 两地婚姻 选择适用生育政策
本人无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均已死亡 本人14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 独生子女认定 • 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 •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 父母收养的子女 兄弟姐妹
按本人实际生育(包括收养)且存活子女数计算按本人实际生育(包括收养)且存活子女数计算 子女数认定
1、上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时间? 答:上海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单独两孩”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2、上海“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答:(1)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并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2)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并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3、再婚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4、再婚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再婚后夫妻双方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经再生育了一个子女,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4、再婚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再婚后夫妻双方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经再生育了一个子女,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不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因为该再婚夫妻已经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再生育了一个子女。
5、再婚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5、再婚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这种情况不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再生育条件的规定,不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6、夫妻双方都是外省市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能否按照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再生育子女?6、夫妻双方都是外省市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能否按照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再生育子女? 答:夫妻双方都是外省市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其生育子女执行户籍地生育政策,不适用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
7、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单独夫妻,如何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7、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单独夫妻,如何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答: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单独夫妻,到上海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
8、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8、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答:可以。委托办理时,除提供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9、在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单独夫妻已经怀孕但没有生育的,如何处理?9、在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单独夫妻已经怀孕但没有生育的,如何处理? 答:判断单独夫妻生育第二个孩子是否符合本市单独两孩政策,以孩子出生日期为准,在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单独夫妻已经怀孕,但孩子在政策实施以后(2014年3月1日)出生的,属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应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补办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10、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原来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是否要退还?10、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原来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是否要退还? 答: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人每月3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支付方式 1、 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无工作单位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领 1、凭无工作单位的有关证明到村(居)申请 2、本人填写申领表 3、村(居)审核后递交街镇审核发放 4、或村(居)审核后自行发放
部分内部解释口径 下列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包括经营和公益性质的各类服务社人员、协管人员、社区四保人员等; 2、协保人员; 3、自由职业人员; 4、重度残疾无业人员(重度残疾人员被安排或挂靠到单位的,由被安排或挂靠的单位支付);
部分内部解释口径 下列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其户籍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5、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体工商户的雇佣人员,由个体工商户业主支付); 6、买断工龄后目前未再就业人员; 7、退休时子女未满16周岁
案例1 独生子女出生时间为2003年5月,并于10月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何时享受到何时结束?
案例1 独生子女出生时间为2003年5月,并于10月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独生子父母奖励费何时享受到何时结束? 答:享受时间为2003.10—2019.05。
凡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到达退休年龄时可以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凡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到达退休年龄时可以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 2、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费
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领方式 参加社保——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填写申领表,街镇审核----社保中心申领 未参保——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填写申领表----街镇计生部门受理----区卫计委审核----街镇发放
案例2 王某,女,1982年结婚,户籍地长宁区,工作单位青浦夏阳街道办事处,婚后育有一子,并持有独生子女证,2013年3月年满55周岁,所在的单位已为其办理好退休手续,如何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费?
案例2 王某,女,1982年结婚,户籍地长宁区,工作单位青浦夏阳街道办事处,婚后育有一子,并持有独生子女证,2013年3月年满55周岁,所在的单位已为其办理好退休手续,如何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费? 答:申领程序如下: 1、持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的长宁区某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填写申领审核表,经街道审核确认 2、申领审核表交至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3、社保中心会将奖励费在一定时间内打入个人养老金账户。
案例3 张某,男,1952年4月出生,夏阳街道某村农民,未参加社保,与前妻婚后生育一子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998年离异,2003年与李某再婚,李某再婚前生育2女,问张某是否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
案例3 张某,男,1952年4月出生,农民,未参加社保,与前妻婚后生育一子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998年离异,2003年与李某再婚,李某再婚前生育2女,问张某是否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 答:能享受。张某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申领程序 : 1、持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村填写申领审核表,街道审核,区审核; 2、审核无误后由街镇统一发放奖励金)
凡是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退休时可以申领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10000元。 3、婚后无子女人员奖励费(过渡性规定)
案例4 某女士,1988年初次婚姻未育,2006年3月再婚未 育,到达退休年龄时是否能享受婚后无子女奖励?
案例4 某女士,1988年初次婚姻未育,2006年3月再婚未育, 到达退休年龄时是否能享受婚后无子女奖励? 答:能享受(看首次婚姻时间)。
案例5 某男士,2004年8月初次结婚,婚后未育。2013年5月 年满60周岁,是否能享受婚后无子女奖励?
案例5 某男士,2004年8月初次结婚,婚后未育。2013年5月 年满60周岁,是否能享受婚后无子女奖励? 答:不能享受(2004.04.15时间界限)。
※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青浦区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以上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4、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
案例6 某独生子女13周岁意外伤残,17岁办理《伤残证》,有各类病史资料证明其伤残时间,有《光荣证》,问其父母享受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还是青浦区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
案例6 某独生子女13周岁意外伤残,17岁办理《伤残证》,有各类病史资料证明其伤残时间,有《光荣证》,问其父母享受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还是青浦区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 答:能享受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可以病史资料参考伤残时间,如果缺乏病史资料以群众座谈会形式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