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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婚姻暴力之現況 與立法評析. 交大科法所 林志潔副教授. 一 、 臺灣家庭暴力防治歷史沿革. 二 、性別、權力與婚姻暴力. 傳統家族主義( familism )之觀念對婚姻暴力事件發生之影響 女性主義對婚姻暴力之解讀 法入家門的時代來臨. 三 、 我國家庭暴力犯罪現況. 家庭暴力事件加害人與被害人之性別比例差異 在通報被害人的部份,最近五年間被害女性總數為 29 萬 8,359 人(占 76.6% ),為被害總男性數 8 萬 3,982 人(占 21.6% )之 3.6 倍,顯示被害人以女性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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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婚姻暴力之現況 與立法評析 交大科法所 林志潔副教授
二、性別、權力與婚姻暴力 • 傳統家族主義(familism)之觀念對婚姻暴力事件發生之影響 • 女性主義對婚姻暴力之解讀 • 法入家門的時代來臨
三、我國家庭暴力犯罪現況 • 家庭暴力事件加害人與被害人之性別比例差異 • 在通報被害人的部份,最近五年間被害女性總數為29萬8,359人(占76.6%),為被害總男性數8萬3,982人(占21.6%)之3.6倍,顯示被害人以女性居多。 • 而在通報加害人的部份,最近五年間加害男性總數為28萬9,898人(占81.1%),為女性被害總數5萬6,288人(占15.7%)之5.2倍,顯示家庭暴力加害人中,男性加害人之數量遠多於女性加害人。 • 以上數據整理自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保護資料庫系統之2006年至2010年間統計數據。
三、我國家庭暴力犯罪現況 • 親密關係暴力(intimate violence)仍為家庭暴力事件中之主要類型 • 2006年至2010年間家庭暴力事件通報類型中,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事件之通報件數總計為24萬3,660件(占58.9%),兒少保護事件為8萬1,846件(占19.8%),老人虐待事件為1萬1,823件(占2.8%)。 • 統計數據顯示「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類型在近五年之通報案件中,比例上仍占家庭暴力事件總數的56.8%至62.3%,由此可知「親密關係暴力」實為家暴事件中之大宗 ,而應受到重視。 • 以上數據整理自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保護資料庫系統之2006年至2010年間統計數據。
四、現行立法對婚姻暴力之回應 • 確立對「家庭暴力行為」及「家庭成員」之定義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一款明訂「家庭暴力」的定義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四、現行立法對婚姻暴力之回應 • 民事保護令制度之建立 • 保護令核發現況: • 以100年1-10月為例, 各地院新收民事保護令聲請事件計 19,391 件,終結 18,738 件。核發保護令 11,536 件,核發比率為 83.1%。※註:核發率=核發件數÷(核發件數+駁回件數)×100 • 核發保護令內容,以「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騒擾等行為」、「強制遠離」等項分占前三位。 • 「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現況: • 以100年1-10月為例,終結案數人數總計有2,855人,其中共有1,676人被起訴(其中631人行通常程序,1,045人聲請簡易處刑判決),最後有1,255人被判刑。
四、現行立法對婚姻暴力之回應 • 強化對被害人之照護及支持系統 • 各地方自治團體成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整合相關業務(家暴法§8) • 建立家庭暴力事件之通報機制(家暴法§8、§50I) • 強化被害人於訴訟程序中之保護制度(家暴法§ 13II~IV) • 增列對被害人之經濟補助項目(家暴法§58)
四、現行立法對婚姻暴力之回應 • 加害人處遇計畫 • 民事程序之處遇計畫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一項第十款 • 相對人若未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令,即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事程序之處遇計畫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第39條 • 若受保護管束人未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違反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或撤銷假釋。
五、現行立法缺失 • 性別不友善之訴訟環境 • 婚姻暴力被害人淪為訴訟程序客體之危險 • 被害人保護網絡銜接不良以及人力不足等問題
六、未來展望及建議 • 相關人員性別意識的加強 • 加強司法系統人員之性別平等觀念,以消弭司法程序中既存之性別歧視觀念,以建立一個性別友善之訴訟支持系統。 • 加強家暴防治網絡內人員之性別敏感度及文化敏感度培養訓練 • 提升各網絡對家暴防治業務之重視程度,並建立良好合作管道 • 政府應調高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之預算額度與防治人員之數量 • 建立家暴防治各網絡內之溝通平台,以減少各網絡間之認知落差。 • 設置專責人員,使防治工作更能穩定發展。 • 加強衛生單位與地院間之溝通,以落實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工作。 • 加強對被害人之保障 • 賦予婚姻暴力被害人更多積極參與刑事程序之權利 • 建立對結案後之被害人持續追蹤之機制
Thank you for your listening. -本PPT感謝交大科法所邱于柔研究生協助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