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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違約交割與案例刑民事之責罰探討. 張桓瑛 NA1X0016 黃郁敏 NA1X0024 紀逸晨 MA1X0220. 違約交割之定義. 違約交割係指在股票交易成交後第二個營業日,買進股票之投資人應繳納股款,賣出股票之投資人應交出股票,若無法在限期日完成最終交割手續,則稱為 「 違約交割 」 。違約交割通常在股價波動劇烈時較易出現,當買進股票後,價格突然重挫,買方後悔不願交割 ; 或是股價突然飆漲,賣家又抽手不願出售股票之情形。. 違約種類定義. 一 . 投資人委託證卷商買賣證卷後,未如期向證卷商交付買入的價款或賣出的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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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違約交割與案例刑民事之責罰探討 張桓瑛 NA1X0016 黃郁敏 NA1X0024 紀逸晨 MA1X0220
違約交割之定義 • 違約交割係指在股票交易成交後第二個營業日,買進股票之投資人應繳納股款,賣出股票之投資人應交出股票,若無法在限期日完成最終交割手續,則稱為「違約交割」。違約交割通常在股價波動劇烈時較易出現,當買進股票後,價格突然重挫,買方後悔不願交割;或是股價突然飆漲,賣家又抽手不願出售股票之情形。
違約種類定義 • 一.投資人委託證卷商買賣證卷後,未如期向證卷商交付買入的價款或賣出的證卷。 • 二.證卷商向證交所申報買賣後,未如期向證卷證卷交易所交付價款或證卷。
違約交割相關法條 • 證卷交易法第155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立法意旨 • 本法立法意旨係為防範惡意投資人不履行交割義務影響市場之秩序,至於一般投資人若非屬惡意違約,其違約金額應不致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不會有本款之該當,自不會受本法相關刑責之處罰。
處罰相關法條 • 證卷交易法第171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民事責任 • 1.債務不履行責任 • 2.禁止交易
債務不履行責任 • 若發生交割不履行之違約責任時,本人即有可能因此必須負擔契約上的責任。
禁止交易 • 依台灣證卷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規定,本人因其帳戶證卷交易違約,除非其案已結並滿三年期限,本人即不得再開戶或委託買賣證卷,且一旦因其帳戶借與他人,被主管機關通知停止買賣證卷有案或曾被司法機關以違反證卷交易法規定,判處有罪刑事判決確定時,非經結案五年期限亦不得開戶或委託買賣。
實務案件 • 目前實務上對於違反證交法第155條第一項規定因未明訂其認定標準,法院判決仍見分歧,少數案例以違約金額不足以影響秩序為由,判決無罪;多數案件均採寬鬆標準,不論金額多寡,均成立犯罪。以下說明三種類型判決。
類型一:無法證明對市場秩序的影響,判決無罪。類型一:無法證明對市場秩序的影響,判決無罪。 • 1.在盈O證卷案,被告違約金額僅23萬1349元,而受託買進股票之經紀商每日營業額約三、四千萬元,法院認為被告上開違約交割金額對於自訴人公司所生之損害尚輕,應不致造成自訴人在集中市場上難以代墊交割款項之結果,自無明顯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情事。(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328號刑事判決)
2.在群O公司案,法院認為詹君買賣之股票數量分占各該股票當日市場成交總股數之比率介於0.20%-1.52%間,其買賣金額分占各該股票當日市場成交總金額之比率介於0.20%-1.51%間,復查詹君之違約金額,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買賣各占當日市場成交總金額0.02%、九十一年八月九日買賣各占當日市場成交總金額0.02%。應認被告之違約交割行為尚不足以影響市場秩序。(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6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14號刑事判決)2.在群O公司案,法院認為詹君買賣之股票數量分占各該股票當日市場成交總股數之比率介於0.20%-1.52%間,其買賣金額分占各該股票當日市場成交總金額之比率介於0.20%-1.51%間,復查詹君之違約金額,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買賣各占當日市場成交總金額0.02%、九十一年八月九日買賣各占當日市場成交總金額0.02%。應認被告之違約交割行為尚不足以影響市場秩序。(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6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類型二:判決有罪,並明確指出市場秩序所受之影響。類型二:判決有罪,並明確指出市場秩序所受之影響。 • 1.在久O公司案,最高法院指出,被告不履行交割之交易量,91年8月27日占久O公司股票成交量之37.09%(僅買進),91年8月28日占久O公司股票成交量之72.46%(買進)、29.34%(賣出),違約交割金額達8739萬6480元,使附表所示之證卷公司受損共約3148萬,並導致久O公司股價連日下跌,由91年8月之平均價每股8.67元,下跌至同年十月之平均價每股1.54元,足以影響櫃檯買賣中心之市場交易秩序。(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859號刑事判決)
2.在厚O公司案,法院指出:「雷OO違約交割導致OOO等六家證卷商無法對市場完成交割義務,經台灣證卷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緊急動用交割結算基金共計38億7300餘萬元代為完成交割,部分已完成交割之投資人無法取得款卷,而連帶使部分投資人憂慮債權不保,亦違約交割,使市場交割秩序愈形混亂,嚴重影響投資人信心。各證卷商受違約案影響,無法代墊鉅額違約款項,連帶違約交割,分別遭到停止買賣及停業處分,確實造成當時證卷市場秩序極為混亂局面,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昭然若揭」(台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更(二)字第771號刑事判決)2.在厚O公司案,法院指出:「雷OO違約交割導致OOO等六家證卷商無法對市場完成交割義務,經台灣證卷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緊急動用交割結算基金共計38億7300餘萬元代為完成交割,部分已完成交割之投資人無法取得款卷,而連帶使部分投資人憂慮債權不保,亦違約交割,使市場交割秩序愈形混亂,嚴重影響投資人信心。各證卷商受違約案影響,無法代墊鉅額違約款項,連帶違約交割,分別遭到停止買賣及停業處分,確實造成當時證卷市場秩序極為混亂局面,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昭然若揭」(台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更(二)字第771號刑事判決)
類型三:未說明市場秩序如何受影響,惟仍判決有罪。類型三:未說明市場秩序如何受影響,惟仍判決有罪。 • 1.上訴人前後六次違約交割之金額合計高達新台幣2000餘萬元,顯足以影響市場秩序。(大O洋公司案,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113號刑事判決) • 2.交割所需金額共計1240萬元,陳OO皆未依約履行交割,足以影響證卷交易市場之秩序。(板橋地院88年度訴字第820號刑事判決)
如何有效防止「違約交割」 • 1.證券商加強控管信用風險 • 2.全面防杜人頭戶交易 • 3.實施預收款券、保證金制度 • 4.縮短交割時間 • 5.司法機關對違約交割案件宜速審速判
1.證券商加強控管信用風險 • 證卷商在辦理融資融卷之業務時,應對客戶進行信用交易調查,需能清楚客戶資金狀況,給予合理適當的授信,當可避免違約事件發生。
2.全面防杜人頭戶交易 • 我國證卷交易因人頭戶的氾濫,造成違約交割的發生率增加,我國證卷交易主管應儘快檢討如何杜絕人頭戶氾濫,以降低違約交割的發生率。
3.實施預收款券、保證金制度 • 美國目前已是先確定有錢放在證卷商處才能購買股票,大陸亦同,我國應重視此一問題,要求購買股票時應圈存,即提供100%之違約保證金,亦即所謂Cash in advance,俾確保一般交割及電子交易清算機制之安全。
4.縮短交割時間 • 我國證卷交易的交割制度是採取T+2(成交後第二日進行現金與金融商品之清算交割),由於T+2制度是在交割時才進行繳款,故常引發違約交割。若能縮短交割時間,即能降低違約交割之風險。
5.司法機關對違約交割案件宜 速審速判 • 我國司法程序冗長繁雜,費時甚長,從案件發生,全國震驚,及已最終判決確定,無人關切,審判時間太過久遠,對社會已無法產生示範警惕之效果,因此司法機關應與證卷主管加強聯繫配合,加快審判速度,使證卷犯罪者儘速受到應有的制裁,也給社會大眾警惕的效果。
結論 • 就以上案例探討發現,我國證交法仍有修改的空間,關於法院在認定違約交割之案件上仍有分歧,造成目前的判決呈現多樣化,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應與證卷主管機關加強連繫配合,減少判決上分歧之情況。證卷交易主管機關在防止違約交割上也應有所作為,使證卷交易市場制度更加的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