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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处宣告欧共体外观设计 ( RCD ) 无效. Christophe Gimenez, 外观设计部,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欧共体商标局) 欧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研讨会 – 工业设计与专利 重庆 & 顺德,2008年9月 16 日 & 18 日. 无效. 没有与商标一样的异议程序 无效宣告请求可以在公告后的任何时间提出. 无效. 无效理由: 不是外观设计 不满足新颖性或者独创性特征, 违反公共政策或者道德等。 不是适格的持有者 被现有设计占先 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特定标记的不适当使用. 法律规定. 事实、证据和理由 ( 第63条(1) C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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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处宣告欧共体外观设计 (RCD)无效 Christophe Gimenez,外观设计部,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欧共体商标局) 欧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研讨会 – 工业设计与专利 重庆 & 顺德,2008年9月16日 & 18 日
无效 没有与商标一样的异议程序 无效宣告请求可以在公告后的任何时间提出
无效 • 无效理由: • 不是外观设计 • 不满足新颖性或者独创性特征,违反公共政策或者道德等。 • 不是适格的持有者 • 被现有设计占先 • 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 特定标记的不适当使用
法律规定 事实、证据和理由(第63条(1) CDR) - 审查限于由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对非注册性不进行依职权审查 (第47条 CDR) - 除OHIM已知的事实外,不进行依职权检索 (申请人知道?)- 撤回申请后,程序终止
法律规定 无效请求的受理(第28条 CDIR) - 单方当事人- 受理审查后,将无效请求通知被请求人- 无效程序的语言 = 引起争议的欧共体外观设计的首选语言 - 无效请求必须说明所有理由 + 证明 (无效请求提出日后,不能再补交新的理由)
法律规定 部分无效(第25条(6) CDR) - 以修改的形式保留, a) 应被请求人 (不是无效请求人)的请求 b) 同一性可保留- 同一性 = 仅非实质性细节不同的特征 (第5条CDR)
法律规定 书面程序(第53条(2), 63条(2) CDR; 第31条(1) CDIR) - 意见陈述常常是必需的(新的事实) - 在期限届满后的意见陈述会被认为太晚了- 有关书面程序末的联系
法律规定 证据的采纳(第65条,CDR) - “必要时”- 首先要求证人提交宣誓书- 宣誓书必须由书面证据支持
法律规定 口头审理(第64条,CDR) - “权宜之计”- 例如,对证人或专家听证的情况下
法律规定 中止(第91条(2), CDR) - 在先反诉程序未结的情况下,依职权中止,“除非有不中止的特殊理由”- 特殊理由: 欧共体外观设计无效的初步证据成立- 无特殊理由: 反诉成功的可能性很小
法律规定 审查的范围 (第63条(1), CDR) 若无效请求人对一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提出质疑并提供了在先公开的证据,他请求根据 第4条 CDR的理由宣告该外观设计无效。因此,对所述外观设计的独创性特征也应进行审查。(ICD 32, 3.6.2004)
法律规定 无效理由 (第53条(1),CDR) 若提出一个无效理由,则无效宣告审查处不会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理由作出无效宣告决定 (ICD 321, 15.12.2004)
公开 (Article 7 CDR) – 基本规定: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则应认为外观设计对于公众来说是已知的: • 注册后或者其他情况下公开 • 展览 • 交易中使用 • 其他方式公开 • 例如:目录、发票、运输/海关、文献、Internet… • 所述公开无需发生在欧盟境内 • 最重要的是时间…
ICD 4349 of 31/3/2008 在先的中国外观设计 无效宣告审查处认为一项公开的中国外观设计构成有效的公开证据 • 正如持有者所指出的:中国是婴儿车的重要生产商。因此,中国或者韩国专利局的出版物属于婴儿车行业的正常业务(normal business) • 欧共体外观设计(RCD)被宣告无效
判例法标题 “见多识广的使用者“ (第6条,CDR) 见多识广的使用者知道所述外观设计所涉及的领域内的现有设计情况(ICD 24, 27.4.2004)
判例法标题 “总体印象“ (第6条,CDR) 在评价总体印象时,须将被比两个外观设计的各个特征单独进行对比,然后比较所述各特征对总体印象的影响程度(ICD 24, 27.4.2004)
判例法标题 “自由度“ (第6条,CDR) 有关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功能影响设计者自由度,因此,也会考虑所述功能见识多广的使用者将其注意力集中于不由该功能所暗示的特征上(ICD 40, 14.6.2004)
无效决定 总体印象相同 ? 案例…
无效决定 总体印象相同 ? RCD 37593-0001 在先设计 (ICD 24, 27.4.2004)
无效决定 总体印象相同 ? 在先设计 RCD 37593-0001 A/常见要素
无效决定 总体印象相同 ? 5 4 3 2 1 A/ 常见要素 :1. 5个相同的结构要素 : 1/ 底座, 2/ 支柱, 3/ 脚凳, 4/座椅, 5/ 靠背
无效决定 总体印象相同 ? 常见要素 :2. 底座是平的圆形. 1. 5个相同的结构要素 : 1/ 底座, 2/ 支柱, 3/ 脚凳, 4/座椅, 5/ 靠背
无效决定 总体印象相同 ? 常见要素 :3. 靠背与座椅是分开的 2. 底座是平的圆形. 1. 5个相同的结构要素 : 1/ 底座, 2/ 支柱, 3/ 脚凳, 4/座椅, 5/ 靠背
无效决定 总体印象相同 ? 常见要素 :4. 靠背由一支柱支撑3. 靠背与座椅是分开的 2. 底座是平的圆形. 1. 5个相同的结构要素 : 1/ 底座, 2/ 支柱, 3/ 脚凳, 4/座椅, 5/ 靠背
无效决定 总体印象相同 ? 常见要素 :5. 座椅和靠背是椭圆形的4. 靠背由一支柱支撑3. 靠背与座椅是分开的 2. 底座是平的圆形. 1. 5个相同的结构要素 : 1/ 底座, 2/ 支柱, 3/ 脚凳, 4/座椅, 5/ 靠背
无效决定 总体印象相同 ? B/区别
无效决定 总体印象相同 ? 区别 :1. 在先设计中,中间的支柱是1个, 在争议外观设计中,有两个支柱
无效决定 总体印象相同 ? 区别 :2. 在先设计中的脚凳是弓形,并通过三脚架与中心支柱相连,vs/ 在争议外观设计中,分别是椭圆形,并与中心支柱直接相连。1. 中心支柱 1个 vs/ 2个
无效决定 总体印象相同 ? 区别:3. 在先设计与争议设计相比,靠背的比例要小些2. 在先设计中的脚凳是弓形,并通过三脚架与中心支柱相连,vs/ 在争议外观设计中,分别是椭圆形,并与中心支柱直接相连。1. 中心支柱 1个 vs/ 2个
无效决定 总体印象相同 ? 区别 : 4. 在先设计与争议设计相比,座椅与靠背之间的距离更长 3. 在先设计中的靠背较小,争议设计中的靠背较大 2. 在先设计中的脚凳是弓形,并通过三脚架与中心支柱相连,vs/ 在争议外观设计中,分别是椭圆形,并与中心支柱直接相连。1. 中心支柱 1个 vs/ 2个
无效决定 总体印象相同 ? 区别 : 5. 在先设计中的靠背支架呈弓形,但在争议设计中的呈角形 4. 在先设计中,座椅与靠背的距离较长,争议设计中的较短3. 在先设计中的靠背较小,争议设计中的靠背较大 2. 在先设计中的脚凳是弓形,并通过三脚架与中心支柱相连,vs/ 在争议外观设计中,分别是椭圆形,并与中心支柱直接相连。1. 中心支柱 1个 vs/ 2个
无效决定 总体印象相同 ? C/结论 1/ 要素逐个进行比较2/ “影响力”比较 3/ 总体比较
判例法 27 April 2004, ICD 24 RCD 3595-0001 RCD 3595-0001 在先设计 在先设计 由于缺乏独创性而宣告RCD 无效
无效决定 总体印象相同 ? 其他案例…
判例法 20 September 2005, ICD 388 RCD 150206-0002 在先设计 由于缺乏新颖性宣告外观设计RCD无效
判例法 20 September 2005, ICD 396 在先西班牙外观设计权 RCD 39847-0001 由于与在先外观设计冲突而宣告外观设计RCD无效
判例法 27 October 2005, ICD 362 德国 3D商标 RCD 63714-0003 由于总体印象不同,驳回无效宣告请求
判例法 15 May 2006, ICD 1741 已有的外观设计 RCD 288733-0001 不同的总体印象
判例法 15 May 2006, ICD 1758 已有的外观设计 RCD 288733-0002 相同
判例法 13 September 2006, ICD 2202 (appealed) 在先设计(英国外观设计 2102637) RCD 123013-0001 相同
判例法 12 September 2006, ICD 1964 (appealed) RCD 330782-0001 在先设计 总体印象相同
判例法 13 November 2006, ICD 842 (appealed) RCD 37593-0001 在先设计 总体印象相同
判例法 8 November 2006, R 0216/2005-3 RCD 5269-0001 在先设计(CTM 998450) 相同 (无效宣告审查部确认的)
判例法 28 November 2006, R 1310/2005-3 RCD 58334-0002 在先设计(西班牙商标) 总体印象相同(无效宣告审查部确认的)
判例法 27 October 2006, R 1001/2005-3 在先设计(西班牙的注册外观设计) RCD 74463-0001 总体印象不同 (被无效宣告审查部推翻)
3 April 2007, ICD 2772 在先设计 RCD 212097-0006 总体印象相同
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数量很有限 (占RCD总量的0.16%),其中 2/3被宣告无效 • 申请的质量高是最好的防卫(推荐使用电子申请系统) • 证明公开: 迄今为止是最困难的事情之一 • 考虑提出什么理由: 只有提出的理由才会被考虑 (例如 :- 分析不同外观设计之间的区别, - 解释为什么设计师的自由是有限的,或者谁可能是见识多广的使用者 - 哪些要素应归于技术功能)
RCD无效审查程序 谢谢!
信息: (+ 34) 965 139 100 (总机) (+ 34) 965 139 400 (电子商务技术事务) (+ 34) 965 131 344 (传真) information@oami.europa.eu e-businesshelp@oami.europa.eu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 (商标及外观设计) Avenida de Europa, 4 E-03008 Alicante SP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