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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分為下列六類 (一) • 一 第一類:(一)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二)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三) 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四) 雇主或自營業主。(五)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二 第二類:(一)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二)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三 第三類:(一) 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二)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被保險人分為下列六類 (二) • 三 第三類:(一) 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二)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四 第四類:(一) 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二)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五 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六 第六類:(一) 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二) 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二代健保的投保條件 • 1.設有戶籍滿6個月,或領有居留證件且在臺 居留滿6個月,始得加保。 • 2.不受6個月限制之例外: • (1)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 A.最近2年內曾有加保紀錄者 • B.本國人在臺出生之新生兒 • C.政府駐外人員及其眷屬 • (2)受雇者
保險對象計收補充保險費之範圍 • 獎金: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部分(50) • 兼職薪資: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50) • 執行業務收入: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所稱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9A、9B) • 股利所得 • 利息所得 • 租金收入
所得稅之規定:執行業務所得 • 第十一條: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 第 十四 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所得(9A) • 律師、會計師、醫師、建築師、技師、藥師、地政士、記帳士、專利代理人等(須取有證書或執照),及其事務所、診所、醫院(但公立醫院免扣繳免列單;財團法人醫院則免扣繳改列【92】) • ◎表演人(演員、歌手、模特兒、節目主持人、舞者、相聲、魔術、特技、樂器等)、書畫家、著作人、漫畫家、編劇者等。 • ※上述人員如係採聘僱方式任用,則其報酬應屬薪資,而非執行業務。(如阮經天到新北市服替代役)
演講及稿費(9B) • ◎講演鐘點費 • ◎稿費(非僱用關係;含翻譯、改稿、審查、審訂等,可參照「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 ◎論文指導費 • ◎教師升等審查費
所得稅之規定:薪資所得(50) • 第 十四 條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兼職所得、非固定薪資(一) • 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生日禮金◎各類補助費(休假、婚喪、教育、生育、醫療等)◎獎助學金(非以成績評定,提供勞務以時數計酬者)◎工讀金、工資 ◎研究助學金
兼職所得、非固定薪資(二) • ◎主持費◎研究助理津貼 ◎出席費◎補發薪資 ◎諮詢費◎施測費◎訪問費 ◎顧問費 ◎調查費◎問卷調查費◎評鑑費 ◎評論費◎評審費 ◎口譯費◎非專業人士演出費◎學者來台定額(日支)生活費◎授課鐘點費(講習、研習、研討、座談、會議、課堂、訓練、論壇等)
講演鐘點費9B與授課鐘點費50之區分 • (1)講演鐘點費係指聘請專家、學者於公眾集會場所專題演講之鐘點費;而訓練班、講習會及類似性質之活動,不論有無收費,其講師(不以具備教師資格為限)與學校老師須按排定課程上課之性質相同,即使排定之講授課程名為專題演講,仍因係在上課場合為之,有上課之性質,應屬薪資所得。
免稅所得(一) • 1.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劃」之助學金。 • 2.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生活學習獎助金規劃案」之生活學習獎助金。 • 3.國科會「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之研究助學金。 • 4.招生入學之試務工作費。
免稅所得(二) • 5.資深優良教師之獎勵金。 • 6.獎學金(以成績評定者) • 7.主管加給(含年終、考績獎金之主管加給)、導師鐘點費、自提勞退金、差旅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含核據實報之交通費)、加班費(非固定值勤,每月未超過46時)、.不休假加班費(俗稱不休假獎金)。
免稅所得(三) • 9.特別費:(1)贈送個人之婚喪喜慶之禮金、奠儀、禮品等。(2)本校教職員及學生之餐敘。(3)有關人士之招待、餽(捐)贈及慰問
競賽及中獎(91) • ◎各項比賽獎金(實物依購買成本認列),如版權歸公改列【9B】 • ◎年終尾牙摸彩之獎金或獎品
保險對象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範圍 • 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 • 單次給付金額未達一定金額者(5000元) • 獎金:全年未超過4個月的投保金額之部分 • 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 • 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例:自行執業之律師、會計師等) 17
免扣取補充保險費對象及項目 所得給付時,民眾如有下列證明文件,即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18
弱勢族群兼職所得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 • 符合下列條件,其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 • 兒童及少年 • 中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老人 • 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 • 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 • 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
受領前提供證明文件者免扣取(一) •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及第二類被保 險人:投保單位出具之證明資料。 • 二、第五類被保險人、中低收入戶:社政機關核定 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三、未具投保資格或喪失投保資格者:主動告知後,由扣費義務人向保險人確認。 • 四、兒童及少年:身分證明文件。
受領前提供證明文件者免扣取(二) • 五、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社政機關開立之審核資格核定函。 • 六、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社政機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及投保單位出具之勞工保險繳費證明文件。 • 七、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學校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 • 八、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保險人出具有效期限內之經濟困難者證明文件。
受領前提供證明文件者免扣取(三) •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八款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身分證明,扣費義務人於必要時,得向保險人查詢確認,作為免扣取之依據。 • 前二項扣費義務人向保險人查詢確認之資料,自查詢確認之日起二個月內有效。
溢扣、少扣之處理 • 扣費義務人對於補充保險費,如有溢扣,應予退還。 • 如有少扣,應予補足,並得於事後向保險對象追償。 • 但依據第五條向保險人查詢確認資料,致有少扣之情事者,免予補足、追償。
案例1:學生打工 • 陳同學(20歲,本校學士班學生)依附母親於A公司投保,102年8月在本校工讀,學校於102年8月30日給付10,000元薪資時,經舉證可免扣取其補充保險費。 • 說 明:陳同學是在國內就學的大學學士班學生,因其兼職薪資所得未達基本工資,如提供學校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可免扣繳補充保險費。
案例2:兼差薪資 • 陳堯教授於台灣大學退休後,102年2月起受聘至本校授課,每月薪資30,000元於月底給付,本校應於每一個月月底請款給付薪資時,扣繳補充保費600元。 • 說 明:補充保險費=30,000×2%=600元
案例3:兼課鐘點費(所得格式代號50) • 劉順老師於高雄大學任教,102年同時在本校兼課,每月鐘點費20,000元,於次月15日一次給付。本校應於每次給付薪資時,扣繳補充保費400元。 • 說 明:補充保險費=20,000×2%=400元
案例4 • 課外活動指導組於101學度第2學期聘學生擔任教學助理,按月核發研究生助學金,其中資訊科學系碩士班學生陳怡君應領助學金5,000元,本校應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扣繳補充保費100元。 • 說 明:補充保險費=5,000×2%=100元
案例5:學生打工 • 陳天祥同學(本校學士班僑生) ,102年3月在本校工讀,學校於102年5月10日給付8,000元薪資時,經舉證可免扣取其補充保險費。 • 說 明:陳同學是在國內就學的大學學士班學生,如提供學校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可免扣繳補充保險費。
案例6:在公所加保之無職業被保險人之執行業務收入(9A)案例6:在公所加保之無職業被保險人之執行業務收入(9A) • 陳惠妹小姐目前無職業,在戶籍地公所加保,獲邀參加本校歲末檢討會表演,於102年2月2日領到10萬元的報酬。 • 說 明:陳小姐需繳納之補充保險費,說明如下: • 補充保險費=100,000×2%=2,000元
案例7:鐘點費(所得格式代號 9B或50) • 吳先生為K大學的教授, 102年5月5日受A公司邀請擔任一場無課程安排專題演講的主講人,鐘點費3萬元。102年5月20日受B公司邀請為業務講習課程講座,鐘點費1萬元。 • 說 明:吳先生需繳納之補充保險費,說明如下: • 吳先生為健保法第10條第1類第1目之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依健保法第20條規定,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擔任A公司專題演講的主講人,演講鐘點費3萬元,已達補充保險費扣取下限,故A公司應以吳先生執行業務收入3萬元按補充保險費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600元。B公司給予上課鐘點費1萬元應以吳先生兼職薪資所得1萬元扣取補充保險費200元。
哪些人要繳兼職所得補充保費 • 下述人員除外 • 1.在本校投保者 • 2.無投保資格者、 • 3.第2類及5類被保險人。 • 4.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保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及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兼職薪資所得未達基本工資即免予扣取。
哪些所得要繳兼職所得補充保費 • 1.5,000元至1,000萬元之薪資所得 • 註記:免稅所得須排除
哪些人要繳執行業務所得補充保費 • 下述人員除外 • 1.無投保資格者、 • 2.第5類被保險人。 • 3.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包括:自營作業者(第2類被保險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第1類第5目被保險人) • 註記:執行業務所得不論是否為本校同仁皆須扣取補充保費,各系所同事應注意。
哪些所得要繳執行業務所得補充保費 • 1.5,000元至1,000萬元之執行業務所得
補充保險費計收方式-雇主 • 雇主計收補充保險費之方式(§34) • 按投保單位每月支出之薪資總額(50)與其受雇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計收雇主之補充保險費(§34) • 不設上限 • 按月與一般保險費合併繳納 • ( 薪資所得總額-其受雇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 補充保險費率(2%)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