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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训 5】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及其组织机构. 【 案例 1】. 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速冻汤圆的生产。甲以现金出资 12000 元,乙以自己拥有的一台机器设备出资,经评估作价 10000 元,丙打算用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出资,那么,丙的出资最多可为多少?. 分析要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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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速冻汤圆的生产。甲以现金出资12000元,乙以自己拥有的一台机器设备出资,经评估作价10000元,丙打算用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出资,那么,丙的出资最多可为多少?
分析要点1 • 丙的出资最多可为18000元。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本案,甲的货币出资为12000元,根据以上规定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高为40000元、乙的出资为10000元,故丙的出资最多可为18000元。
【案例2】 •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拟以劳务出资,戊拟以自己的姓名使用权出资。在本案中,丁、戊的出资是否合法有效?
丁、戊的出资显然是无效的。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丁、戊的出资显然是无效的。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分析要点1
【案例3】 • 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的制造、加工和买卖,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因业务兴旺,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 • 1.以甲公司名义投资300万元,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 • 2.以甲公司名义发行150万元公司债券; • 3.以甲公司财产为个体户张某的债务提供担保。 • 请判断董事会的上述决定是否合法,依据何在?
分析要点1 • 1.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故公司不能投资成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8、9条规定:合伙人必须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故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为合伙人。——因此,甲公司决定投资组成合伙企业的决议违法。
分析要点2 • 2.证券法第161条第(一)项规定:发行债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甲公司的净资产仅有1000万,也不符合。——因此,甲公司决议发行150万债券违法。 • 3.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这里是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因此,以公司财产为张某提供担保的决议合法。
【案例4】 • 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共同组建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专有技术出资,作价20万元,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现金15万元,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万元。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拟聘任谭春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年薪5万元。谭春与其他三家股东约定,用年薪作为出资,作为一家股东。三家股东委托谭春办理公司登记事宜。 • 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 问:是否可以驳回?为什么?
分析要点: • 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是合法的。 • 在公司法中,没有规定可以用劳务出资。 • 谭春与其他三家股东约定,用年薪作为出资,实际是用劳务出资,作为一家股东,是不可以的。此项内容违反《公司法》规定,故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