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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與相關法規介紹. 主講人:葉美利 律師. 葉美利律師學 經歷. 國立 台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高雄市三民區公所調解委員 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 高雄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 高雄市政府 社會局性騷擾 防治委員會 委員 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調解委員 佳 合律師聯合事務所律師 所址:高雄市 801 前金區中正四路 211 號 8 樓之 6 電話:( 07 ) 251-6361 傳真:( 07 ) 241-5753. 大綱. 一、性騷擾 防治三 法 二、 性騷擾之定義 三、應如何適用性騷擾防治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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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與相關法規介紹 主講人:葉美利律師
葉美利律師學經歷 •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 •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 高雄市三民區公所調解委員 • 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 • 高雄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 •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 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調解委員 • 佳合律師聯合事務所律師 所址:高雄市801前金區中正四路211號8樓之6 電話:(07)251-6361 傳真:(07)241-5753
大綱 一、性騷擾防治三法 二、性騷擾之定義 三、應如何適用性騷擾防治三法 四、強制觸摸與強制猥褻 五、如何判定性騷擾
大綱 六、性騷擾同意書之效力 七、主管機關 八、應設委員會 九、行政責任 十、民事責任 十一、刑事責任
一、性騷擾防治三法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 →91/1/16公布,91/3/8施行 →施行細則→91/3/6發布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 →93/6/23公布,自公布日施行 →施行細則94/6/13發布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94/3/30發布 (三)性騷擾防治法 →94/2/5公布,95/2/5施行 →施行細則95/1/5發布,95/2/5施行 →性騷擾防治準則95/1/27發布,95/2/5施行
二、性騷擾之定義(分岐) (一)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性騷擾之定義(分岐)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第5款、第7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二、性騷擾之定義(分岐)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二、性騷擾之定義(分岐) (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2款情形之一: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 被騷擾者:受僱者或求職者。 騷擾者:(1)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 (2)受僱者(對受僱者) (3)第三人(對受僱者)
三、應如何適用性騷擾防治三法 • 應如何適用上述三法? 依被騷擾者之身分為受僱者、學生、一般社會大眾及發生性騷擾之場所為職場、校園、公共場所分別適用上述三法。若被騷擾者為求職者或(執行職務之)受僱者,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若被騷擾者為學生,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若被騷擾者為上述2種以外之人,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四、強制觸摸或強制猥褻 (一)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二)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襲胸、強吻算猥褻或性騷擾?
猜拳猜輸的兩個人,必須騎機車「夾殺」一名機車女騎士,各摸左邊與右邊的胸部,一左一右包圍,被害人嚇得花容失色,吳姓少年膽小未伸手,陳姓少年則襲胸成功,按了女子胸部約五秒後,兩人即匆匆飆離現場。猜拳猜輸的兩個人,必須騎機車「夾殺」一名機車女騎士,各摸左邊與右邊的胸部,一左一右包圍,被害人嚇得花容失色,吳姓少年膽小未伸手,陳姓少年則襲胸成功,按了女子胸部約五秒後,兩人即匆匆飆離現場。 被害女子被襲擊後當場飆淚,哭著向警方報案。 二名少年襲胸後都覺得很有罪惡感,對被害女子感到很抱歉。
五、如何判定性騷擾 (一)相關法律規定 1.性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條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2.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4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五、如何判定性騷擾 (二)實例 1.大學生在捷運列車上強行舌吻國中女學生 案例:台北市一名徐姓大學生,涉嫌在台北捷運列車上,強行舌吻1名國中女生。檢察官認為徐行徑惡劣,再加上女國中生未滿14歲,檢方依刑法第224條之1及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猥褻罪嫌,將徐姓大學生提起公訴。 刑法第224條之1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2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五、如何判定性騷擾 2.男子脫光衣服要求鄰家國小女童拍照 案例:1名曾任教師的50歲張姓男子在住家樓梯間碰到就讀國小六年級的女童,向她表示他即將搬家,請她幫他拍照留念。女童進屋拍了幾張照片後,他就全身脫光,擺出各種姿勢供對方拍照,包括面對女童的遛鳥照。女童返家告訴母親,她拍照時感到不舒服、噁心,但不敢拒絕,家長因此怒告張姓男子強制猥褻,士林地檢署將他起訴。我國強制猥褻罪採「直接接觸論」,法官認為刑法第227條第2項「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的強制猥褻罪,「為」字意指猥褻行為「加諸於被害人身上」,因而判張無罪。女童證稱看了老男人遛鳥「很噁心」,因此符合第2款第2款之「畏怖」或「冒犯」情境要件,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五、如何判定性騷擾 3.女酒客對牛郎毛手毛腳 4.教室裡黃帝與黃后興高采烈的談論具性暗示之言論及笑話 5.黃帝忽然向同學表示其聽見具性暗示之言論感到很不舒服 6.總經理:「我官大鳥大,叫你做,你就做」 7.聚餐結束,經理輕拍離場同事肩膀稱:「路上小心」
五、如何判定性騷擾 8.寄送網路笑話
性騷擾防治法剛上路不久,有酒客擔心小姐拿來當「護身符」控告求償,想出「性騷擾同意書」這種怪招,要求小姐必須先行簽署。台中1名大老闆「因應」性騷擾防治法,要求小姐坐檯前必須先簽署「性騷擾同意書」,契約內容寫著「同意某某先生在本店消費或鐘點出場時,如有性騷擾或性暗示之行為,皆屬本人同意,不能主張某先生有違法或觸犯相關法令之規定。本人拋棄所有民事刑事權利」。酒店小姐有人堅持賣笑不賣身,手來腳來絕對不行,要她簽同意書免談。性騷擾防治法剛上路不久,有酒客擔心小姐拿來當「護身符」控告求償,想出「性騷擾同意書」這種怪招,要求小姐必須先行簽署。台中1名大老闆「因應」性騷擾防治法,要求小姐坐檯前必須先簽署「性騷擾同意書」,契約內容寫著「同意某某先生在本店消費或鐘點出場時,如有性騷擾或性暗示之行為,皆屬本人同意,不能主張某先生有違法或觸犯相關法令之規定。本人拋棄所有民事刑事權利」。酒店小姐有人堅持賣笑不賣身,手來腳來絕對不行,要她簽同意書免談。
九、行政責任 • 性騷擾防治法 1.行為人之處罰 (1)對於性騷擾之加害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第20條) (2)加害人如利用權勢或機會,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為性騷擾時,得加重處罰鍰至二分之一。(第21條)
九、行政責任 2.媒體之處罰 (1)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2條) (2)違反第12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12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第24條) (3)本法第12條及第13條第1項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
九、行政責任 3.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資料之保密 •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9條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 本法第12條及第13條第1項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 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 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
十、民事責任 • 性騷擾防治法 • 性騷擾行為人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9條) • 機關、學校、部隊、機構、僱用人 不當差別待遇之損害賠償責任。(第10條)
十一、刑事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 1.第25條強制觸摸罪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2.刑法強制猥褻罪、強制性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