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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 一、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负有哪些责任. 案例1: 赵某和王某均为某中学初一年级的同班同学因发生纠纷引起斗殴致伤而一方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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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负有哪些责任 案例1: 赵某和王某均为某中学初一年级的同班同学因发生纠纷引起斗殴致伤而一方提起诉讼。 2010年4月19日上午第三节课时,双方为争凳子发生纠纷,此时,任课老师发现该情况,拽拽王某的耳朵,让其回到自己的座位,王某对赵某说:“下课解决。”下课出教室时,王某用手打了赵某的头一下,赵某随即追出教室用小木棍打了王某胳膊一下,王某即双手抓住赵某的双肩并用膝盖撞击赵的腹部数下,被同学劝开后,赵腹痛厉害,当时昏倒在地,学校得知情况后,教导主任安排一名学生将赵某送医院救治,医院的诊断结果为“大网膜破裂,失血性休克。”2010年5月3日,赵某出院,期间所花医疗费7100余元已由王某家支付。2010年7月26日,赵某因肠粘连再次住院治疗,于2010年8月24日出院,期间共花医疗费8419元,经法医鉴定,赵某大网膜及网膜血管破裂致腹腔积血,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伤后2个月内可以给予护理和营养补助,不构成伤残。
庭审情况 赵某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由王某的法定代理人负担60%,由赵某的法定代理人负担30%,其余部分由某中学负担。
《民法通则》第106条: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 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二、父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未满1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和不满10周岁的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产生的侵权的后果,由他们的监护人也就是法定代理人来承担。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产生的侵权的后果,由他们的监护人也就是法定代理人来承担。
三、如何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与人身相连的一些权利遭受侵犯,就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这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等。另外如果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权遭受损害,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在《侵权责任法》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设立了几个方面的标准: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侵害的场合和手段方式;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利的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案例2 去年9月13日下午,天刚下过雨,上海市某小学某班级正在上体育课,老师安排包括张某在内的一组学生在塑胶球场上跳绳。当老师离开球场指导另一组同学活动时,张某用绳子去甩逗其他同学,因怕同学追赶,慌忙跑出球场,在体育室门前的瓷砖地上不慎摔倒,造成三颗牙齿脱落。老师当即送张到医务室进行止血消毒处理,后通知家长,一同将张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张的伤情需休息两到三个月。但损伤并没有达到伤残程度。
法院判决 校方赔偿张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2420元。但是对于张某提出要求学校赔偿1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只要学校没有尽到全部的注意义务,而最终导致学生发生身体上的伤害,学校都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只不过责任承担的比例、份额大小不同。 《侵权责任法》的相应司法解释,因侵权造成致人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四、校园伤害中的精神伤害 案例3 2004年9月至2005年6月,谢某、何某均在某学校(被告)的文科班复读,谢某已交学费1000元,欠学费800元;何某已交学费1200元,欠学费600元。2005年6月,谢某、何某参加了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谢某的文化成绩416分,体育专业成绩230分,合计646分,超过湖南省普通高校第二批院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的控制分数线60分。原告何某高考总分为518分,超过第一批院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的控制分数线24分。谢某、何某到被告处要求填报高考志愿时,校方的工作人员以其欠交学费为由拒绝其填报,致使二人一直未填报2005年高考志愿,失去了被有关高校录取的机会。
庭审情况 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该学校赔偿谢某和何某精神抚慰金各5000元,退还了谢某和何某的学费。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这个受教育的权利,包括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这个受教育的权利,包括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学校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帮助学生填报志愿,对于欠费问题,可以作为普通的债权来进行事后的追偿。
大力推行中小学校方责任险,中小学校方责任险承保的是校方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利用保险原理将校方的责任风险转移,将民事赔偿责任转嫁到了保险公司身上,缓解了校方的赔偿压力,使学校可以把工作重心放到教育教学活动上。大力推行中小学校方责任险,中小学校方责任险承保的是校方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利用保险原理将校方的责任风险转移,将民事赔偿责任转嫁到了保险公司身上,缓解了校方的赔偿压力,使学校可以把工作重心放到教育教学活动上。
谢 谢! 身体健康 工作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