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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 國科會工程技術發展處 蔡忠杓 處長 200 4 年 6 月 8 日星期二. 補助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實施要點. 目的及宗旨 申請機構及申請人 合作企業 研究計畫類型 申請期限及方式 審查 研究經費補助項目 成果評估 計畫結案 智慧財產權. 一、目的及宗旨. 提升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人員從事實務性質之應用性研究計畫 增加師生技術研發經驗與人才培育 提升技術創新研發能力,結合民間中小企業需求,提升其技術水準與產品競爭力及附加價值. 二 、申請機構及申請人. 申請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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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 國科會工程技術發展處 蔡忠杓 處長 2004年6月8日星期二
補助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實施要點補助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實施要點 • 目的及宗旨 • 申請機構及申請人 • 合作企業 • 研究計畫類型 • 申請期限及方式 • 審查 • 研究經費補助項目 • 成果評估 • 計畫結案 • 智慧財產權
一、目的及宗旨 • 提升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人員從事實務性質之應用性研究計畫 • 增加師生技術研發經驗與人才培育 • 提升技術創新研發能力,結合民間中小企業需求,提升其技術水準與產品競爭力及附加價值
二、申請機構及申請人 • 申請機構: • 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 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 申請人: • 計畫執行單位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 • 符合本會一般專題研究計畫申請資格者。
三、合作企業 • 合作企業須為依我國法律登記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規範之事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聘僱員工在二百人以下) • 合作企業由計畫執行單位自行遴選。 • 企業以全程參與計畫為原則,除配合提供合作研究經費外,並應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 同一計畫不得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
四、研究計畫類型 (一)個別型研究計畫 • 每一研究計畫以一家合作企業為限。 • 每案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補助上限(不含合作企業配合款);合作企業之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應占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不逾百分之五十,且至少為新臺幣十萬元。 • 合作企業應繳交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四、研究計畫類型 (二)整合型研究計畫 • 需為產業公會或兩家以上之合作企業所提之共通與迫切需求項目。 • 研究計畫應有二個以上子計畫(總計畫主持人一位,其餘為子計畫主持人),且須有二家以上企業參與。總計畫及全部子計畫併案由總計畫主持人之任職機構提出申請。 • 每案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補助上限(不含合作企業配合款),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總和應占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不逾百分之五十,且至少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 合作企業應繳交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說明 • 針對計畫已獲得或預期產出之成果,先行估算技術移轉合作廠商之授權金,於計畫開始執行前簽訂技術移轉授權合約,並收取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 先期技術移轉合約為非專屬授權合約,在合約有效期間內,合作廠商對計畫所產生之技術資料及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等)享有在國內製造、使用及販賣之權利,不需再支付任何權利金或衍生利益金。 • 計畫結束後一年內學校不再技術移轉其他第三人。 • 先期技術移轉合約有效期間:簽約起5年,期滿前得以書面徵得學校及計畫主持人同意延展授權期限,每次延展授權期限為五年,條件另議。
五、申請期限 • 本會每年受理兩次研究計畫申請,計畫執行單位應依本會公告之期限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本研究計畫執行期間為一年。 • 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每年度以執行一件本研究計畫為限。
六、申請方式 • 計畫書內容(一式三份):基本資料、摘要、合作企業參與申請書及資料、研究背景及動機(含國內外之技術內容)、計畫架構及任務編組、研究方法、技術提升指標的效益及實務應用潛力、及研究經費細項等;如有需要得要求申請人到會簡報。 • 申請人個人資料表。近五年最具代表性之著作、專利或技術報告抽印本或影本。
期別 國科會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 • 90年12月5日公告,每年徵求研究計畫兩次。
國科會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 (續) • 本類計畫主要為培育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人員從事實務性質之應用性研究計畫之基礎能力,增加其技術研發經驗與人才培育,提升技術創新研發能力,並與民間中、小企業需求結合,協助國內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技術、提升技術水準或產品附加價值之提升 • 92年修訂產業公(工)會或數家企業所提出之共通性與急迫性問題,進行整合性研究計畫 • 92年12月公佈傑出產學研究獎之申請與獎勵辦法,93年1月31日截止收件
七、審查 • 與本會一般專題研究計畫分開評比,並以專案方式進行審查。 • 依計畫之領域性質及特色,由各相關學門分別籌組審查小組,負責計畫之初審及複審工作;審查小組委員由相關產業界、學術界及研究機構具實務研究經驗及專長者遴選之。 • 審查期間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以延長。前項審查期間不包括補正及陳述意見之期間。
八、簽約 • 本計畫經本會核定後,由本會與計畫執行單位簽約,並由計畫執行單位另與合作企業簽約。計畫執行單位應於本會核定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簽約及請款,未完成者,本會得註銷該計畫。
九、研究經費補助項目(1/2) • 研究人力、研究設備、管理費與其他費用:詳請參考本會「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 合作企業配合款得補助下列項目所需費用: • 個別型研究計畫主持人及整合型研究計畫各子計畫之主持人得支領研究主持費每月新臺幣六千元至一萬元。研究生及大專生等兼任研究人力。 • 研究設備。 • 其他費用。 • 出席國際會議、國外或大陸地區差旅費。 • 管理費:本會與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管理費合計應達本會補助款(不含管理費)金額之百分之十五以上。
九、研究經費補助項目(2/2) • 企業合作配合款:需編列補助個人型計畫主持人或整合型子計畫主持人之主持費每月新台幣六千元至一萬元外 ,並得編列補助研究人力、研究設備、其他費用、國外或大陸地區差旅費或管理費。 • 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 • 個別型研究計畫之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 • 整合型研究計畫未主持子計畫之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
十、成果評估 • 此類計畫與一般專題研究計畫將分開評比,並以專案方式進行審查。 • 執行之成效做為日後審核補助計畫之重要參考資料。 • 研究成果應至少達成原計畫書所列之技術指標,本會必要時得由審查委員於期末前往查核。
十一、計畫結案 • 申請人應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三個月內,分別向本會及合作企業繳交成果報告,並依本會一般專題研究計畫規定辦理經費核銷。成果報告之格式及繳交方式依本會規定辦理。
十二、智慧財產權 • 本合作研究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研發成果,屬於本會出資部份所應得者,除經本會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歸屬於計畫執行單位所有。 • 本合作研究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由計畫執行單位與合作企業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協議之。
大產學 小產學 國防科技小組 應科小組 科教 國合 學術 應用 2+1 或1+2 簽准不計者 十三、計畫不計入一般專題 研究計畫數 • 執行本合作研究計畫之人員,其計畫不計入本會一般專題研究計畫數計算。 一般專題 特約研究 前瞻重點 國家型計畫 卓越計畫
本會91年及92年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 執行單位一覽表 國立台灣大學 國立政治大學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國立清華大學 國立中興大學 國立交通大學 國立中央大學 國立中山大學 國立成功大學 台北市立體育學院 國立中正大學 國立東華大學 國立暨南大學 國立台北大學 國立高雄大學 國立嘉義大學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國立陽明大學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國立高雄海洋技術學院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國立台灣藝術大學 國立虎尾科技學院 國立高雄應用科大 國立宜蘭大學 國立聯合大學 國立勤益技術學院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 國立澎湖技術學院 東海大學 輔仁大學 東吳大學 淡江大學 中原大學 逢甲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台中健康暨管理學院
本會91年及92年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 執行單位一覽表 (續) 元智大學 大葉大學 華梵大學 義守大學 中華大學 台北醫學大學 大同大學 長庚大學 朝陽科技大學 明道管理學院 中國海事商業專科學校 東方工商專科學校 實踐大學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南台科技大學 崑山科技大學 明新技術學院 弘光科技大學 高苑技術學院 龍華科技大學 清雲技術學院 明志技術學院 萬能技術學院 元培科學技術學院 中華技術學院 正修科技大學 新埔技術學院 永達技術學院 和春技術學院 建國技術學院 遠東技術學院 中華醫事學院 修平技術學院 東南技術學院 中州技術學院 吳鳳技術學院 亞東技術學院 南亞技術學院 德霖技術學院 南榮技術學院 南開技術學院 中正理工學院
本會91年及92年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 執行單位一覽表 (續) 樹德科技大學 高雄醫學大學 靜宜大學 中國醫藥大學 稻江科技管理學院 華夏工商專科學校 親民工商專科學校 銘傳大學 大華技術學院 輔英科技大學 景文技術學院 中台醫護技術學院 聖約翰技術學院 大仁技術學院 醒吾技術學院 中國技術學院 致理技術學院 環球技術學院 光武技術學院 蘭陽技術學院 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 黎明技術學院 國防醫學院 國防管理學院 陸軍軍官學校 空軍軍官學校 中央警察大學 空軍航空技術學校 國立中國醫學研究所
91-93年度國科會產學核定補助件數較高之前15個學校91-93年度國科會產學核定補助件數較高之前15個學校 • 萬能科技大學 • 雲林科技大學 • 逢甲大學 • 清雲科技大學 • 清華大學 • 崑山科技大學 • 南台科技大學 • 虎尾科技大學 • 交通大學 • 成功大學 • 台灣科技大學 • 台灣大學 • 台北科技大學 • 中興大學 • 中央大學 資料來源:國科會綜合處 註:依機構名稱筆劃排序
93年 第一期 92年 第二期 91年 第二期 92年 第一期 91年 第一期 核定件數 529 394 277 487 559 核定金額 (國科會補助) 202,731 148,311 108,255 184,220 202,671 (千元) 企業界配合款 90,830 66,594 (千元) 45,330 79,663 82,290 技轉金 27,866 20,880 14,636 26,335 22,352 (千元) 出資比例 30.94% 30.99% 29.5% 30.20% 28.9% (千元) 計畫平均核定金額 608 598 607 596 550 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 531 404 288 516 610 (人次) 教授 155 104 82 170 218 副教授 224 189 122 238 271 助理教授 93 125 69 88 101 / / 講師/其他 27/0 15 0 18/0 14/6 10 10 培育人才 人 ( ) 562 386 731 746 817 94 105 博士生 76 116 135 碩士生 641 468 310 615 682 91年度至93年度工程處小產學推動績效
91年度 第一期 91年度 第二期 92年度 第一期 92年度 第二期 93年度 第一期 申請機構 百分比(%) 百分比(%) 百分比(%) 百分比(%) 百分比(%) 通過 件數 通過 件數 通過 件數 通過 件數 通過 件數 25.1 22.3 公立大學院校 80 219 142 98 118 29.4 39.2 28.9 19.2 21.4 公立技職院校 55 126 117 75 113 22.6 19.9 24.2 16.4 17.8 私立大學院校 101 64 94 94 18.1 47 17.0 19.5 38.6 37.8 私立技職院校 90 107 122 151 200 19.2 32.5 25.3 0.8 0.8 其他 5 4 5 8 3 0.9 1.8 1.7 100 100 合計 277 558 483 391 529 100 100 100 91年度~93年度第一期工程處小產學計畫審查件數統計 製表:93.5.26 91第一期:91.6.1~92.5.31 91第二期:91.12.1~92.11.30 92第一期:92.6.1~93.5.31 92第二期:92.12.1~93.11.30 93第一期:93.6.1~94.5.31
91年度至93年度各學門申請件數百分比 93第一期(%) 92第一期(%) 91第二期(%) 92第二期(%) 91第一期(%) 學門名稱 土木,建築相關領域 9 15 11 11 14 11 15 10 8 化工,化學相關領域 8 電機,光電相關領域 13 8 13 10 13 機械,造船相關領域 14 14 12 16 17 17 22 工業工程,自動化相關領域 18 20 21 電子,資訊相關領域 16 14 15 9 13 材料,紡織相關領域 11 8 11 14 9 醫學,其他相關領域 9 7 7 5 12
國科會小產學計畫歷年申請及核定件數統計表(一)國科會小產學計畫歷年申請及核定件數統計表(一) 統計至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國科會小產學計畫歷年申請及核定件數統計表(二)國科會小產學計畫歷年申請及核定件數統計表(二) 統計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國科會小產學計畫歷年申請及核定件數統計表(三)國科會小產學計畫歷年申請及核定件數統計表(三) 統計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國科會小產學計畫歷年申請及核定件數統計表(四)國科會小產學計畫歷年申請及核定件數統計表(四) 統計至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傑出產學合作獎選拔 *93年度已於93年1月31日截止申請
申請人資格: • 申請人應為執行本會與產業共同補助之研究計畫,全程計畫已完成半年以上未滿五年之計畫主持人,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研究成果能顯著促進產業競爭力及產業升級,提升我國在該領域或學門之產業技術地位及技術創新研發能力。 (二)研究成果能逹到預期之技術指標、效益,並對國家建設、產業升級或提升產業技術之研發能力確有助益。 (三)研究成果獲得發明專利,且具實務應用潛力與創見。
申請方式: • 依本會公告受理申請期間,每年辦理一次。 • 申請人應檢附書面完整成果報告及電子檔、申請人自評表及合作企業評等表各一式四份,由申請機構彙整並造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一併函送本會申請。計畫未結案及文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 每一計畫主持人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已獲獎之計畫不得再重複申請。
審查程序: • 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審查。 • 初審由同領域之學術界及產業界專家書面審查,評定優良者進入複審。 • 複審由相關學術界及產業界專家以會議方式共同會審;必要時,得通知計畫主持人及合作廠商出席報告研發成果,或由複審委員實地查訪。 • 審查作業期間,以本項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為原則,必要時得予延長。
獎勵 • 本會就申請案件中遴選績效傑出者給獎,獲獎人數每年至多以十名為限。 • 獲獎人除由本會頒發獎狀一紙外,並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 獲獎人於獎勵當年度不得重複領取本會傑出研究獎、特約研究主持費、或一般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主持費。
小產學諮詢窗口 • 工程科技推展中心 陳正哲秘書 (06)237-7917 • 各大專院校之研究發展處/技研處 • 工程處 沈觀葆先生(02)2737-7527
國科會91年度各處室申請件數及通過件數統計表國科會91年度各處室申請件數及通過件數統計表 統計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國科會92年度各處室申請件數及通過件數統計表國科會92年度各處室申請件數及通過件數統計表 統計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數據為核定計畫數,包括未執行之註銷案。
國科會93年度各處室申請件數及通過件數統計表國科會93年度各處室申請件數及通過件數統計表 統計至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