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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权 法

物 权 法. 中国物权法. 王崇敏 李建华 高等教育出版社. 物 权 法.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第四章 担保物权 第五章 占有.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第四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的概念 与 特征 (一)物权名称的起源 1 、物权观念起源于古罗马法,“物的诉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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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物 权 法

  2. 中国物权法 王崇敏 李建华 高等教育出版社

  3. 物 权 法 • 第一章 物权概述 • 第二章 所有权 • 第三章 用益物权 • 第四章 担保物权 • 第五章 占有

  4.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第四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5.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名称的起源 1、物权观念起源于古罗马法,“物的诉权”概念。 2、物权这一概念是欧洲中世纪时期的学者创造的。 3、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正式有了物权概念。 4、1896年《德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体系,物权正式立法化。

  6. (二)物权的定义 《物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7. (三)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具有排他性

  8. (四)物权的起源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四)物权的起源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 1、物权的起源 原始社会无主物的先占→私有制度出现→法律的出现→法律对先占的保护

  9. 2、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 ◆主要差异:罗马法重视物的所有关系; 日耳曼法重视物的利用关系 ◆差异产生的原因:民族传统和习俗以及社 会经济发展水平

  10. 二、物权的分类 (一)《民法通则》的分类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11. (二)学理上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6、本权与占有

  12. 三、物权法的基础理论 (一)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为私法 2、物权法为财产法 3、物权法为强行法 4、物权法为本土法 5、物权法具有公共性

  13. (二)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1、物权法的国际化潮流 2、物权种类的增加 3、物权法定主义的缓和 4、用益物权的消长

  14. 5、所有权的价值化与社会化 6、担保物权机能的强化与担保形态的多样化 7、财产共有制度的调整 8、物权和债权的相对化

  15.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一物一权原则 也称为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互相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存在,一个物权的客体只能以一物为限。

  16.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17. 3、公示公信原则 是指物权变动必须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知晓,物权变动公示以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基于对公示的信赖,即便公示表征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物权状况不一致,法律仍然按照公示表征的物权状况对第三人予以保护。

  18.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互相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存在,一个物权的客体只能以一物为限。

  19.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是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实现。

  20.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遵循“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但也有例外: *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法律的特别规定 *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

  21. 2、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实现,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 例外:一是买卖不破租赁; 二是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规定。

  22.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都可以追至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

  23. 四、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危险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

  24. 1、物上请求权的行使:诉讼或诉讼外的方式 2、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权利基础不同 *目的不同 *构成要件不同 *效力不同

  25.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概述 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变更→物权的消灭

  26. 二、物权表动的原因 1、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27. 三、物权变动的模式 1、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完全分离而独立存在;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相应的债权行为的影响,当相应的债权行为无效或撤销时物权行为并不当然无效,仍产生物权表动的法律效果。

  28. 2、物权变动的模式 *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不承认物权合同的存在,交付与登记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对当事人没有影响。 *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是独立的行为,有分别独立的效果,物权行为引起物权变动。 *折衷主义:当物权基于民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债权合同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的形式要件。

  29. 3、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区分原则: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效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其成立与生效要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原因行为中,当事人承担债法上的权利义务;结果行为中,当事人完成物权的变动,使物权发生排他性后果。

  30. 4、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制度 动产物权变动采用交付公示,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公示。

  31. 登记的类型: (1)实体权利登记与程序权利登记 (2)设权登记与宣示登记 (3)本登记与预备登记

  32. 交付的类型: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 (3)指示交付 (4)拟制交付

  33. 第四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一、请求确认物权 二、物上请求权

  34. 本章思考题 1、对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理解。 2、物权的分类以及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3、试述物权的民法保护。 4、论述物权的公示方法。 5、试述物权行为理论 6、简答物权的特征

  35.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共有 第三节 相邻关系 第四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6.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1、绝对性 * 2、排他性 * 3、完全性 * 4、弹力性 * 5、永久性

  37. 二、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

  38. 三、所有权的社会作用及其发展变迁

  39. 四、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1、生产劳动 2、收取孳息 3、国家强制

  40. 4、拾得遗失物 5、添附 • 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的财产。分为三种形式:混合、加工、附合。 6、无主物先占 7、货币所有权

  41. 8、善意取得 (1)概念 • 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并履行了物权变动手续,如果收人让取得该物时是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42. (2)成立要件 *标的为动产或不动产 *出让人无处分权 *受让人为善意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须占有或登记

  43. 9、取得时效 (1)概念 • 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持续的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44. (2)成立要件 *占有是自主、和平、公然、持续的 *标的物须为他人之物 *须经过一定的期间

  45. (二)所有权的消灭

  46. 五、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一)国家所有权 1、权利主体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 2、权利客体具有无限广泛性和专有性 3、取得方式具有强制性

  47. (二)集体所有权 1、权利主体的广泛性与多元性 2、权利客体的限定性 3、所有权行使的特殊性

  48. (三)私人所有权 (四)法人所有权

  49. 第二节 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50. 1、主体的多数性 2、客体的单一性 3、内容的共同性 4、性质的不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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