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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权 法. 中国物权法. 王崇敏 李建华 高等教育出版社. 物 权 法.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第四章 担保物权 第五章 占有.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第四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的概念 与 特征 (一)物权名称的起源 1 、物权观念起源于古罗马法,“物的诉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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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 王崇敏 李建华 高等教育出版社
物 权 法 • 第一章 物权概述 • 第二章 所有权 • 第三章 用益物权 • 第四章 担保物权 • 第五章 占有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第四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名称的起源 1、物权观念起源于古罗马法,“物的诉权”概念。 2、物权这一概念是欧洲中世纪时期的学者创造的。 3、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正式有了物权概念。 4、1896年《德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体系,物权正式立法化。
(二)物权的定义 《物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具有排他性
(四)物权的起源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四)物权的起源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 1、物权的起源 原始社会无主物的先占→私有制度出现→法律的出现→法律对先占的保护
2、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 ◆主要差异:罗马法重视物的所有关系; 日耳曼法重视物的利用关系 ◆差异产生的原因:民族传统和习俗以及社 会经济发展水平
二、物权的分类 (一)《民法通则》的分类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二)学理上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6、本权与占有
三、物权法的基础理论 (一)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为私法 2、物权法为财产法 3、物权法为强行法 4、物权法为本土法 5、物权法具有公共性
(二)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1、物权法的国际化潮流 2、物权种类的增加 3、物权法定主义的缓和 4、用益物权的消长
5、所有权的价值化与社会化 6、担保物权机能的强化与担保形态的多样化 7、财产共有制度的调整 8、物权和债权的相对化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一物一权原则 也称为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互相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存在,一个物权的客体只能以一物为限。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3、公示公信原则 是指物权变动必须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知晓,物权变动公示以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基于对公示的信赖,即便公示表征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物权状况不一致,法律仍然按照公示表征的物权状况对第三人予以保护。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互相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存在,一个物权的客体只能以一物为限。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是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实现。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遵循“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但也有例外: *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法律的特别规定 *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
2、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实现,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 例外:一是买卖不破租赁; 二是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规定。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都可以追至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
四、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危险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
1、物上请求权的行使:诉讼或诉讼外的方式 2、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权利基础不同 *目的不同 *构成要件不同 *效力不同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概述 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变更→物权的消灭
二、物权表动的原因 1、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三、物权变动的模式 1、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完全分离而独立存在;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相应的债权行为的影响,当相应的债权行为无效或撤销时物权行为并不当然无效,仍产生物权表动的法律效果。
2、物权变动的模式 *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不承认物权合同的存在,交付与登记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对当事人没有影响。 *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是独立的行为,有分别独立的效果,物权行为引起物权变动。 *折衷主义:当物权基于民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债权合同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的形式要件。
3、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区分原则: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效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其成立与生效要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原因行为中,当事人承担债法上的权利义务;结果行为中,当事人完成物权的变动,使物权发生排他性后果。
4、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制度 动产物权变动采用交付公示,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公示。
登记的类型: (1)实体权利登记与程序权利登记 (2)设权登记与宣示登记 (3)本登记与预备登记
交付的类型: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 (3)指示交付 (4)拟制交付
第四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一、请求确认物权 二、物上请求权
本章思考题 1、对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理解。 2、物权的分类以及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3、试述物权的民法保护。 4、论述物权的公示方法。 5、试述物权行为理论 6、简答物权的特征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共有 第三节 相邻关系 第四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1、绝对性 * 2、排他性 * 3、完全性 * 4、弹力性 * 5、永久性
二、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
四、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1、生产劳动 2、收取孳息 3、国家强制
4、拾得遗失物 5、添附 • 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的财产。分为三种形式:混合、加工、附合。 6、无主物先占 7、货币所有权
8、善意取得 (1)概念 • 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并履行了物权变动手续,如果收人让取得该物时是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2)成立要件 *标的为动产或不动产 *出让人无处分权 *受让人为善意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须占有或登记
9、取得时效 (1)概念 • 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持续的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2)成立要件 *占有是自主、和平、公然、持续的 *标的物须为他人之物 *须经过一定的期间
五、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一)国家所有权 1、权利主体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 2、权利客体具有无限广泛性和专有性 3、取得方式具有强制性
(二)集体所有权 1、权利主体的广泛性与多元性 2、权利客体的限定性 3、所有权行使的特殊性
(三)私人所有权 (四)法人所有权
第二节 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1、主体的多数性 2、客体的单一性 3、内容的共同性 4、性质的不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