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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投资和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 CFIUS). 美国境内的外国直接投资. 美国是开放投资的坚定支持者. “美国明确支持其境内的国际投资,并同样承诺为在国外的美国投资者获得公正、公平和非歧视待遇” - 总统乔治 · W. 布什 2007 年 5 月 10 日. 美国境内的外国直接投资: 相当于美国 GDP 的 15% ( 2005 年为 1.9 万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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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开放投资的坚定支持者 “美国明确支持其境内的国际投资,并同样承诺为在国外的美国投资者获得公正、公平和非歧视待遇” - 总统乔治 ·W. 布什 2007年5月10日 • 美国境内的外国直接投资: • 相当于美国GDP的15%(2005年为1.9万亿美元) • 在美国私营部门雇佣人数占4.5%(2005年为510万人) • 在美国间接提供额外就业机会460万个 • 工资比美国平均水平高30% • 投入的研发费用占13%(300亿美元) • 占美国出口额的19%(1539亿美元)
美国境内的外国直接投资:承诺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美国境内的外国直接投资:承诺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 非歧视待遇:在几乎全部经济领域中给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 透明性:《行政程序法》规定对法律议案进行通告和征求意见,并出版公布最终实施的法规。 • 行政-司法程序:高效、可预期和透明
美国境内的外国直接投资:主要法律禁止 根据我们的贸易承诺,美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非歧视待遇的例外情况很少,并明确公布,通常不得扩大范围 • 能源:禁止颁发核能浓缩业务许可证 • 通信:在广播、公共通信运营商和广播电台企业中外国股本上限为25% • 航空承运人:外国股本上限为25% • 海运:在轮船公司不得占多数股份;在沿海航运公司的股本上限为25% 同时:在美国的WTO承诺中有几项针对州际措施的例外情况,但这些仅适用 于纯粹的州际贸易情形
美国境内的外国直接投资:非歧视企业法规 • 开办企业:根据企业的业务活动/业务领域,外国企业和国内企业都要遵守非歧视联邦法规 • 与外国直接投资交易有关的主要监管审查 • 反垄断: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大的并购项目进行为期30天的调查 • 证券: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披露有关登记债务和股本的信息,以及有关公众公司及其销售情况的信息 • 国防:国防部颁布设备和安全审查规定,审查附带机密合同的外国并购美国公司的案件 • 跨境流动:商务部和州监管双重用途和军事用途出口,国土安全部监管进口和移民签证 • 通信:联邦通信委员会负责批准电信并购和营业许可证 • 金融: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监理署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颁发银行/经纪业许可证和审查并购事项;执行非歧视审慎法规 – 其他部门监管:根据部门而异,其他部门可能要求许可事项或审查,包括交通运输部、能源部、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等
国会的职责 国会致力于广泛的投资政策事项 • 贸易协定:国会(1)制定谈判目标,批准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协定;(2)批准双边投资协定 • 投资审查:通过颁布法令,国会授权行政部门通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进行审查 • 监督:国会审查特定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 • 是否遵守自由贸易协定目标的规定 •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只在对交易项目进行审查后向国会作出报告
行政部门的职责 行政部门执行美国的贸易政策并执行国会通过的贸易和投资法律 • 贸易协定: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协定和投资协定谈判 • 投资审查:对特定的外国投资交易进行审查,以确认国家安全事项 • 报告:就遵守贸易目标和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向国会报告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目的 • 审查外国企业并购美国企业事项,消除任何国家安全风险 • 限于导致外国控制的并购项目 • 不考虑美国国家经济利益 • 总统独自有权禁止交易 •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可以建议总统禁止某个交易 • 总统只禁止过一项交易(1990年) • 2007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FINSA) • 7月26日签署法律;10月24日生效 • 对作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执法依据的1988年埃克森-弗劳里奥法进行了修改 • 保持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基本的开放投资特点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成员 • 八个行政部门 • 财政部(主席单位) • 国务院 • 商务部 • 国防部 • 司法部 • 国土安全部 • *能源部 • *劳工部(依职权) • 七个白宫机构 •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 科技办公室 • 管理和预算办公室 • 经济顾问委员会 • 国家经济委员会 • 国家安全委员会 • *国家情报总监(依职权) • * 新成员,根据2007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程序概况 • 选择性: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美国境内的并购项目不到总数的7%,包括一个外国收购方和一个国内目标 • 努力解决问题,而不是禁止交易 • 2006年,113个项目中只有16个结果是减轻损失协定,大部分项目只给公司增加了很轻的负担 • 高效: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的80%以上的项目都在30天内得到批准,而且没有增加任何要求 • 关注焦点少:审查仅限于特定交易涉及的国家安全风险 – 不涉及其他广泛因素,如国家利益、经济安全或行业政策
30天 审查期限 如必要, 45天 调查期限 如必要: 15天 总统决定期限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高效程序 • 2006年113件备案 • 2006年7件(占总数6%) • 2006年2件(占总数1.8%) • 没有交易项目被禁止 在规定的时限内,如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或总统没有采取行动禁止该交易,由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的交易就进入了安全地带(只有有限的例外情况,针对备案方的某些重大不当行为)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只聚焦于国家安全 •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只考虑交易对国家安全的特定影响,不是针对广泛的国家安全政策或其他首要事项 • 1988年的法律列举了几项国家安全要素 • 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列举了增加的国家安全要素,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已考虑相关要素: 埃克森-弗劳里奥法 • 针对计划项目国防需要的国内生产和能力 • 美国针对国家安全需要的能力 • 对特定国家销售/转售军事技术 • 美国在影响国家安全领域的技术领先地位 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中增加: • 安全相关问题对关键基础设施/技术的影响 • 更加重视外国政府控制 • 由国有企业进行的并购是否具有风险,考虑该国在不扩散、反恐、技术转移等方面的记录 • 对长期能源/关键资源需求的影响
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维护开放投资方向的同时完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程序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维护开放投资方向的同时完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程序 • 维护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基本的开放投资方向 • 对真正引起国家安全问题的案例,维持非常有选择性的关注(无强制性备案) • 规范目前的运作程序以求解决问题,而不是禁止交易 • 维持目前关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和总统行动的严格的期限规定 • 再次确认国会对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委任 • 在结案前,无需向国会报告 • 国会应遵守保密法律规定 • 向国会提交重要的决定之后报告和年度报告 • 完善高级别责任制度 • 副国务卿必须签署第二阶段调查的结案、涉及外国政府控制的所有案件、涉及关键基础设施的特定案件 • 助理国务卿必须签署其他所有案件的结案 • 财政部及其指定的针对某个案件的领导机构对国会负正式责任
2007年 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重要日期 总统将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签署为法律 财政部举办听证会征求对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程序的意见 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生效 最终条例必须出版 对引起国家安全考虑的案例类型必须出版指导方针 • 2007年7月26日 • 2007年10月23日 • 2007年10月24日 • 2008年4月22日 • 2008年4月22日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外国政府控制 • 外国政府控制要求高级别的责任制度 • 1988法律和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都规定对此类案件进行第二阶段调查,除非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确认决定没有国家安全问题 • 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规定副国务卿签署决定这类案件的结案,助理国务卿签署其他案件的结案 •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大量的外国政府控制案件 • 自1992年,审查了157件交易(占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案件数量的14%) • 20件包括减轻损失协定(占13%) • 11件继续进行调查(占7%)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公司的最佳作法 • 预备案:在正式通知备案前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提供信息,确保通知是完整的 • 利益相关者简报:与国会增加讨论潜在的有争议的交易 • 商业目的:证明交易是被商业利益驱动 • 解决问题思路:积极致力于解决国家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