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k likes | 1.74k Views
第七章 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对外贸易的形成. 第一节 开辟通商口岸和租界制度 第二节 协定关税与外籍税务司制度 第三节 沿海及内河航行通商权 第四节 片面最惠国待遇 第五节 领事裁判权. 第一节 开辟通商口岸和租界制度. 一、通商口岸的开辟与发展 二、 租界制度. 一、通商口岸的开辟与发展. (一)通商口岸基本含义 (二)通商口岸的发展 (三)通商口岸的作用. (一)通商口岸基本含义. 通商口岸又称 “ 条约口岸 ” ( Treaty Port ),是近代中国受西方列强控制、受条约规定被迫开放的地区。是西方列强对中国地域开放权利的侵犯。. 南京条约英方谈判代表.
E N D
第七章 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对外贸易的形成 • 第一节 开辟通商口岸和租界制度 • 第二节 协定关税与外籍税务司制度 • 第三节 沿海及内河航行通商权 • 第四节 片面最惠国待遇 • 第五节 领事裁判权
第一节 开辟通商口岸和租界制度 一、通商口岸的开辟与发展 二、 租界制度
一、通商口岸的开辟与发展 (一)通商口岸基本含义 (二)通商口岸的发展 (三)通商口岸的作用
(一)通商口岸基本含义 通商口岸又称“条约口岸”(Treaty Port ),是近代中国受西方列强控制、受条约规定被迫开放的地区。是西方列强对中国地域开放权利的侵犯。
(二)通商口岸的发展 1、甲午战前 •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规定:五口开放。由此打破了清朝广州一口通商的贸易体制。 • 1858年中英、中法《天津条约》规定:增开沿海的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南、淡水、潮州(后改汕头)、琼州及沿江的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 • 1860年,中英《北京条约》,迫使中国开放天津。 • 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迫使中国开放宜昌、芜湖、温州、北海。
内陆边疆口岸的开放 • 1887年中法《续议商务专条》开放广西的龙州、云南的蒙自; • 1893年中英《藏印条约》迫开西藏的亚东。 • 1851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规定中国开放伊犁、塔尔巴哈台(今新疆塔城); • 1860年中俄《北京条约》开辟喀什噶尔(今新疆喀什)、库伦(今蒙古人民共和国乌兰巴托); • 1881年中俄《伊犁条约》及《陆路通商改订章程》开辟吐鲁番、哈密、乌鲁木齐、古城、乌里雅苏台(今蒙古人民共和国布哈兰图)和肃州(今甘肃嘉峪关)为通商口岸。
2、甲午战后 • 甲午战前,西方列强使中国开放的商埠主要是在沿海、沿江及沿边地带。甲午战后,除上述地带的开放进一步扩大范围外,还将一些内陆城镇辟为通商口岸。 • 甲午战后中国被迫开放的口岸主要有: • 1895年4月,中日《马关条约》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1895年5月,《中法商务专条》迫使中国开放云南河口、思茅。1897年中英《中缅条约》,规定中国开放广西梧州、广东三水。
1902—1903年,中国分别与英、日签订《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及《中国通商航海续约》开放了广东江门、湖南长沙。1902—1903年,中国分别与英、日签订《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及《中国通商航海续约》开放了广东江门、湖南长沙。 • 1905年日俄战争后,中日签订《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迫开中国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瑗珲、满州里等15处口岸。 • 1906年中英续订《印藏续约》,迫开西藏的江孜。 • 甲午战后,中国广袤的领土从沿海到沿江、从边疆到内地,几乎全部对外人敞开,西方列强控制中国对外贸易的基地进一步扩大,到1930年,中国共开商埠105处。
(三)通商口岸的作用 • 开辟通商口岸是西方列强在中国获得的特权,使中国对外经贸主权受到严重侵犯。 • 西方列强控制了通商口岸的经济,进而由此向周边地区辐射,使通商口岸成为西方国家对华经济渗透的基地。 • 通商口岸西式资本主义企业的兴办,客观上也对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诞生也起了示范作用,成为中国对外开放的窗口。
二、租界制度 • (一)租界制度基本含义 • (二)租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一)租界制度基本含义 • 在通商口岸或其它地区划出一部分土地作为外国人的居留地,外国人在此享有行政、司法大权。租界及租借地成为外国人在中国的殖民地,即“国中之国”(State in State)。 • 分为两种形式:租界、租借地。
(二)租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居留地的出现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废除了夷人不得居留的政策。 1843年中英《虎门条约》规定,中国地方官与英国领事商议,划定地界,供英人租赁。 1845年11月英国驻上海领事巴富尔(George Balfour)与清苏松太道宫慕久签订《上海租地章程》,规定了英国人在上海拘留地的界址、租地的手续及应遵守的各项事宜等。美、法步英国后尘,也在上海划定了各自的居留地。
2、居留地变成租界 • 1853年,上海小刀会起义,英、法、美三国驻沪领事片面修改了《租地章程》,订立《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随即通告上海道台。 • 按照列强修改了的章程,列强在居留地获得行政、司法、警察等大权。据此,列强在上海组织了市政府——工部局、警察及法庭等。中国对外国人在华居留地的主权尽失,居留地演变为租界。 • 到1904年,西方各国先后在中国的16个口岸建立了37处租界。
3、强占租借地 • 1898年德国迫使清政府与之签订《胶澳租界条约》,德国租界胶州湾,租期99年,山东省变成德国的势力范围; • 1898年俄国强迫中国订立《旅大租地条约》强占旅顺、大连,租期25年,东北成为俄国的势力范围。1905年日俄战争后,俄国将其在东北的大部分权益转让给了日本。 • 1898年法国强迫中国订立《广州湾租借条约》强占广州湾(今湛江港),租期99年,北部湾成为其势力范围。
1898年英国强迫中国订立《威海卫租借专条》强占威海卫(今威海市)和刘公岛,租期25年。1898年英国强迫中国订立《威海卫租借专条》强占威海卫(今威海市)和刘公岛,租期25年。 • 1898年6月9日和1899年3月19日迫使中国订立《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香港新租界合同》强租九龙半岛,租期99年。(1842年占香港岛;1860占九龙半岛南端尖沙咀一带;1898年租借九龙半岛深圳河以南地区。) • 同时英国还迫使清政府承诺不将长江流域割让给其他任何国家。
1898年,日本迫使清政府承认福建为其势力范围,次年与清廷订立《福州口日本专用租界条款》,租期30年。1898年,日本迫使清政府承认福建为其势力范围,次年与清廷订立《福州口日本专用租界条款》,租期30年。 • 西方列强在租借地享有行政、警察权,享有修建铁路、开采矿藏等优先的、排他的特权。租借地成为列强在中国更大的殖民地。在租借地内,列强控制了对外贸易的实际经营和管理权。 • 到1899年9月—11月,未在中国获得势力范围的美国提出了一个针对中国的所谓“门户开放”政策。其主旨在于:一方面承认各国在华的既得利益,另一方面又要求各国在其势力范围内对其它国家的贸易予以开放。
第二节 协定关税与外籍税务司制度 • 一、协定关税 • 二、外籍税务司制度
一、协定关税 • (一)关税制定权的丧失 • (二)关税修订权 • (三)关税支配、使用权 • (四)关税的保管权 • (五)内地关税——子口半税制度
(一)关税制定权的丧失 1842《南京条约》确立了片面协定关税原则。 1843《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中国大部分进口商品税率为5%左右的从价税。此即中国第一个片面协定税则——1843年税则,标志着中国关税制定权的丧失,中国关税自主权被剥夺。
(二)关税修订权 1844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从法律上剥夺了中国的关税修订权,确立了中国进出口税则必须经资本主义各国同意后才能修订的原则。
协定关税时期进口税则的修订 • 从1843-1929年,80多年,中国仅在1858年、1902年、1918年、1922年进行了四次修订,出口税则仅1858年了一次。
1、1858年税则 1858年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该条约规定:除茶、丝、鸦片及免税商品外,所有进出口货物一律按“值百抽五”征税。 “值百抽五”这一税率原则被正式固定了下来。
2、1902年税则 为增加足够的税收以偿付“庚子赔款”,列强同意中国修改税则,以达到“切实值百抽五”。
3、1918年税则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协约国要求中国参战,中国提出以恢复关税自主权为条件。列强同意中国修改税则,将中国关税税率提高到“切实值百抽五”的水平。
4、1922年税则 恢复中国关税自主权的谈判长期拖延未决,1922年,西方缔约国同意中国对税则进行第四次修订。
(三)关税支配、使用权 • 对外赔款的抵押品 • 1860年《北京条约》规定:中国对英法两国各自800万两的巨额赔款,由中国关税收入内扣缴,一年分四次,每次交关税收入的1/5。 • 借债的抵押品 • 1877年中国自英国贷款500万两,指定以海关税收作担保。
(四)关税的保管权 1911年11月辛亥革命爆发,为确保中国对外赔款和外债的偿还,列强擅自决定将中国关税收入分别存入汇丰、德华、道胜三家外国在华银行,并由其组成的“海关联合委员会”实行外籍税务司代收关税、代付债款的办法,中国自此丧失了关税税款的保管权。
(五)内地关税——子口半税制度 • 清初内地关税主要是常关税。太平天国起义后(1854年),清王朝为增加军费,设立厘卡征收厘金。
1、英国对中国内地税的干涉 1842年《南京条约》列强开始干涉内地税。 19世纪50年代,厘金对于西方列强向中国倾销商品和掠夺中国原料无疑构成了障碍。英国要求修改《南京条约》
2、子口税制的确立 • 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及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以2.5%的子口税,代替沿途所经各常关税和厘金。 • 因海关所在口岸为母口,内地关为子口,又因所征税率为正税的一半,故称子口税或子口半税。 • 1872年,英国又迫使清廷承认中国商人贩卖洋货也受子口税的保护。
影响 • 子口税制使外国商人和外国商品受到额外保护,外商在中国享有超国民待遇。 • 使中国商人、中国商品在国内、国际竞争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
中国关税自主权丧失的危害 • 无法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税则进行调整和变更。 • 近代中国关税出现了一系列扭曲的现象 • (1)进口税低于出口税;(2)外商纳税低于中国商人;(3)均一税;(4)固定税(5)单方面的低税率。
不但降低了中国关税的财政作用,而更为严重的是中国关税完全丧失了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发展的作用。不但降低了中国关税的财政作用,而更为严重的是中国关税完全丧失了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发展的作用。
二、外籍税务司制度 (一)外籍税务司制度的形成 (二)近代半殖民的海关的发展及其职能
(一)外籍税务司制度的形成 1、领事报关制度 • 1843年,《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 • 领事报关制度使中国海关不能独立行使职权,中国海关行政主权的完整性遭到破坏。
2、上海海关管理权的丧失 • 1853年9月7日,上海小刀会起义, “领事代征制”。 • 1854年6月签署《上海海关协定》:海关机构中任用外籍人员担任税务监督; • 1854月7月中国第一个半殖民地海关—上海海关正式开办。
3、外籍税务司制度的确立 • 1858年,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 • 1859年,李泰国被任命为中国第一任外籍总税务(Inspector General of Customs),按西方近代海关模式逐步改组各地海关。 • 外籍税务司制度——半殖民地海关制度的核心。
4、李泰国与赫德 • 李泰国与赫德作为外籍税务司制度的两个核心人物,对近代中国海关制度乃至政治、经济、外交、文化均有较大影响。
近代中国半殖民地海关制度的奠基人 曾任英驻沪副领事、上海海关税务监督、总税务司、 骄横跋扈、阿思本舰队,1863年,李泰国被免职,赫德接任其职。 李泰国(Horatio Nelson Lay 1832-1898)
近代中国半殖民地海关制度的完成者 爱尔兰人,贝巴斯特女王学院、香港殖民政府翻译、宁波副领事、广州英领馆帮办、英法联军特派员秘书、广州副税务司、代总税务司(1861)、总税务司(1863),自此直到1909年请假回国(1911年死正式卸任),赫德担任中国总税务司一职长达48年之久,从而确立英国在中国海关的最高统治地位。 赫德(Robert Hert 1835-1911)
(二)近代半殖民的海关的发展及其职能 1、近代半殖民海关的发展 • 新海关在制度上比中国旧式海关进步 • 随着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大,关税额迅速增大。 • 随着通商口岸的增多,新式海关不断发展,到1864年已有14处,近代共有173处新式海关。
2、近代半殖民的海关的职能 • (1)征税、缉私、对外贸易统计。 • (2)插手创建北洋海军。 • (3)操纵外交活动。 • (4)包揽海务、港务工作。 • (5)参与改造同文馆。 • (6)兼办邮政。
小结 • 中国对外贸易发展被列强的利益所左右 • 促进了一些行业的近代化 • 中国近代化进程缓慢,且代价沉重。
第三节 沿海及内河航行通商权 • 一、沿海航行贸易权 • 1、沿海五口,运输洋货(1844中美《望厦条约》) • 2、所有通商口岸洋土货均可运输(1858中美《天津条约》《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 • 二、内河航行及内地贸易权 • 1、长江开放(1858中英《天津条约》) • 2、所有内河开放(20世纪初,中英、日、美等《通商行船条约》) • 3、内地通商权(1858中英《天津条约》)
第四节 片面最惠国待遇 • 一、基本含义及特征 • 最惠国待遇 • 片面最惠国待遇
二、片面最惠国待遇的确立与发展 • 一体均沾原则(1843《虎门条约》) • 片面最惠国待遇的扩大化(1858《中美天津条约》)
三、主要危害 • 成为列强肆意扩大其在华政治经济权益的重要工具
第五节 领事裁判权 •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 1843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 二、领事裁判权发展 • 1844中美《望厦条约》适用范围由刑事到民事、地区由五口到全国。 • 1865年中国丧失对罪犯的抓捕权。 • 1869年,扩大到无约国民 • 三、主要危害 • 为外商违法活动提供了庇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