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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 培训讲座. 时 间: 2012 年 6 月 主讲人 : 郭亚丽 单 位:喀喇沁旗财政局. 农村社会保障. 第一部分、 农村养老 ——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第二部分、 农村医疗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部分、 农村社会救助 第四部分、 农村社会福利. 第一部分. 农村养老 ——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一)基本原则 (二)新农保的保障对象 (三)新农保基金的筹集 (四)新农保的养老金待遇 (五)新农保的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六)新农保基金的管理. (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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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 培训讲座 时 间: 2012年6月 主讲人 : 郭亚丽 单 位:喀喇沁旗财政局
农村社会保障 • 第一部分、 农村养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 第二部分、 农村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第三部分、 农村社会救助 • 第四部分、 农村社会福利
第一部分 农村养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 (一)基本原则 • (二)新农保的保障对象 • (三)新农保基金的筹集 • (四)新农保的养老金待遇 • (五)新农保的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 (六)新农保基金的管理
(一)基本原则 • 新农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从全旗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注重社会公平。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新农保的保障对象 • 全旗行政区域内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业户籍人员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三)新农保基金的筹集 •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方面: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须按下列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目前暂设10个档次,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收入的提高,缴费标准可以进行调整。个人缴费实行先申报、后缴纳制度。个人缴费按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委会民主确定。 3、政府补贴。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及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给予补贴,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4.对重度残疾人、农村牧区低保户,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旗社保局按照规定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新农保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分别记账。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四)新农保的养老金待遇 •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自治区依据国家规定统一确定并适时调整。我旗基础养老金2011年6月份以前执行标准: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加20元。从2011年7月份开始,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加5元。盟市、旗县(市、区)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五)新农保的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 具有本旗农村户籍、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缴费满15年的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指儿子、儿媳、未婚的女儿、入赘的女婿、女儿)必须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到达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但不能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六)新农保基金的管理 •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部分农村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农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 (二)新农合基金的筹集 (三)新农合的补偿方式 (四)新农合基金管理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二)预防接种 (三)0—6岁儿童健康管理 (四)孕产妇健康管理 (五)老年人健康管理 (六)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一、(一)新农合制度的实施 • 2006年,我旗被列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旗县,开展新农合工作。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牧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牧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 2012年开始实行市级统筹,引入商业保险参与。
一、(二)新农合基金的筹集 • 新农合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 1.政府资助。从2012年起,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其中:国家156元、自治区42元、市21元、旗21元。 • 2.个人缴费。最初,农牧民个人每年缴费标准不低于10元,随着各级财政对新农合补助标准的提高,农牧民个人的缴费水平也作了相应调整。从2012年起,我区农牧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50元。 • 3.集体扶持。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地新农合制度给予适当扶持,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牧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农合制度。
一、(三)新农合的补偿办法 • 2011年以前,补偿标准是各旗县根据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和相关政策来制定的。从2012年开始,新农合实行全市统一政策。 • 1、补偿范围。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补偿。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 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斗殴造成; • 在境外就医的; • 超出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范围的。
医药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比例先行支付。新农合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医药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比例先行支付。新农合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一、(四)新农合基金管理 • 根据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合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部分农村社会救助 一、农村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范围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 (三)定额救助 二、农村低保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原则 (二)农村牧区低保的资金管理 (三)农村牧区低保的保障对象 (四)、收入计算 (五)农村牧区低保的保障标准 (六)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
农村医疗救助--救助对象范围 •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农村户口的以下人员: • 1、低保对象。 •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孤儿。 • 3、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七至十级伤残军人)。 • 4、农村低收入家庭患大病人员(低收入人员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 • 5、超出医疗保障范围但个人承担巨额医疗费用超出个人承受能力或者医疗效果明显但后继医疗费用取借无门的城乡其他困难居民。
农村医疗救助--救助对象范围 • 6、其它需医疗救助的人员。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 1、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含复印件)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 2、器官移植的费用; • 3、跨年度累积的医疗费用或超出年度救助标准的费用; • 4、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围的费用; • 5、计划生育费用; • 6、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及自残等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7、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8、其它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的。
农村医疗救助---救助方式及标准 • 1、医疗救助资助参合 • 资助参合(保)救助。即为无力自行支付参合资金的救助对象代缴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 • 2、大病医疗救助 • 实行住院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实行医前、医中、医后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 (1)医疗救助对象需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由卫生部门确定,原则上与新农合、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一致。救助对象的用药范围、治疗项目参照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或《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未按药品目录的用药及诊疗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费用数额之内。
农村医疗救助---救助方式及标准 • (2)对于参加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由合作医疗、医疗保险机构出具报销凭证,合作医疗办公室、社会保险局将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传递给民政局,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资金数额以及医疗救助需求情况制定《医疗救助方案》实施救助。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全年最高救助金额1万元。 • (3)对于未参加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 (4)对于不救不活又取借无门的急重病和意外伤害患者,采取医前应急救助。即患者提供旗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户口簿、情况说明,到乡镇民政办填写医前应急救助申请表,经乡镇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民政助理引领到民政局办理病前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待治疗结束后按程序申请医疗救助,补齐救助金额,健全档案资料。
农村医疗救助--定额救助 • 1、对于患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需长期维持治疗又不需要住院的重病人员,由民政部门根据基金筹集情况,每年给予不高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农村低保 • 农村低保,是指政府对家庭生活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2006年开始,我旗开始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该制度以货币补贴为主,实行差额补贴的方式,辅之以政策扶持、临时救济、社会互助等配套政策。
二、农村低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原则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法定赡(扶、抚)养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基本生活。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实行分类施保。
二、农村低保--农村牧区低保的资金管理 • 农村牧区低保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我旗农村低保资金从2009年四季度开始,通过一卡通进行发放,封闭运行。
二、农村低保--农村牧区低保的保障对象 • 农村牧区低保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牧区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牧区居民。 •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1、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但因好逸恶劳、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2、土地、草场、林地、住房被征用,已得到合理补偿的。3、家庭实际生活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4、符合五保条件的农牧民,应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不再重复救助。5、有吸毒、赌博、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的。6、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且赡(扶、抚)养人有能力,而不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7、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无理取闹和扰乱工作秩序的。
二、农村低保--收入计算 •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牧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 1、农牧副业产品去除成本的收入; • 2、耕地、林地、草牧场转包、出租的收益; • 3、各项农牧副业经营、外出务工和其他劳动及劳务收入; • 4、继承、彩票中奖、保险赔款和其他转移性收入; • 5、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 • 6、家庭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房屋租金、集体财产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其他财产收入; • 7、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农村低保--收入计算 •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1、优抚对象、1953年以前入党的老党员、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伤残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和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2、在校学生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贴和困难补助等。3、独生子女奖金。4、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临时性救灾款物以及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捐助款物。5、因意外伤害取得的赔偿金、护理费。6、其他不应当计入的项目。
二、农村低保--农村牧区低保的保障标准 • 保障标准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牧区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当进行调整。2011年我旗人均补助水平为990元(不含一次性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民政部门根据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和困难程度的不同,在补助标准上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施保。1、分类施保应坚持应保尽保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救助与特殊困难救助相结合的原则。2、分类施保的对象分为:重点保障对象、特殊保障对象、基本保障对象。其中:A类308元/季,B类247.5元/季,C类228元/季。
二、农村低保--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 • 按照“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原则,苏木、乡(镇)政府和旗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查了解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四部分 农村社会福利 一、农村五保供养 (一)农村牧区五保供养的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 (三)农村牧区五保供养的内容和标准 (四)农村五保的供养形式 二、老年福利——高龄津贴 (一)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三、孤儿养育 (一)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四、残疾人社会福利 (一)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及管理
一、农村五保供养 • 农村五保供养,主要是对供养对象的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简称“五保”。 • (一)农村牧区五保供养的对象 • 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农村牧区居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是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是无劳动能力的;三是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牧区五保供养的对象 • 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农村牧区居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是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是无劳动能力的;三是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 • 2011年,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标准为3083元;分散供养标准为2196元
农村牧区五保供养的内容和标准 • 1、五保供养的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5、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的丧葬费用和未成年五保对象的教育费用另行计算。 • 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农牧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农牧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盟市或者旗县人民政府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 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其医疗费用先按规定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不足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五保的供养形式 • 对五保对象,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选选择供养方式。有供养条件的敬老院,应尽量满足供养对象入院要求。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服务和管理制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为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定期公布资金、物资使用和伙食标准、生产经营账目等情况,自觉接受供养对象、有关部门的监督。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老年福利—高龄津贴--补贴范围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人高收入老人 • 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1]127号),凡具有本辖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低收入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老年人,均可领取高龄津贴(领取离退休工资、社保退休工资和低保金的高龄老人暂不享受高龄津贴)。
老年福利—高龄津贴--补贴标准 • 高龄津贴按季度发放,实行分档补贴,标准为8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每人每月300元。
孤儿养育--补助对象 • 未满18周岁父母双亡的,确定为孤儿。享受孤儿养育待遇。已满18周岁的在校孤儿,根据学校出具就读证明,在校期间可继续享受待遇。
孤儿养育--补贴标准 • 2011年补助标准为散居孤儿每人每月900元,集中供养 • 每人每月1100元。
四、残疾人社会福利--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 •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定。
四、残疾人社会福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及管理四、残疾人社会福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及管理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户储存。具体用于以下项目: • 补贴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教育;奖励超过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扶持城镇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及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用于补助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