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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报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 《 质量发展纲要( 2011-2020 ) 》 , 引导和激励 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升质量总体水平, 促进淮安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淮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以下简称“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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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报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升质量总体水平,促进淮安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淮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以下简称“组织”)。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以下简称“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组织自愿申请、专家科学评审、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标准》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并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评定不超过2家,可空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协调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向市政府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候选名单。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评审细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成员主要来源是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 (三)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 (四)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 (五)取得国家卓越绩效模式评审员或自评师证书。
第三章 申报条件 •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 • (二)在推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保证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的认证,质量工作在行业中领先;
(三)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或省、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没有严重质量问题;(三)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或省、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没有严重质量问题; • (四)具有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 (五)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包括发布信息、申报推荐、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定、社会公示、市政府审批、颁奖表彰等环节。 • (一) 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日期及相关工作安排,组建评审组。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 申报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市长质量奖申报表; 2、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3、有关证明材料。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组织名单;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资料评审,形成文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现场评审方案,组织专家组现场评审;(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现场评审方案,组织专家组现场评审;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文审和现场评审结果,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领导小组审议; (七)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八)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由市长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50万元奖金。市长质量奖励基金每年100万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通过现场评审但未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由市政府授予“淮安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提名奖数量每年不超过1个。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获奖组织应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第十五条 获奖组织有义务成为质量的真诚倡导者和先进质量管理方式的引领者,积极向其他企业交流质量策略和取得成功业绩的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总体水平提升。
第十六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3年后,可自愿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并按照本办法重新评定。经评审再次获奖的单位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十七条 获奖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领导小组审议,报请市政府审批后,撤销其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一)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 (二)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为申报组织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组织骗取市长质量奖提供方便的,由市政府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第十九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