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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规范申报要素填写说明. 2013 年 6 月. 声明. 本课件仅供企业参考,不代表正式文件。 请各企业以正式的海关公告发布的内容为准。. 背 景. 海关总署令〔2003〕10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 : 明确“申报”行为和企业相关义务。 海关总署公告 〔2008〕52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 : 明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48 个栏目的具体填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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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规范申报要素填写说明 2013年6月
声明 • 本课件仅供企业参考,不代表正式文件。 • 请各企业以正式的海关公告发布的内容为准。
背 景 • 海关总署令〔2003〕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明确“申报”行为和企业相关义务。 • 海关总署公告〔2008〕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明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48个栏目的具体填制要求。 • 2006年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明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目的填制要求;该目录每年更新一次并以公告形式发布。此外,部分商品的具体商品规范申报要求以总署公告形式单独发布。 • 深圳海关每年制发的本关区规范申报目录。
背 景 • 商品规范申报辅助系统:QP4.0预录入环节。 • 要素提示并以表单形式填写。 • 系统检控。
背 景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要素的理解存在差异。 • 海关总署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制发了商品规范申报要素审核标准。 • 了解、熟悉、掌握相关标准和要求,减少退单和计分,提高申报质量。
内 容 • 海关总署规范申报要素填写说明和相关要求。 • 2013年第一季度抽核发现的主要差错情况。
海关总署规范申报要素填写说明 • 海关总署商品规范申报辅助系统应用的需要。 • 海关对报关单商品规范申报抽核需要。 • 企业规范申报质量的需要。
一、确保要素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如申报商品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要求的要素,为了保证报关单规格型号栏显示的完整性,要素应填写明确,不能简单填报“是/否/有/无/非”等字样,如“是否野生”可填报“非野生”,没有品牌,应注明“无品牌”或“无牌”。 • 要素意思表述要完整、准确。
总署《目录》中有些要素是用“是否##”、“有无##”这样的形式表述。例如:税目01.01(马、驴、骡):“是否改良种用”;税目28.03(碳):“有无活性”。总署《目录》中有些要素是用“是否##”、“有无##”这样的形式表述。例如:税目01.01(马、驴、骡):“是否改良种用”;税目28.03(碳):“有无活性”。 • 在预录入环节,商品规范申报辅助系统采用表单格式逐个填写申报要素,并自动合成显示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要素之间用“|”分隔。 • 如果只是简单填写“是”或“否”,“有”或“无”,合成显示的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就可能会出现“…|无|…”的情况。影响海关审接单以及后续管理,甚至影响企业办理退税、收付汇。
二、要素附带括号提示说明内容的填写要求 • 判断要素提示的说明内容之间的关系:“或(or)”、“和(and)” 。 • 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关系 。 • 说明内容之间是“和(and)”关系。 • 说明内容之间既有“或(or)”又有“和(and)”关系 。
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关系 • 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申报 。 • 如品目25.19的申报要素“外观(粉末、粒状、块状等)”,应按实际申报“粉末”或“粒状”或“块状”或说明内容未列明的其他外观形状。
说明内容之间是“和(and)”关系 • 逐项具体申报。 • 如品目48.11的申报要素“规格(成条等、浸渍或涂布物、每平方米克重)”,应按实际逐项具体申报为“成条、浸渍甘油、300克/平方米”
说明内容之间既有“或(or)”又有“和(and)”关系说明内容之间既有“或(or)”又有“和(and)”关系 • 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分别申报。 • 如品目08.02的申报要素“制作或保存方法(鲜、干、去壳、未去壳)”,应按实际分别申报“鲜、未去壳”或“干、去壳”。
三、注解提示要素按要求申报 • 海关总署《目录》采用了与《税则》一致的结构,所列商品按照类、章层次排列。 • 海关总署《目录》在相关章前对该章的共性问题用“注解”加以说明。 • 按照《目录》的“使用说明”,应先阅读各章的注解,再查阅具体商品对应的规范申报内容。
四、要素的填报内容应能够满足归类、价格审核等要求。 • 先明确所要填报要素的类别:归类、价格或审单及其他 • 《目录》中大部分为归类要素,申报时应判断所申报的内容是否满足归类需要。 • 分析税则号列的分布是否与归类要素有关。 • 如品目8482项下滚珠轴承,申报要素“结构类型”应根据归类要求选择填写“调心球轴承”、“深沟球轴承”、“角接触轴承”、“推力球轴承”等。
五、部分要素不需申报的情况 • 一个税号项下可能有多种商品。 • 部分商品申报要素仅针对某一税号下具体某一类商品而设置的。 • 商品规范申报辅助系统对要素的检控。(必填要素不得为空) • 对于针对某一级税号项下部分商品申报要求,如申报商品确属无需填报之特殊情形的,应填报为“无需报”。
五、部分要素不需申报的情况(续) • 如税号28299000,其对应的申报要素“如为高氯酸铵请注明粒度”,如申报商品为溴酸盐、碘酸盐等,该要素的对应内容应填报为“无需报”。 • 此类要素一般采用“…请注明(报明)”的表述形式。
2515.2000 其他石灰质碑用或建筑用石;蜡石:“4.除蜡石外要注明表观比重”。 • 28.49 碳化物:“7.碳化钨请注明粒度”(2849.9020为碳化钨税号)。 • 29.17 多元羧酸及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4.对苯二甲酸请注明4-CBA值;5.对苯二甲酸请注明P-TL酸值;6.对苯二甲酸请注明色度;7.对苯二甲酸请注明水分”。 • 29.33 仅含氮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4.乌洛托品请注明外观”(归类要素)、“6-己内酰胺请注明外观”(价格要素)。
六、公告规定的要素 • 海关总署公告对部分商品的申报提出了具体要求。 • 实际申报要结合海关总署公告要求和《目录》要求申报。 • 固体废物:海关总署2010年16号公告。(成分含量(所含金属总含量和各种金属的名称及含量)、材质) • 葡萄酒:海关总署2010年17号公告。 • 汽车零配件:海关总署2006年64号公告。 • 品目27.10项下的成品油:海关总署2013年10号公告。
六、公告规定的要素 • 上述公告中,如果对品名及其他项目的申报要求能够在规格型号栏目中的规范申报要素中进行体现的话,则仅申报规范申报要素即可。如汽车零配件64号公告要求品名栏应申报“品名/品牌”,如规范申报要素已要求申报“品牌”,则品名栏可以不再申报。
七、包装要素的申报 • 2013版《目录》注解要求28、29、30、32、33、34、38等章节商品的要素“包装”内容应足以判断是否零售包装,则具体格式应填写为“××计量单位(如公斤等)/包装容器(如桶等)”。 • “包装规格”要素,应注明具体包装和规格(单位包装容量×每包装单位数/包装单位),如750毫升×6瓶 /箱。
八、“成分含量”要素的申报 • “成分含量”要素应同时申报商品的“成分”及“含量”。 • “成分”指货品所构成的部分或要素,一般指所含物质的种类。 • “含量”一般指所含物质的数量。 • 28、29章的化工品原则上应将各成分报清且含量相加为100%,除非未明确申报的残留物质不影响归类。
九、“规格型号”要素的申报 • “规格型号”要素应同时申报货品的“规格”及“型号”。 • 规格:主要表示货品大小尺寸,应申报完整,如块状、板状物申报“长宽厚”,卷状申报“宽幅、单层厚度、长度”,管状物申报“外径内径长度”等,原则上不能申报为无规格,不规则品应填报为“不规则形状”。 • 型号:一般由一组文字或字母和数字以一定规律编号组成,反映货品性质等级等,如无型号,应据实申报,不应用其他数据代替。
十、“外观”要素的申报 • “外观”要素主要指货品的颜色形状等表观性状,《目录》中有特别标明的除外。 • 如品目3915废塑料的要素“外观”包含颜色、尺寸,对于尺寸范围较固定的,应申报尺寸范围;对于无法判断尺寸的,应填“不规则,无固定尺寸”。
十一、“材质”要素的申报 • “材质”要素,应以不影响商品归类为前提进行具体申报。 • 如塑料材质的货物应填写为“聚乙烯”、“PET”等,钢铁类应填写为“不锈钢”、“硅锰钢”等。 税目39.23供运输或包装货物用的塑料制品;塑料制的塞子、盖子及类似品: --3923.2100 乙烯聚合物制 --3923.2900 其他塑料制 税目72.04钢铁废碎料:材质(铸铁、合金钢、不锈钢等) -铸铁废碎料; -合金钢废碎料;(不锈钢/其他) -镀锡钢铁废碎料; ***
十二、“用途”要素的申报 • “用途”要素主要指适用的最小化场合及其具体作用,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目录》中有特别标明的除外。对于同时要求申报功能和用途的,用途主要指适用的最小化场合。如果影响归类的,特别是机械、电器设备的零部件税号,不能仅注明“某某机器用”,应要求企业注明“某某机器的某某部位用”。
十三、“功能”要素的申报 • “功能”要素指商品所发挥的作用的或所具有的本有属性,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如贴片式电感“功能”应填写“在交流电路中起阻流等作用”。
十四、“原理”要素的申报 • “原理”要素指商品在运行机制中存在的基本规律,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 • 如归入90275000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原理应填写“通过单色光照射到被测物上,检测被测物的消光度”。
十五、“适用车型”要素的申报 • “适用车型”要素,应注明汽车品牌和型号。 • 如“日产天籁2.3L小轿车用”,而不能简单填写为“小汽车用”; 如多种车型通用,则应填写为“日产天籁2.3L等小轿车通用”。
十六、“技术指标”要素的申报 • “技术指标”要素应填报相应的指标单位。 • 如合模力×× KN、细度××微米、电池容量××安时Ah等。
十七 • 39章塑料原料的“成分含量”与“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应明确区分。 • 如乙烯-丙烯共聚物,其“成分含量”可申报为:乙烯-丙烯共聚物99%,炭黑1%;其单体单元可申报为:乙烯 8%;丙烯92 %。
十八 • 48章纸张的“纤维种类及含量”、“规格 (成条等、浸渍或涂布物、每平方米克重)”应填写具体。 • 如“机械方法制木纤维100%,硫酸盐化学制浆”、 “成条,甘油涂布,200克/平方米”。
十九 • 《目录》中要求填写“中英文”的,应填写中文和英文。(如需申报品牌中英文名的,如无中文名应填写“无中文名”。) • “拉丁学名”要素应填写国际通用的拉丁文或拉丁化的希腊文表达的正式学名,不应填写成英文名。
小结 • 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 • 满足归类或审价需要。 • 注解要素按要求申报。 • 要素后括号说明需根据内容关系选择或依次申报。 • 不需申报的内容填写“无需报”。
小结(续1) • 公告规定的要素要结合《目录》要求填报。 • 固体废物:2010年16号;材质、成分含量。 • 葡萄酒:2010年17号。 • 汽配:2006年64号。 • 品目“2710”项下的成品油:2013年10号。 • 公告如果对品名及其他项目的申报要求能够在规格型号栏目中体现的话,则仅申报规范申报要素即可。
小结(续2) • 用途:适用的最小化场合及其具体作用,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 。 • 功能:商品所发挥的作用的或所具有的本有属性,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 • 原理:商品在运行机制中存在的基本规律,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
小结(续3) • 成分含量=“成分”+“含量”;ch28,29:100%。 • 规格型号=“规格”+“型号”;厂(料)号不是型号。 • 包装 :足以判断是否零售包装 ;“计量单位/包装容器”。 • 包装规格:单位包装容量×每包装单位数/包装单位 。 • 外观:颜色形状等表观性状; “不规则,无固定尺寸”。 • 材质:不影响商品归类为前提进行具体申报。 • “中英文”:同时填写中文和英文。 • “拉丁学名”:国际通用的拉丁文或拉丁化的希腊文表达的正式学名,不应填写成英文名。
小结(续4) • 适用车型:汽车品牌+型号。 • 技术指标:物理量和单位要对应。 • 39章塑料原料的“成分含量”与“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应明确区分。 • 48章纸张的“纤维种类及含量”、“规格 (成条等、浸渍或涂布物、每平方米克重)”应填写具体。
“用途”申报差错 • 未申报该要素。 • 要素申报的内容无法满足海关归类、审价等管理的需要。
采用排他法描述商品用途 • 申报税号94036010项下“方几”,申报的“用途”要素内容为“非卧室用”。申报“非卧室用”仅仅是对“是否卧室用”这个申报要素的回应,并未明确填写具体商品用途,无法准确判断其商品归类。申报税号84135039项下的“油泵”,申报的“用途”要素内容为“非农业用”,无法满足海关审价需要。
所填报的内容和“用途”定义无关 • 税号39269090项下“塑料螺母”,申报的“用途”内容是“固定用”,所申报的内容与总署目录中“用途”所定义的“适用的最小化场合及其具体作用”无关,更像是对商品功能的表述。同时,因为用途不明也无法判断其归类是否准确。
其他差错 • 要素格式填制不规范。 • “成分含量”申报不规范。 • “品牌”要素申报不规范。 • 要素申报内容之间存在矛盾。 • “适用车型”要素申报不详。 • 要素内容与要素要求不相关。
要素格式填制不规范 • 主要表现在用标点符号代替要素内容,规避规范申报辅助系统检控。 • 商品成分含量的标注缺少“%”。 • 报关单只是简单填报“是/否/有/无/非”等字样以至要素表述意思不完整或不明确。 • 规格要素用“>”这样的符号表示区间值等。
“成分含量”申报不规范 • 申报时漏报“含量”或申报的各成分的“含量”之和不足100%,且影响归类。税号32159010项下“油墨”,所申报的商品成分含量为“铝2.5-10%乙醇2.5-10%乙二醇2.5-10%r酮基酚聚乙二醇≤1%有机溶液0.8%水6.2%颜料20%”,各成分含量取最大值计算,各成分含量也仅有58%。根据上述申报内容无法判断其他成分含量,进而影响到归类判断。 • “成分含量”和“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填写同样的内容。税号39046900项下“氟乙烯共聚物”,所申报的“成分含量”内容为“二氟乙烯10%和三氟乙烯90%共聚”,与其所申报的“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内容“二氟乙烯10%三氟乙烯90%”一样,而未报共聚物的具体成分含量。
“品牌”要素申报不规范 • 用生产厂商名称代替品牌。 • 部分税目(例如:税目74.10)要求“品牌”要素需申报“中英文”,但实际申报的品牌只填写了英文品牌,未注明中文品牌。
要素申报内容之间存在矛盾 • 申报的要素内容与商品归类存在矛盾。例如:申报税号39269090项下“固定把手”,所申报的“材质”要素为“钢铁制”,但税目39.26为“其他塑料制品及税目39.01至39.14所列其他材料的制品”,申报的内容与商品归类存在矛盾。 • 申报的内容前后矛盾。例如:申报税号40093200项下“有接头硫化橡胶管”,但在申报该商品“是否装有附件”要素时填写内容为“未装有附件”,“有接头”和“未装有附件”内容上存在矛盾,容易产生歧义。
“适用车型”要素申报不详 • 税号8708.2990项下商品需申报“适用车型”要素,按照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要求,要素“适用车型”应注明汽车品牌和型号,但被抽核报关单显示未申报具体车型。
要素内容与要素要求不相关 • 税号84807190项下“模具”,其“适用材料”要素填写内容为“线路板用”。
南头海关容易出现差错的情况 • 贸易方式:0844、0845、0644 • 注意要按照总署16号公告要求申报。(7204项下钢制边角料件漏报“所含金属总含量和各种金属的名称及含量”) • “成分含量”避免用区间值表示。 • 漏报要素:70010000液晶显示板(32英寸及以上)边角料漏报用途要素;90079200数字电影放映机用LED灯线路板漏报型号;73182200项下铁垫片漏报规格;84717010项下硬盘驱动器漏报缓存容量、转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