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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质量标准与药典. 药物分析教研室. 第一节 药品质量管理. 一、药品管理规范 ( 1 ) « 药品生产管理规范 » (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简称 GMP ) 对药品各方面,如人员、厂房、设备、原辅料、工艺、质监、卫生、包装、仓储和销售等严格控制,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生产厂家为了生产出符合标准的药品,必须按照 GMP 的规定组织生产,严格把关。. ( 2 ) «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 (Good Clinical Practice, 简称 G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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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质量标准与药典 药物分析教研室
第一节 药品质量管理 一、药品管理规范 (1)«药品生产管理规范»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简称GMP) 对药品各方面,如人员、厂房、设备、原辅料、工艺、质监、卫生、包装、仓储和销售等严格控制,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生产厂家为了生产出符合标准的药品,必须按照GMP的规定组织生产,严格把关。
(2)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Good Clinical Practice,简称GCP) 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范。制定GCP的目的在于保证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规范化、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证其安全。我国1986年起开始了解国际上的GCP信息,1999年9月1日正式颁布并实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3)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 是关于药品非临床研究中实验设计、操作、记录、报告、监督等一系列行为和实验室条件的规范。通常包括对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实验设施、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规定,要求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即SOP,对实验方案、实验动物、资料档案都有明确的规定。
(4)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ood Supply Practice, GSP) 是控制药品流通环节有可能发生质量问题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现行的GSP是2000年4月由国家药监局发布,2000年7月1日起实施,是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一部在推行上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规章。是我国第一部纳入法律范畴的GSP。
(5)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Agriculturing Practice, GAP) 是中药种植(养殖)的标准化,应遵循GAP原则,GAP是1998年由欧盟最先提出的,是对药材种植生产全过程的控制标准和程序规范,主要解决原料的集中、质量的均一和稳定性,GAP只是一个大原则,具体每味药材需有各自的SOP(操作规程),满足符合GAP标准的药材的种植是中药生产的第一车间。
(6) «中药提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Extraction Practice, GEP) GEP过程涉及提取、浓缩、层析、结晶、过滤、干燥等单元操作,制定严格的GEP规则,对中药最终质量的影响以及稳定、提高中药的疗效非常重要。在GEP规则中,既要体现中药整体和平衡的特征,又要重视个体和制造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单元操作都要有明确的数字化的质量标准,GEP是中药生产的第二车间的标准。 (7)GIP—仿制药管理规范
二、药品标准 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药政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
我国制定药品质量标准的指导思想: 中药标准立足于特色,西药标准立足于赶超。
我国现行药品质量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简称部 颁标准
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明确取消了地方药品标准。从2001年12月1日起至2002年11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管理法》修订前按照当时实行的地方药品标准批准生产的药品品种,逐个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的,纳入国家药品标准,可以继续生产;对不符合规定的,立即停止该品种的生产并撤销其批准文号。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明确取消了地方药品标准。从2001年12月1日起至2002年11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管理法》修订前按照当时实行的地方药品标准批准生产的药品品种,逐个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的,纳入国家药品标准,可以继续生产;对不符合规定的,立即停止该品种的生产并撤销其批准文号。
《药品法》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的,不得出厂。
药品检验工作基本程序 提取 纯化 样品制备 取样 鉴别 检查 记录 含量测定 报告
一、药品检验工作基本程序 (一)取样(Sample)要考虑取样的科学性、真实性与代表性 1. 基本原则 均匀、合理 2. 特殊装置 如固体原料药用取样探子取样
(二)鉴别(Identifcation) 判断已知药物及其制剂的真伪;采用一组(二个或几个)试验项目全面评价一个药物。
1 .性状(Description)性状项下记述药品的外观、臭、味和一般的稳定性情况,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 (1) 外观、臭、味和稳定性; (2) 溶解度; (3) 物理常数 物理常数包括相对密度、馏程、熔点、凝点、比旋度、折光率、黏度、吸收系数、碘值、皂化值和酸值等;测定结果不仅对药品具有鉴别意义,也反映药品的纯度,是评价药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构成法定药品质量标准,测定方法收载于药典附录。
(1)化学鉴别法 3 .理化鉴别 例:苯甲酸 [鉴别] 取本品约0.2g,加4%氢氧化钠溶液15ml,振摇,滤过,滤液中加三氯化铁试液2滴,即生成赭色沉淀。 (2)光谱鉴别
(3)色谱鉴别 TLC法——应用最多(Rf、颜色、荧光) GC法 ——适用于含挥发性成分的药物 HPLC法——常与含量测定同时进行
(三)检查 1、按制剂通则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2、杂质检查。
(四)含量测定 判断一个药物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必须全面考虑鉴别、检查与含量测定三者的检验结果。
二、记录及报告 必须有检验人员、复核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必要时由检验单位盖章。 (一)原始记录 完整、真实、具体、清晰 1. 供试品情况(名称、批号、规格、数量、来源、外观、包装等);
2. 日期(取样、检验、报告等); 3. 检验情况(依据、项目、操作步骤、数据、计算结果、结论等); 4. 若需涂改,只可划线,重写后要签名;
例 例 例 0.1031 消耗22.31ml 9.6543 -8.1270 1.5272 涂改方式:划两条细线,在右上角写正确数字,并签名 2 张杰 3 05 张杰 张杰
5.记录完成后,需复核。复核后的记录,属内容和计算错误的,由复核人负责;属检验操作错误的,由检验人负责。5.记录完成后,需复核。复核后的记录,属内容和计算错误的,由复核人负责;属检验操作错误的,由检验人负责。
品名 包装规格 批号 厂牌来源 数量 取样日期 取样数量 报告日期 检验依据 检验记录 结论 复核人 检验人
9.8425 9.6347 0.2078 [含量测定] 碘液0.1026mol/L 0.00 → 22.95ml 符合规定
(二) 检验报告书 完整、简洁,结论明确。除无操作步骤外其 它内容同原始记录。
(三)结论 1. 全面检验均符合质量标准。如: 本品为“维生素C”,符合中国药典(2005年版)的规定。
三、计量仪器认证要求 (1)经计量检定合格;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节 药典知识 一、中国药典基本知识 (一)中国药典的历史沿革 建国以来,先后出版了七版药典,1953、1963、1977、1985、1990、1995、2000及2005年版药典,现行使用的是中国药典(2005年版)。其英文名称是 Chinese Pharmacopiea,缩写为ChP(2005)。
药典是国家关于药品标准的法典,是国家管理药品生产与质量的依据,和其他法令一样具有约束力。药典是国家关于药品标准的法典,是国家管理药品生产与质量的依据,和其他法令一样具有约束力。 中国药典(2005年版)分为一、二、三部。另专门出版了《药品红外光谱集》
《中国药典》英文版 《临床用药需知》 各年的增补本 药典注释 操作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药品检验操作规程
(二)中国药典的基本结构和内容 • 药典的内容一般分为凡例、正文、附录和索引四部分。
凡例(General Notices) • 把一些与标准有关的、共性的、需要明确的问题,以及采用的计量单 位、符号与专门术语等,用条文加以规定,以避免在全书中重复说明。
2. 正文(Monographys) 是药典的主要内容,为所收载药品或制 剂的质量标准。
3. 附录(Appendix) 附录部分记载了制剂通则、生物制品通则、一般杂质检查方法、一般鉴别试验、有关物理常数测定法、试剂配制法以及色谱法、光谱法等内容。 4. 索引(Index) 中文索引(汉语拼音索引)和英文名称 索引。
三、中国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符号与专业术语三、中国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符号与专业术语 (一)计量单位和符号 长 度:米 m;分米 dm;厘米 cm ;毫米 mm;微米 um;纳 米 nm; 体 积:升 L;毫升 mL;微升 uL; 质 量:千克 kg;克 g;毫克 mg;微克 ug;纳 克 ng; 压 力:兆帕 MPa;千帕kPa;帕Pa;
动力黏度:帕秒 Pa﹒s; 运动黏度:平方毫米每秒mm2/s 波 数:负一次方厘米cm-1 密 度:千克每立方米 kg/m3 ; 克每立方厘米 g/cm3; 放射性活度:吉贝可 GBg ;兆贝可 MBg;千贝克 kBg;贝克 Bg
(二)专业术语 1、溶解度: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是指药品在溶剂中的溶解能力。药典中的溶解度是指在各品种项下选用的溶剂中的溶解性能。 药品的近似溶解度以下列各词表示: • 极易溶解:系指溶质能在(1g或1ml)溶剂不到1ml中溶解。 • 易溶:系指溶质能在(1g或1ml)溶剂1ml不到10ml中溶解。 • 溶解:系指溶质能在(1g或1ml)溶剂10ml不到30ml中溶解。
略溶:系指溶质能在(1g或1ml)溶剂30ml不到100ml中溶解。略溶:系指溶质能在(1g或1ml)溶剂30ml不到100ml中溶解。 • 微溶:系指溶质能在(1g或1ml)溶剂100ml不到1000ml中溶解。 • 极微溶解:系指溶质能在(1g或1ml)溶剂1000ml不到10000ml中溶解。 • 几乎不荣或不溶:系指溶质能在(1g或1ml)溶剂10000ml中不完全溶解。
实验方法:除另有规定外,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或量取液体供试液,置于25℃±2℃一定容量的溶剂中,每隔5min强力振摇30s;观察30min内的溶解情况,如看不见溶质颗粒或液滴时,即为完全溶解。实验方法:除另有规定外,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或量取液体供试液,置于25℃±2℃一定容量的溶剂中,每隔5min强力振摇30s;观察30min内的溶解情况,如看不见溶质颗粒或液滴时,即为完全溶解。
2、温度 • 水浴温度出另有规定外,均指98-100℃ • 热水 系指70-80℃ • 微温或温水 40-50℃ • 室温 10-30℃ • 冷水 2-10℃ • 冰浴 0℃ • 放冷 指放冷至室温
3、百分比用“%”符号表示,系指重量的比例;但溶液的百分比,除另有规定外, 系指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乙醇的百分比,系指在20℃时容量的比例。 此外,根据需要可采用下列符号: • % (g/g) 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 % (ml/ml) 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 • % (ml/g) 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 • % (g/ml) 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4、液体的滴,系在20℃时,以1.0ml水为20滴进行换算。 5、溶液后记录的“(1→10)”等符号,系指固体溶质1.0g或液体溶质1.0ml加溶剂 使成10ml的溶液;未指明用何种溶剂时,均系指水溶液;两种或两种以上液体的混合物, 品名间用半字线“-”隔开,其后括号内所示的“:”符号,系指各液体混合时的容量 比例。
四、标准品、对照品及选用原则 • 标准品:系指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化 学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按效价单位(或μg)计,以国际标准品进行标定。 • 对照品:系指在用于检测时,除另有规定外,均按干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使用的标准物质。
选用原则 标准品与对照品(不包括色谱用的内标物质)均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标准品与对照品的建立或变更其原有的活性或成分和含量,应与原标准品、对照品或国际标准品进行对比,并经过协同标定和一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技术审定,标准品与对照品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质量要求(包括水分等)、使用效期和装量等。
五、取样量的有关要求 1、取样的准确度、精密度 试验中的供试品与试液等“称量”或“量取”的量均用数字表示,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字位数来确定。如称取“0.1g”,系指称取量可为0.06~0.14g,称取“2g”系指称取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可为1.5~2.5g,称取“2.0g”,系指称取量可为1.95~2.05g,称取“2.00g”系指称取量可为1.995~2.005g。用量具;取用量为“约”若干时,系指取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10%。
规定精密称定时,系指称取量应准确至所称取量的1/1000;规定称定时,应准确至称取量的1/100;规定精密量取时,系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密度的要求;规定“量取”时,可用量筒或按量取体积的有效数字为数选。规定精密称定时,系指称取量应准确至所称取量的1/1000;规定称定时,应准确至称取量的1/100;规定精密量取时,系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密度的要求;规定“量取”时,可用量筒或按量取体积的有效数字为数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