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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 进出口管理

“ 手机” 进出口管理. 分工. 组员:易铿(查找资料“相关法律法规”) 郑宝龙(查找资料“概况与所需单证”) 苏水秀(查找资料“如何获得单证”) 严文俊(整理资料,制作 PPT ,演讲). 目录. (1) 手机进出口概况 (2) 报关所需单证 (3) 如何获得单证及相关法律法规 (4) 一些主要进口国家地区其对进口单证的相关要求. 我国手机进出口情况分析. 一、高端手机出口比例增加 二、国内市场供过于求 三、关键技术及产品研发取得进展 四、手机新技术、新功能不断推出 五、手机产业整合步伐加快 六、农村市场和海外市场需求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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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 进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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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手机” 进出口管理

  2. 分工 • 组员:易铿(查找资料“相关法律法规”) • 郑宝龙(查找资料“概况与所需单证”) • 苏水秀(查找资料“如何获得单证”) • 严文俊(整理资料,制作PPT,演讲)

  3. 目录 • (1)手机进出口概况 • (2)报关所需单证 • (3)如何获得单证及相关法律法规 • (4)一些主要进口国家地区其对进口单证的相关要求

  4. 我国手机进出口情况分析 • 一、高端手机出口比例增加 • 二、国内市场供过于求 • 三、关键技术及产品研发取得进展 • 四、手机新技术、新功能不断推出 • 五、手机产业整合步伐加快 • 六、农村市场和海外市场需求增加 • 七、国产品牌手机市场占有率稳中稍降 • 八、关键元器件的短缺反映国产品牌的弱势地位

  5. 2008年我国手机制造业发展分析 • 2008年,受世界经济发展放慢和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全球手机市场增长减缓,结构调整形势更加严峻。面对不利的形势,我国手机行业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推进企业整合和技术升级,行业经济运行总体保持平稳发展,外贸出口稳中有降,产品更新换代加快,继续在支撑全国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   一、发展特点 • (一)产业规模继续扩大 • 2008年,我国移动电话用户新增9392.4万户,用户总数为6.41亿户,每百人移动电话拥有量达到47.3部,比2007年增加6.2部。全行业手机产量5.6亿部,同比增长2%。据IDC发布的报告,2008年全球手机出货量达11.8亿部,同比增长3.5%。我国境内生产手机占47.5%,与2007年基本持平

  6. 图1 2008年我国手机生产与全球出货量比较(亿部)

  7. 图2 2008年1-12月我国手机每月生产及增速情况 全年手机生产增速呈放缓趋势。1-2月增长14.3%,至三季度增速降至7.9%,全年增速仅为2%,比年初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上。按月份看,三季度起开始出现负增长,10月下降2.6%,11月降幅高达38%,创下历年来的新低。

  8. 图3 2008年1-12月我国手机每月出口及增速情况 • (二)出口增长稳中有降 •   据海关统计,2008年我国手机出口5.33亿 • 部,同比增长10.4%,出口金额为385.4亿美元,同比增长8.27%,同期手机进口1771.9万部,同比增长5.3%,进口金额为17.21亿美元,同比下降3.85%。 •   分月份看,手机出口增速呈下降趋势。前三季度,平均每月增速超过10%,至10月份起开始出现下滑,11月当月下降11%,12月降幅高达22%。 •  我国手机产品出口仍然主要依靠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占整个手机出口的83%,其中诺基亚、摩托罗拉、索爱、三星等跨国公司占全部出口量的71.5%。国内品牌企业手机出口6400万部占出口的17%,其中出口量超过1000万部的企业有2家,超过500万部的企业1家。 中兴通信手机出口突破3000万部,这也是国内品牌手机企业出口量首次突破3000万部,其CDMA手机在印度市场占有率已提升至近30%,超过LG、三星和摩托罗拉,跃居印度CDMA手机市场第一位。

  9. 图4 2008年我国移动通信及终端设备行业利润增长情况 • (三)经济效益出现下滑 •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逐步显现,世界经济持续低迷,全球市场需求增长放缓,导致手机产业增速从年初开始逐月下降,多数企业效益出现负增长。1~2月,我国移动通信及终端设备行业实现利润19.8亿元,同比下降10%。至11月底,行业实现利润145.7亿元,同比下降11.8%。其中,9~11月,行业利润降幅超过50%。

  10. (四)市场结构调整加快,3G手机成为新的增长点(四)市场结构调整加快,3G手机成为新的增长点 • 2008年,部监测的百家重点手机生产企业中,GSM手机产量同比下降17.1% ,销售同比下降15.4%,产销占全行业比重分别为74.7%、75.4%,比2007年底分别下降了6.7、6.5个百分点。运营商的重组对CDMA手机产销产生一定的影响,CDMA手机产量同比增长15.4%,销量同比增长15.2%,产销比重为13.5%、13.4%,比2007年底均提高了1个百分点。3G手机产销快速增长,随着4月份TD-SCDMA开始试商用,以及国际市场需求增加,拉动3G手机产销快速发展,全年共生产3G手机6579万部,同比增长87.5%,销售6637万部,同比增长90%;占行业比重为12.3%,比2007年增长了5.3个百分点。从中国移动公布的TD-SCDMA终端招标结果看,包括酷派、熊猫、华为、中兴、联想、海信、新邮通、华立等国内八家厂商的3G手机均已获得入网许可证,国内手机占比将进一步提高。

  11. 手机是国家规定是需要3C认证才能按正常报关进来的(关于3C的申请)手机是国家规定是需要3C认证才能按正常报关进来的(关于3C的申请) 申请3C标签一般分2种方式.1种是购买标准类型的3C标签,另1种是自行印刷模压方式的非标准方式标签. 申请方法: 3C标志邮购方法(购买3C标准标志) 1.企业如申请邮购3C标志(3C标准标志)需要持有该申请购买标志产品的3C认证证书或清晰3C认证证书复印件,并且3C认证证书须为有效状态即可进行3C标志(3C标准标志)的邮购申请。 2.3C标志所对应的证书应为有效状态方可邮购,如果3C证书被暂停、撤销、无效则暂时无法申请邮购3C标志(3C标准标志)(查询3C证书有效性: 3.申请人必须为申请企业全称或3C证书持有人而非个人,可参照3C认证证书。如非证书申请人申请邮购3C标志(3C标准标志),则需提供3C证书申请人授予的委托书方能申请邮购3C标志(3C标准标志)。 4.3C标志类型分S、EMC、S&E、F、I和无类型标志。具体确定产品对应标志的类别可参照产品的国家标准GB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来确定。有些产品不能申请邮购3C标志(3C标准标志)粘贴,只能通过印刷、模压方式(如:电线、轮胎、等)。 1.商业和运输单证 A、进口:提单(包括小提单)、商业发票、箱单、保险单、运费发票、报关委托书、订货合同、原产地证书及其它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或资料。 B、出口:装运单、报关委托书、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订货合同及其它有关单证或资料。 2.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检验、检疫批准证明(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3.准予保税、缓税或减免税的批准证件等(保税手册、缓税证明、减免税证明、双限暂定税率证明,自用物资登记手册等) 4.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A、进口:进口许可证、    B、出口:出口许证

  12. 5.CCC标志大小:标准规格CCC标志分8mm、15mm、30mm、45mm、60mm正、60mm反六种。大多数情况下对产品所贴标志大小没有规定,但少数产品除外,若没有选择正确的尺寸,将被要求整改。5.CCC标志大小:标准规格CCC标志分8mm、15mm、30mm、45mm、60mm正、60mm反六种。大多数情况下对产品所贴标志大小没有规定,但少数产品除外,若没有选择正确的尺寸,将被要求整改。 6.填写申请购买3C标志申请书,3C标志的申购单位最小为一版,标志的类型应与产品相对应(参照强制性产品目录,3C证书编号中的第7位到第10位数相同,可以认定为产品种类相同,可申请邮购同一种类型的3C标志。 7.在申请购买3C标志申请书中产品名称必须是3C认证证书上对应的产品名称,产品应与证书内容相符。 8.若一次申请购买3C标志的证书编号太多,可在后面附页。 9.联系方式中电话传真的格式为:国家-地区-电话号码-分机号。 10.申请邮购3C标志申请书上必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如是委托办理3C标志(3C标准标志)邮购需要证书申请人的委托书加盖证书申请人公章并由受委托方进行3C标志(3C标准标志)邮购申请。 CCC标志印刷注意事项 1)应注意申请3C标志对应证书的有效性,如3C证书暂停、撤销、无效则无法申请3C标志印刷模压。 2)在3C标志印刷模压申请书上的申请人必须是申请企业的全称或证书持有人而非个人。

  13. 3)如一次申请印刷3C标志的证书编号太多,可在后面附页。 4)3C标志使用数量如不清楚可不填写。 5)3C标志颜色一般选择为本色或黑色。 6)3C标志设计方案上的3C标志单独尺寸图,未经允许不得变形标志;(国家规定可变型的除外,如电线电缆)必须标明3C标志类型,类型分为S、EMC、S&E、F、I和无标志类型。应按照CCC认证实施规则确定。必须标明3C标志的外环长直径。 7)整体式计图一栏要附上3C标志所施加位置的整体效果图。 8)如同一种产品有多种制作方式或施加位置,须提供每一种3C标志使用形式的设计方案和整体设计图。 9)印刷模压申请书表二对应的证书须与表一的证书号相同,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10)在表一中的产品型号必须在3C证书号的涵盖范围内。 11)联系方式中电话和传真的格式为:国家-地区-电话号码-分机号。

  14. 什么叫“3C”认证? • 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简称“3C”认证。 •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15. 安全检验证书 • 我国商品检验证书种类及适应范围:我国商品检验部门对进出口商品出具的检验证明,一律称为“检验证书”,各种证书常见的有: • (1)品质检验证书:证明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成分、性能等实际情况。 • (2)重量检验证书:证明进出口商品的重量,如毛重、净重和皮重等。 • (3)数量检验证书:证明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 (4)产地检验证书:某些商品须证明其产地时使用该证书。 • (5)残损鉴定证书: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供索赔时使用。

  16. 中国为进口电子产品设置绿色环保标准 • 继欧盟等地区相继为进口电子产品设置污染指标后,2006年3月3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了一项针对电子类产品污染的管理办法,为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此类产品设置绿色环保标准。 •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规定:“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包括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17. 关于卖水货手机的实体店,是否违反相关法律?关于卖水货手机的实体店,是否违反相关法律? • 回答: • “水货”是指由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没有经过正常海关渠道进入内地市场的商品。即是没有通过正常渠道报关和交纳税项的走私商品。这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 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8. 一些主要进口国家地区其对进口单证的相关要求 • ■    亚洲 • 1泰 国 • 1)商业发票;2)海关发票 • 2马来西亚 • 1)商业发票(一式三份);2)原产地证明书;3海运提单,允许使用指示提单,但应注明一位被通知人地址;3印 度 • 1)商业发票(一式三份),并且要在发票中声明:"兹确认,发票是真实正确";2)原产地证明书;3)海运提单;4)货物清单 • 4印度尼西亚 • 1)商业发票;2)原产地证明书;3)海运提单

  19. 5日 本 • 1)商业发票(一式三份);2)原产地证明书; • 6韩 国 • 1)商业发票;2)原产地证明书;3)卫生检疫证明 • 7新加坡1)商业发票(一式三份);2)原产地证明书(一式2份); • 8菲律宾1)领事发票;2)商业发票;3 )原产地证明书

  20. ■    欧洲 • 俄罗斯1)商业发票(一式2份);2)原产地证明书;3)安全检验证书,

  21. ■    美洲 • 1加拿大 • 1)海关发票(一式4份);2)商业发票;3)原产地证明书2美国1)商业发票(一式4份);2)原产地证明书;3)对于电器,要有安全标准认证 • 3墨西哥 • 1)商业发票(一式3份),发票必须按规定的形式说明;货物数 量、离岸价和出厂价、原产地、下列具有誓言性的价格声明:"兹发誓声明,本发票注明的价格与购货地市场上的价格一致"、售货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代理人的姓名;产地证;2)检验证明、货包清单、分析证明须领事认证

  22. End

  23.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 有些国家法令规定,进口货物必须要领取进口国驻出口国的领事签证的发票,这种发票就是领事发票。有些国家有固定格式的领事发票,有的规定由其领事在出口人的商业发票上认证即可。 • 领事发票的作用是进口国可以凭此了解并证实货物的原产地,审核有无倾销;作为进口征税的依据;认证费还可作为领事馆收入来源的一部分。

  24. 节录部分条款供参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25.   第八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五条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二)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   (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四)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六)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七)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八)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九)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26. (十一)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十二)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十三)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十七条海关准予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   第八十八条未经海关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由海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八十九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暂停其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第九十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和取得报关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

  27. 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四条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第九十五条海关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海关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海关的财政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审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未按照本法规定为控告人、检举人、举报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九条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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