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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再保险概论

第一章 再保险概论. 第一节 再保险基本概念 第二节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 第三节 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 第四节 再保险的作用. 第一节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案例 01 : 1979 年英国船坞建造的埃冯达尔三艘液化气体船,因断裂发生损失,保险公司赔款 33,000 万美元; 两伊战争中扣留船只 70 余艘的赔款共 40,000 万美元; 1985 年日本航空公司一架波音 747 客机失事,机身和旅客死亡共需补偿金额 10,000 多万美元。 “ 9 · 11 ” 恐怖袭击事件,经济损失超过 1,000 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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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再保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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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章 再保险概论 第一节 再保险基本概念 第二节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 第三节 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 第四节 再保险的作用

  2. 第一节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3. 案例01:1979年英国船坞建造的埃冯达尔三艘液化气体船,因断裂发生损失,保险公司赔款33,000万美元;案例01:1979年英国船坞建造的埃冯达尔三艘液化气体船,因断裂发生损失,保险公司赔款33,000万美元; 两伊战争中扣留船只70余艘的赔款共40,000万美元; 1985年日本航空公司一架波音747客机失事,机身和旅客死亡共需补偿金额10,000多万美元。 “9·11”恐怖袭击事件,经济损失超过1,000亿美元。 这样大的损失,如果要一个保险人来履行全部赔偿责任,必然导致财务上的困难,甚至迫使其破产倒闭。即使在有再保险的情况下,“9·11”恐怖袭击事件仍然使一批保险公司(含再保险公司)倒闭或陷入财政困难。

  4. 一、再保险的概念 (一)含义 (自组织)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而将原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简单来说,再保险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 几个概念(认识) 原保险人(分出人、分出公司、) 再保险人(分入人、分入公司、再保险人) 分保费 分保佣金

  5. 二、再保险的特性 • (一)合伙性 • 共命运P3 • (二)责任性 • 标的是赔偿责任P4

  6. 三、再保险的职能 • 基本职能: • 分散风险

  7. 第二节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 • (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 1.再保险人的责任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限; • 2.原保险合同失效,再保险合同也同时失效; • 3.订立再保险合同时也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8. 第二节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 • (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关系 • P6:自组织 • (三)再保险与重复保险 • P7:自组织

  9. 第三节 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 • 一、合同当事人不同。P8.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 • 二、保险标的不同。P11.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或者具体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任,分出人将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给分入人。

  10. 三、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P12.原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或者保险金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分摊性,或补充性。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 四、合同涉及主客体广度不同。P12. 五、保险费支付不同。在原保险合同中,除了奖励性支付外,是单项付费的,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而在再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须向再保险人支付分保费,再保险人须向原保险人支付分保佣金。

  11. 第四节 再保险的作用 • 一、对投保人来说(试自组织)P13 • (一)保证投保安全 • (二)简化手续 • (三)节约开支

  12. 第四节 再保险的作用 • 二、对原保险人来说(试自组织) P14 • (一)扩大承保能力 • (二)稳定经营成果 • (三)增加积累 • (四)扩大对外联系

  13. 第四节 再保险的作用 • 三、对再保险人来说(试自组织) P18 • (一)营利 • (二)稳定经营成果 • (三)学习他人经验 • 三、对国家来说(试自组织) P19 • (一)积聚资金 • (二)保险保险业发展 • (三)为国际经济交往服务

  14. 第二章 再保险的历史沿革 • 一、借鉴(略) • 二、雏形P23 • 共同海损和船、货抵押贷款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 三、再保险的产生P24 • 1370年,第一个再保险协议在热那亚达成:Gustav Cruciger的意大利人。

  15. 第二节 再保险的发展 • 一、历程:海上再保险----火灾再保---人寿再保---巨灾再 P24 • 二、第一个火灾再保:鹰星火灾保险公司与联合保险公司,1813年订。 P25 • 三、第一个人寿再保:1844年,英国。

  16. 第三节 再保险形式的变迁 • 一、变迁:临时再保----合同再保---超额赔款再保 P30 • 二、要题: • 1.第一份再(意gustav cruciger)属于临时再保险 • 2.第一份火灾再(鹰星与联合公司)属于合同再保险。

  17. 第四节 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建立 • 一、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定义:P32. • 二、第一家专业再保公司:1846年,科隆。 • 三、最大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

  18. 第三章 再保险的分类 法定再保险 按再保意愿P34 自愿再保险 再保险 分类1 按地域范围P37 国内再保险 国际再保险 财产再保险 按险种P38 人寿再保险

  19. 按实施方式划分 1.法定再保险 法定再保险是由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的再保险。由于法律本身具有强制性,这种再保险也称强制再保险。 2.自愿再保险 自愿再保险是强制再保险或法定再保险的对称,它是由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双方协议自愿签订再保险合同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20. 第三章 再保险的分类 临时再保险 按分保 安排方式P41 合同再保险 再保险 分类2 预约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 按分保责任P47 非比例再保险

  21. 按分保安排方式划分 1.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在安排时需将分出业务的具体情况和分保条件逐笔告诉对方,对方是否接受或接受多少完全可以自由选择。对于分出公司来说,是否要办理临时分保,可视危险情况来决定。临时再保险的本质在于,对于某一危险,保险人是否要进行再保险,再保险多少,完全由本身所承受的风险责任情况以及自留的多少来决定,逐笔与再保险人接洽;另一方面,再保险人是否接受,如何接受,接受多少,可根据危险的性质,本身的承保能力,与原保险人的业务关系等,酌情自行决定。

  22. 2.合约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双方事先通过契约将业务范围、地区范围、除外责任、分保佣金、自留额、合同限额、账单的编制与发送等各项分保条件用文字予以固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经双方签订合同,双方均应遵守。因此,合同再保险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强制性。

  23. 3.预约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是介于临时再保险与合同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安排方式。一般而言,它对于分出公司来说,相当于临时再保险,而对于接受公司来说,相当于合同再保险。也就是说,这种安排对分出公司没有强制性,业务是否要办理再保险或分出多少,完全可以自由决定。但对于接受公司来说具有强制性,凡属预约分保范围内的每笔业务不能加以挑剔选择。

  24. 按分保责任划分 1.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接受额均是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的。比例再保险又可细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以及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2.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非比例再保险主要有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过赔付率再保险两种。

  25. 第四章 再保险合同及其应用 • 第一节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P52 • 一、最大诚信原则 • 二、保险利益原则P55 • 三、损失补偿原则P56

  26. 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 一、共命运条款P57:原保、再保共同命运。 • 二、保护缔约方权利条款P58: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三、过失或疏忽条款:疏忽不影响有效。 • 四、仲裁条款:协商不成可仲裁。 • 仲裁效力:中国:仲裁后,不得起诉。 • 英国:仲裁须有法院许可。

  27. 第三节 再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 一、业务范围P62:与原单相同 • 二、地区范围:列入合同,可避免分入公司责任累积。 • 三、责任分配: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责任与最高分保责任。 • 四、合同的起止:P64 • 起:一般为1月1日。 • 止:期满终止、通知终止、特殊终止(破产、战争等)

  28. 第三节 再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 五、缔约方责任的起始点:P65 • 成数分保合同:责任起始点与合同起始点一致。 • 溢额分保合同:超过自留额,责任才开始。 •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超过赔款额,责任才开始。

  29. 第三节 再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 六、报表:业务明细表P65 • 七、分保手续费P66 • 固定分保手续费:固定佣金率 • 累进计算分保手续费:递增计算。 • 八、纯益手续费:盈余时返还。 • 固定纯益手续费 • 递增纯益手续费

  30. 第三节 再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 九、再保险账单P71 • 十、末了责任转移P72 • 十一、保费准备金P74:确保再保险人支付未了责任,扣留一部分保费一定时期:通常40%。 • 十二、赔款准备金P75:一般按未决赔款的90%或100%扣留分保费。 • 十三、责任免除:战争等。

  31. 第四节 再保合同的主要种类 比例再保险主要有三种: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成数溢额再保险。 一、 成数再保险 P76 1.成数再保险概述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按照成数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总之,成数再保险方式的最大特征是“按比率”再保险,堪称比例再保险的代表方式,同时也是最简便的再保险方式。

  32. 成数再保险在实际运用中,再保险的人数一般没有限制,各个再保险人接受的份额也不必相同。但分出公司的自留比例一般较大,约在40%~50%之间,这通常是成数再保险合同的要求。成数再保险在实际运用中,再保险的人数一般没有限制,各个再保险人接受的份额也不必相同。但分出公司的自留比例一般较大,约在40%~50%之间,这通常是成数再保险合同的要求。 由于成数再保险对每一危险单位都按固定的比率分配责任,故在遇有巨额风险责任时,将使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仍然很大。因此,为了使承担的责任有一定范围,每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都按每一危险单位或每张保单规定一个最高责任限额,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这个最高责任限额中各自承担一定的份额。

  33. 例1: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规定为500万元,自留部分为45%,分出部分为55%(即为55%的成数再保险合同),则合同双方的责任分配如表1所示。表1 成数分保责任分配表 单位:元

  34. 2.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 假定某分出公司组织一份海上运输险的成数分保合同,规定每艘船的合同最高限额为1 000万美元,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为20%,即200万美元,分出部分为80%,即800万美元。这个总分保额要分别分给若干家甚至数十家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因此,每一家接受公司所接受的责任为1 000万美元中的一定百分比率。例如,甲公司接受5%,为50万美元;乙公司接受10%,为100万美元;丙公司接受15%,为150万美元,等等。有时合同以分出总额作为100%来确定接受公司承担的责任。如本例分出总额为800万美元,甲公司接受5%为40万美元,乙公司接受10%为80万美元,丙公司接受15%为120万美元,等等。一旦各公司承担责任的百分比率确定,则保费和赔款就按相应百分比率来计算。

  35. 表2 成数分保计算表 单位:万美元

  36. 3.成数再保险的特点:P77成数再保险的特点可用两个优点和两个缺陷来概括。第一,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第二,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第三,缺乏弹性。成数分保具有简便的优点,同时也就意味着缺乏弹性,其结果表现为对接受公司有利,对分出公司不利 。第四,不能均衡风险责任。由于成数分保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来划分双方的责任,故所有业务的保险金额,每一笔均按再保险的比率变动。但对于危险度的高低、损失的大小,并不加以区别而作适当的安排,因而它不能使风险责任均衡化。

  37. 二、溢额再保险:P81 1.溢额再保险概述 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区别: 如果某一业务的保险金额在自留额之内时,就无须办理分保,只有在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时,才将超过部分分给溢额再保险人。也就是说,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自留额,不随保险金额的大小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表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

  38. 为什么溢额再保险也是比例再保险? 例如,溢额分保的自留额确定为40万元,现有三笔业务,保险金额分别为40万元、80万元和200万元,第一笔业务在自留之内无需分保,第二笔业务自留40万元,分出了40万元,第三笔业务自留40万元,分出160万元。溢额和保险金额的比例即为分保比例。如上例第二笔业务的分保比例为50%,第三笔业务分保比例为80%。

  39. 溢额再保险关系成立与否,主要看保险金额是否超过自留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由溢额再保险吸收承受。但溢额再保险的吸收承受,并非无限制,而是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限度。这种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称为“线”数。自留额的大小,决定原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大小,而线数的多少,则关系再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如某溢额再保险合同的限额订为20线,则一线的责任为再保险限额的5%,假定自留额为100万元时,该合同的限额即为2 000万元。为简便计算,保险同业之间通常仅以线数表示溢额再保险合同。 成数再保险的“限额”与溢额再保险的“限额”的不同?

  40. 分出公司根据其承保业务和年保费的收入来制定自留额和决定溢额分保合同的最高限额的线数。由于承保业务的保额增加,或是由于业务的发展,有时需要设置不同层次的溢额,依次称为第一溢额、第二溢额等。当第一溢额的分保限额不能满足分出公司的业务需要时,则可组织第二甚至第三溢额,作为第一溢额的补充,以适应业务的需要。不同层次的溢额分保的安排方式可以相同,但实务中往往不同。在需要组织高层溢额分保时,第一溢额通常采用了合同分保,第二溢额和第三溢额采用预约分保或临时分保的可能性较大。分出公司根据其承保业务和年保费的收入来制定自留额和决定溢额分保合同的最高限额的线数。由于承保业务的保额增加,或是由于业务的发展,有时需要设置不同层次的溢额,依次称为第一溢额、第二溢额等。当第一溢额的分保限额不能满足分出公司的业务需要时,则可组织第二甚至第三溢额,作为第一溢额的补充,以适应业务的需要。不同层次的溢额分保的安排方式可以相同,但实务中往往不同。在需要组织高层溢额分保时,第一溢额通常采用了合同分保,第二溢额和第三溢额采用预约分保或临时分保的可能性较大。

  41. 2.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例2:假设某溢额分保合同的自留额为40万元,现有三笔业务,溢额分保的责任、保费和赔款分担的结果如表3所示表3 溢额分保计算示意表 单位:元

  42. 在本合同顶下,整个业务是亏损的,赔付率达140.63%。但分出公司略有盈余,赔付率为95.83%,而接受公司亏损较大,赔付率达167.5%。这说明,溢额再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并非是完全一致的。 从本例可以清楚地看出,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固定不变的,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是根据保险金额变化的。

  43. 3.溢额再保险的特点:P82第一,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溢额再保险的优点在于能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质量和性质确定不同的自留额、具有灵活性。凡在自留额以内的业务,全部由分出公司自留不必分出。因此,不论在业务的选择上,还是在节省分保费支出等方面,都具有其优越性。如果溢额分保自留额订得适当,分出公司自留的业务数量多,质量又较好,保险金额又较均匀,其稳定性就会很好。相对地,接受公司承受的业务,如果保费少、保额高、质量也较差,其稳定性就会比分出公司差。因此,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双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一般是对分出公司有利。 3.溢额再保险的特点:P82第一,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溢额再保险的优点在于能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质量和性质确定不同的自留额、具有灵活性。凡在自留额以内的业务,全部由分出公司自留不必分出。因此,不论在业务的选择上,还是在节省分保费支出等方面,都具有其优越性。如果溢额分保自留额订得适当,分出公司自留的业务数量多,质量又较好,保险金额又较均匀,其稳定性就会很好。相对地,接受公司承受的业务,如果保费少、保额高、质量也较差,其稳定性就会比分出公司差。因此,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双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一般是对分出公司有利。

  44. 第二,比较繁琐费时。以货运险为例,办理溢额再保险时,要根据业务单证按船、每一航次进行登卡和管理限额,并计算出不同的分保比例,以及按这一比例逐笔计算分保费和摊回赔款,在编制分保账单和统计分析方面也较麻烦。所以,办理溢额再保险需要严格的管理和必要的人力来进行,因而可能增加管理费用。第二,比较繁琐费时。以货运险为例,办理溢额再保险时,要根据业务单证按船、每一航次进行登卡和管理限额,并计算出不同的分保比例,以及按这一比例逐笔计算分保费和摊回赔款,在编制分保账单和统计分析方面也较麻烦。所以,办理溢额再保险需要严格的管理和必要的人力来进行,因而可能增加管理费用。

  45. 三、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P991.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这种混合方式是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合同,规定合同的最高限额,当保险金额超过这个限额时,再按另订的溢额合同处理。 例如,成数分保合同对某类危险的最高责任额为100万元,保险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业务,全部由成数合同处理,且由分出公司自留其中的50%,其余50%按合同中约定的百分比分配给若干家接受公司。现又在这个合同基础上订立一份溢额再保险合同,其限额为成数部分最高限额100万元的一定线数,因此,在某一业务的保险金额超过100万元时,超过部分就归溢额合同处理。

  46. 2.溢额合同之内的成数合同这种混合方式是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溢额分保合同,但对其自留额部分按另订的成数合同处理。 例如,一个自留额50万元,责任限额为5线的溢额合同,规定对于自留额部分,分出公司有权另订成数分保合同。如将其中的60%分出,则分出公司实际上只保留了成数部分即原溢额合同自留部分的40%的责任。在这种混合合同中,成数部分限额即溢额的自留额,称为优先额,即表示这一部分业务在溢额合同分配之前,由参加成数合同的接受公司优先承受。参加成数合同的接受公司,是否也是参加溢额合同的接受公司,实际操作中没有限制。

  47. 关于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责任分配,列表4(假定成数分保最高限额50万元,溢额合同限额为4线)。 表4 混合分保的责任分配

  48. 四、一揽子分保合同 • 1.定义:将不同险别的业务组织在一起进行再保险,该合同被称为一揽子分保合同。P100 • 2.多采用成数分保合同的安排方式。P101

  49. 非比例再保险P102,107 (一)概念非比例再保险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责任,故又称损失再保险,一般称之为超过损失再保险,又可理解为超额赔款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的“花样”很多,有险位超赔分保、事故超赔分保、赔付率超赔分保、卡本特超赔分保,伞形超赔分保、超过平均赔款率分保、超过赔款中间数分保等等。本节仅就险位超赔分保、事故超赔分保、赔付率超赔分保作介绍。

  50. 案例2:超额赔款再保险可免除异常灾害与巨大赔款对业务经营稳定性的影响。从赔款方面来说,超额赔款再保险对大小赔款兼顾,因为保险的赔款是由众多小额赔款和少量大额赔款所构成的。 1950年11月1日,美国东北一带遭台风袭击,当时纽约市约有280万支电视露天天线,其中140万支被吹毁,每支天线的价值虽不高,但140万支累积的赔款则很大。 1946年末至1947年初,1953年末至1954年初,英国冬季奇寒,导致大量水管爆裂,虽然每一户的水管爆裂损失金额不大,但累积起来,仍使当时的保险经营者蒙受了严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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