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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工作讲课提纲. 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宝峻岩 2009 、 8. 工伤保险 事务 管理. 法规依据: 《 社会保险法 》 新 《 工伤保险条例 》 相关的配套法规文件。. 工伤保险事务管理内容提要. 一、参保登记管理 二、基金征收管理 三、基金支付管理 四、业务操作管理. 一、参保登记管理 . (一)参保登记的范围 (二)参保登记的操作 (三)缴费数额的确定 . (一)参保登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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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工作讲课提纲 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宝峻岩 2009、8
工伤保险事务管理 • 法规依据: • 《社会保险法》 • 新《工伤保险条例》 • 相关的配套法规文件。
工伤保险事务管理内容提要 • 一、参保登记管理 • 二、基金征收管理 • 三、基金支付管理 • 四、业务操作管理
一、参保登记管理 • (一)参保登记的范围 • (二)参保登记的操作 • (三)缴费数额的确定
(一)参保登记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用人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以上用人单位职工和农民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中区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实施属地管理。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按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用人单位中不允许参保的人员:已经退休的人员。
企业 企业:1、按所有制划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办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2、按地域划分:城镇企业、乡镇企业等; 3、按企业组织结构分: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 • 说明:工伤保险制度在国家之间不能互免。
事业单位 • 是指依照《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且没有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基础科研、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领域的单位。
社会团体 • 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中国公民自愿参加,为了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两类:一是参加政协会议的8个人民团体;二是由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团体。--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团体。如: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 • 是指依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其它力量以及勘察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主要分布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新闻出版、交通、信息咨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社会福利事业、经济监督等领域。如:民办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社区物业、文化体育场馆、演出团体、福利院、敬老院、婚姻介绍所、社区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单位等
基金会 •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
律师事务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主要分为合伙、个人以及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三类。
会计师事务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设立并承办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农民工 • 是指有农村户籍,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二)参保登记的操作 • 放到后面“工伤保险登记业务操作”讲
(三)缴费数额的确定 • 1、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2、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3、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缴费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 • 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 • 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 如丧葬费、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 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二、基金征收管理 • (一)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 (二)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原则; • (三)基金收支、存放和使用规定; • (四)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一)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 1、参保用人单位上缴的工伤保险费; • 2、工伤保险基金利息; • 3、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二)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依据和原则 • 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等法规 • 原则: • 1、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 2、差别费率的原则; • 3、浮动费率的原则;
1、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 • 工伤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即当期征缴的保险费主要用于当期支付。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这原则,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既应当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合法项目的支出,又不能基金有过多的积累,更不能出现大的保障风险。 • 可以说,这一立法思想是先进的,但操作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是工伤保险支出构成中,有短期性支出项目,如医疗费、残疾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亡补助金等;也有定期给付的长期支付项目,如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护理费等。短期支付项目的风险较易控制,但长期支付项目似应采取国外通行的“部分积累、阶段平衡”模式为好,以免由于享受待遇人员逐年增多,基金支付规模越来越大而造成频繁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或者由于费率测算误差造成基金亏空等弊端。我市的情况比较特殊,开展比较早,积累比较少,发展不平衡,问题比较多。为此应该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比较好。
年度预算应考虑以下因素 • (1)应付重大工伤事故的准备金; • (2)上年度统筹基金(分项目)的收入、支出和节余情况(含政策规定可预提取基金:工伤鉴定费、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费等费用、工伤储备金等); • (3)上年度和本年度的工伤(亡)新增、预增情况; • (4)本年度统筹基金(分项目)预支出情况(含政策规定可预提取基金:工伤鉴定费、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费等费用); • (5)预提工伤保险储备金; • (6)预算原则:总收入应略大于总支出(收缴率90%)。
2、差额费率原则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02修订)将经济活动划分为 20个门类、98个大类。20个门类是: A农、林、牧、渔业 K房地产业 B采矿业L租债和商务服务业 C制造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E建筑业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F交通运输 P教育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H批发和零售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I住宿和餐饮业 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G金融业T国际组织
差别费率(基准费率) 一类:风险较小行业。费率控制在0、5%左右。集中在第三产业,S、T未归类; 二类:中等风险行业。费率控制在1%左右。由第一产业、部分第二产业和部分第三产业组成; 三类:风险较大行业。费率控制在2%左右。由第二产业的采矿业和制造业的4个大类组成。
3、浮动费率原则 • 工伤保险费率是按不同行业平均风险分别测算的,即该行业全部企业上年度或过往数年由于发生事故所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除以该行业工资总额得出。在行业内,由于安全生产条件不同、管理水平差异等因素,导致行业内安全状况差别较大。为了促使事故多的企业减少事故发生,鼓励安全管理好的企业,在行业内的费率分成不同档次。这种行业内不同档次的费率,就是浮动费率。 • 需要强调的是,《条例》强化了经办机构在基金管理方面的职能。在工伤保险费征缴方面,“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可通俗理解为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基金使用情况确定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的确定 • (1)一类企业不实行浮动费率; • (2)二、三类行业实行浮动费率; • (3)浮动费率确定原则: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 • a、上浮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 b、上浮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 c、下浮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 d、下浮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4、《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测算方案》及编制说明4、《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测算方案》及编制说明 • 编制说明要件: • 前言:制作依据和原则 • 一、参保单位范围、户数、人数、工资总额; • 二、统筹项目;(13) • 三、收缴费率:1、差别费率:一类0、9、二类1、9、三类;2、9浮动费率:上浮一档户数、二档户数; • 四、1、预计收缴(征收、清欠、其它)、 • 2、预计支出(13)、 • 3、预计结余; • 五、储备金提取数额; • 六、方案执行时间。 • 注意:收缴率一定要掌握在90-95以内。
二○○九年本级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方案二○○九年本级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方案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赤峰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细则》文件精神,本着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参保企业职工因工伤残后的基本生活和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进行抚恤,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并结合市本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 一、工伤保险的范围、对象、人数、工资总额 • 驻三区市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用人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 市本级共有参保企业 户 人,其中: • 1、一类企业: 户 人 ,工资总额: 万元 • 2、二类企业: 户 人,,工资总额: 万元 • 3、三类企业: 户 人,工资总额: 万元 • 4、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户 人,工资总额: 万元 • 5、综合费率: • 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项目 • 二○○九年七月至二○一○年六月工伤保险社会统筹项目为: • 1、伤残津贴 • 2、工伤医疗费 • 3、辅助器具配置费 • 4、一次性工残补助金 • 5、工伤护理费 • 6、丧葬补助金 •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8、供养亲属抚恤金 •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0、住院交通食宿补助费 11、劳动能力鉴定费 12、工伤预防费的宣传培训费 13、工伤保险储备金 。
三、工伤保险费的收缴费率 • 二○○九年七月至二○一○年六月市本级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的提取办法按行业风险类别,以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差别费率比例为: • (一)一类企业0.9% • 二类企业1、9% • 三类企业2、9% • 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0、5% • 综合费率为: • (二)用人单位属一类企业的,按行业差别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企业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费率实行浮动。上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1户),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4户)。 • 四、工伤保险费预计收缴、支出、结余情况 • (一)预计收入 万元: • 预计征缴收入 万元,清欠等收入 万元 • (二)预计支出 万元,具体项目为: 1、伤残津贴 万元 • 2、工伤医疗费 万元 • 3、辅助器具配置费 万元 • 4、一次性工残补助金 万元 • 5、工伤护理费 万元 • 6、丧葬补助金 万元 •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万元 • 8、供养亲属抚恤金 万元 •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万元 10、住院交通食宿补助费 万元 11、劳动能力鉴定费 万元 12、工伤预防费的宣传培训费 万元 13、工伤保险储备金 万元。 (三)收入与支出之差为 万元。 • 五、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市级储备金 万元。 • 六、本方案自 年 月份执行。 • 年 月 日
(三)基金收支、存放、使用规定 • 1、工伤保险基金须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 2、经办机构开征缴单,地税征收,存入财政社会保险帐户中的工伤保险专户。 • 3、经办机构年初报计划,经劳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财政按计划定期拨款。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核定有关待遇和相关单据,经复核、审批后,通过银行发放。
(四)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 1、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的建立; • 2、工伤保险储备金的提取; • 3、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规定。
(1)工伤保险储备金是为了应付重大工伤事故的发生,导致基金大规模支出和基金入不敷出时而建立的一项应急资金。(1)工伤保险储备金是为了应付重大工伤事故的发生,导致基金大规模支出和基金入不敷出时而建立的一项应急资金。 (2)重大工伤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即用人单位同时发生三人及三人以上死亡事故、八人以上负伤事故。 1、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的建立
(1)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15%比例提取;(1)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15%比例提取; (2)其中15%上缴自治区财政, 85%作为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单列科目。 2、工伤保险储备金的提取
3、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规定 • 申请调剂市级储备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 (1)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储备金支付出现困难的; • (2)用人单位同时发生三人及三人以上死亡、八人以上负伤重大工伤事故的; • (3)达到了市政府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征收、清欠考核指标的; • (4)按要求上解了工伤保险储备金的; • (5)当年没有发生挤占、挪用工伤保险储备金的。 • (6)启用了工伤保险储备金后仍不能保证支付的。
4、工伤保险储备金的调剂 • (1 )连续三年未发生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的统筹地区,按其年均储备金的20%调剂。 • (2)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占申请调剂额的60%调剂,调剂总额控制在调剂地区上解储备金总额的90%以内。 • (3)上年度年终决算时基金支付累计额不敷使用的,按超出部分的20%调剂,调剂总额控制在调剂地区上解储备金总额的50%以内。
5、工伤保险储备金的管理 • (1)基金与储备金实行分账管理; • (2)在会计科目上增加储备金上解、下拨和结余科目。 • (3)储备金当年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管理 •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和依据; • (二)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提取费用项目、标准及使用原则; • (三)工伤、工亡职工及供养亲属待遇支付的标准和规定; • (四)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 (五)由用人单位支付有关待遇的规定; • (六)相关情况的待遇支付规定; • (七)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处理。
(一)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支付依据 • 1、支付范围: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的职工工伤、工亡待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费用出; • 2、支付依据: •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工亡认定材料; •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鉴定结论材料和证件; • (3)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合规票据及证明材料。
基金支付工伤(亡)待遇的范围 • 1、工伤医疗费;(部位) • 2、工伤康复费; •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5、1-4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部分5-6级; • 6、生活护理费; • 7、丧葬补助金; • 8、供养亲属抚恤金; •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0、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11、交通、食宿补助费等。
(二)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提取费用项目、标准及使用原则(二)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提取费用项目、标准及使用原则 • 1、劳动能力鉴定费:当年实际征收额的 %; • 2、工伤预防的政策宣传培训费费:当年实际征收额的 %; • 使用原则:两项费用财务要设专项科目,专款专用、不得混用或挪用,不得超支、不得违反规定报销。违反者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三)工伤、工亡职工及供养亲属享受待遇的条件和规定(三)工伤、工亡职工及供养亲属享受待遇的条件和规定 • 1、工伤、工亡职工及供养亲属符合: “基金支付待遇的范围和依据”条件; • 2、供养亲属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部令字( 2003)18号] • 3、工伤职工医治工伤部位发生的医疗费、工伤康复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及相关规定; • 4、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符合自治区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标准。
(四)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A(四)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A •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 3、拒绝治疗的; • 4、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基本养老金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B(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B •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2、就业或参军的; •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 5、死亡的。 • 发生上述情况用人单位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应及时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隐瞒冒领。
(五)由用人单位(职工)支付有关待遇的规定1(五)由用人单位(职工)支付有关待遇的规定1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工伤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支付: • 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书面工伤认定申请或未抄送经办机构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的有关费用; • 2、未经经办机构批准自行住院或自行转院所发生的费用; • 3、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出院条件或超过停工留薪期拒不出院所发生的费用; • 4、不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5、工伤职工退出工作岗位时应缴纳保险和支付的费用;(见下页) • 6、参加工伤保险而中断缴费的单位,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费用; • 7、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8、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9、未参加工伤保险前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工伤费用。
(六)相关情况的待遇支付规定 • 1、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时,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 2、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3、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4、用人单位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 5、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待遇的,按照新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取高),新待遇从鉴定结论做出的下月起支付。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6、伤残职工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按新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津贴待遇。新待遇从鉴定结论做出的下月起支付。 • 7、由于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先按《交通法》有关规定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受伤职工不能获得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交通肇事者查出后,由经办机构按规定追回由肇事者承担的赔偿金。 • 8、中断缴费六个月以上的参保单位,视为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相关工伤待遇按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有关规定处理。 • 9、农民工工伤待遇的处理。按内劳社办字[2006]236号《关于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处理。注:自治区将提高待遇标准 • 10、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处理。按《条例》等相关法规由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待遇。 • 1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10]第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