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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理 学. 第一章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法学与相邻学科. 第三节 法学教育.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 、法学的定义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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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法学与相邻学科 第三节 法学教育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 、法学的定义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法学”或“法律科学”在中国的广泛使用是近代西方文化传入中国之后的事情。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自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 Ulpianus )对该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二 、法学的分类 • (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 (二)、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第二节 法学与相邻学科 • 一、法学与哲学 • 二、法学与政治学 • 三、法学与经济学 • 四、法学与社会学 • 五、法学与历史学 • 六、法学与逻辑学
第三节 法学教育 •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 • 法学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人文社会科学范畴。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归结起来,可以说有两项,一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二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法律教育中的素质教育就是以培养学生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素质为目标的教育。包括:思想素质、法律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四个方面。
(一)思想素质 • 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思想素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和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
(二)法律素质 • 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素质,即: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是法律素质中最重要的部分,同时也是法律素质中最难以形成的部分。
1.法律思维能力 • 法律思维能力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准确掌握法律术语的能力。其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再次,运用概念和命题进行推理的能力。法律思维能力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一个法科学生如果没有形成稳定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其知识结构、思维(推理)方式和其他人没有区别,则意味着学业是不成功的,当然也意味着学校没有发挥法学教育的功能。
2. 法律表达能力 • 法律表达能力可以分为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两个方面。准确、精练的表达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素质,而深刻的、雄辩的、创造性的表达则是法律职业者优秀的法律思维能力和高超的法律表达能力的具体体现。法学素质教育培养学生法律表达能力的目标是使他们具备准确、精练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所涉问题的能力。
3. 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 • 培养学生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是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普遍被忽视的问题。这里所说的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是指使用调查、制作、组合并使用证据证明法律事实的能力,其中调查证据的能力是法律事实探知能力的基础和核心。
(三)文化素质 • 1. 广阔的知识背景 • 法学教育一方面应当使学生具备某些领域中的必要知识,另一方面则应当为学生创造必要的条件,使他们能够较为深入地学习和了解自己所感兴趣的领域中的知识,并且鼓励他们进行这种知识的学习。作为法学院的学生,对社会政治、历史、经济和哲学领域中的基本知识应当有所了解。
2. 工具性技能 • 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职业需要就业者具备某些特定的工具性技能,法律职业也概莫能外。在这些工具性技能中,外语和计算机知识是最重要、最普遍需要的技能。法学素质教育应使学生熟练地掌握外语和计算机这种职业技能,并且能在实际中加以运用。
3. 人际沟通能力 • 法律职业者都需要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法学教育应当尽可能地使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便初步具备进行人际沟通的能力,至少也应当使他们对人际沟通的重要性和进行人际沟通的基本方法有适当的了解,重视人际沟通,并且作好进行人际沟通的心理准备。
(四)身体心理素质 • 身体心理素质是人才素质的基础部分。身体素质包括机体的力度、速度、韧度和耐受度。心理素质包括心理动力、心理过程、心理状态和心理特征四个方面。
二、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 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私塾性质的法学教育,到汉唐时期已经相当发展。不过,正规的、职业化的法学教育则是清末民初出现的。从1904年建立直隶法政学堂、开启我国近代法学教育至今,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解放前后两个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