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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浅析. 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 成 燕 律师. 第一部分 我国破产法的立法概况. 一、旧破产法体系的立法和形成概况 < 一 > 旧破产法即 1986 年颁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试行) 》 1986 年 12 月 2 日,第 6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8 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 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实施时间:自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 实施届满 3 个月之日,即 1988 年 11 月 1 日起试行. < 二 >《 民事诉讼法 》. 1991 年修订时增加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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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浅析 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 成 燕 律师
第一部分 我国破产法的立法概况 • 一、旧破产法体系的立法和形成概况 • <一>旧破产法即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试行)》 • 1986年12月2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 • 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 实施时间: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届满3个月之日,即1988年11月1日起试行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二>《民事诉讼法》 • 1991年修订时增加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 适用范围: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 实施时间: 1991年4月9日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司法解释 •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3、《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四>有关破产问题的重要行政法规 • 1、《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 2、《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1、1994-2003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61464件,其中国有企业破产案件33313件,占全部案件的54.2℅1、1994-2003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61464件,其中国有企业破产案件33313件,占全部案件的54.2℅ 2、截止2004年,全国政策性破产3377项,核销银行呆帐和金融性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2238亿元,安置破产企业职工620万人,消灭亏损源1314亿元。中央财政累计拨付破产补助金493亿元 3、政策性破产将于2008年截止,目前列入政策性破产的项目还有2116件 政策性破产及其作用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政策性破产及其作用 • 1、优化了国有经济结构,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 • 2、安置了破产企业的职工 • 3、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一>立法背景 1、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深化企业改革对部分国有企业实行政策性破产 3、加入“WTO”后,我国经济日益融入国际社会 4、关于企业方面的立法逐步完善 5、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积累了大量经验,制定了一批司法解释及文件。 二、新破产法的立法概况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1、体现中国特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及加入WTO的要求1、体现中国特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及加入WTO的要求 2、统一适用于各类企业、组织 3、建立优胜劣汰和陷入困境企业的挽救制度 4、公平保护破产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5、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6、维护破产法律制度的统一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三>《企业破产法》起草与审议通过情况 • 1、1993年8届人大将“破产法”列入立法计划 • 2、1994-1995年《破产法》草案 • 3、2003年10届人大再次将破产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 • 4、2006年8月十届人大常委会,终于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了《企业破产法》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第二部分 新旧破产法对比解读 • 一、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 • 1、国有企业 • 2、集体企业 • 3、三资企业 • 4、公司(依《公司法》设立) • 5、私营企业中属于公司类企业 • 6、法人以外的组织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二、修改了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 • <一>旧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及不足 • 1、规定 • (1)对国企: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旧破产法第3条) • (2)对非国企:先规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 到期债务 (民诉法第199条 ) • 后改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法修改前第199条 )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2、旧破产法中的不足之处 • (1)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破产主体人从而适用不同的破产原因,有违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本质和客观要求 • (2)将“经营管理不善”和“造成严重亏损”列入破产原因,混淆了破产原因和导致破产原因的因素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二>新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及其理解 • 1、规定:(《企业破产法》 第2条) •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2、理解 •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指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已经届满,并未实际履行的情形 •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 即资不抵债 •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指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表明其明显不具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 • (4)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 • 指债务人目前虽未出现不能支付,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但有证据表明其近期可能出现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三、新增管理人制度 • 管理人:破产程序启动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监督和指挥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 • <一>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机构(第24条) • 1、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 2、律师事务所 • 3、会计师事务所 • 4、破产清算事务所 • 特殊规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需征询其执业的中介机 构同意)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二>管理人职责(第25条) •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三>关于破产管理人的其他规定 •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第22条 )2、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23条) • 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第26条) • 4、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27条) 5、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29条)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四、新增重整制度 • <一> 旧破产法中破产整顿制度 • 1、特点 • (1)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且案件已为法院受理后始得开始进行。 • (2)和解制度与整顿制度联动,相互结合,相继进行。和解协议成立,是进行企业整顿的必要前提,而企业整顿则是和解成功的必然后果。 • (3)国企整顿申请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顿工作亦由其主持进行,债务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整顿方案决策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2、缺陷 • ( 1)适用范围太窄 • (2)整顿原因不够宽泛 • (3)整顿制度的独立性不够 • (4)政府行政干预因素过多 • (5)整顿申请权主体单一 • (6)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保障、监督机制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二> 新法破产重整的制度 • 1、重整程序,又名司法更生程序,其本质上属于破产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2、重整申请主体( 第70条 ) • (1)债务人 • (2)债权人 • (3)出资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 • 3、重整申请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第2条)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4、重整期间企业财产管理及营业事务 • (1)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第74条 ) • (2)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第73条 )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5、重整期间不得实施的行为 • (1)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第75条 ) • (2)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 第76条 ) •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第77条 ) •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第77条 )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6、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78条 ) •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7、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批准 • (1)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第79-81条) • (2)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第82条) • 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B、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C、债务人所欠税款D、普通债权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3)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 • A、 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第84条) B、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84条) • C、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第86条) • D、 部分组未通过时可协商再表决一次,如拒绝再次表决或表决仍未通过,可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第87条) • E、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或未经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88条)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8、重整计划的执行的特殊规定 • (1)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89条 ) • (2)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90条) • (3)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 第92条 ) •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第93条 ) • (5)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94条)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三> 新破产法重整制度的特征 • 1、特征 • (1)重整原因宽泛化 • (2)启动程序私权化 • (3)重整过程公权化 • (4)重整措施多样化 • (5)程序优先化 • (6)担保物权的非优先化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四> 新破产法重整制度目的和功能 • 1、目的 • (1)债务清理 • (2)企业拯救 • 2、功能 • (1)维持企业的营运,弥补清算制度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 • (2)运用多种手段对困境企业进行整理,帮助企业复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 (3)保留了企业职工的就业机会,避免因裁员而引起的社会动荡,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五、对于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关系,采取“新老划断”的立法安排五、对于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关系,采取“新老划断”的立法安排 • <一>旧法中的相关规定 • 1、担保债权不属破产财产 • 2、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二>新法规定 • 1、担保债权不属破产财产 • 2、采取“新老划断”的做法( 第132条 ) • (1)在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破产人在该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劳动债权的,应当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 • (2)破产人在新法公布后所欠的上述劳动债权,则不能优先于破产人的担保债权,只能从破产人的无担保财产中清偿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六、新增了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原则性规定( 第133条 ) • 1、由金融监管机构提出金融机构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2、金融监管机构对接管、托管的金融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民事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七、新增了债权人委员会制度 • <一>旧法的规定 • 1、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 2、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 3、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 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二> 新法的规定 •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第59条 ) • 2、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第60条) 3、债权人会的职权(第61条) • 4、债权人会议的及其表决(第62-64条) • 5、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 处理(第62-64条) • 6、创设了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第67-69条)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