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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维权的法治之道

医师维权的法治之道. 主讲人 宋儒亮. 法治广东研究中心 主任 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 主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 主任 广东省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 副主任. 一、纠纷处理最需实施法治. ( 一 ) 纠纷处理和评价的导向陈旧. 《 平安医院昨日立起 反医闹牌“坚决不向‘医闹’行为低头” 》 (摘选) http://www.sina.com.cn 2006 年 10 月 13 日 10:31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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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维权的法治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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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医师维权的法治之道 主讲人 宋儒亮 法治广东研究中心 主任 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 主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 主任 广东省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 副主任

  2. 一、纠纷处理最需实施法治

  3. (一)纠纷处理和评价的导向陈旧

  4. 《平安医院昨日立起 反医闹牌“坚决不向‘医闹’行为低头”》 (摘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10:31 云南日报

  5. 40岁高龄产妇分娩后死在医院家属连续6天医院门口焚香烧纸讨说法

  6. 2006年10月12日下午3时,记者来到昆明市西园路,看到平安医院门诊门口的这块牌子上写道:“6日晚,一名四川籍40岁高龄产妇在我院产科分娩,顺产一女婴后,产妇并发羊水栓塞,经我院医护人员彻底全力抢救,于7日凌晨抢救无效死亡。这本属一次产后并发症导致的意外死亡,我院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按诊疗规范操作及抢救,尽到应尽的义务。但是,死者家属自7日下午起,连续多次到医院进行吵闹,无理要求巨额赔偿,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110、驻地派出所、西山区卫生局等部门曾多次制止对方的过激行为。医院也明确建议:希望对方能采用行政或司法手段,以利双方解决问题。但是对方拒不采纳此建议,反而组织更多人,数次到医院采用封堵大门、烧纸钱、吵闹等方式破坏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并使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产生误解,损坏了医院的名誉,并造成巨大损失。为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我院严正声明:决不向‘医闹’行为低头……”2006年10月12日下午3时,记者来到昆明市西园路,看到平安医院门诊门口的这块牌子上写道:“6日晚,一名四川籍40岁高龄产妇在我院产科分娩,顺产一女婴后,产妇并发羊水栓塞,经我院医护人员彻底全力抢救,于7日凌晨抢救无效死亡。这本属一次产后并发症导致的意外死亡,我院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按诊疗规范操作及抢救,尽到应尽的义务。但是,死者家属自7日下午起,连续多次到医院进行吵闹,无理要求巨额赔偿,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110、驻地派出所、西山区卫生局等部门曾多次制止对方的过激行为。医院也明确建议:希望对方能采用行政或司法手段,以利双方解决问题。但是对方拒不采纳此建议,反而组织更多人,数次到医院采用封堵大门、烧纸钱、吵闹等方式破坏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并使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产生误解,损坏了医院的名誉,并造成巨大损失。为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我院严正声明:决不向‘医闹’行为低头……”

  7. 佛山弃婴门事件

  8. 深圳八毛门事件

  9. 人民日报头版负面评论

  10. 《10万元为什么败给了8毛钱(民生观)》2011年09月08日00:00  人民网-《人民日报》《10万元为什么败给了8毛钱(民生观)》2011年09月08日00:00  人民网-《人民日报》 出生刚两天的宝宝便秘,在照了十几次X光、做了100多项检查后,深圳儿童医院作出诊断:要动大手术,花费约10万元。   幸运的是,家长略懂医学,感觉事有蹊跷,换了一家医院,开了8毛钱药,宝宝的症状居然消失了。10万元才能治好”的病,8毛钱就搞定了,这恐怕是医学界的一个奇闻。人们纷纷质疑:同一个患者、同一个病,换了不同医院,治疗费用为何如此悬殊?事情虽然没有最后定性,但治疗费用的天价差距,让人很自然地联想到了过度医疗。看小病、花大钱,不少患者都有类似遭遇。一些医生违背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脱离病情实际需求,给病人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在这些医生眼里,患者成为牟利对象,百姓健康沦为其发财的牺牲品。   过度医疗猛于虎。它虽然肥了医生、肥了医院,却浪费了医疗资源,加重了患者负担,也败坏了医生形象。最终,加剧了医患矛盾,使患者对医生失去了信任。改变过度医疗的现状,需要提高医术医德,更需要深化医疗改革,破除以药养医。新医改已进入第三个年头,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随着公立医院公益性质的确立,随着政府公共卫生支出的增加,以药养医的顽疾正在好转,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正在缓解。

  11. 广州录音门事件

  12. 北京徐文受侵事件

  13. 2011年9月19日上午,同仁医院部分医生拉起为受伤医生祈福的2011年9月19日上午,同仁医院部分医生拉起为受伤医生祈福的

  14. 福建泉州调查 “医院保温箱烤死婴儿”事件 2013-07-18 央视

  15.   资料图

  16. “温岭杀医案”,根在“信任危机” 凤凰网,2013年10月29日上午时间:11:13

  17. 《家属欲运走尸体被拒 广医二院医生被围殴》 (节选) 2013年10月23日07:45 金羊网-羊城晚报

  18. 殴打事件发生在21 殴打事件发生在21日上午, 广医二院ICU医生被打至流血,死者家属依然在一旁抓住他的手臂

  19.   “抗非”英雄被打伤   据介绍,两名受伤医生正住院接受检查和诊治,其中ICU熊主任伤情诊断为:肾外伤、脾出血、左眼球钝挫伤眼角膜有伤、鼻骨骨折、面部外伤;谢医生伤情诊断为:脑震荡和多处软组织损伤。   据院方介绍,熊主任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多年从事急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挽回了无数濒危病人的生命,曾任第一届广东省医师协会重症医学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是广东省抗击非典英雄,荣获过省、市抗击非典二等功。

  20. 现 状 评 述

  21. (二)纠纷处理和评价要有新视野

  22. (一)法规依据 依据现状 国家层面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11部 行政法规 34部 部门规章 140部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不 详 规范性文件 47部 (2013年5月23日14:53查阅部网站)

  23. (二)法律视野 视野适用 • 四类不同法律关系 • 民事法律关系 • 行政法律关系 • 刑事法律关系 • 宪政法律关系 • 四大预防处理视野 • 民事法律视野 • 行政法律视野 • 刑事法律视野 • 宪政法律视野

  24. 1.刑事视野之预防和处理 • 针对医疗类犯罪之预防和处理,存在刑法视野 • 刑事视野就是一种国家视野

  25.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26.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7.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8.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9.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0.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1.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2.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3.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4.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5.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 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6.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7.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8.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9.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40.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 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 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1.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2.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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