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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與法治 期中報告 主題 : 大陸籍配偶 基本人權的保障. 指導老師 : 魏虎嶺 老師 組員 : 曾 李 莊 曾 彩、真、 瑋、銘 柔 宜 銘 彬 報告日期 :10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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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與法治 期中報告主題:大陸籍配偶 基本人權的保障 指導老師:魏虎嶺 老師 組員:曾 李 莊 曾 彩、真、 瑋、銘 柔 宜 銘 彬 報告日期:100/12/22
目錄前言(對大陸配偶的歧視、不公平待遇包括/對陸配十七大歧視)一.放寬陸配法規,人權保障大躍進 ◎修法源起 ◎ 修法內容 ◎修法進度 ◎ 大陸配偶制度的沿革二.工作權三.兩岸婚姻之結婚流程四.辦理陸配來臺之流程五.陸配勞動權益六.社會福利 ◎中華救助總會 ◎健保七.陸配離婚之程序結語
前言 「台灣人」這個詞, 在台灣某些種族沙文主義者的口中可是有非常高尚的定義, 成為一個正港的「台灣人」不只是居住在這個小島上, 不只是要會說特定的地方語言,同時還要仇視抵制中國與共產黨, 當然這些人經常口口聲聲追求美國式的人權與自由, 一切向西方自由世界國家看齊才是有內涵的。然而現實中的台灣社會因為跨國婚姻,許多來自大陸、越南、印尼、 泰國等地的女性嫁入台灣,這樣的婚姻雖常被批評為買賣婚姻, 但時至今日她們卻肩負起工農階級的生育繁衍與家庭經濟, 在出生率越趨低迷的今天,教養著新一代「台灣之子」。 台灣的種族沙文主義瀰漫在國界的管制上, 以移民法與國籍法貫徹他們的意志,執行成為「台灣人」的篩定, 特別是對這些來自海島之外的新台灣人母親, 除了嚴苛的居留規定外,還包括財力限制以及語言考試等條件,這當中包括大陸籍配偶。 雖然兩岸關係近一年來的轉變與發展, 不論是在包機直航或者是金融議題上的突破, 讓兩岸間的往來不再是重重阻隔與封鎖的, 然而台灣對大陸仍存在相當的敵對意識,配合大台灣人的種族沙文, 在關係兩岸人民之間的婚姻以及相關的民事權利上, 設下許多門檻障礙,清楚地載明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 這部條例2009年終於由立法院通過「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條文」, 讓許多在台灣的大陸配偶終於分潤到兩岸關係融冰最遲來的春意。
對大陸配偶的歧視、不公平待遇包括: 1、陸配結婚6年後才能取得國民身分證,外配只需4年;2、陸配申請入境需面談,越南等東南亞國家籍外配雖亦需面談,但其它國家籍外配免面談;3、陸配長期居留每年限額1萬5000人,外配無此規定;4、陸配申請居留、定居需有保證人,外配免保證人;5、臺籍配偶若有子女,就不許收養大陸配偶前婚(或未婚)子女,收養外國人則無此限制。6、陸配設籍後滿10年始能擔任公職,相對地,外配歸化後即可擔任11職等(含)以下公職,12職等(含)以上纔需等10年後;7、陸配高等學歷不被承認,不利其就業,外配無此問題;8、陸配犯任何輕罪均可能被迫離境,外配僅在經判處1年有期徒刑以上確定,且屬故意犯罪者,才會遭廢止居留許可之處分;9、陸配取得不動產之權利比外國人限制更嚴;10、陸配無法加入工會,因許可辦法未訂,受到限制,外配則無此問題。
對陸配十七大歧視(包括政策 .法律歧視與行政壓迫): (1)另訂兩岸人民關係條挒,把大陸配偶排出在國籍法.移民法之外,外籍配偶五年可申請歸化在台定居,陸配卻要八年(團聚兩年.依親居留四年.長期居留兩年),才可申請定居 (2)陸配在團聚兩年期間不得工作,取得依親居留後仍須符合法令規範(配偶65歲以上.中度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平均所得低於所得標準者.家報核發領有保護另者) (3)居留數額限制(審議中/依親每年名額限制為11,090.長期7,220.定居5,360)申請定居時尚需繳付財力證明(新台幣410780以上一年存款證明) (4)強制陸配按指紋與生物辨識(兩岸人民關係條列第10-1)(大法官解釋令字603號解釋,強制規範人民按捺指紋規定,違憲) (5)限制陸配繼承財產額度上限新台幣200萬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67條) (6)限制採認陸配學歷與職業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2條) (7)限制陸配訴訟權利規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8條) (8)操弄敵視意識,預設立場.視陸配均為假結婚或可能犯罪來台 (9)由陸委會.國安局.調查局.內政部.移民署等機關聯合審查居留與定居申請案件,以政治干涉婚因(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33條)
(10)喪偶既終止婚姻關係若無婚生子女既強制遣返出境(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14條) (11)面談無標準,一切居以面談官自由裁定.獨裁.沒人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40-1) (12)大陸地區人民非在台設籍滿十年,不得任公職或組織政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1) (13)處理兩岸人民往來相關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之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5-3) (14)對大陸地區人民觸犯不予許可事項,撤銷或廢除入境許可,可不附理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實行細则72條) (15)醜化兩岸婚姻污名陸配為大陸妹 (16)大陸配偶持工作證工作,其薪資需欲扣百分之十所得稅 (17)無時不用欺壓的行政手段打擊陸配,動輒強制遣返,撤銷婚姻(婚姻本是基本人權,適用民法,假結婚,適用刑法,兩者法律依據不同,判決效力不同, 行政機關無權撤銷人民婚姻)
放寬陸配法規,人權保障大躍進 一 .修法源起 陸委會為了賦予大陸配偶應有的公平權益,也為了落實馬總統所提出的「婚姻移民人道待遇及工作權保障」移民政策,保障婚姻移民享有完整的工作權與社會權,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多次在公開場合強調:「臺灣現在有27萬個家庭有大陸配偶,保障大陸配偶的基本生活權益,也就是保障這27萬個臺灣家庭的生存權。」 陸委會以「主動承擔、積極協調」的態度,秉持「反歧視」、「民主國家的法治原則」、「保障真實婚姻的大陸配偶在臺生活基本權益」、「假結婚應杜絕於外」四項原則,檢討調整大陸配偶制度,並與婚姻移民及人權團體多方溝通,將他們的意見納入兩岸條例修法參考,也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修法調整大陸配偶制度,對於大陸配偶的權益提供更完善保障。
二.修法內容 1.大陸配偶身分證取得的時間採階段性調整,調整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從原規定的8年縮短到6年。 2.全面放寬大陸配偶的工作權,大陸配偶只要是「真婚姻」,入境辦理結婚登記後,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不用申請工作證,也不用等待2年,即可在臺工作。 3.依目前規定,大陸配偶或大陸人民只要「從事與入境目的不符的活動,足以違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治安機關裁量權過大,不符合現代國家的法治原則。因此,陸委會研擬增訂強制大陸配偶出境前召開審查會的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保障當事人權益。 4.大陸配偶是因婚姻關係來臺生活,與臺灣社會及家庭建立緊密的連帶關係,身分有別於一般大陸地區人民。政府應該保障她(他)們的生活權及財產權利,若依之前的規定,會有大陸配偶在還沒拿到身分證時,台籍配偶因病或意外過世,只因房子市值超過200萬元,大陸配偶變成有家歸不得,所以新修正的兩岸條例,取消大陸配偶繼承不得逾200萬元的限制。 5.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時間,由原規定的8年縮短為6年的新制度將溯及既往。目前在臺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之前已在臺團聚的2年時間,亦可納入新制「6年取得身分證的時間」併予計算。
相關機關已配合檢討實施的相關子法 (一)內政部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長期居留、或經許可來臺團聚,並懷孕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放寬其父母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2個月,每年來臺不得逾3次。 放寬大陸配偶18歲以下親生子女得申請來臺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2個月,每年來臺不得逾3次;如該子女為14歲以下,則停留期間為每次6個月,得再申請延期6個月。 放寬大陸配偶申請團聚時毋需檢附健康檢查證明文件。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放寬大陸配偶之臺灣配偶死亡,及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者,得繼續居留。 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長期居留,其在大陸14歲以下親生子女,在臺探親連續滿4年,得申請在臺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得申請定居。 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配偶大陸之親生子女為養子女,年齡在18歲以下,得申請在臺長期居留。 刪除大陸配偶申請定居時,需檢附財力證明文件。 大陸配偶如遭受家暴,未取得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但與臺灣配偶育有婚生子女,放寬大陸配偶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即毋需受保證人序位之限制。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內政部基於人道考量,放寬大陸配偶申請在臺定居每年數額不限。 內政部同時考量臺灣地狹人稠,大陸配偶來臺居留、定居,涉及人口成長、經濟發展與社會安定等諸多議題。為避免兩岸制度調整,造成兩岸間婚姻數量異常增加之情事,因此該部參酌目前兩岸人民結婚平均每年約為15,000對,申請長期居留之大陸配偶平均每年為10,000名,取消原依親居留數額每年12,000人之限制,改為於長期居留階段設數額,而為不影響大陸配偶申請長期居留時間,明定長期居留數額為每年15,000人,以適時調控移入人口,並導引大陸地區人民移入正常化之作用。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放寬大陸配偶於接受面談前,可以書面申請面談輔佐人一人,經過移民署同意後,在場協助面談的進行,以改善面談制度。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增訂主管機關要製作收容處分書、明定收容期間、特定情形下得暫不予收容或收容後得暫時停止收容之規定,使收容的程序更為完備。 (二)勞委會廢止「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為配合兩岸條例全面放寬大陸配偶工作權,大陸配偶在臺依親居留期間,即得在臺工作,沒有條件的限制,勞委會廢止大陸配偶在臺依親居留期間,需要申請工作證的相關辦法。
三.修法進度 陸委會針對大陸配偶制度調整所擬具的「兩岸條例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於98年6月9日審議通過,98年7月1日經總統公布,行政院已定自98年8月14日開始施行,本會已協請內政部等機關完成相關配套子法之修正,並於98年8月14日配合兩岸條例開始施行,期能加快落實保障大陸配偶的基本權益。
四.大陸配偶制度的沿革: 大陸配偶來臺居留制度幾經演變,每一次的改變都是為了讓讓婚姻關係更名符其實,為兩岸婚姻的配偶們打造幸福生活。 81至88年「探親→居留→定居」制度 1.探親:完成結婚手續即可申請來臺探親;每次停留3個月,每年最長停留6個月。 2居留: ◎結婚滿2年或已生產子女者。 ◎每年居留有數額限制。 ◎86年起取得居留權,居留期間得在臺工作,毋須申請工作許可。 3.定居:居留滿2年,2年出境不得逾120日,可申請定居。 89至92年「探親→團聚→居留→定居」制度 1.探親:完成結婚手續即可申請來臺探親;每次停留3個月,每年最長停留6個月。 2.團聚: ◎結婚滿2年,且婚後在臺住滿300日;或臺灣配偶年齡在65歲以上或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或大陸配偶與現任臺灣配偶育有子女,可申請團聚,每6個月延期1次,可停留1-3年。 ◎90年起符合條件得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得在臺工作。 3.居留: ◎結婚滿2年或已生產子女者,可申請居留。 ◎申請居留有數額限制。 ◎取得居留權,不用申請工作許可,得在臺工作。 4.定居:居留滿2年,2年出境不得逾120日。
93年迄98年8月13日「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制度 1.團聚:完成結婚手續,向移民署申請團聚,經通過面談後入境;每6個月延期一次,每年總停留期間2年。 2.依親居留: ◎結婚滿2年或已生產子女,可申請依親居留。 ◎符合勞委會訂定的條件,得申請工作許可。 ◎有數額限制。 3.長期居留: ◎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申請長期居留。 ◎不用申請工作許可,得在臺工作。 ◎每年無數額限制。 4.定居: ◎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申請定居。 ◎須檢附財力證明等文件。 ◎98年1月5日起,申請定居無數額之限制。 98年8月14日施行的大陸配偶新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制度 1.團聚:完成結婚手續,再向移民署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2.依親居留: ◎通過面談,經許可入境後辦理結婚登記,即可至移民署申請依親居留。 ◎得在臺工作。 2.長期居留: ◎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申請長期居留。 ◎得在臺工作。 3.定居: 長期居留連續滿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申請定居。
工作權(陸配可考保母, 99年起生效 ,所有證照都可考) 大陸配偶來台多年,但因為學歷認證問題,一直無緣報考正式保母證照,也是陸配目前唯一無法報考的證照。勞委會日前正式公告修改保母證照檢定資格,刪除「完成國民義務教育」資格,且明定大陸配偶取得長期居留、或依親居留都可參加,修正案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自此陸配在台參加技能檢定,沒有任何限制。 此次修正也一併放寬取得外僑居留證的外籍人士,也可參加保母技能檢定。 自2010年起,陸配就可與國人一樣,年滿20歲以上,若無相關學歷,只要取得下列證明之一,就可參加保母技能檢定: 一、民國93年以前接受社政機關或其認可之單位辦理托育訓練課程,累計時數至少80小時;二、民國93年以前取得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證書;三、民國94年以後修畢兒福訓練課程之保母、教保人員;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幼托相關訓練或進修班結業證書者。 勞委會中部辦公室目前辦理的技能檢定共有169種,陸配在台過去大陸配偶必須取得長期居留資格,才能報考相關證照。但2009年6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全面鬆綁工作權,陸配即使來台依親期間,都可自由工作,因此勞委會也在10月公布函釋,宣布與我國人士結婚之大陸人士,取得依親居留證者,可申請參加技能檢定,等於也對大陸配偶參加技能檢定全面解禁。
兩岸婚姻之結婚流程 1.公證-台灣民眾辦理單身公證書、與結婚對象無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公證書 2.結婚登記-到大陸辦理結婚登記及結婚公證書 3.驗證-在台灣向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 4.團聚-至移民署服務站申請來台團聚
辦理大陸配偶來台流程 1.團聚面談-至移民署服務站申請來台團聚並接受面談 2.結婚登記-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3.依親居留-備妥相關文件,至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在台依親居留(4年)(每年須在台183天) 4.長期居留-長期居留(2年)(每年須在台183天) →(1)不用申請工作證,即可從事各項合法工作 (2)大陸父母及未成年親生子女可申請來台探親 5.定居-(1)至戶政事務所設籍並領取身分證 (2)在大陸之父母、兄弟姊妹等2親等內血親,可申請來台探親
大陸配偶勞動權益 1.大陸配偶於居留期間可在台工作,其勞動權益與本國國民一致 2.大陸地區配偶受「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動基準法」保障,如發現雇主有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處、局或社會處、局)提出申訴或檢舉 3.可至中華救助總會參加職業訓練課程,另外可報考或駕照申請問題可至電子公路監理網查詢
社會福利 中華救助總會(CARES) 服務項目:一、大陸配偶生活輔導與服務:舉辦法令說明會、生活成長營等各項研習活動、成立志願服務團、社區關懷、設立服務據點、關懷專線及兩岸婚姻參訪交流活動等,強化其生活適應能力,培養學習成長及生涯規劃,營建幸福婚姻生活。 二、弱勢族群救助服務:關懷花東地區原住民在學青年學習成長、獨居老人救助服務。三、急難救助:對遭遇急難之大陸配偶及獨居老人,提供適切關懷及救助服務。 四、辦理國際人道救援。 五、泰北地區同胞服務工作。六、舉辦社會福利論壇,藉由研討會方式,精進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健保自96年9月1日起,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第一次來台團聚時,應檢具大陸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經大陸地區合格證明,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核。大陸人士參加健保之注意事項一、投保資格:(一)大陸人士在台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自在台居留滿4個月之日起參加健保,但合法的受雇者,自受雇日起參加健保。(二)大陸人士參加健保應持有之居留證明文件如下:1.大陸配偶持有「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等事由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者。2.台灣地區居留證。3.「產業科技研究」、「學術科技研究」事由之台灣地區旅行證。4.「探親(二)」事由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5.「隨行團聚」事由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6.「企業內部調動」事由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三)居留證明文件效期屆滿即喪失加保資格,應辦理退保。健保自96年9月1日起,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第一次來台團聚時,應檢具大陸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經大陸地區合格證明,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核。大陸人士參加健保之注意事項一、投保資格:(一)大陸人士在台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自在台居留滿4個月之日起參加健保,但合法的受雇者,自受雇日起參加健保。(二)大陸人士參加健保應持有之居留證明文件如下:1.大陸配偶持有「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等事由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者。2.台灣地區居留證。3.「產業科技研究」、「學術科技研究」事由之台灣地區旅行證。4.「探親(二)」事由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5.「隨行團聚」事由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6.「企業內部調動」事由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三)居留證明文件效期屆滿即喪失加保資格,應辦理退保。
二、大陸人士出入境之健保資格處理原則:(一)持單次入出境許可證者投保後出境,該證即失效,應辦理退保,於再次來台取得新入出境證者,自居留滿4個月之日起投保。(二)居留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出境者,其出境預定超過6個月以上,得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36及38條規定,選擇辦理停保,入境時辦理復保。1.選擇繼續投保:證件效期內出境不受離境日數之限制,可以持續投保,繼續繳納保險費,於國外發生緊急傷病或分娩,應於就醫後6個月內,填送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併同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及診斷書,並影印護照上當次出入境紀錄等資料,向投保單位所在地的健保局分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2.選擇辦理停保後出國,在國外期間不能辦理復保,亦不能申請核退醫療費用,須等到返國並辦理復保後,才能享有健保醫療權益。二、大陸人士出入境之健保資格處理原則:(一)持單次入出境許可證者投保後出境,該證即失效,應辦理退保,於再次來台取得新入出境證者,自居留滿4個月之日起投保。(二)居留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出境者,其出境預定超過6個月以上,得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36及38條規定,選擇辦理停保,入境時辦理復保。1.選擇繼續投保:證件效期內出境不受離境日數之限制,可以持續投保,繼續繳納保險費,於國外發生緊急傷病或分娩,應於就醫後6個月內,填送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併同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及診斷書,並影印護照上當次出入境紀錄等資料,向投保單位所在地的健保局分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2.選擇辦理停保後出國,在國外期間不能辦理復保,亦不能申請核退醫療費用,須等到返國並辦理復保後,才能享有健保醫療權益。 (三)原行政院衛生署89年7月14日衛署健保字第89040093號函釋,有關大陸人士參加健保後,出境超過120天再入境,參加健保須受4個月之限制等規定,自9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哪些外籍配偶可以申請補助? 一、外籍配偶(含大陸及港澳地區)在台灣地區須已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且居留滿四個月,並辦妥健保投保者。 二、設籍前外籍配偶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 符合資格的外籍配偶可獲得多少健保費補助? 一、家庭總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補助自付保險費50%。 二、家庭總收入介於最低生活費標準1.5-2倍者,補助自付保險費30%。 如何申請補助? 一、本國籍配偶如屬於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且家庭所得經過縣市政府認定未達一定標準者,不須再提出申請,健保局主動寄發通知函,但是要洽健保局各分局確認該外籍配偶已辦妥健保投保手續。 二、其餘民眾(包含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應填寫申請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健保局各分局或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請程序如下: 本國籍配偶(申請人)檢具資料: (一)身分證 (二)外籍配偶居留證 (三)最近三個月內的全戶戶籍謄本 (四)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全家人口各項收入及其他證明文件
陸配離婚之程序 一、協議離婚:1、在大陸辦理離婚證: 到大陸新娘【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1)臺胞證。(2)大陸公安單位出具之「暫住戶口證」。(3)身分證件。(4)離婚協議書。(5)結婚證。(6)2吋照片2張。(7)婚姻登記處或受理機關指定之其他文件。2、到大陸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1)離婚證。(2)公證處指定之其他文件,到大陸指定之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 3、到臺灣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1)離婚公證書正本。(2)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4、在臺灣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1)經海基會驗證之離婚公證書。(2)大陸離婚證。(3)身分證正本及印章。(4)戶口名簿。(5)2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3張,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註一:在大陸協議離婚,須雙方到大陸新娘【大陸配偶】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註二:離婚日期以大陸地區離婚證件登載日期為准。
二、調解離婚: 1、向大陸法院提離婚訴訟,經大陸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後辦理離婚登記: 備妥起訴狀,向大陸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大陸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並製作離婚調解書後,再到大陸新娘【大陸配偶】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若調解無效,則離婚訴訟繼續進行。(1)依大陸「民事訴訟法」及「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即調解是人民法 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2)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後,始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雙方 除取得離婚調解書外,另應向大陸法院索取雙方當事人簽名之送達回證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2、到大陸公證處辦理離婚調解公證書及送達回證公證書:(1)離婚調解書及雙方之送達回證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2)其他婚姻登記受理機關指定之事項,到公證處辦理離婚調解公證書及送達回證公證書。3、在臺灣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1)離婚調解公證書及送達回證公證書(2)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向財團法人海峽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4、在臺灣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1)經海基會驗證之離婚調解公證書及送達回證公證書各1份。(2)身分證正本及印章。(3)戶口名簿。(4)2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3張,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註三:若臺灣人民在大陸無法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可到大陸公證處辦理委託代辦離婚登記公證書,由受託人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 ,再向戶政事務辦理。註四:離婚日期以大陸離婚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為准。
三、裁判離婚: 1、向大陸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調解無效後判決離婚: 再辦理離婚登記備妥起訴狀,向大陸法院提出提婚訴訟,經大陸人民法院進行調解無效進入審理階段後,作出離婚判決。再到大陸婚姻登記機關理離婚登記。2、到大陸公證處辦理離婚判決公證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公證書:(1)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2)大陸公證處指定之其他文件,到大陸公證處辦理離婚判決公證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或離婚判決生效 證明)公證書。3、在臺灣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1)離婚判決公證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公證書正本。(2)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註五:辦理文書驗證可委託他人辦理,詳情請徑洽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4、在臺灣向地方法院聲請認可大陸離婚判決:(1)聲請狀【法院備有範例】。(2)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民事判決公證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公證書各1份,到臺灣人民戶籍 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認可大陸離婚判決。註六: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大陸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註七:大陸離婚判決須經臺灣法院裁定認可確定。5、在臺灣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1)大陸離婚判決公證書及大陸法院判決確定證明公證書。(2)法院認可大陸離婚判決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3)身分證正本及印章。(4)戶口名簿。(5)2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3張,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註八:若臺灣人民在大陸無法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可到大陸公證處辦理委託代辦離婚登記公證書,由受託人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註九:離婚日期以大陸法院判決確定日期為准。
結語 台灣是移民社會,近四百多年來的移民史中,跨國婚姻是常態,而現今台灣社會是一個小地球村,不論大陸配偶或其他外籍配偶都是台灣之子的媽媽,也是台灣媳婦,在台灣已經有27萬的陸配家庭,所以不論是身份、財產、工作權的任何福利與保障都是非常重要的,社會需要有同理心來接納這些來自不同文化、成長背景的人們,因為他們的幸福是台灣27萬家庭的幸福,不要因為新聞媒體負面效應,用以往的刻板印象來解讀他們來臺的動機,真正用心與愛來和他們相處,且她們的子女為我國之國民,對台灣未來人口結構、文化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政府及民間團體必須審視她們的家庭特性與需求,有效整合相關資源,予以輔導與協助,不在因為兩岸的政治對立忽視人權保障與平等的重要性,因為她們有可能就是未來的議員、立委、市長甚至是台灣總統的媽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