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 likes | 445 Views
第六章 立法原理和制度. 第一节 立法和立法权 一、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具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 关于立法的相关理解 一是过程、结果两义说。认为立法既指制定或变动法的过程,又指在立法过程中产生的结果即所制定的法本身。二是活动性质、活动结果两义说。认为立法是制定和变动法因而有别于司法和行政的活动,同时又是这种活动的结果。. 立法的特征: 1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2 .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3 .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 .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E N D
第一节 立法和立法权 • 一、立法的概念 •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具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关于立法的相关理解 • 一是过程、结果两义说。认为立法既指制定或变动法的过程,又指在立法过程中产生的结果即所制定的法本身。二是活动性质、活动结果两义说。认为立法是制定和变动法因而有别于司法和行政的活动,同时又是这种活动的结果。
立法的特征: • 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 2.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 3.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 4.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立法法》 •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 (四)犯罪和刑罚; •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 (七)民事基本制度; •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二、立法权概述 • (一)立法权的概念 • 立法权是由特定国家机关行使的,再国家权力体系中占据特殊地位的,用来制定、认可或变动法的综合性权力体系。
立法权的基本特征: • 1、从内部结构来看,立法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力体系。 • 2、从外部关系来看,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 3、从性质、地位和作用看,立法权是最重要的权力。 • 4、从目的和结果看,立法权是为了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二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权力。 • 5、从立法权的主体看,立法权是特定主体行使的权力。
三、相关规定 • 1、宪法 • 比如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2、《立法法》、各种组织法和议事规则。 • 例如,《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 • 比如第四条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第二节 立法制度和立法体制 • 一、立法制度的概念 •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立法体制释义 •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即在一个国家中,哪些主体享有立法权可以参加立法,各立法主体在立法活动中享有哪些立法权限等制度。 • 1 .单一的立法体制 • 2 .复合的立法体制。 • 3.制衡的立法体制。 • 4.其他立法体制。
三、中国的立法体制 • “一元、两级、多层次、多类别”的立法体制。
第三节 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 • 一、立法程序释义 • 立法程序,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二、立法的基本程序 • (1)法律案的提出 • (2)法律案的审议 • (3)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 • (4)法律的公布。 • 三、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
说明:①箭头表示领导、所属关系及方向;②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主席团互推执行主席;③大会秘书处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大会主席团及大会秘书处存在于大会会议期间;④办公厅副秘书长由委员长提请常委会任免;⑤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⑥常委会组成人选由主席团提名,并由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⑦代表资格审察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⑧工作委员会目前仅设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委会任免;⑨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作者: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杨凤春)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4-11/15/content_2221419.htm
法律案的提出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3、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法律案的审议 • 第一,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 第二,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 第三,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 • 相对多数:半数 • 绝对多数:三分之二,四分之三等等 • 基数的确立:全体代表或者出席会议的代表
《宪法》 •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立法法》 • 第二十二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 第四十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公布法律 • 权威文本:通常为各机关的公报。 • 四、立法技术 • 《立法法》 • 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四节 当代中国立法的发展 • http://www.np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