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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與企業經營

公司治理與企業經營. 主講人:邱靖博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總經理 國立臺灣大學工商管理系兼任副教授. 簡報大綱. 公司治理簡介. 公司治理相關制度介紹. 台灣公司治理發展. 公司治理與企業經營案例探討. 如何強化公司治理以健全企業經營 ~代結論. 公司治理簡介. 前言. 根據全球知名企管顧問公司-麥肯錫( McKinsey & Company )所做的全球投資人意見調查顯示: 平均而言,投資人願意支付給公司治理良好企業之溢酬( premium ),大約在 20~30% 左右  健全公司治理制度之價值. 公司治理發展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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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公司治理與企業經營 主講人:邱靖博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總經理 國立臺灣大學工商管理系兼任副教授

  2. 簡報大綱 公司治理簡介 公司治理相關制度介紹 台灣公司治理發展 公司治理與企業經營案例探討 如何強化公司治理以健全企業經營~代結論

  3. 公司治理簡介

  4. 前言 • 根據全球知名企管顧問公司-麥肯錫(McKinsey & Company)所做的全球投資人意見調查顯示:平均而言,投資人願意支付給公司治理良好企業之溢酬(premium),大約在20~30%左右 健全公司治理制度之價值

  5. 公司治理發展緣起 • 1930年代:美國學術界開始討論 • 1970年代:美國針對大企業經營管理問題,興起改革議論 • 1990年代:日本受泡沫經濟現象衝擊影響,檢討公司治理 • 1997年:東南亞金融風暴 • 1998年:OECD明白揭示公司治理運作不上軌道,是亞洲企業無法建立國際競爭力之關鍵因素之一

  6. 公司治理定義 •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一般泛指公司管理與監控的方法。 • 世界銀行對公司治理的定義: • 公司治理係指公司在符合法律與契約的規範中,如何建立機制促成公司價值的極大化。 • 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對公司治理的定義: • 一種對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不僅規定公司的各個參與者的權利分配,而且明確了決策公司事務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

  7. 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所提出的原則 重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確保有效率的公司治理架構 落實董事會責任 保障股東權益及發揮其重要功能 資訊揭露及透明性 公平對待股東

  8. 內部 外部 民間 (團體) 規範 (機制) 專業標準 法律 行政規範 股東大會 利害關係人 • 資金部門 • 債務 • 權益 董事會 任命監督 • 專業機構 • 會計師 • 律師 • 信用評等機構 • 投資銀行 • 財經媒體 • 投資顧問 • 研究機構 報告 • 市場機制 • 競爭因素與 產品品質 • 國外直接投資 • 公司控制權 管理當局 管理經驗 中階管理 (核心功能) 世界銀行公司治理架構

  9. 台灣「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並促進證券市場健全發展,由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共同制定。 • 參酌OECD提出之公司治理原則,分為以下項目: 一、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 二、保障股東權益 三、強化董事會職能 四、發揮監察人功能 五、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六、提昇資訊透明度

  10. 公司治理相關制度介紹

  11. 內部監控與外部監控 • 內部監控 • 董事、監察人監督 • 單軌制 • 雙軌制 • 股東監督 • 機構投資人參與 • 股東代表訴訟 • 股東提案制度 • 外部監控 • 行政監督 • 司法監督 • 市場監督 • 公開收購 • 委託書徵求

  12. 內部監控架構 • 法規體系:大陸法系 • 雙軌董事會制 • 執行公司治理相關法規 • 公司法 • 證交法 • 上市上櫃規章 股東會 董事會 監察人 管理階層

  13. 內部監控架構(續) • 董事與監察人監控 • 證券交易法 • 單軌制 • 獨立董事 • 審計委員會 股東會 董事會(設獨立董事) 審計委員會(由獨立董事組成)

  14. 內部監控架構(續) • 證券交易法 • 雙軌制(二) • 證券交易法 • 雙軌制(一) 股東會 股東會 董事會 監察人 監察人 董事會 (設獨立董事)

  15. 機構投資人參與 • 機構投資人(如:基金、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等)較一般自然人具有專業特質,且其持股比例通常不低,不易受到董事或專業經理人影響,若經營者發生濫權情事,其較能發揮監控功能。 • 機構投資人注重公司之經營績效,如由其參與公司治理,將可降低代理成本(agency cost),並提昇監控公司之效率 • 國外目前在公司治理之議題上頗多強調「機構投資人行動主義」(institutional investor activism)

  16. 機構投資人參與(續) • 美國最大公共退休基金保管機構~加州公務人員退休基金(California Public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 CalPERS),身為美國約1,600 家公司的股東,即透過發布「公司治理核心原則與指引(Corporate Governance Core Principles & Guidelines) 」、「全球委託書投票指引(Global Proxy Voting Guideline)」等方式來表達對美國企業的公司治理觀點。 • 若部分公司未用心改善其公司治理,CalPERS 將採取更積極的做法,包括:發布目標公司績效不佳者的名單,甚至提起訴訟督促其所投資的企業做好公司治理。

  17. 股東代表訟訴 • 股東代表訴訟(representative suits)乃指董事對公司應負責任,公司如怠於追訴時,由股東為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責任之訴訟。 • 藉股東代表訴訟的公司治理機制,可扭轉企業經營者長期忽視股東的心態,防止企業經營者濫權,健全企業經營,同時保障少數股東之權益。

  18. 股東提案制度 • 股東提案制度(shareholder proposals)源於股東行動主義(shareholder activism) • 股東得於公司徵求委託書之說明書內,表達其對公司有關問題之意見,並說服公司其他股東採取相同之看法 • 使用此項提案權所產生之費用,由發行公司負擔,藉此達成股東積極參與公司之監控、管理之目的。

  19. 外部監控 • 行政監督 • 由國家行政機關對公司所為之監督或糾正。 • 司法監督 • 透過司法制度對經營者之不法行為給予刑事及民事之制裁。 • 市場監督 • 公司之經營績效如未能達成股東之預期,將影響股票價格,經營者將受到嚴厲之批判,甚至引起原有股東或第三人計畫取代該經營者之控制權(例如透過購併、委託書徵求等方式),因此可造成經營者之壓力,促使其努力達成相當之標準。

  20. 公司治理體制的比較 資料來源:董澍琦譯(2007),國際財務管理,雙葉書廊。

  21. 家族的所有權與公司治理 • 根據國外的研究調查結果顯示: • 高度開發的經濟體裡,家族事業的績效往往超過股票上市公司 • 由創辦家族控股的企業往往具有較高的價值,且由創辦家族成員出任董事的企業,董事對公司價值的影響力不會受到公司治理情況影響 資料來源:董澍琦譯(2007),國際財務管理,雙葉書廊。

  22. 公司治理的改革 • 沙氏法案(Sarbanes-Oxley Act) • 美國國會於2002年7月通過沙氏法案,其規範之主軸包括:強化公司治理及透明度、財務報告製作的責任及透明度、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審計人員的獨立性、以及行政機關的資源及職權。

  23. 公司治理的改革(續) • 董事與CEO薪酬 • 根據美聯社報導指出,2007年景氣開始走下坡,股價下跌,然而 S&P 500大企業的CEO在2007年的平均酬勞840萬美元,比2006年多出28萬美元,增幅3.5%。 • 2008年受到金融海嘯的衝擊,許多金融業都必須要接受美國政府的援助方得以度過難關,然而就在此時,有些金融機構一方面接受政府援助,一方面卻發放大額的紅利給高階經理人,也因此引發所謂「肥貓 (Fat Cat)」的爭議。

  24. 公司治理的改革(續) • 目前各國有關CEO薪酬的規範方向,已朝向以下方向規劃: • CEO薪酬必須公開以供社會檢視外,以更高的透明度降低社會大眾的疑慮 • CEO薪酬應和公司績效表現(例如公司的營收或獲利情形)掛鉤 • 參考「風險調整後」的績效

  25. 公司治理的改革(續) • 透明度、會計與審計 • 世界各國愈來愈重視企業經營的透明度(transparency),亦即促使投資人透過企業揭露的資訊與財務報表了解各項經營活動與企業價值的創造 • 縮小資訊提供者(企業)與資訊使用者之間溝通與認知差距,提升資訊的可比較性與一致性國際財務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 )

  26. 台灣公司治理發展

  27. 台灣公司治理發展緣起 • 國內地雷股案例的反省和檢討 • 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後各國發展的激勵 • OECD等國際組織的鼓吹 • 加入WTO的全球化趨勢 • 安隆案(Enron)發生後突顯公司治理的重要 • 健全公司治理是國際潮流趨勢

  28. 台灣推動公司治理進程 創新期 普及期 紮根期 陸續訂定公司治理相關子法 2006年3月 強化及建置資訊公開及內部控制各項機制 2002年 申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 2002年2月起 2003年1月成立投保中心 2005年推動公司治理評量 治理法制化工作 修正發布證交法,完成公司 2005年1月 公司治理各項機制正式實行 2007年1月1日起 2003年推動資訊評鑑 資料來源:金管會證期局

  29. 台灣公司治理的重要問題 • 董事會組織不健全 • 席次過少 • 關係密切者多 • 專長未能互補 • 議事規範未落實 • 監察人功能未發揮 • 內部控制制度(如取得或處分資產、資金貸與、背書保證等)不嚴謹

  30. 台灣公司治理的重要問題(續) • 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未能落實執行 • 資訊透明度欠佳 • 財務、會計 、內部稽核主管之專業能力或誠信未有效建立及維持 • 會計師等專家未盡專業上應有注意 • 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持股低、高質押、利用委託書取得經營權

  31. 配合公司治理相關法規修正情形 • 檢討修正公司法(2001年11月12日、2005年6月22日) • 獨立董事法制化 • 引進審計委員會制度 • 強化董事會之職能及運作 • 落實董事會議事運作 • 員工分紅費用化 • 強化董監經理人酬金資訊 • 強化資訊公開 • 加強監理機制措施 資料來源:p31~p52有關法規修正情形說明資料,主要來自金管會證期局

  32. 檢討修正公司法 • 2001年11月12日修正重點 • 增訂公司負責人之忠實注意義務 • 禁止母子公司交叉持股 • 董事、監察人不以具有股東身份為必要 • 放寬公開發行公司公告管道 •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 放寬股東代位訴訟之門檻

  33. 檢討修正公司法(續) • 2005年6月22日修正重點 • 股東提案權 • 賦予股東於股東會開會前,有提出議案要求董事會將所提議案列入開會通知之權利 • 股東通訊投票制度 • 賦予公司得允許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直接行使表決權 • 從屬公司表決權之限制 • 從屬公司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在控制公司之股東會不得行使表決權 • 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度 • 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得於章程中明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董事、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進行選任

  34. 獨立董事法制化 • 增定證交法14-2、14-3 • 發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 發布「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之適用範圍」函令

  35. 獨立董事法制化(續) • 獨立董事之設置

  36. 獨立董事法制化(續) • 獨立董事之資格

  37. 獨立董事法制化(續) • 專業資格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取得下列專業條件之ㄧ,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 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38. 獨立董事法制化(續) • 獨立性應於選任前2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 • 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 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以上或持股前10名之自然人股東。 • 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五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 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5%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 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 • 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39. 獨立董事法制化(續) • 獨立董事之提名及選任

  40. 獨立董事法制化(續) • 獨立董事之職權 • 獨立董事對於應提董事會決議之公司重要議案,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 設有獨立董事之公開發行公司,應提董事會決過之事項,包括: • 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 訂定或修正取得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 涉及董事、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 募集、發行及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簽證會計師之聘任、解任或報酬。 •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41. 獨立董事法制化(續) • 鼓勵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董監持股成數標準可降低 • 獨立董事2人以上獨立董事外之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成數降為80% • 設置審計委員會監察人不受持股成數限制 • 除金控公司、銀行及保險公司外,獨立董事超過董事席次1/2,且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董事及監察人不受持股成數限制

  42. 引進審計委員會制度 • 增定證交法14-4、14-5 • 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43. 引進審計委員會制度(續) • 審計委員會之設置 • 審計委員會及監察人擇一設置 • 公開發行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亦即公開發行公司得維持目前董事及監察人併存之雙軌制,或採單軌制,以董事會下設之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 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至少3人,其中1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 金管會得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 • 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命令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目前金管會採鼓勵政策,尚未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

  44. 強化董事會之職能及運作 • 增定證交法26-3 • 董事最低人數及缺額補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不得少於5人,不足5人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1/3以上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60日內召開股東會補選。 • 法人不得同時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公開發行公司之政府或法人股東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 董事間或董事與監察人間親屬關係之限制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以上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監察人至少一席不得與董事或其他監察人有上述親屬關係。 • 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公司應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內容包括:董事會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45. 落實董事會議事運作 • 訂定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46. 落實董事會議事運作(續)

  47. 落實董事會議事運作(續)

  48. 員工分紅費用化 • 修正商業會計法

  49. 強化董監經理人酬金資訊 • 修正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自2009年發布的2009年度第1季季報和2008年年報起,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必須揭露每名董事、監察人的薪資酬勞金額: • 最近2年年度獲利,皆呈現稅後虧損 • 董監事持股連續3個月不足

  50. 強化資訊公開 • 修正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修正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15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並將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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