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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青少年的性權與性教育: 單從保護出發是否上策?. 陳效能 新婦女協進會 嶺南 大學社會學及社會政策系. 婦進 就 《 與 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記錄查核臨時建議報告 書 》 的 意見. 在沒有完善的罪犯更生配套和缺乏有效法例保障個人私隱的情況下,而建議措施又涉及侵犯某些社會群體的基本人權的可能,不贊成倉促推行建議措施。 2. 應改善更生服務,引入針對性侵犯罪犯的強制性輔導配套及對前線工作員的專業培訓,在正規及公眾教育上加強性別平等,及以立法方式實施保障兒童的措施,才可有效地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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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青少年的性權與性教育: 單從保護出發是否上策? 陳效能 新婦女協進會 嶺南大學社會學及社會政策系
婦進就《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記錄查核臨時建議報告書》的意見婦進就《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記錄查核臨時建議報告書》的意見 • 在沒有完善的罪犯更生配套和缺乏有效法例保障個人私隱的情況下,而建議措施又涉及侵犯某些社會群體的基本人權的可能,不贊成倉促推行建議措施。 2. 應改善更生服務,引入針對性侵犯罪犯的強制性輔導配套及對前線工作員的專業培訓,在正規及公眾教育上加強性別平等,及以立法方式實施保障兒童的措施,才可有效地解決問題。 3. 關注「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方面,立法較只以行政方式作出有關決定更具代表性和權威。
婦進立場一些有關的看法 • 性罪行受害人多為女性及社會上其他弱勢社群,而侵犯者大多是男性 – 這是一個涉及社會權力和性別不平等的社會問題 • 性意識,性感覺和性自主並非社會某些社群的專利 – 這些特質是個人成長及發展過程的結果 • 性教育和性別平等教育對上述兩點的重要性, 因為社會結構和文化對這兩點有重大影響
法改會的有關建議如何從保護出發?(性如何被論述?) • 強調實行建議的逼切性 • 強調現時制度存在漏洞 (現時家長及僱主沒法得知僱員是否屬於有很大機會侵犯工作上接觸的未成年人士的一類人 ) • 法改會報告中例舉的個案: 繼父侵犯繼女(1.6),受害人與被告人的工作沒關(1.8,1.9),案件分別發生在廣州及被告曾因遊蕩被定罪(1.11)
在沒足夠證據下(只提四個案例)指:“在性方面喜好兒童的人,看來總會從事與兒童有關的工作,除非有機制令他們知難而退,否則他們也許不會自制以避免從事這類工作”(1.12)在沒足夠證據下(只提四個案例)指:“在性方面喜好兒童的人,看來總會從事與兒童有關的工作,除非有機制令他們知難而退,否則他們也許不會自制以避免從事這類工作”(1.12) • 跨類別性罪犯 – 研究沒有定論;引述本地專家臨床經驗“很多性罪犯傾向於專犯一類罪行。。。然而,也有一群性罪犯 (雖然為數較少),在行為上顯示出有跨類別的傾向”(1.22) • 再犯案率偏低 – 懲教處統計性犯罪者再犯率為6% (三年期)
在美國,兩宗導致性犯罪者名冊立法的案件中的犯案者都不是從事接觸兒童工作的 – 社會對這些個別嚴重事件的強烈反應反映出社會對兒童這組群的文化定義和態度 在外地,類似法例的通過很大程度上是考慮選民的意願;此等法例的存在對家長和市民提供的安全感,大於實際效用(報告中沒有指出效用如何)
從保護為出發有何不妥? • 當未成年人士被視為是需要被保護的組群時,責任便落在成年人身上;他/她們的自理,判斷,行動能力被視為是不可靠和不足的 • 當需要被保護的人士單是以客觀標準(如年齡)去劃分,亦是把兒童和青少年的自理,判斷和行動能力的發展過程簡單化 • 從保護出發的措施傾向把保護範圍在可行的情況下最大化 • 從保護出發的措施容易令人產生錯誤的安全感,因而忽略處理問題根源的重要性
報告中建議機制應涵蓋的罪行 《刑事罪行條例》( 第200 章) • 第 47 條 男子亂倫 • 第 48 條 16 歲或以上女子亂倫 • 第 118 條 強姦 • 第 118A 條 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 • 第 118B 條 意圖作出肛交而襲擊 • 第 118C 條 由21 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21 歲以下男子作出 • 同性肛交( 只限於受害人為未滿16 歲者) • 第 118D 條 與21 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 只限於受害人為 未滿16 歲者) • 第 118E 條 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肛交 • 第 118G 條 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 只限於促致的受害人為未滿16 歲者) • 第 118H 條 由21 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21 歲以下男子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只限於受害人為未滿16 歲者) • 第 118I 條 男子與男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 第 119 條 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 第 120 條 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 第 121 條 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 • 第 122 條 猥褻侵犯 • 第 123 條 與年齡在13 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只限於罪犯為年滿18 歲者) • 第 124 條 與年齡在16 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只限於罪犯 為年滿18 歲者) • 第 125 條 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性交 • 第 126 條 拐帶年齡在16 歲以下的未婚女童
第 127 條 拐帶年齡在18 歲以下的未婚女童為使她與人性交 • 第 128 條 拐帶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離開父母或監護為使其作出性行為 • 第 129 條販運他人進入或離開香港 • 第 130 條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與人非法性交或賣淫 • 第 132 條促致年齡在2 1 歲以下的女童與人非法性交 • 第 133 條 促致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與人非法性交 • 第 134 條禁錮他人為使他與人性交或禁錮他人於賣淫場所 • 第 135 條 導致或鼓勵16 歲以下的女童或男童賣淫; 導致或鼓勵他人與其性交或向其猥褻侵犯 • 第 136 條 導致或鼓勵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賣淫 • 第 138A 條 利用、促致或提供未滿1 8 歲的人以製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色情表演 • 第 140 條 准許年齡在1 3 歲以下的女童或男童經常前往或置身於處所或船隻以與人性交 • 第 141 條 准許青年經常前往或置身於處所或船隻以作出性交、賣淫、肛交或同性性行為( 只限於受害人為未滿16 歲者而罪犯為年滿18 歲者) • 第 142 條 准許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經常前往或置身於處所或船隻以作出性交、賣淫或同性性行為 • 第 146 條 向年齡在16 歲以下的兒童進行猥褻行為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第579 章) • 第 3 條 關於兒童色情物品的罪行 相關的初步罪行 • 煽 惑 他 人 干犯任何上述罪行 • 協 助 、 教 唆、慫使及促致他人干犯任何上述罪行 • 串 謀 干 犯 任何上述罪行 • 企 圖 干 犯 任何上述罪行
關於性罪行的幾點 • 性質廣泛 • 從偷拍,偷窺到嚴重性侵犯如強姦 • 性別差異 • 性暴力受害者多為女性 • 成因複雜 • 生理,心理,環境,社會文化影響 • 容易被負面標籤化 • 性是社會禁忌,極敏感的話題
兒童和青少年的性權和性教育 • 兒童和青少年需要發展出性自主,行使應有的性權,必需得到性教育和性別平等教育的充分配合 • 現時香港性教育的概況 – 保護是主要的論述角度和出發點 • 不單從保護出發,‘進步’的性教育和性別平等教育,可以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