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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总 论

民 法 总 论. 主讲人 : 朱文英 课时 :54 课时 每周 4 课时.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 民法总论 》 教学安排. 第 1 章 民法导论 第 2 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 3 章 物 第 4/5 章 人 ( 自然人 / 法人 ) 第 6/ 7 章 法律行为代理 第 8/9 章 诉讼时效 / 期间 第 10 章 权利的行使 第 11 章 民法的效力 / 适用 / 解释. 《 民法总论 》 相关法律条文. 1 、 《 民法通则 》 及其司法解释 ; 2 、 《 合同法 》 及其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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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总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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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民 法 总 论 主讲人:朱文英 课时:54课时 每周4课时

  2.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3. 《民法总论》教学安排 • 第1章民法导论 • 第2章民事法律关系 • 第3章 物 • 第4/5章 人 (自然人/法人) • 第6/7章 法律行为代理 • 第8/9章 诉讼时效 /期间 • 第10章 权利的行使 • 第11章 民法的效力/适用/解释

  4. 《民法总论》相关法律条文 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 2、《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 3、《中国民法草案建议稿》第一编 “总则”,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版 ; 4、 台湾地区、或德国、法国或日本《民法典》。

  5. 课外参考书目、资料 (1)辅助教材: 李建华: 《民法总论》 ,科学出版社 郑玉波:《民法总则》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德] 迪特尔 ·梅迪库斯 : 《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国内报刊: 《民商法论丛》、 《民商法学(人民大学复印资料)》 、《法学研究》、《中国法学》 (3)网站: http://www.civillaw.com.cn 中国民商法律网 法律思想网

  6. 一、意义 • (一)词源 • 民法一词源自日本,1868年 • 日本学者筋田真道 • 其原义是市民法。 • 古罗马的市民法,最初是指 • 适用 • 于罗马市民的法律, • 万民法后来罗马人与外邦人交往的发展,行省执政官允许外邦人起诉,在审判中适用了一些外国法的原则。产生了一种调整外邦人与外邦人、外邦人与罗马人之间关系的规则体系。

  7. 罗马市民法分公法和私法,而其私法部分特别发达。罗马市民法分公法和私法,而其私法部分特别发达。 • 其作为民法的历史源头,没有罗马私法就没有今天的民法。 •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在于其客观地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要求。其在系统性、逻辑性反面也达到了相当的高度。 • 罗马法中的成年制度、法人、住所、失踪、时效、物权、债权、亲系亲等制度、遗嘱、特留份制度民事不告不理和举证原则、过失责任、推定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等成为世界性的模范法。 • 1804年《法国民法典》、1896年《德国民法典》都是按照罗马法的模式设计的,形成大陆法系。

  8. (二)民法的意义 • 1、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 • 实质:指所有调整市民社会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形式:按照一定的体系编纂的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 2、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 广义: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为法。 • 狭义:除商事法律之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规范 • 3、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9. 二、民法的概念 • 以调整对象为标准界定法律部门是阐明概念基本定式。 • 《民法通则》第2条 • 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功能是通过法官的裁判活动实现的,其功能在于为法官裁判私人间的利益纠纷提供准则。

  10.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 明确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 • 有利于明确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 能够界定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 便于确认人民法院管辖,便利当事人诉讼。 • 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1. (一)财产关系 • 1、含义 • 财产关系,是指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关系。特点: • 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 • 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 等价有偿。

  12. 指出该图中涉及的权利

  13. 2、分类 • (1)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支配关系和流转关系) • 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两类财产关系有着紧密的联系。 • (2)有形财产关系和无形财产关系 • 有形财产关系是指以有排他支配可能性的物质财富为客体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无形财产关系是以著作、发明等智力成果(无形的精神上创造)为客体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4. (二)人身关系 •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 1、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支配关系; • 2、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 •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这部分人身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5. 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 • 知识产权中也有身份权的内容,如作者、发明者的署名权、发表权等,也属于身份权。 •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有着密切联系。 • 某些人身权(如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是民事主体从事正常的商品经济活动,并与他人广泛地发生经济联系的前提; • 某些人身权(如法人的名称权)的行使,可以使公民和法人获得财产利益。 • 在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往往会使其遭受财产的损失。

  16. 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17. 案例: • 张某开办了一个体商店,办理了个体经营执照,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经税务局核定,张某每月缴纳500元固定税。但后来,因张某的商店经营较好,税务局要求张某每月应缴税1000元。张某对税务局的决定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张某遂诉至法院。 • 问:张某与税务局问因税金定额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民法调整?

  18. [案例] • 杨金刚是长沙市第一看守所的在押犯罪嫌疑人。1992年1月4日晚,同监号人犯刘某违规用汽油炉烧开水,引燃汽油桶,致火灾,将杨烧伤致残。杨向长沙市西区法院民庭起诉看守所,被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范围。

  19. 三、民法的历史沿革 • (一)古代民法 • 古代民法是指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民法。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 对后世发生重大影响的是由东罗马的皇帝优士丁尼主持编写的《民法大全》包括:《优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新律》。 • 罗马法也是诸法合体,但是其调整简单商品经济的私法规则极为发达。

  20. (二)近代民法 • 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之上编撰法典,其中典型的代表是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 • 《法国民法典》采用罗马法中的《法学阶梯》的体系结构,由三编构成:第一编人法,第编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编为取得财产的各种办法。 • 法国民法的立法立足于抽象人格的平等与自由。体现了当时追求平等、自由的思想风潮。 • 《法国民法典》以权利为本位,强调私权神圣、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对后世的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1. (三)现代民法 • 现代民法是在各总社会矛盾激化,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之下产生的。以 1900 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 德国民法典采用了《学说汇纂》的体系结构,开创了五编制。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债的关系法,第三编为物权法,第四编为亲属法,第五编为继承法。 • 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了法人、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等对后世影响很大的制度。德国民法典对法国民法典所确立的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修正,以禁止权利滥用及诚信原则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22. (四)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 • 我国古代民法制度并不发达。我国近现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末,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 • 20 世纪 20 年代末由南京国民政府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这部民法典现仅实施于我国的台湾地区。(国民党六法全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先后进行了三次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1986 年制定了民法通则。 1999 年统一了合同法。目前民法典的立法工作正在进行。 • 草案已经出台.内容.

  23. 第二节 民法的渊源和本质 • 一、民法的渊源 • (一)含义 •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 • 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订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24. (二)民法的渊源 • 1、宪法 • 2、民事法律 • 3、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 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 5、行政规章 • 6、地方性法规 • 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25. 二、民法的本质 • (一) 民法是私法 • 1、公私法划分的标准 • 罗马法:“公法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 ”;私法的原则是“ 协议就是法律 ” 。. • 西方国家对公私法划分标准至今没有达成统一认识,有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等至少七种。 • 2、公私法划分的意义 • (1)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 (2)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 (3)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26. (二)民法是权利法 • 1、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体系。 • 债权 • 财产权利 • 物权 • 民事权利 • 人格权 • 人身权利 • 身份权

  27. 2、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 规范、任意性规范。 • 3、民法作为权利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这也是民法作为权利法的意义。 • 4、确认民法为权利法,目的在于弘扬 私权神圣的观念。

  28. (三)民法是实体法 • 实体法和程序法 • 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 •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 •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

  29. 三、民法的构造 • 民法通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则

  30. 德国民法典(2385) • 第1编 总则 • 第2编 债务关系法 • 第3编 物权法 • 第4编 亲属法 • 第5编 继承法

  31.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 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 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

  32.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 指导民事立法。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33.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 (一) 平等原则 第3条 • 表现: •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34. (二) 自愿原则 第4条 • 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 • 表现: •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35. (三) 公平原则 第4条 •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 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表现: •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 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36. (四) 诚实信用原则 第4条 •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表现: • 1、民事 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 • 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 私利; • 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 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 • 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 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

  37. (五)公序良俗原则 第7条 •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 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 •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38. 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 一、民法与经济法 • 经济法是国家权力作用于经济生活,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算法、产业政策法、农业法、银行法、税法、价格法等 • 都调整财产关系 • 民法:平等主体(横向) • 经济法:不平等(纵向).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是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整的法律手段

  39. 二、民法与行政法 •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行政法律关系总是带有国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的特点,行政法通常采用命令和服从的调整方法来调整行政关系。 • 而民法调整的商品关系是等价有偿、平等的关系,调整方法通常具有平等性、任意性。

  40. 三、民法与劳动法 •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劳动关系。它所要解决的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劳动程序、假期、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 劳动合同方面,与民法关系,具有民法的特别法的性质。

  41.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42.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特点: • 1,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 • 2,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43.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 依民法调整对象不同 •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 财产所有权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买卖关系. •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 如因人的姓名、名称、名誉、荣誉而发生的关系。

  44. 区分意义: • (1)两类关系中权利的性质不同。 • 财产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是可以转让的;而在人身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一般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不能转让的。 •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 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主要适用财产补救法,通过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保护;人身法律关系受到侵犯,主要通过恢 复被侵害的权利的方式来保护。

  45.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 •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 权利人无须义务人的协助,即可直接行使和实现其权利。 •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 权利人必须由具体的义务人积极协助才能实现其权利,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他第三人对权利人则不负有积极义务。 • 区分意义:在于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及其义务,从而更好地适用民法规范 。

  46.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 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 • 物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区分 意义: • 物权和债权作为两类基本的财产权有不同特点。正是根据这种分类,民法中建立了物权法和债权法这两种财产法律制度。

  47.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由几项要素构成。 •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48.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 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 • 民事主体人格的确定,应依以下条件: • 具备独立法律人格者应有自身的独立性; • 赋予主体独立法律人格,必须对第三人有益无害 ; • 赋予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其内部成员应利多弊少。

  49.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 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1、民事权利 • 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包括: •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50. 2、民事义务 • 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具体包括: • (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以便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 (2)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 些范围以外的义务; • (3)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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