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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最低稅負制及我國當前稅改方向. 壹、最低稅負制背景說明. 我國長期以來,傾向採行租稅減免方式,達成特定經濟、社會政策目的。 實施結果,減免範圍逐漸擴增,減免利益並集中少數產業或個人,使租稅公平受到質疑,影響一般民眾之納稅意願及產生對政府施政之負面觀感。 目前欲全面取消不合時宜之減免規定,有其困難與障礙,若能將減免稅之不利影響予以降低,較易獲致社會共識。 參採國際間解決減免利益過度集中之做法,採行最低稅負制,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或個人,至少負擔一定比例之所得稅,可適度彰顯租稅公平。. 貳、最低稅負制方案. 一、採行另立專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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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最低稅負制背景說明 • 我國長期以來,傾向採行租稅減免方式,達成特定經濟、社會政策目的。 • 實施結果,減免範圍逐漸擴增,減免利益並集中少數產業或個人,使租稅公平受到質疑,影響一般民眾之納稅意願及產生對政府施政之負面觀感。 • 目前欲全面取消不合時宜之減免規定,有其困難與障礙,若能將減免稅之不利影響予以降低,較易獲致社會共識。 • 參採國際間解決減免利益過度集中之做法,採行最低稅負制,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或個人,至少負擔一定比例之所得稅,可適度彰顯租稅公平。
貳、最低稅負制方案 一、採行另立專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我國所得稅法相關租稅減免規定,散見於30餘種法規,不易逐一修定。 • 基於「後法優於前法」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原則,另立專法效力可涵蓋所得稅法及各部會主管法規之租稅減免。
二、實施目的 • 維護租稅公平。 • 確保國家稅收。 • 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
三、課徵對象 -包括營利事業及個人 • 兩稅合一制度下,最低稅負制度落實於個人階段,方可完全彰顯公平。 • 另考量高所得個人租稅規劃情形甚為嚴重,透過個人階段實施最低稅負制,可適度達到所得重分配效果。 • 外國人股東、財團法人股東等,無兩稅合一之適用,由於我國外人投資比例甚高,以致營利事業因適用5年免稅或投資抵減之減免,所造成永久性稅收損失極為可觀,透過營利事業階段至少繳納基本稅負,對國家財政具正面意義。
四、排除對象 • 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未適用投資抵減且無特定免稅所得或扣除項目者。 • 一般所得稅額已較最低稅負為高者。 • 另排除下列對象:
五、稅基-營利事業部分 • 根據最低稅負制之基本精神及各項減免規定適用情形,基於各產業整體適用之考量,訂定稅基為課稅所得額加計下列各項之合計數: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免稅所得。 • 證券交易、期貨交易所得。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免稅所得。 ;
稅 基(第7條)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1.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5 年免稅所得。(第9條) 2.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之5 年免稅所得。(第9-2條) 3.5年免稅之受讓。(第10條) 4.合併租稅優惠之繼受。(第 15條) 5.營運總部之免稅所得。(第 70-1條) 6.重要投資事業及重要科技 事業之5年免稅所得。(修 正前第8-1條) •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參與交通建設受獎勵民間機 構之5年免稅所得。(第28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參與公共建設民間機構之5 年免稅所得。(第36條) •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1.合併租稅優惠之繼受。 (第18條) 2.科學工業之5年免稅所得。 (修正前第15條) • 企業併購法: 合併租稅優惠繼受及隨同移 轉債務之免稅。(第37條) • 最低稅負制施行後依各法律 規定新增之減免所得額及不 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
過渡期間之緩衝規定 • 下列免稅所得仍繼續適用免稅: ‧最低稅負制施行前,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規定已享有 • 的五年免稅所得。 • ‧最低稅負制施行前,已完工之投資計畫所產生之免稅所 • 得。 • ‧最低稅負制施行前,已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之投資 • 計畫,已開工或在核備後一年內開工並於三年內完工 者,其免稅所得。 • ‧最低稅負制施行前,已簽訂之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並於 • 約定日期內開工及完工者,其免稅所得。 • 緩衝期間最長可達12年。
證券交易、期貨交易所得部分 營利事業 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營業所得 現行規定 按25%課稅 免稅 最低稅負制 合併申報課稅
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納入AMT稅基,與全面恢復課徵證券(期貨)交易所得稅,效果差異甚大,二者不能混為一談。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納入AMT稅基,與全面恢復課徵證券(期貨)交易所得稅,效果差異甚大,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最低稅負(AMT)稅率為10%,證券期貨交易免稅所得占全部課稅所得60%以上者方適用。最低稅負(AMT)稅率為10%,證券期貨交易免稅所得占全部課稅所得60%以上者方適用。 單位:萬元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稅所得部分 一、適用對象僅限於少數高度享受免稅優惠之銀行 根據金管會預估(以93年度盈餘為基礎,AMT假設採用 10%稅率): (1)設有OBU銀行之家數為70家,受影響之銀行僅4家。 (2)全部預估可徵起之AMT稅收僅5,000萬元。 二、與其他國家比較,仍相對具競爭力。 鄰近國家如香港、新加坡及韓國,對於OBU均無特別之免稅規定,僅新加坡以10%優惠稅率課稅。 三、不影響OBU之客戶,亦不會因OBU所得納入AMT稅基,而另對OBU客戶之資金運用及交易資料進行查核。
總行 …………… OBU OBU客戶 DBU 營業所得 OBU所得 對境內個人、法人等授信之收入 現行規定 按25%課稅 免稅 按15%課稅 不予合併不受影響 不受影響 亦不另對其資金運用 及交易資料進行查核 最低稅負制 合併申報課稅
最低稅負(AMT)稅率為10%,OBU免稅所得占全部課稅所得60%以上者方適用。最低稅負(AMT)稅率為10%,OBU免稅所得占全部課稅所得60%以上者方適用。 單位:萬元
課稅所得 +促產、獎參、促參 等免稅所得 +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 稅所得 〕 〔 基本稅額 = -200萬 ×(10%~12%) 六、稅率-營利事業部分(第8條) (一)營利事業最低稅負稅率訂為10%。 (二)營利事業的基本稅額之計算。 (1)基本稅額= (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稅率 (2)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另就差額繳納所得稅。
七、稅基(基本所得額)-個人部分 稅基為綜合所得稅淨額加計下列各項之合計數:
保險給付部分 一、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不受影響。 二、受益人與要保人非為同一人時,保險給付應由受益人依下列規定納入最低稅負稅基:
八、稅基(基本所得額)-個人部分(續) • 為避免影響大多數個人,明定免稅額600萬元。 • 鑒於綜合所得稅以家庭為申報單位,明定個人與其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上述金額者,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
綜合所得淨額 +特定保險給付 +未上市(櫃)股票等交易所得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 +海外所得(預計自98年1月1日始行納入) 〕 〔 × 20% -600萬 基本稅額 = 九、稅率-個人部分 (一)個人最低稅負稅率訂為20%。 (二)個人基本稅額之計算。 (1)基本稅額= (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稅率 (2)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另就差額繳納所得稅。
十、罰則 • 已依限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 未依規定計算申報,經調查有應課稅之金額者: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十一、輔導措施 • 實施第一年有短漏報情事者補報不予處罰: 相關處罰規定延緩至施行日期之次一年度所得稅案件開始適用,以遂行輔導。
參、我國當前稅改方向:擴大稅基、降低 稅負、簡化稅制稅政 一、綜合所得稅: (一)取消軍教薪資所得免稅 (二)綜所稅採屬人兼屬地主義 (三)調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由27萬元調減為20萬元 (四)取消非現金捐贈扣除額(不論捐給政府、公益團體) (五)提高薪資、殘障特別扣除額 (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由每戶2萬5千元改為每名子女2萬5千元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全面於98年底落日,可釋出1,200億元稅收,以大幅降低營所稅稅率 (二)取消保留盈餘加徵10% 三、進行消費稅制改革: 積極推動能源稅條例立法工作,針對油氣類貨物及煤炭、天然氣課徵能源稅,以取代現行油氣類貨物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故取消貨物稅、娛樂稅及印花稅,調高營業稅率1至2個百分點。
四、遺產贈與稅: (一)降低稅率(50%->40%,3年後->20%)、調整稅率結構(10級-> 5級)、整合免稅額度、降低稅負 (二)改進繳納制度,規範實物抵繳 (三)法條修正:贈與人死亡時尚未核課贈與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繼承人負擔遺產稅外,不須再負擔贈與人生前贈與他人時之贈與稅。 (四)修正罰則規定,使處罰合理化。未依限申報或短漏報由罰鍰1至2倍,修正為2倍以下,使其較有彈性。 (五)實施遺贈稅兩稅合一,建立終身財富移轉制,將遺產與贈與稅免稅額合併,民眾可生前提前使用遺產稅免稅額
報告完畢 謝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