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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seminar covers financial declaration requirements for public servants, penalty cases, reporting guidelines, awareness of false declarations, and more. Learn about reporting channels and tips for accurate declar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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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內政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種子教官講習會 財產查詢方式及 公職人員裁罰案例
報告大綱 • 內政部財產申報及被裁罰人數概況 • 財產申報罰則 • 裁罰態樣 • 申報不實之認識 • 財產申報應注意事項 • 查詢財產管道 • 補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介紹
內政部財產申報及被裁罰人數概況 本部及所屬機關每年財產申報人數約2,800人左右,93、94年本部及所屬機關實質審查結果涉有申報不實,被移送裁罰比例約3.2%及11.7%,93年業經法務部確定裁罰約90%,94、95年裁罰部分,法務部持續辦理審核作業。
財產申報罰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 • 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 有申報義務之人其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之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財產申報罰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 •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裁罰態樣 • 本人名下房屋老舊屬違章建築,無建號只有稅籍資料,未申報。 • 配偶名下多筆房屋及土地,係配偶父親多年前贈與,由配偶與其妹妹共有,配偶對名下財產狀況不瞭解;房屋亦係由岳母管理,非由配偶支配。
裁罰態樣 • 漏報本人名下土地及房屋,係因申報過程匆忙,僅以電話向父母洽詢後,逕將該筆建物以目前地址作為地號填註,另其為初次申報財產,未諳相關規定,致內容填寫不全。 • 漏報本人及配偶名下土地,其本人名下短報之土地部分,係代書提供之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因傳真效果不佳,影響判讀,致漏填數筆;配偶名下土地漏填係因已申報房屋,不知建物坐落之土地亦需申報。
裁罰態樣 • 配偶名下有土地及房屋各一筆,僅於房屋欄位填列建號,未填列土地地號於土地欄位,漏報土地一筆。 • 誤認存款每筆100萬元以上才需申報,土地為住宅前道路用地,且係屬共同持分,股票交易頻繁種類較多,對法令欠缺瞭解。
裁罰態樣 • 配偶名下汽車,實際由配偶之妹妹使用,僅由配偶代為辦理分期付款。 • 家中財務由配偶處理,因久未登錄存款數額不符。
裁罰態樣 • 漏報配偶名下存款,係因無定存單,且因配偶理財提存頻繁,已更換存簿多本,惟未予留存致忽略該筆定存。 • 漏報本人名下定期存款,其因採同一金融機構集中統計方式申報,故只顧及活期存款而遺漏定期存款 。
裁罰態樣 • 配偶名下存款屬其私房錢,而配偶不願告知財產持有狀況,況其配偶亦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業向機關內之受理申報單位申報,應可免申報配偶之財產。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與本人相處不睦,配偶不願提供相關財產資料,致其無法得知配偶及子女之相關存款資料而無法一併申報。
裁罰態樣 • 本人名下存款,係由胞姐以本人名義開戶,本人認為該存款非自行支配。 • 漏報配偶名下存款,係因甫接任主管新職,不諳申報作業及法令,不知應申報配偶存款所致。
裁罰態樣 • 漏報配偶名下股票,係因配偶以該集保帳戶購買股票後均未管理並久未使用,又另開新帳戶,致漏未申報。 • 漏報配偶名下股票,係因配偶股票交易頻繁種類較多,對法令欠缺瞭解。
裁罰態樣 • 本人因公務繁忙致使定期申報表逾規定期限才申報。 • 漏報本人及配偶之房屋、土地、存款及汽車,係因不甚瞭解應申報財產項目及其內容,亦不知配偶應共同申報,且對本身財產未深入查明,以致申報有誤。
申報不實之認識 • 裁罰案例申報人說明財產來源均合法,惟未確實查詢正確財產內容,有短報、漏報及溢報等情形,是否故意申報不實? • 申報不實包含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 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 間接故意:參酌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意旨,行為人對於申報內容不正確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申報不實之認識 • 依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78號,認定故意申報不實,指已辦理財產申報,但申報內容因申報人故意短報、漏報 、溢報或虛報而不正確者而言。所謂「故意」,除直接故意外,亦包括間接故意。 • 申報人未確實查詢正確財產內容,敷衍以大概數目申報,而有短報、漏報及溢報之情形,均屬間接故意申報不實。
財產申報應注意事項 • 留意申報期限。 • 充分瞭解如何填寫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 確實查詢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財產、所得資料。
財產總所得、財產總歸戶。 不動產 汽車 存款 股票、債券 其他有價證券 事業投資 債務 查詢財產管道
申報人可至下列機關查詢財產資料: 財稅資料中心查詢「歸戶財產及所得查詢清單」。 國稅局各分處及各縣市稅捐處各分處全功能服務櫃檯查詢「財產總歸戶」及「財產總所得」。 財政部財稅入口網線上查調功能查詢 (以自然人憑證登錄)。 查詢財產管道
查詢財產管道 • 申報人應準備何種資料? • 本人(代理人)申請。 • 申請人(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填載申請書(簽名或蓋章)。如申請全戶財產資料,應攜帶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當日核發之全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內有已成年者應帶該成年人之身分證影本、印章並書立委託書,由該戶一人代表申請。 財稅資料中心 (http://www.fdc.gov.tw/mp.asp?mp=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http://www.ntx.gov.tw/FrontEnd/Index_1024.asp)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http://www.tpctax.gov.tw/)
查詢財產管道 • 「財產總所得」、「財產總歸戶」、「歸戶財產及所得查詢清單資料」屬當年度財產課稅資料,非即時資料,僅能列為參考,仍請申報人逐一比對,並向相關單位查詢。
查詢財產管道 • 不動產 • 向相關地政機關申請「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 • 透過網路地政電子閘門資訊系統(http://clir.hinet.net/)申請不動產電子謄本。
查詢財產管道 • 汽車 • 向監理站或監理所申請車籍資料。 • 存款 • 逐筆查詢(刷存摺、瀏覽定存單、詢問行員)。 提醒您:請於申報日當日下午3時30分補刷存摺,避免當 日尚有其他存款交易。
查詢財產管道 • 股票、債券 • 至開戶證券商之集中保管櫃台索取「申報日當日」之「證券集中保管餘額表」。 • 其他有價證券 • 應向受託買賣之金融機構或發行公司查詢。
查詢財產管道 • 事業投資 • 應向事業投資公司詢問「申報日當日」之投資金額。 • 債務 • 查詢是否在開立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有借款項,如有開設應詢明「申報日當日」之債務餘額,非初貸金額。
注意事項 • 申報人應將各種申報財產憑據確實保管,俾利日後提出證明。 • 如存摺、定存單、基金交易憑證及債務餘額查詢(請保管財產來源機關給予之書面證明)。 • 如備註欄敘明夫妻不睦,亦須提供具體事證(離婚證書或家暴令等具體證明)。 • 申報人應提早完成財產申報,避免將申報期限最後一日做為申報基準日,申報交件時應收執收據。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