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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規則 102 ). 車輛行至 無號誌 或 號誌故障 而 無交通警察指揮之 交岔路口 ,支線道車應 暫停讓 幹線道車 先行 。未 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 應 暫停讓 直行車 先行; 如同為直行車 或 轉彎車 者 ,左方車應 暫停讓 右方車先行。 罰則: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罰新台幣 600~1800 元,記 1 點 ( 道處條例 45 條第 9 款 ) 右轉彎時,應距 交岔路口 30 公尺 前顯示 方向燈 或 手勢 , 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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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規則102)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規則102) •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 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 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 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 罰則: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1點(道處條例45條第9款) •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罰則:行至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1點 (道處條例48條第3款)
在山路行車,讓道路外緣車先行 峻狹上下坡會車時, 讓上坡車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2款) 罰則:罰新台幣600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3款)
多車道圓環,讓內側車道先行。無號誌圓環,讓己進入圓環車輛先行多車道圓環,讓內側車道先行。無號誌圓環,讓己進入圓環車輛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1點 (道處條例48條第1款)
機車不得行駛於禁行機車之車道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指定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該「車種專用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專用車道之認定為各車道應繪有「指向線」(直線箭頭或左、右弧形箭頭)、專用道標誌、標線,或配合繪有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車道。專用車道之認定為各車道應繪有「指向線」(直線箭頭或左、右弧形箭頭)、專用道標誌、標線,或配合繪有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車道。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路口後遵照所指示方向行駛。 直行車不得佔用(暫停或行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違反「停」標誌、標線規定 • 「 」標誌(八角型)或「停」標線(字)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違反「讓」標誌、標線規定 • 「 」讓路標誌(倒三角型)」或「讓路線(繪設於路面白色倒三角型)」,用以警告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應勿再駛入交岔路口內,以免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致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應勿再駛入交岔路口內,以免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致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罰則:新台幣600~1200元(道處條例58條第3款)
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暫停讓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 • 路口無人指揮時,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為取締認定基準。尖峰時間以實際有影響行人行止為限,從寬認定。 • 有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任務之人員、交通義警或交通服務隊人員指揮時,不聽從指揮強行通過者,得逕予認定。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4條第2款)
汽機車之超車及讓車 •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2)(規則101) •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 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 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 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 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 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 •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超車。 •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罰則:新台幣1200~2400元,記1點(道處條例47條第1,2款)
讓車 •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 罰則:新台幣600元-1800元,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處條例45條11款)
坡道 • 汽車行經坡道,上坡時不得蛇行前進,下坡時不得將引擎熄火,空檔滑行。 • 罰則:新台幣600元-1200元。(道處條例5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