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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檢視及修訂學生獎懲相關 規定 說明 會議 ( 國小場 ). 時 間: 103 年 5 月 29 日 ( 星期四 ) 報告單位:教育局特教科 報 告 人 :柯志賢輔導員. 教育局. 學校訂 ( 修 ) 定學生 獎勵及 榮譽 制度 相關 法規. 新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輔實施 要點 教育部頒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重要思維. 教育局. 國高中:懲處 、 學務 ( 輔 ) 處 及 獎 懲會 特殊 管教 措施 國小 : 學、輔處及獎輔會 特殊管教措施. 3.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教育局. 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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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檢視及修訂學生獎懲相關規定說明會議(國小場) 時 間:103年5月29日(星期四) 報告單位:教育局特教科 報 告 人:柯志賢輔導員
教育局 學校訂(修)定學生獎勵及榮譽制度 相關法規 • 新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輔實施要點 • 教育部頒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重要思維 教育局 國高中:懲處、學務(輔)處及獎懲會特殊管教措施 國小:學、輔處及獎輔會特殊管教措施 3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教育局 平等原則 4
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教育局 比例原則 5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行為後之態度。 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教育局 個別差異原則 6
師長口頭獎勵。 公開場合表揚。 登載於學校刊物。 發獎狀或獎章。 頒發獎品或獎金。 推舉為學習楷模。 其他適當之獎勵。 教育局 學校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訂定榮譽制度並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7
第四條 • 對於學生情節輕微之不當行為,教師應予糾正,並應以下列一般管教措施之ㄧ為之:
第五條 • 教師採取適當之前項措施而無效果時,學校得視學生違規情節輕重,採取下列輔導措施:
學務處(教導處)及輔導處(室)之輔導管教措施:學務處(教導處)及輔導處(室)之輔導管教措施: • 暫離教學現場。 • 規劃高關懷課程。 • 轉介輔導。 • 實施個別輔導。 • 要求賠償所造成之財物損害。 • 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 • 連結校外資源協助處理。
學校學生獎勵與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獎輔會)之特殊輔導管教措施學校學生獎勵與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獎輔會)之特殊輔導管教措施 • 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帶回管教。 •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 其他適當之輔導措施。
獎輔會任務如下: • 審議學生特殊及重大獎勵措施。 • 審議學生特殊管教措施及重大違規案件。 • 其他有關學生獎輔事宜。
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獎懲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 (一)行政代表一人至五人,學務(教導)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教師代表一人至五人。 (三)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無教師會者免推舉。 (四)家長會代表一人至二人。 (五)學生代表一人至二人。 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教育局 新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輔實施要點 13
第8條 獎輔會會議由學務(教導)主任召集之,獎輔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教育局 新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輔實施要點 14
第9條 特殊輔導管教措施及重大違規案件 應於開會前三日通知議處單位、學生 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到場陳述意見 並得以書面為之 教育局 新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輔實施要點 15
第10條 校長對第二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獎輔會覆議,如經獎懲會 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獎輔措施時,校長得敘明理由後逕為核定並交付執行 教育局 新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輔實施要點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