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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 改革方案. 95 年 3 月. 改革方案業於 95 年 2 月 16 日實施. 基於軍公教人員一致性原則,有關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經考試院 94 年 11 月 10 日第 10 屆第 158 次會議決議,軍公教人員應整體同步實施。嗣經銓敘部於 95 年 1 月 11 日再次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國防部、教育部等主管機關開會研商後決定: 軍公教人員改革方案於 95 年 2 月 16 日 整體同步實施。. 改制理由. 退撫新、舊制過渡期間,部分人員之退休所得已有超過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月薪資所得之情形 18﹪ 優惠存款差額利息已成為國家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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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 95年3月
改革方案業於95年2月16日實施 基於軍公教人員一致性原則,有關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經考試院94年11月10日第10屆第158次會議決議,軍公教人員應整體同步實施。嗣經銓敘部於95年1月11日再次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國防部、教育部等主管機關開會研商後決定:軍公教人員改革方案於95年2月16日整體同步實施。
改制理由 • 退撫新、舊制過渡期間,部分人員之退休所得已有超過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月薪資所得之情形 • 18﹪優惠存款差額利息已成為國家財政負擔 • 退休所得偏高情形,造成公務人力資源無法有效管理運用
改革方案之內容(一)基本原則 •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所支領之退休給與不作變動前提下,減少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存之金額。 • 18﹪優惠存款利率仍予維持,不予取消。 • 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則不作限制。 • 改革方案實施前之已退休人員,亦應一體適用。 • 依改革方案規定之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一經核定不再變動。
(二)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 • 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人員及政務人員,支領月退休(職)金者,任職25年者,上限75%,其後每增加1年,增加0.5%,最高35年,上限80%;兼領月退休(職)金者,其百分比上限按兼領月退休(職)金比例折算之。 • 其餘支領月退休金者,任職25年者,上限85%,其後每增加1年,增加1%,最高35年,上限95%;兼領月退休金者,其百分比上限按兼領月退休金比例折算之。
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分子)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每月)+(年終慰問金/12) (分母)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主管職務加給+(年終工作奬金/12)
(三)計算標準 • 現職待遇(分母值): 含本(年功)俸、技術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及年終工作獎金1/12 • 現職待遇之本俸(年功俸)及年終工作獎金部分: (1)本方案實施前之已退休人員:按退休生效時之官職等級,對照本方案實施時現職同等級人員之待遇標準計算〈即95年度2月在職同等級人員之待遇標準〉。 (2)本方案實施後退休之公務人員:按其最後在職之待遇標準計算。
現職待遇之專業加給部分: (1)依各專業加給表適用總人數,計算各職等專業加給之加權平均數;亦即各種專業加給表適用人員,依其職等均適用同一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之數額。 (2)本方案實施前、後退休之公務人員,其專業加給按退休生效時之官職等級,對照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計給標準表之數額計算。 (3)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數額,嗣後遇待遇調整時,將依各專業加給調整比率重新計算。
各職等技術或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標準表 註:表內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係依94年1月1日公務人員俸額表所訂標準計算。
現職待遇之主管職務加給部分: • 本方案實施前之已退休人員,採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按退休生效時之官職等級,對照本方案實施時現職同等級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標準計算。 (2)以方案實施時之標準,計算其最後在職3年期間所任職等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月平均數。 (3)於公務生涯中曾任3年以上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含代理主管)之職務者,依其核定之退休等級,按主管職務加給之定額計算主管職務加給。曾任3年以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含代理主管)職務者,依其核定之退休等級,按主管職務加給之定額之半數計算主管職務加給。
本方案實施後退休之公務人員,採下列方式擇一辦理:本方案實施後退休之公務人員,採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以最後在職之標準,按最後在職3年期間主管職務加給月平均數,計列其主管職務加給。 (2)於公務生涯中曾任3年以上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含代理主管)之職務者,依其核定之退休等級,按主管職務加給之定額計算主管職務加給。曾任3年以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含代理主管)職務者,依其核定之退休等級,按主管職務加給之定額之半數計算主管職務加給。
退休所得(分子值) 含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及年終慰問金十二分之一,均依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計算。
例1:某甲於95年6月退休並擇領月退休金,退休等級為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六級590俸點,任職年資為30年(舊制19年,新制11年),最後在職3年期間計有18個月擔任七職等主管,另18個月為非主管。例1:某甲於95年6月退休並擇領月退休金,退休等級為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六級590俸點,任職年資為30年(舊制19年,新制11年),最後在職3年期間計有18個月擔任七職等主管,另18個月為非主管。 對照公務人員俸給表所可得 對照各職等技術或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標準表可得 對照公務人員俸給表可得 舊制:月退休金,任職滿15年 者,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人員月俸額百分之七十五給與,以後每增一年,加發百分之 一,但以增至百分之九十為限。 舊制月退休金金額: 37915X【〈19-15〉+75】%+930〈實物代金〉=30883
新制:月退休金,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尾數不滿半年者,加發百分之一,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新制:月退休金,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尾數不滿半年者,加發百分之一,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新制月退休金金額: 37915X2X〈11X2〉%=16683 年終慰問金百分比:退休人員核定採計退休年資滿十五年者,給與百分之七十五,以後每增一年,加發百分之一,舊制核定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 ;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已滿半年,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給與百分之九十五。 年終慰問金金額: 37915X1.5X【〈19+11〉-15+75】%÷12 =4265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 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X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公保年資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標準表: 施行前公保年資 優惠存款最高月數 一 四 二 七 三 十 四 十三 五 十六 六 十八 七 二十 八 二十二 九 二十四 十 二十六 十一 二十七 十二 二十八 十三 二十九 十四 三十 十五 三十一 十六 三十二 十七 三十三 十八 三十四 十九 三十五 二十 三十六
例1:現職人員某甲於95年6月退休並擇領月退休金,退休等級為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六級590俸點,任職年資為30年(舊制19年,新制11年),最後在職3年期間計有18個月擔任七職等主管,另18個月為非主管。某甲選擇以最後在職3年平均計算主管職務加給,則其優惠存款數額計算如下:例1:現職人員某甲於95年6月退休並擇領月退休金,退休等級為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六級590俸點,任職年資為30年(舊制19年,新制11年),最後在職3年期間計有18個月擔任七職等主管,另18個月為非主管。某甲選擇以最後在職3年平均計算主管職務加給,則其優惠存款數額計算如下: 一、所得替代率90%前提下,每月公保優存利息應為: (A+C+E+F) × 90% -(G+H) =【(37,915+23,520+2,495+7,997)×90%】-(47,566+4,265)=12,903元。 二、現可優存金額為: (12,903×12)÷18%=860,200元。
例1:某甲選擇以其曾任主管職務3年以上,以定額方式計列主管職務加給,則其優惠存款數額計算如下:例1:某甲選擇以其曾任主管職務3年以上,以定額方式計列主管職務加給,則其優惠存款數額計算如下: • 一、所得替代率90%前提下,每月公保優存利息應為: • (A+C+E+F) × 90% -(G+H) • =【(37,915+23,520+3,000+7,997)×90%】-(47,566+4,265)=13,358元。 • 二、現可優存金額為: • (13,358×12)÷18%=890,533元。 • 某甲選擇以定額方式計列主管職務加給較有利。
例2:已退休人員某乙於93年6月退休並擇領月退休金,退休等級為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七級710俸點,任職年資為30年(舊制19年,新制11年),其最後在職3年期間曾擔任2年半(合計30個月)之第九職等主管,另6個月為非主管。某乙選擇依退休生效時之官職等級計算主管職務加給,則其優惠存款數額計算如下:例2:已退休人員某乙於93年6月退休並擇領月退休金,退休等級為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七級710俸點,任職年資為30年(舊制19年,新制11年),其最後在職3年期間曾擔任2年半(合計30個月)之第九職等主管,另6個月為非主管。某乙選擇依退休生效時之官職等級計算主管職務加給,則其優惠存款數額計算如下: 一、所得替代率90%前提下, 每月公保優存利息應為: (A+C+D+E)×90%-(F+G)= 【(45,665+27,310+ 8,440+9,889)×90%)】 -(57,098+5,137)= 19,939。 二、現可優存金額為:(19,939×12)÷18%=1,329,267元。
例2:某乙選擇以最後在職3年平均計算主管職務加給,則其優惠存款數額計算如下:例2:某乙選擇以最後在職3年平均計算主管職務加給,則其優惠存款數額計算如下: 一、所得替代率90%前提下, 每月公保優存利息應為: (A+C+E+F)×90%-(G+H)= 【(45,665+27,310+ 7,033+9,889)×90%)】 -(57,098+5,137)= 18,672。 二、現可優存金額為:(18,672×12)÷18%=1,244,800元。
例2:某乙選擇以其曾任主管職務3年以上,以定額方式計列主管職務加給,則其優惠存款數額計算如下:例2:某乙選擇以其曾任主管職務3年以上,以定額方式計列主管職務加給,則其優惠存款數額計算如下: • 一、所得替代率90%前提下, • 每月公保優存利息應為: • (A+C+E+F)×90%-(G+H)= • 【(45,665+27,310+ • 4,000+9,889)×90%)】 • -(57,098+5,137)= • 15,943。 • 二、現可優存金額為:(15,943×12)÷18%=1,062,867元。 • 某乙選擇依退休生效時之官職等級計算主管職務加給較有利。
例3:現職人員某丙於95年6月退休,兼領1/2之一次退休金與1/2之月退休金,退休等級為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十級520俸點,任職年資為30年(舊制19年,新制11年),最後在職3年期間計有18個月擔任五職等主管,另18個月為非主管。某丙選擇以最後在職3年平均計算主管職務加給,則其優惠存款數額計算如下:例3:現職人員某丙於95年6月退休,兼領1/2之一次退休金與1/2之月退休金,退休等級為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十級520俸點,任職年資為30年(舊制19年,新制11年),最後在職3年期間計有18個月擔任五職等主管,另18個月為非主管。某丙選擇以最後在職3年平均計算主管職務加給,則其優惠存款數額計算如下: •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不受影響部分為:1,168,650 ×1/2 =584,325元。 •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適用改革方案部分: • 所得替代率45%(90%×1/2)前提下,每月公保優存利息應為:(A+C+E+F)×45%-(G+H)=【(33,390+19,670+1,815+6,921)×45%】-(21,000+1,878)=4,930元。 • 現可優存金額為:(4,930×12)÷18%=328,667元。 • 合計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為:584,325+328,667=912,992元。
例3:某丙選擇以其曾任主管職務3年以上,以定額方式計列主管職務加給,則其優惠存款數額計算如下:例3:某丙選擇以其曾任主管職務3年以上,以定額方式計列主管職務加給,則其優惠存款數額計算如下: •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不受影響部分為:1,168,650 ×1/2 =584,325元。 •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適用改革方案部分: • 所得替代率45%(90%×1/2)前提下,每月公保優存利息應為:(A+C+E+F)×45%-(G+H)=【(33,390+19,670+2,000+6,921)×45%】-(21,000+1,878)=5,013元。 • 現可優存金額為:(5,013×12)÷18%=334,200元。 • 合計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為:584,325+334,200=918,525元。 • 某丙選擇以定額方式計列主管職務加給較有利。
改革方案後的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計算 • 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每月〉X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月退休金+年終慰問金〈每月〉﹞=每月公保優存利息 • 〈每月公保優存利息X12〉 ÷18%=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 ※原公保養老給付金額低於改革方案後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者,依原公保養老給付金額辦理優惠存款。
不受改革方案影響之人員 • 凡支領一次退休金之公務人員,不論係本方案實施前已辦理退休者,抑或本方案實施後始辦理退休者,因其退休所得替代率並無偏高現象,均不受本方案之影響。 • 僅具有舊制年資,在84年7月1日以前已退休之公務人員。 • 僅具新制年資(未具有舊制年資)之現職及退休公務人員。
附註 優惠存款之儲存訂有1年期與2年期,對於已辦理優惠存款之公務人員,於優存要點修正前已領取之優惠存款利息,均無須繳回;而優存要點修正生效時,優惠存款之期限尚未屆滿者,亦不受新修正之規定限制,並未改變其原有契約上之法律關係;僅對於優存要點修正後,契約期滿繼續辦理續存時,始適用新修正之規定。
結語 • 就上開改革方案本縣人事人員需配合如下: • 1、發揮人事人員服務同仁之精神,於了解改革方案之內容及計算方式後,就所服務機關之其他同仁提出之相關問題進行方案宣導及解答。 • 2、配合銓敘部有關已退休人員主管職務加給之調查,詳細查證並填列調查表後回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