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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托、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

入托、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提纲. 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文件解读 查验接种证目的和意义 查验接种证现状 教育、卫生职责分工 查验工作程序 各种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 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1.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证制度。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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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托、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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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入托、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 提纲 • 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文件解读 • 查验接种证目的和意义 • 查验接种证现状 • 教育、卫生职责分工 • 查验工作程序 • 各种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

  3. 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制度的法律依据1 •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证制度。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4. 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制度的法律依据2 • 《疫苗流通及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二条  接种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 第二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5. 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制度的法律依据3 • 第六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 2005年文件 • 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文《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文),福建省卫生厅、教育厅转发(闽卫〔2005〕函566号文 • 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查验、补种、复验 • 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按照《条例》第67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 2008年文件 • 2008年3月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16号 )再次明确教育部负责入托、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工作,将其纳入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

  8. 2009年文件 • 3月19日《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健康体检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教体艺厅[2009]2号) • 第五条 加强和规范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强调查验、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补种、补证、复验 • 2009年7月17日印发的《福建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教体[2009]12号)。

  9. 全国扩大免疫规划电视电话会教育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杨周复讲话(2008.4.24)全国扩大免疫规划电视电话会教育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杨周复讲话(2008.4.24) • 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对入托、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工作 • 要严格按照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要求: • 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 • 做好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填写与登记造册工作 • 发现未种或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及时将其名单提交学校所在地有关卫生部门,将补种或证的通知单交儿童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 托幼机构和学校还应在儿童补种后复验预防接种证,以确保查验预防接种证各个环节紧密相扣,工作切实到位。

  10. 查验疫苗的种类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11. 查验接种证的目的和意义 • 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 • 查出疫苗漏种儿童 • 补种疫苗 • 提供儿童补种的机会、提高学生群体疫苗针对传染病免疫水平 • 避免学校、托幼机构易感人群积累,避免传染病暴发 • 提高家长/学校/各级政府对计划免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2. 免疫预防成就 麻疹、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四种传染病总发病率下降情况 下降99%

  13. 1950年~2010年福建省麻疹发病率对数图 1959年达到历史最高发病水平,发病数306504例,发病率高达1986/10万,死亡4393例

  14. 1992年和2006年福建省乙肝血清流行病学调查 HBsAg携带率年龄别分布图

  15. 今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在免费救治艾滋病、血吸虫病等传染病患者的基础上,扩大免费救治病种。为此,中央财政增加支出28亿元。今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在免费救治艾滋病、血吸虫病等传染病患者的基础上,扩大免费救治病种。为此,中央财政增加支出28亿元。

  16. 适用范围 • 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 查验对象:所有新报名入托(入园)、和入学的儿童、学生(含在学期中间新接收的转园和转学学生)

  17. 查验接种证现状 • 高查验率、低补种率 • 2010年免疫规划工作检查中,对每个县抽中的第一个乡镇检查一所查验接种证工作落实最好的幼儿园,检查结果显示:12所幼儿园均有查验接种证,共调查360名儿童,查出需补种疫苗464针次,实际补种342针次,补种率仅为73.7%。

  18. 接种证查验及其补种工作开展不平衡 • 城区接种证的查验及其补种普遍比农村重视; • 公立学校普遍比私立的重视; • 幼儿园补种率比小学高; • 托儿所及部分未在教育局注册的幼儿园基本未落实查验证工作; • 本地儿童的补种率比外来的高; • 有接种证的儿童补种率比无接种证的高。

  19. 培训不到位 • 培训开展不完全或未按照方案进行,部分学校存在查验老师不知道如何查验 • 部分学校只查证不补种,有的学校由于对该项工作重视不够,迟迟未开展查验工作

  20. 卫生、教育部门沟通有待进一步加强 • 大部分接种单位只是被动地等待家长带孩子来接种,对于未前来接种的学生未能及时与相应的学校沟通核实并予以催种,有的接种单位甚至在未告知的情况下使用二类疫苗替代,从而影响漏种儿童后续的补种工作,导致疫苗补种率低。 • 虽然已有部分幼儿园能够做到全园查验接种证,并实时通知儿童接种,有效地提高疫苗的补种率和加强针的及时率,但仍有些幼儿园只查入学新生,4周岁和6周岁儿童所需的加强针缺少后续的跟踪催种。

  21. 督导工作开展不力 • 督导工作未落实,一些乡镇根本未开展督导;联合督导较少,各督导各的,督导发现问题也不沟通,导致督导工作形同虚设。

  22. 资料利用、信息反馈不力 • 未建立有效的补种催种机制:学校复验、接种单位补种信息反馈环节落实不够,学校与接种单位间脱节。 • 接种单位未将接种信息填写入学校上报的《查验登记表》。

  23. 加强与教育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 入托入学前:主动与教育部门联系,协助做好教育部门相关查验证人员的培训。 • 入托入学后:组织人员到辖区内所有托幼机构和小学进行督导。 • 核实报表:一到时限,就应核实所有托幼机构和小学接种证查验登记表及汇总表报告的数量和质量,以便及时改进。

  24. 对实施查验接种证制度的态度和看法 • 查验接种证制度和入学率的关系。 • 保证所有适龄儿童都能入学? • 查验接种证制度作为入学的前提条件带有很大的强制性? • 如果要求儿童经过接种后才能入学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违背?   强调的是无证或未按规定接种者必须进行补种,补种之 后可以入学,而不是拒绝入学。该制度将以保护儿童健康免 受计划免疫针对疾病的侵害为目的,是对入学儿童人身健康 的保障,而不是剥夺无证或未接种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 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依法享受计划免疫接种是儿童的权利。

  25. 教育部门职责 •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对幼托机构和学校查验证工作进行监督,开展定期检查。

  26. 教育部门职责 • 幼托机构和学校: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学生入学报名程序;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指定专人负责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儿童免疫信息、督促儿童及时完成补种(补证)及相关报表上报工作;预防接种证复印件和补种证明书归入学生个人健康档案,纳入学籍管理;向学生及家长开展多种形式预防接种意义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27. 卫生部门职责 •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漏种儿童补种(补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漏种儿童补种工作列入常规工作计划,加强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辖区内托幼机构、学校查验接种证工作的指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培训计划,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培训工作。

  28. 卫生部门职责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补种(补证)相关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做好辖区内漏种儿童补种(补证)的工作安排;会同教育部门对预防接种单位开展补种和补证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及时收集统计上报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

  29. 卫生部门职责 • 各级预防接种单位: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对漏种儿童开展补种,对遗失预防接种证的已种儿童经核对无误后给予补证,将补种或补证信息及时反馈给儿童所在托幼机构或学校,按照要求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

  30. 工作程序--查验预防接种证程序1 • 每年托幼机构和学校办理招生入托入学手续时,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和国家免疫规划要求接种的疫苗种类,要求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按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的儿童,在入托、入学前应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补办或补种。入托、入学报名时指定专人负责查验预防接种证(包括对学期中间转学新接收的儿童和学生),要求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出示预防接种证,查验该年龄前应接种的所有第一类疫苗情况。

  31. 工作程序--查验预防接种证程序2 • 如实填写《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附表1) ,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和学校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 发现未依照要求接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或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填写《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补种/补证通知单》 ,通知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带领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或补证。并在儿童补种或补证后复验预防接种证,复验对发现尚未补种的儿童应继续催促补种。应定期复验—催种

  32. 工作程序--查验预防接种证程序3 • 托幼机构或学校对学期中新接收的转学儿童也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漏种儿童应按要求补种或补证。查验及补种/补证情况于当年12月30日前汇总并填写《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情况汇总表》(附表2)报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3. 附表1: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附表1: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

  34. 附4 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补证/补种通知单(存根) 儿童姓名:班级:需补办接种证/补种疫苗。 通知时间:年月日家长签字: 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补证/补种通知单 新生家长: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和《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预防接种证是儿童免疫接种的记录凭证,每个儿童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证并接受预防接种,完成国家免疫程序所规定的疫苗针次。凡入学新生必须凭预防接种证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最近,我们对您孩子的预防接种情况进行了检查,您的孩子缺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不全,特通知您:持本通知于年月日前带您的孩子到预防接种门诊(点)补办接种证或补种疫苗,并将接种证和反馈单一同上交学校。 谢谢您的配合! 学校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35. 工作程序--预防接种单位开展补证、补种程序1 • 收集辖区内托幼机构、学校上报的《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制定补证、补种计划,合理制定疫苗使用计划。 • 对遗失预防接种证并完成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儿童,经核实无误后给予补证。 • 对漏种的儿童,按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原则进行补种,有多种疫苗或针次需补种者,应给予接种预约单。

  36. 工作程序--预防接种单位开展补证、补种程序2 • 补种后应将接种信息填写入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和《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并填写《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补种反馈单》 ,将补种或补证信息及时反馈给儿童所在托幼机构或学校。 • 预防接种单位应将辖区托幼机构和学校《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情况汇总表》汇总统计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7. 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补证/补种反馈单 儿童姓名: 该儿童已于年月日在我单位补办接种证/补种疫苗,其接种记录均符合国家免疫程序,特此证明! 注:此单盖章有效,请家长妥善保存,报名时将反馈单上交给儿童所在的幼儿园、学校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38. (二)扩大免疫规划儿童免疫程序1 注:1. CHO疫苗用于新生儿母婴阻断的剂量为20μg/ml。 2. 未收入药典的疫苗,其接种部位、途径和剂量参见疫苗使用说明书

  39. (二)扩大免疫规划儿童免疫程序2

  40. (二)扩大免疫规划儿童免疫程序3

  41. (二)扩大免疫规划特定人群免疫程序4

  42. 各种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在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时,对未完成免疫程序的儿童,按以下原则进行补种

  43. 补种原则1 • 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疫苗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 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44. 补种原则2 • 各种疫苗补种原则 • 脊灰疫苗:未完成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3剂次。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4剂次;每剂次间隔不小于28天。 • 百白破疫苗:未完成百白破三联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百白破三联疫苗,7~11岁使用吸附白破二联疫苗,12岁以上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型吸附白破二联疫苗;基础针每针次间隔不小于28天,第四针与第三针间隔不小于1年。

  45. 补种原则3 • 各种疫苗补种原则 • 麻疹疫苗:未完成2剂次(含强化免疫等)麻疹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应补满至2剂次;每针次间隔不小于28天。 • 乙肝疫苗:未完成3剂次乙肝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应补满至3剂次。第2针和第1针间隔不得少于1个月,第3针与第2针间隔不得少于2个月,并且第1针用第3针间隔要在4个月以上。

  46. 补种原则4 • 各种疫苗补种原则 • 乙脑减毒活疫苗:未完成2剂次乙脑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应补满至2剂次。2针次间隔不少于1个月 • 流脑疫苗: • A群流脑疫苗——未完成2剂次流脑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应补满至2剂次,第1、2剂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 • A+C群流脑疫苗——接种对象为2岁以上人群,已接种2剂或2剂以上A群流脑疫苗者,接种A+C群流脑疫苗与接种A群流脑疫苗最后1剂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年;按以上原则接种A+C群流脑疫苗,3年内避免重复接种。

  47. 补种原则5 • 如需补种多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两种疫苗可以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两种减毒活疫苗可在同一天注射,如未在同一天注射,则接种注射时间应至少间隔4周。严禁将不同疫苗混合在1支注射器中接种。

  48. 今后工作意见 • 每年9月为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月 • 教育、卫生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有效的查证→催种→补种制度,充分发挥学校公共卫生联络员制度的作用 ,及时交流有关工作信息,共同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加强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保障儿童身体健康。

  49.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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