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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区法制办 郑秋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于 1999 年 4 月 29 日通过,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于 2007 年 5 月 23 日国务院常务会通过 , 同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我区 复议案件基本情况: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数量稳中有增,案件类型涉及领域扩大,非传统型公民权益保护案件出现增多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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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区法制办 郑秋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通过,同年8月1日起施行 • 我区复议案件基本情况: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数量稳中有增,案件类型涉及领域扩大,非传统型公民权益保护案件出现增多趋势
近几年行政复议较为显著的特点是收案范围进一步拓宽,涉及领域扩大、行为类型呈现多样化,除受理了政府信息公开等新类型案件外,还涉及消防、文化、农林、物价等多年很少出现的领域。主要是因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依法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作为协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理解和信任的一种有效方式,已经渗透到了公众生活的各个领域。预计今后的行政复议案件仍将按这一规律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和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将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的概念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再裁决的活动。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表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复议等
四方面进行判断 1、是否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2、是否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 3、是否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行为; 4、是否与特定的对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行政复议的基本属性 1、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制度; 2、行政复议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 3、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 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并且不收费); 2 、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原则; 3、全面审查原则; 4、被申请人举证责任原则; 5、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 )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 A:合法、合理、公正、公平 • B:公开、公正、及时、准确 • C: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 • D:合法、方便、及时、正确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具体体现在《行政复议法》的第六、七、八条之中
㈠具体行政行为有十一个方面的复议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部门存在,乡镇基本不存在。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部门存在,乡镇基本不存在。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部门存在,乡镇基本不存在。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复议前置,省级复议决定部分不可诉)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这一类乡镇和部门都比较常见。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一类乡镇比较常见。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这一类乡镇比较常见。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这一类部门比较常见。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依法履行的,主要是乡镇应按《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保护学龄儿童接受教育。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涉及民政、社保、乡镇。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㈡抽象行政行为有三种情况可提出复议审查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不能单独就以上“红头文件”提出审查。
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章;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出申诉,如任免、奖惩等;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民间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不服,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劳动仲裁等; 4、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㈣特殊情况下的复议 1、对信访决定、答复原则上不能提出行政复议; 2、医疗事故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程质量事故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的鉴定、法医鉴定以及其他技术性方面的鉴定行为,注重的是技术问题,并非行政管理决定,一般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工伤认定可以; 3、会议纪要如果涉及具体的人和事,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当事人不服,看情况接受复议; 4、对公证文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落实历史遗留问题和有关人事政策问题的处理决定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6、对实行企业与行政、事业与行政双重性质的单位(如烟草、电力、邮电部门)的行为不服,只有该单位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7、对技术职称评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8、对行政机关关于企业职工身份或教师身份、退休工龄及教龄的认定等问题作出的批复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9、对上级行政机关(或其内设机构)就下级行政机关请示的某一问题作出指导答复的行为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0、行政机关为自己设定的义务(如招商经资奖励)而又不履行,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1、对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㈠一般管辖 1、申请人选择 2、上一级主管机关管辖(垂直) 3、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地方各级地方政府) 4、本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对某市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由下列哪个机关管辖( ) • A某省人民政府 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 C某市人民政府 D某市人民代表大会
㈡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 1、派出机关,由设立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2、派出机构,由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管辖;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由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或部门管辖; 4、共同行为,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管辖; 5、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 6、移送。(情况不明之下一般不予转送)
对某市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个所述机关管辖() • A该县公安局 B该派出所 • 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 D某市人民政府
四、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程序 行政复议活动的整个过程主要体现在申请的提出、受理、审查、裁决与执行等五个环节。
申请复议的条件 ⑴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⑵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⑶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⑷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机关管辖; ⑸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行政复议依申请而受理,期限为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60日内,但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与行政诉讼有所不同。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住址______。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______ ,邮编______ 。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身份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 复议请求:______。 事实和理由:(这一段是整个复议申请书的主体,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将能够说明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不公正以及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材料,实事求是地摆出来) 此致 (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1、申请书副本 份 2、有关材料 份
附: 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 复 人:名称________,住所 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 ,职务________ 。 我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你复议机关发送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现对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不服我单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要求和理由,答辩如下: 一、认定的事实 二、理由及法律依据 三、申请人所提理由不能成立的辩解 综上,我单位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予维持。 此致 (复议机关名称) 答复人: 年月日 (被申请人机关印章) 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有关材料
受理 五日内审查或要求补正材料、除不予受理的外,从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理(书面、当面、听证)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期限:一般审查期限为60日,重大复杂可延长30日。
复议和解制度(诉讼不可调解,除非行政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进行自行和解。 • 2010年7月14日 我办出台了《鄞州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 • 2012年的调解率达到了60%。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调解: • (一)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案件; • (二)涉及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的案件; • (三)涉及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确权、认定等案件; • (四)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或争议的案件; • (五)其他视情况可以依法调解的案件。
行政复议机构主持调解,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 (一)查明案件事实; • (二)征求争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 • (三)分清责任、说服教育; • (四)达成调解协议; • (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作出复议决定 1、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3、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今年案例 • 申请人的父亲仲纪麟(已故)名下在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付家耷自然村有住房。后,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钟公庙街道办事处委托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相关房屋进行结构安全鉴定。2013年6月25日,检测单位出具《宁波钟公庙付家耷村民住宅结构安全鉴定报告》,检测结果为该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评定为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要求该住宅立即停止使用,建议对房屋进行拆除等处理方式。2013年7月8日,宁波市鄞州区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对宁波市鄞州区房地产管理处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要求对仲纪麟所有的房屋进行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鄞州区房地产管理处据此向申请人作出了《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并抄送被申请人。2013年7月8日,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钟公庙街道办事处作出《限期搬迁通知》并送达给申请人仲育和,要求申请人仲育和停止使用其父亲仲纪麟(已故)所有的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付家耷自然村的住房,并在2013年7月10日前搬迁完毕,如逾期未搬迁,将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搬迁。现部分房屋已经予以拆除。
根据《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危险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不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采取安全措施,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而被申请人在未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就作出要求危险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限期搬迁的通知,超越了法定职权,依法应予以撤销,但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依法确认该行为违法。根据《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危险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不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采取安全措施,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而被申请人在未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就作出要求危险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限期搬迁的通知,超越了法定职权,依法应予以撤销,但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依法确认该行为违法。
2010-2013年至今我办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85件,其中维持共58件(2010年20件,2011年12件,2012年10件,2013年至今17件),原告申请撤回终止共21件(2010年4件,2011年2件,2012年11件,2013年至今4件),驳回复议申请4件(2010年1件,2011年1件,2012年2件),撤销或者确认违法6件(2010年无,2011年1件,2012年1件,2013年至今4件)。 • 从结案方式看到,撤回终止在结案方式中日趋占主导地位,维持、驳回复议申请在结案中也占一定的比例。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被告胜诉标志的维持,在2012年有大幅度的下降态势,而撤回终止这一结案方式在2012年大幅度程度的提高,一方面是由于运用案前、案中等全方位和解的方式,促成当事人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环保等行政处罚类案件中的和解后撤回复议申请;另一方面是有部分案件,严格说本应撤销或确认违法,后通过做当事人大量的思想工作而和解并撤回,或者被申请人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人撤回的。
行政执法中尚存在以下瑕疵或问题: 1、执法主体不适格、越权行政。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程序意识淡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存在。 4、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5、适用法律错误。 6、自由裁量随意性大。 7、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说理性阐述不够。 8、行政复议答复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执 行 复议决定具有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1、维持的,由原具体行政机为的作出机关负责执行; 2、变更的,由复议机关负责执行(罚款也由复议机关收缴); 3、撤销的,由复议机关负责执行(被申请人无诉权)。
案例分析: 2001年3月,某村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本村荒山开办一家采石厂。随即承包给村民甲和乙经营。因甲、乙不交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 出面干预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 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所收承包费属非法所得。为此,县矿 产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甲、乙二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甲、乙二人 的违法所得。
1.如甲、乙二人申请行政复议,谁可为行政复议机关? 2.在行政复议中,村委会的法律身份如何? 3.如果复议机关认为县矿产局的处罚决定应当撤销,但甲、乙并未提出赔偿请求,对二人 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应作何处理? 4.如复议决定送达生效后,县矿产局无故拖延不予履行,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1.县政府和市矿产局可以成为行政复议机关。 2.村委会可作为第三人,也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 3.复议机关应对赔偿问题同时作出处理决定。具体应责令县矿产局返还没收的矿石和村委会及甲、乙的所得或者赔偿相应价款。 4.由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