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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 94 年 11 月 11 日

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 94 年 11 月 11 日. 壹 、 改革理由. 退撫新、舊制過渡期間,部分人員之月退休所得已有超過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月薪資所得之情形。 18﹪ 優惠存款差額利息補貼已成為各級政府財政負擔 。. 貳 、 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 一 、 基本原則. (一)公務人員優惠存款利率 18% 不予廢止或取消 。 (二)在依法支領之退休金不作變動之前提下,僅對其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之額度加以限制 。. 二、研議經過. 三 、 方案內容. (一)支領之百分比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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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 9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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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94年11月11日

  2. 壹、改革理由 • 退撫新、舊制過渡期間,部分人員之月退休所得已有超過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月薪資所得之情形。 • 18﹪優惠存款差額利息補貼已成為各級政府財政負擔。

  3. 貳、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公務人員優惠存款利率18%不予廢止或取消。 (二)在依法支領之退休金不作變動之前提下,僅對其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之額度加以限制。

  4. 二、研議經過

  5. 三、方案內容 (一)支領之百分比上限 1.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之主管人員及政務人員,支領月退休金者,任職25年者,上限75%,其後每增加1年,增加0.5%,最高35年,上限80%;兼領月退休(職)金者,其百分比上限按兼領月退休(職)金比例折算之。 2.其餘支領月退休金者,任職25年者,上限85%,其後每增加1年,增加1%,最高35年,上限95%;兼領月退休金者,其百分比上限按兼領月退休金比例折算之。

  6. (二)計算方式 退休所得(分子)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依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算) 、年終慰問金除以12個月 =退休所得百分比 現職待遇(分母) 含本俸(年功俸)、技術或專業加給(按所支領專業加給分別計算)、主管職務加給、年終工作獎金除以12個月

  7. (三)計算標準 1.方案實施前已退休人員:按方案實施時之待遇標準。 2.方案實施後之退休人員:按其退休當時待遇標準。

  8. (四)舉例說明 一、所得替代率90%前提下,每月公保優存利息應為:【(33,390+18,350+6,468)×90%】-(42,000+3,756)=6,631元。 二、現可優存金額為: (6,631×12)÷18%=442,067元。 例1:某甲退休等級為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十級520俸點,其任職年資為30年(舊制19年,新制11年),於95年退休並擇領月退休金,則其優惠存款數額計算如下:

  9. 例2:某甲退休等級為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六級590俸點,其任職年資為30年(舊制19年,新制11年),於95年退休並擇領月退休金,則其優惠存款數額計算如下:例2:某甲退休等級為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六級590俸點,其任職年資為30年(舊制19年,新制11年),於95年退休並擇領月退休金,則其優惠存款數額計算如下: 一、所得替代率90%前提下,每月公保優存利息應為:【(37,915+21,070+7,373)×90%】-(47,566+4,265)=7,891元。 二、現可優存金額為: (7,891×12)÷18%=526,067元。

  10. 參、不受本方案影響人員 凡支領一次退休金之公務人員,不論係本方案實施前、後已辦理退休者。 在84年7月1日以前已退休之公務人員。 僅具新制年資之現職及退休公務人員。

  11. 肆、方案實施前已辦理退休人員 一、已領取之優惠存款利息所得不再追回。 二、方案實施後,與台銀簽訂之優惠存款契約尚未期滿者,其當期優惠存款金額不受影響。 三、方案實施後,優惠存款契約期滿續約者,其優惠存款金額始受限制。

  12. 伍、軍公教人員及政務人員應整體擇期同步實施伍、軍公教人員及政務人員應整體擇期同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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