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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廢棄物處理與實務.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何姿慧 股長. 簡 報 大 綱. 一、前言 二、營建廢棄物分類及名詞定義 三、營建廢棄物處理實務 四、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網路申報 五、案例分享 六、結語. 2. 2. 施政主軸: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垃圾清理政策:源頭減量 資源回收 事業廢棄物管理 精進作為: 預防性管理、深度稽查、電子科技 資源永續利用. 一、前言. 資源循環再利用源頭減量. 源頭減量及回收. 資源永續利用. 3.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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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廢棄物處理與實務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何姿慧 股長
簡 報 大 綱 一、前言 二、營建廢棄物分類及名詞定義 三、營建廢棄物處理實務 四、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網路申報 五、案例分享 六、結語 2 2
施政主軸: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垃圾清理政策:源頭減量 資源回收 事業廢棄物管理 精進作為: 預防性管理、深度稽查、電子科技 資源永續利用 一、前言 資源循環再利用源頭減量 源頭減量及回收 資源永續利用 3
一、前言 • 全國98至100年營建廢棄物(R-0503)年產出量分別為684,383、750,149、1,036,832公噸(逐年增加) • 寒、暑假是學校營建工程大興土木期間,進行整修或結構耐震補強等工程。
二、營建廢棄物之分類 • 營建工程廢棄物:新建、拆除與裝潢修繕工程產生之廢棄物。 • 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分有害(毒性、危險性)及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 營造業、建築拆除業施工產生之廢棄物,應由事業單位以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或委託清除處理擇一處理,或依內政部規定進行再利用。
名詞定義 營建剩餘土石方:指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其他民間建築工程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經暫屯、堆置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者,屬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非屬廢棄物範圍,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 營建署負責營建廢棄土處理制度、政策、方案之訂定、推動,及棄土場不足之檢討。 公共工程如有剩餘土方,工程主辦機關或承包商在施工前,應自行設置棄土場或取得合法棄土處理證明文件,否則不得開工。 營建廢棄物:因施工所附帶產生之金屬屑、玻璃碎片、廢塑膠類、廢木材…等廢棄物,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由環保署主管。 營建混合物:指餘土與廢棄物在尚未分離前之物狀
營建廢棄物流向 R-0503營建混合物 D-0599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 B5磚塊或混凝土塊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土資場 營建混合物再利用機構 公民營處理機構 土石方 無價物 工程再利用 再利用機構 焚化或掩埋 再生廠 填方 綠建材 廢金屬、廢木材、廢塑膠等 7
餘土分類及其定義如下:一、B1類:岩塊、礫石、碎石或沙。二、B2-1類: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土壤體積比例少於百分之三十)。三、B2-2類: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土壤體積比例介於百分三十至百分餘土分類及其定義如下:一、B1類:岩塊、礫石、碎石或沙。二、B2-1類: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土壤體積比例少於百分之三十)。三、B2-2類: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土壤體積比例介於百分三十至百分 之五十)。四、B2-3類: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土壤體積比例大於百分之五十)。五、B3類:粉土質土壤(沉泥)。六、B4類:黏土質土壤。七、B5類:磚塊或混凝土塊。八、B6類:淤泥或含水量大於百分三十之土壤。九、B7類:連續壁產出之皂土 B8為營建混合物(磚、混凝土塊、沙、木材、金屬、玻璃、塑膠等),非屬營建剩餘土石方,屬廢棄物。
三、營建廢棄物處理實務 • 營建廢棄物之管理,過去已公告大型營造業為應上網申報廢棄物產出、清理流向及提報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 • 過去之列管方式並無法掌握營建廢棄物之實際產出及流向資料,致環保單位對於非法棄置營建廢棄物案件無法追查。 • 考量所有之建築工程、公共工程與建築物拆除工程皆需向環保單位之營建空污費收費系統申報並繳費,乃規劃結合該系統分階段列管全國營建工地。
三、營建廢棄物處理實務 • 事業:農工礦廠(場)、營造業、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 營造業:依營造業法規定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 • 綜合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 • 專業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之廠商。 • 土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 95年5月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50033793號公告修正 • 建築拆除業:非屬營造業,而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者。 11
三、營建廢棄物處理實務 12
三、營建廢棄物處理實務 • 列管業者應辦事項 • 申請管制編號 • 簽訂工程合約後至開工產生廢棄物前,皆可申請,但需考慮最恰當時機,避免造成困擾。 • 檢具建造執照(或工程合約)及營造業設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縣市環保局申請管制編號。 • 同一營造業如承攬一個以上之營建工地皆達到列管門檻,應分別申請管制編號。 • 上網提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於網路申報系統中選擇適用格式,將各項內容鍵入並列印後送環保局審查,經核可後始得營運。
三、營建廢棄物處理實務 • 上網申報流向 • 基線資料申報:所有營建廢棄物、土石方及混合物。 • 產出、貯存及清理申報:所有營建廢棄物及混合物。 • 土質代碼:B1~B7為土石方部分,B8為營建混合物 • 營建廢棄物代碼: • 申報處理:如廢木材(D-0799)、廢塑膠(D-0299)、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等。 • 申報再利用:廢塑膠(R-0201)、廢橡膠(R-0301) 、營建混合物(R-0503)等。
三、營建廢棄物處理實務 • 解除列管: • 營建工地於完工並將廢棄物清理完竣後,即可依「解除列管作業方式」規定,申請該工地管制編號解除列管。解除列管程序,完全視廢棄物是否清理完峻,於本局核發解除列管公函後始申請使用執照。 • 營建工地如未解除列管,無論是否產出廢棄物,均應依規定上網申報,否則即屬違法。 15
三、營建廢棄物處理實務 • 毋須上網申報項目 • 屬本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且納入本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認證補貼者。 • 員工生活性廢棄物︰指員工辦公室生活中所產出之垃圾。 • 「廢鐵」、「廢紙」、「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廚餘」、「瀝青混凝土」。 • 依本法第39條規定所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之「廢塑膠(容器)」、「廢玻璃(瓶、屑)」。 • 依本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 16
三、營建廢棄物處理實務 如何查詢合格清除處理業者資訊? http://waste.epa.gov.tw 1 2 3 4 填列中碼 D-05 填列細碼 99 17 D-0599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
三、營建廢棄物處理實務 合法公民營處理機構 18
三、營建廢棄物處理實務 委託再利用營建廢棄物如何查詢再利用機構 1 再利用登記 檢核結果查詢 2 填列R-0503 19 R-0503營建混合物
三、營建廢棄物處理實務 合法再利用者機構查詢 20
廢棄物清理法相關子法與公告 四、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網路申報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 •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 •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99.08.10) • 「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99.08.10) • 「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96.2.27)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95.12.14) •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91.07.29) •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內政部99.3.2台內營字第0990801004號令修正編號八、編號九規定) •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90.12.31) •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98.06.05) •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標準(95.08.17修正) •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92.01.24) • 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96.12.14修正) 21
廢清法第3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非屬應檢具清理計畫書之對象 屬應檢具清理計畫書之事業 新設、新提 變更 異動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檢具作業架構 判定是否應檢具清理計畫書 解除列管 確認提報檢具原由 異動 提報 變更 23 審查 備查
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提報原由說明 2.變更:指定公告事業有以下列情形之一者: (1)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2)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 (3)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事業於辦理清理計畫書變更時,請檢附變更前後對照表。 1.新設:新公告實施日起新設之指定公告事業(即已建造完成、建造中、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者)
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事業基本資料填報說明
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營造業及建築拆除業:營建工程之類別及施工面積、工程產生土方種類及載運量 土方土質請填代碼 B1:岩塊、礫石、碎石或沙; B2-1: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土壤體積比例少於30%); B2-2 :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土壤體積比例介於30%至50%); B2-3 :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土壤體積比例大於50%); B3 :粉土質土壤(沉泥); B4 :黏土質土壤; B5 :磚塊或混凝土塊; B6 :淤泥或含水率大於30%之土壤; B7 :連續壁產生之皂土; 營建工程類別 C00001 鋼筋混凝土構造建築(房屋)工程 C00002 鋼骨構造建築(房屋)工程 C00003 建築(房屋)拆除工程 C00004 道路工程 C00005 隧道工程 C00006 管線工程 C00007 橋樑工程 C00008 遊樂區開發工程 C00009 工業區開發工程 C00010 社區開發工程 C00011 其他營建工程
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填報說明 事業產出之所有廢棄物種類均需提報,包含免上網申報之項目,如員工生活性廢棄物、廢單一金屬、廢塑膠、廢紙、廚餘 1.請依據「製程代碼」欄分別填報產生之各種廢棄物代碼及名稱、使用量 2.不同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代碼及名稱、使用量需分別填報 1.貯存設施應符合設施標準規定 2.『貯存地點』如廠內、廠外其他經核可地點
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填報說明
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列印後用印:依規定方式填報資料後,列印用印。
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列印後用印:依規定方式填報資料後,列印用印。
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列印後用印:依規定方式填報資料後,列印用印。
遞送三聯單申報流程 前段三聯單—收受廢棄物後24小時內及處理完成後24小時內申報 後段三聯單—清除前申報 收受廢棄物後24小時內申報 接收廢棄物後48小時內申報 清除前申報 24小時內改 為正確內容 30日內完成處理 最終處置機構 廢棄物產源 清除機構 處理機構 後段三聯單 前段三聯單 48小時清運至處理機構 84小時產源上網確認聯單內容
若事業申報資料與實際 不符,應自廢棄物清除 出廠後二十四小時內連 線補正申報資料 整體申報流程
三者至少一者過磅 34
產出廢棄物 廢棄物清運出廠前連線申報聯單 列印一式三份聯單及用印 清除者到廠清運廢棄物及遞送聯單 廢棄物出廠後「84小時內」連線確認聯單內容 產源聯單申報 • 聯單內容包括:清運廢棄物之日期時間、車輛車號、種類、數量等資料 • 若申報資料與實際不符,應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24小時內連線補正申報資料 • 用印欄中簽章(簽名或蓋章) • 清除者,在聯單上用印,並將第二、三聯聯單及廢棄物一併清運出廠。如發現聯單有誤,須在此48小時內告知事業修改聯單 • 84小時確認無誤或逾時,該聯單將不得再予修改
清除者申報 清運廢棄物出廠前與產源確認「實際清運情形」並書寫在聯單上,簽章完成後出廠 • 書寫內容包括:「實際運送日期時間」、「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運送重量」。 • 上網申報內容包括:「實際運送日期時間」、「實際清運機具車號」、「實際運送重量」,並確認是否接受。 清除者載運廢棄物出產源,並於「48小時內」連線申報「實際清運情形」及是否收受該批廢棄物 • 將廢棄物載運至聯單上所載明之處理者或再利用者或輸出者。 清除者須在「48小時」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者
處理者收受廢棄物,與清除者確認「實際收受情形」後書寫在聯單上並簽章 處理者在收受後「24小時」內連線申報系統申報「實際收受情形」及是否接受該批廢棄物 處理者處理廢棄物必須於30日內完成 處理完成後「24小時」內連線申報 處理者申報 • 書寫內容包括:「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處理廠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收受重量」,保存第三聯聯單,第二聯聯單由清除者帶走 • 上網申報包括:「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再利用廠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收受重量」、「再利用方式」及確認是否接受等資料 • 上網申報:廢棄物處理完成日期時間及最終處置方式等資料
各流向定義及申報說明 委託或共同 • 處理機構 • 共同處理機構 自行處理 廢棄物產源同公司不同子廠 再利用 越境處理 再利用機構 廢棄物產源 • 清除機構 • 共同清除機構 41 41
國有地偷倒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恐成環境毒瘤
五、案例分享 解除列管條件 • 鷹架是否拆除 • 主體結構是否完成 • 現場是否尚有未清除處理之事業廢棄物 43
五、案例分享 • 開工前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審查通過先行施工 • 勾稽查核異常申報不實 • 完工後申請解除列管 現場仍有廢棄物 • 未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事業廢棄物流向 • 民眾檢舉 • 隨意棄置
招標規範及尋求資源 • 再利用機構或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 • 開工前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同意備查函 • 完成後 解除列管函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 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059-777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2728-7280
六、結論 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管理整合單一機關 營建剩餘土石方由工務單位負責 營建廢棄物、營建混合物由環保單位負責 未依規定清除、處理或再利用營建廢棄物業者,加強勾稽查處,以扼止劣幣驅逐良幣 工程順利完工及妥善處理廢棄物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