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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解析. 主 要 内 容. 相关政策规定.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认定及后续管理. 日常账务处理. 第三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在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 内 , 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 , 形成企业 核心 自主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 开展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注册一年以上 的居民企业。 (引自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第二条).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主要政策文件.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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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内 容 相关政策规定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认定及后续管理 日常账务处理 第三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引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主要政策文件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这两个文件中,172号主要是说组织实施、认定条件、认定程序以及处罚规定,附件中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按八大类对高新技术进行了详细列举。 362号主要是对认定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中介机构及专家的条件和职责,对研发活动如何确认进行了说明,特别是对研发费的单独核算、研发费的归集范围进行了强调,最后对自主知识产权、研发人员、高新收入、成果转化以及成长性指标等进行了解释。 可以说,362号文是对172号的细化和补充,两个文件是高新企业认定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具体管理意见,青岛市经贸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也针对当地情况联合下发了一些贯彻意见,这些文件也应加以领会和执行。 这些文件,在这里不再一一学习,主要是将其中的核心内容加以集中,以便大家能把握主线,具体文件已编辑到《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办税指南》中,大家可在日常操作中查阅学习。 下面,按九个方面进行解析。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一、研发活动的定义 研究开发活动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二、认定条件(必须具备的六个条件) ㈠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㈡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㈢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㈣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㈥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三、认定程序 ㈠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对照六大条件进行自评,申请。 ㈡注册登记(每年3月1日至8月31月,具体按每年国家高新网文件) ㈢提交材料、提交申请等六种资料。 ㈣组织审查与认定 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60个工作日内,按照专家评价意见,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㈤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1、自我评价 2、网上注册登记 3、准备并提交材料 4、审查认定 有异议 5、公示 核实处理 无异议 备案、公告、颁发证书 6、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简记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 工作网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www.innocom.gov.cn 注册、申报、提交 查询审批进度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http://shenpidt.qingdao.gov.cn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四、复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经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初次申请办理。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五、研发费归集 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规定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实行专账管理,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归集的范围:⑴人员人工;⑵直接投入;⑶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⑷设计费用;⑸装备调试费;⑹无形资产摊销;⑺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⑻其他费用。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及相关图书资料费。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六、几项重要指标 ㈠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并在有效期内。 ㈡科研人员 1.企业科技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2.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另外,还有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小贴士:高企定义+指标+核算公式+申报材料一览表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七、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包括两部分: 1、企业所得税税率减为15%, 2、研发费可在实际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企业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㈢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㈣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㈤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㈥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研发费在资格认定与加计扣除时的差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分别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研发费的归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规定,将两者的差异对比如下: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第一项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属人员人工支出。据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高新认定研发费用归集的规定,人员人工包括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人员人工只包括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福利费等人工费。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项是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属于研发项目直接投入费用支出。据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直接投入是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经常要进行必要的科学实验,实验耗用的化学药品、实验动物发生的支出都是典型的直接投入。加计扣除中的直接投入包括材料、燃料、动力费用以及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而高新认定中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内容在条款中明确列出,高新认定研发费用的范围远大于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内容。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项是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加计扣除中该项只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而高新认定中还包括研发在用建筑物的折旧以及研发改建、修理中的长期待摊费用。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项是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按《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有关高新认定研发费用归集相关规定,该项费用属于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对应于高新认定的费用归集八大范围中属于其他费用,包括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高新认定条件中其他费用在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的范围内划分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范围广于加计扣除对应项目。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项是装备调试费。高新企业认定中的装备调试费包括在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而加计扣除中的装备调试费只包括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项是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加计扣除中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则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其他费用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规定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加计扣除中包括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由于高新认定时采取了不完全列举的方法,而加计扣除则采取正列举的方法,所以加计扣除政策中未列举的项目,都不允许计入加计扣除的范围,所以也不包含《指引》所列办公费、交通费、通信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八、条件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规定 九、违规处罚 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㈠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㈡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㈢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㈣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这部分包括三项内容:一、资格认定二、优惠备案三、纳税评估这部分包括三项内容:一、资格认定二、优惠备案三、纳税评估 第二部分 认定及后续管理
一、资格认定 1.高新技术企业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初次认定应在每年9月份以前提出申请,已认定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⑵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⑶经具有资质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⑷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⑸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一、资格认定 ⑹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由中介机构审理后统一出具。 ⒉纳税服务科受理 纳税服务科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应即时受理,即时审核。 备案申请受理后,以《工作事项传递单》的形式将资料移交税政科,并按规定将审批受理信息录入综合管理系统。
一、资格认定 ⒊税政科审核 税政科按照责任分工,根据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转来的“初(复)审通知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填制审核工作底稿,签署审核意见,按要求登记审核台账。 ⑴审核的相关指标 ①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 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②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一、资格认定 ③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④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一、资格认定 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⑥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一、资格认定 工作中核实的内容: 实地查看生产工艺过程及高新产品,查看是否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核实研发项目开发方式是自行研发、共同合作研发还是委托研发。 核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总资产、净资产、总收入(包括营业外收入)。对企业申请资料中的数据、企业账簿凭证中的数据、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中的数据、CTAIS系统及综合数据管理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核对,保证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核实企业有无免税项目。
一、资格认定 研发费主要审核:⑴研发人员工薪是否合理并单独记录;⑵有无将日常生产用材料列入研发费;⑶有无将日常折旧均列作研发费用;⑷外购设备投入研发的数量是否合理;⑸研发过程中报废材料如何处理;⑹研发费用是否形成无形资产;⑺是否按委外研发费80%、其他研发费10%计入。 对正在税务稽查中的企业,加强与稽查部门的联系;对预警指标,逐一落实;对以前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加大审核力度。
一、资格认定 ⑵核查结果处理 经核查无异议的,填写《高企认定申报材料初审意见表(税务部门)》和《受理企业基本数据表(税务部门)》,转市科技局报送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核查发现问题的,转交政策法规部门提请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委员会进行集体审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结果,书面报送青岛市国税局。
二、优惠备案 税收优惠备案包括两部分: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研发费加计扣除备案是为了享受按实际研发费的50%加计扣除的优惠。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是为了享受15%所得税税率的优惠。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资格证书后,应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只有这样,才能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优惠备案 非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二、优惠备案 已立项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申请加计扣除!
二、优惠备案 ⒈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最迟应于次年5月底前,向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报送备案资料。 ⑴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①《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③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④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二、优惠备案 ⑤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⑥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⑦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⑧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青岛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年度鉴定意见书》等鉴证报告。 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
二、优惠备案 • 申请列入《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每年两批; • 企业向所在区市创新主管部门申请立项进行网上(青岛政务网站)审核,报市有关部门; • 专家审核,予以立项并编号; • 根据立项编号下载或打印立项信息表; • 年末,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评价,出具《青岛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年度鉴定意见书》; • 年度汇缴申报前,到办税服务厅备案,备案成功后即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小贴士: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办理程序:
二、优惠备案 ⑵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①《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②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③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④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⑤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⑥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
二、优惠备案 ⒉纳税服务科受理 纳税服务科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应即时受理,认真审核附送资料。 受理备案后,将备案受理信息录入税收征管系统,在《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转税源管理部门。 按照“还责于纳税人”的原则,对于上述备案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实行审批方式,而是改为事后进行纳税评估。